河南省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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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缩小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取消和下放部分核准事项,对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对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备案机关要简化备案手续和备案内容,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要予以及时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目录》执行。
二、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化解产能过剩政策。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融 机 构 或 贷款 政 府 对 项 目榴 抓 与采购 有要 求 的 , 从 贷 款 嘲 政 府 对 项 目招 标 与 采 购 有 不 间 规 定 的 , 可 以 适 用其 规 其规定。 定 ,但 不 得 损害 国家 利益 和 社 会公 共 利益 。 第 四条 本 办法 所 称 搦标 代 理 业务 ,包 括 受 招 标 第 四 条 本 办 法所 称 招 标代 理 业 务 ,是 搬 受招 标 人委 托 , 人 委 托 , 从 事项 聪业 主 招 标 、 专 业化 硕 曝镑 理 麓位 招 从 枣 中 央 投 资 项 目的 项 目业主 招 标 、 专 业化 项 隧管 理 单位 招
行 资 格认 定 采 用 委托 招 标 方式 的中 央投 资 项 嚣, 委 托 具备 相 玻 资格 应 的 中央 投 资项 目招 标代 理 机 构办 理 楣 关招 标 事 宣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央 投 资项 鞫,是 搔 全 部 或 部分 使用 中央 预 箨 内投 资 资金 ( 阔偾 ) 禽 、专项 建 设基 第 三 条 本办 法 所称 中央投 资 项 I,怒指 使 羽 了 中央 预 算 ] I 金 、 阁家 主权 外债 资 金 和 其 他 中 央财 政 性 投 瓷 资 金 的 内投 资 、专 项 建设 基 金 、统 借 国 际 金融 维织 和 外 国政 府 货 款 以 麟 定资 产投 资 项 目。 及 其他 中央 财政 住 投 资 的固 定 资产 投 资项 目。 使 用 国家 主 权 外 债 资 金 的 巾 央投 资项 目 , 翻际 众 使 用 嘲 家主 权 外债 资金 的 中央 投 资项 翻,潮际金 融 机 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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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36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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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日期:10-07-13可以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六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由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业务范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权限,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金申请报告,下同)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
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进程,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方案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并单独编制成册。
招标方案格式文本及说明见附件。
二、发展改革部门业务处(科)室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项目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标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内容,并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满足指定媒介发布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项目法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申请中央投资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项目法人在招标活动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发展改革部门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内容作出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项目法人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国家发改委第36号文

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6号令颁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同时 , 辽宁政兴 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瑞林投资咨询有 限公 司三家 机构 20 年、09 0 8 20 年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依据 3 号令第 2 条规定 , 6 4 这三家机构的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 理资格级别由乙级降至预备级。 请各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 3 号令、34 6 2 5 号文件和招标业绩报送的有关规定 , 高度重视 并认真做好项 目招标情况报告和资格年检工作 , 进一步加强 日常管理 , 不断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是加强法制建设 , 推动出台《 政府采购法实 购建设进程 , 不断提高信息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贡
施条例》 ,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 、 献度 。
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 , 进一步完善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五是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和政府采购行业的 指导和服务 , 推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化进程 ,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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