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办法
湖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湖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廉政阳光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有关规定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监管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四条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与管理第五条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二)具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项目类似工作业绩;(三)项目负责人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招标代理项目类似工作经验;(四)建立了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五)具有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合同管理等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六)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及厅直单位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遴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其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的,鼓励招标人参照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遴选)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遴选)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口专家的抽取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遴选)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分权重可参照以下标准设定:(一)企业基本状况及技术能力,参考权重5%〜10%;(二)类似项目业绩,参考权重15%〜30%;(三)拟投入主要人员,参考权重10%〜20%;(四)代理方案,参考权重15%〜30%;(五)履约信誉,一般不低于10%;(六)招标代理费报价,一般不超过10%o第十一条未采用公开招标(遴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将招标代理机构能力核查情况报送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榕政综[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榕政综〔200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结合《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含水利、交通等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及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态考评管理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发布、考核评价及差别化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规范,制定本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二)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三)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标准,建立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库;(四)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五)负责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省属招标代理机构和在我省设立了分公司的外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工作。
第五条各省辖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考评,并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信息;(三)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四)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由本地(含省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工作。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是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川建招标发[2009]270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川建招标发[2009]270号)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九部委《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和全省扩大内需、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要求,提高招标代理质量,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全省招标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扩大内需、灾后重建提供有力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对于管好用好政府投资,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由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以及机制体制方面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所暴露出来的不规范问题屡禁不止,主要表现在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招标代理服务缺少技术含量,有的甚至无证执业;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出借、挂靠招标代理资质现象时有发生;招标代理行为不规范,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不强;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巧设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串标围标操纵招标结果等方面。
这些问题的存在,将影响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必将影响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招标代理机构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扩大内需、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为扩大内需、推进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非常重要,因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往往是工程实施的前提,因此,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有助于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以下是一些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建议:1. 建立完善的代理机构管理制度:通过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明确代理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代理行为,防止代理机构的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
2. 加强资质管理:严格审核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其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和资格。
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代理机构应予以清退,以保证市场的规范和公平。
3. 强化业务培训和考核:定期组织代理机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代理机构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通过培训和考核,促使代理机构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4. 实施动态管理:对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其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表现优秀的代理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应进行处罚和通报。
5. 建立信用体系:建立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采集市场反馈信息,对代理机构的信用进行评价和公示。
信用评价体系有助于引导市场选择优质代理机构,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6. 加强监督和执法:加大对代理机构的监督力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代理机构应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应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综上所述,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市场的公平和规范。
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资质管理、强化业务培训和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信用体系以及加强监督和执法等措施,可以有效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的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发布,并依据信用记录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审核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负责所监管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的认定与记录、异议受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展示。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分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进场代理行为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及进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的记录、移交工作。
第四条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立、运营和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管理系统”)。
第五条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3)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3)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四)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要求,本单位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五)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压低招标代理取费,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假招标、串通招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超资质代理业务,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情况;(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考评结果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周期为一年,每年度三月末通过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作为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评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加减分应依据下列文书之一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十条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二)本企业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8分、6分、4分;(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2分;(四)企业开拓埠外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每100平方米或代理招标项目金额每10万元加0.003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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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态考评管理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发布、考核评价及差别化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规范,制定本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二)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三)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标准,建立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库;(四)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五)负责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省属招标代理机构和在我省设立了分公司的外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工作。
第五条各省辖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考评,并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信息;(三)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四)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由本地(含省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工作。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是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除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招投标网站同步发布外,有关失信信息还将传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态考评信息库的建立第八条招标代理动态考评信息库由基本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和考核评价信息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及分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参加相关活动、学术研讨等有关信息,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一)办公场所、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从“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代理管理系统”(以下称“代理管理系统”)中获取。
(二)教育培训信息从“代理管理系统”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系统”中获取。
(三)参加活动信息、学术研讨信息、企业党建信息等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申报,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核入库。
第十条社会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社会评价信息,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一)良好行为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填报,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核入库。
(二)失信行为信息由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工作情况采集填报入库。
(三)社会评价信息由省、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征集意见后统一填报入库。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信息包括业务考核信息、业绩考核信息和业务知识考核信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一)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信息、业绩考核信息由各地电子招投标业务系统自动推送至“代理管理系统”动态考评信息库。
(二)业务知识考核信息通过“业务考试系统”采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其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章评价与管理第十三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按照本办法及《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分标准》(附件一)、《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分公司动态考评评分标准》(附件二)、《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附件三)、《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附件四)、《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考核扣分标准》(附件五)实施。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动态考评包括日常行为考评和定期综合考评两部分。
日常行为考评是按照附件四、附件五对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扣分,按季度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对外公示扣分情况和完成的相应业绩。
定期综合考评原则上两年集中开展一次,具体内容和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十五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考评扣分应当实时同步至“代理管理系统”,并实时通过短信告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代理管理系统”向实施扣分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诉,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结果无异议的扣分时间从被扣分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除附件二中的“基本信用”、“社会评价”、“业务知识考核”由分公司工商注册地的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考评外,其他各项由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总公司(江苏公司)定期综合考评、汇总、发布。
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内设立分公司超过一家的,其总公司(江苏公司)的“基本信用”、“社会评价”、“业务知识考核”得分为各分公司相应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十七条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在省内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的“基本信用”、“社会评价”、“业务知识考核”由分公司工商注册地的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参照附件二进行考评外,其他各项按照附件一由总公司所在地的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汇总,定期综合考评情况报省招投标监管机构。
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内设立分公司超过一家的,在定期综合考评时,总公司的“基本信用”、“社会评价”和“业务知识考核”分为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十八条外省进入我省承接单项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省招投标监管机构汇总其日常行为考评结果,按季度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对外公示扣分情况和完成的相应业绩。
第十九条初次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不参加定期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的定期综合考评采用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考评通知;(二)组织定期综合考评;(三)公示定期综合考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四)受理定期综合考评结果异议;(五)公告定期综合考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在日常代理工作中发生失信行为的(具体见附件四),按以下措施予以处理:(一)对一般失信行为每次扣2分。
(二)对较重失信行为除每次扣10分外,在全省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三)对严重失信行为除每次扣20分外,在全省范围内暂停6-12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第二十二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日常行为考评的分值除每季度予以公布外,还要实施以下管理:(一)对日常行为考评累计扣分达15分的招标代理机构,所辖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黄牌警告1-3个月;(二)对日常行为考评累计扣分达3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所辖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红牌警告至暂停期结束;(三)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个人日常行为考评扣分累计达6分的,在全省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第二十三条被暂停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企业,其所设立的分公司同时暂停从事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综合考评结果由省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考评结果统一公布。
各省辖市综合考评得分前百分之三十的为本地区较好企业。
各地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或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以综合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综合考评期结束后,当期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的扣分全部清零,不再计入下一个综合考评期。
第二十六条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动态考评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以下差别化管理措施:(一)较好企业,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1.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2.优先入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3.各地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在评标办法中,可适当加分。
(二)对发生过较重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在日常考评中显示过黄牌、红牌的代理机构在办理资质续期、升级、出具信用证明、设立分公司等事项中应当作为重点审查对象。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对动态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考评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复核和更正。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附件四)将根据省住建厅工程建设行业失信行为规范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 4月1 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一:《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分标准》附件二:《外省代理机构分公司动态考评评分标准》附件三:《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附件四:《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附件五:《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考核扣分标准》附件一: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分标准评价内容评分标准分数基本信用(18)办公场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不少于300平方米;乙级和暂定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不少于200平方米。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得分。
2专职人员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满足相应资质规定的数量和等级要求的得2分,每少1人扣1分。
扣分不封顶。
2资格条件在考核期内人员等条件始终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得2分。
考核期内因资格条件不满足被限期整改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2分2教育培训专职从业人员具有岗位证书的得0.1分/人,最多得2分。
具有岗位证书的人员中按期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得0.1分/人,最多得2分。
4参加活动未按要求参加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学习、交流、例会等活动,扣0.5分/次;未按要求上报相关的资料信息,扣0.5分/次。
最多扣3分。
3学术研讨(1)发表招投标专业方面论文:专职从业人员在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有刊号的得0.7分/篇,有准印号的得0.5分/篇;市级杂志发表论文,有刊号的得0.4分/篇,有准印号的得0.2分4/篇;在有统一书号的丛书、论文集等书中刊登招投标业务类文章,得0.8分/篇;有招投标类的专着或合着出版,有统一书号的,且为主编的得1分/本,为副主编的得0.5分/本,为其他参加编写人员的得0.2分/本。
最多得2分。
(2)派员参加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课题研究、检查等各项活动,得0.2分/人次,最多得1分。
(3)代理机构在代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经招投标监管机构确认的,得0.5分/项,最多得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