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管理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标题: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引言概述:招标代理是指由专业机构或个人代表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的一种方式。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就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招标代理资质要求1.1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2 招标代理人员应具备专业背景: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能够熟悉招标流程和规定,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1.3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保密等方面,确保代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二、招标代理服务内容2.1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进行发布,确保招标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2.2 招标公告的发布和宣传: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招标公告的发布和宣传工作,确保各方能够及时了解招标信息。
2.3 招标文件的接收和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进行评审,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三、招标代理费用管理3.1 招标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招标代理费用,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标准。
3.2 招标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招标代理费用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支付或收取费用。
3.3 招标代理费用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对招标代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费用的合理和合法。
四、招标代理行为规范4.1 不得泄露招标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招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招标信息,确保招标活动的保密性。
4.2 不得参与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与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相关的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4.3 不得接受贿赂或利益输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输送,确保招标活动的廉洁和公正。
招标代理公司的规范管理(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招标代理行业在工程、货物、服务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招标代理公司作为招标活动的专业机构,承担着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角色。
规范管理招标代理公司,对于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招标代理公司的规范管理。
二、招标代理公司规范管理的必要性1. 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招标代理公司作为招标活动的专业机构,其规范管理对于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作用。
规范管理有助于防止串标、围标、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 提高招标投标效率规范管理招标代理公司,有助于提高招标投标效率。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优化服务,可以缩短招标周期,降低招标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
3. 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管理招标代理公司,有助于推动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管理,可以促进招标代理公司提高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招标代理公司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招标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接收、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
内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工作标准等,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2.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招标代理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3. 提高人员素质招标代理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开展业务竞赛等活动,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4. 优化服务流程招标代理公司应不断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招标投标手续,提高服务质量。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引言概述: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项目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招标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内容:1. 招标代理的资质要求1.1 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格1.2 招标代理人员的专业素质1.3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誉和业绩2. 招标代理的职责和义务2.1 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2.2 组织招标公告和宣传2.3 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和接收2.4 组织开标和评标2.5 监督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 招标代理的行为规范3.1 严禁收受贿赂和利益输送3.2 保护招标参与方的商业秘密3.3 不得泄露招标信息3.4 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3.5 不得参与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其他商业活动4. 招标代理的监督机制4.1 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4.2 招标代理机构的自我监督4.3 招标参与方的监督权利和途径5. 招标代理的违规处罚5.1 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处罚措施5.2 招标代理人员的违规处罚措施5.3 招标参与方的违规处罚措施总结: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招标项目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代理的资质要求、职责和义务、行为规范、监督机制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能够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招标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违规处罚的实施也能够有效地维护招标市场的秩序和公信力。
因此,各方应积极遵守和执行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共同推动招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一、概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依法注册批准,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专业人员的企业或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保证招标代理业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特制定本《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二、注册和资质要求1.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2.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3. 招标代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招标代理部门,并配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招标代理人员;4.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能够胜任招标代理业务的组织和实施。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权益和义务1.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根据招标代理业务的需要,进行必要的组织和调度;2.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招标代理规定的要求,保证招标代理业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3. 招标代理机构应保护招标申请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其相关资料和商业秘密;4. 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真实向招标申请人和投标人提供与招标代理活动相关的信息。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1. 地方招标代理管理部门应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注册和资质认定,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2.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招标代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3. 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代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4. 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招标代理业务的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五、违规处理和监督机制1.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地方招标代理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2. 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地方招标代理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接受相应的纪律和监督处分;3. 受损害的招标申请人和投标人可以向地方招标代理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4. 地方招标代理管理部门应严格执法,及时处理和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保护招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引言概述:招标代理是指由专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表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和管理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了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招标代理的资质要求、行为规范、责任义务、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招标代理的资质要求1.1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注册资金、人员素质、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1.2 招标代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相关考核或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1.3 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保证独立、公正、保密。
二、招标代理的行为规范2.1 招标代理应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2 招标代理应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3 招标代理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评标等工作,不得泄露招标人的商业秘密。
三、招标代理的责任义务3.1 招标代理应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负责,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2 招标代理应对招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3.3 招标代理应及时向招标人报告招标进展情况,接受招标人的监督和指导。
四、招标代理的监督管理4.1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登记备案制度,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4.2 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对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和投诉。
4.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五、招标代理的违规处罚5.1 对于违反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处罚措施。
5.2 严重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招标代理机构或人员的资质被吊销,甚至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5.3 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应自觉遵守管理办法,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结语: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招标代理的工程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取得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具体资质等级划分及评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续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提高招标代理水平。
第三章招标代理业务范围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以下招标代理业务:(一)招标文件编制及发售;(二)组织招标活动;(三)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核;(四)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五)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六)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组织招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泄露招标投标信息,不得参与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招标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二)招标代理人员管理制度;(三)招标代理文件管理制度;(四)招标代理档案管理制度;(五)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制度;(六)招标代理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招标代理人员,负责招标代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引言概述: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和经济效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一、招标代理的资质要求1.1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资质,并在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其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度。
1.2 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他们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1.3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确保代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二、招标代理的工作流程2.1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项目发布后及时了解项目情况,并进行项目筛选和评估,确定是否适合代理。
2.2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招标代理方案和工作计划,并与招标人进行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责。
2.3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展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接收、评标、中标等工作,并对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三、招标代理的行为规范3.1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维护招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3.2 招标代理机构应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招标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信息。
3.3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进行公正的评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或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招标代理的责任和义务4.1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其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负责,确保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2 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的咨询和建议,帮助其制定合理的招标策略和方案。
4.3 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招标人进行对投标人的评审和资格审查,确保招标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五、招标代理的监督和评估5.1 相关行政部门应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设备采购等各类招标项目。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1. 注册资金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其正常运营和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2. 人员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一支专业的团队,包括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招标师、法律顾问、财务人员等。
3. 信誉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1. 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方案: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人的需求,协助其制定合理、科学的招标方案。
2. 准备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准备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准确和合规。
3. 宣传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宣传和发布招标公告,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公开透明。
4. 接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安全和保密。
5. 开标和评标: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6. 招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公示招标结果,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7. 监督和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招标工作的合规和规范。
五、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 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2.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审核招标文件: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项目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4. 监督和检查:招标人有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照合同履行职责。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等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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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管理毅青政府采购信息报2007-1-16 15:23:01我国的招标代理资质管理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这是有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的历史原因的。
初涉此行业的公司对各项资质会有“云里雾里”的感觉,但要细细厘清,也不是非常困难。
大致归类,目前我国对招标代理资质的管理有四个文件。
了解哪些项目由什么样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不得不细看这四个文件。
一是建设部[2000年]第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二是商务部[2005年]第6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三是财政部[2005年]第3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四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对于这个四文件,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还处于糊涂状态。
什么样的资质可代理什么样的项目,首先应了解这四个文件对我国招标代理资质的划分、管理和范围。
目前,我国的招标代理资质共分4个部分。
一是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甲级、乙级和暂定资质。
建设部第79号令中规定的代理范围是: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二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甲级、乙级和预乙级资质。
商务部第6号令中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三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甲级和乙级。
财政部第31号令规定,“政府采购中介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甲级和乙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管理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对于技术改造设备招标代理,据笔者所知,目前已经取消。
其实除国际设备采购外,所有设备都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一月十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八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