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和清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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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怎样的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怎样的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怎样的⼀些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或是其他原因,就会进⾏解散。

公司解散⾸先就需要对财产等进⾏清算,要按照⼀定的制度进⾏。

那么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怎样的(⼀)、提起裁决解散、清算程序的主体条件我国民法典规定法⼈终⽌的原因中有⼀兜底条款,即企业法⼈可因其他原因终⽌,法院可以此作为介⼊解散、清算程序的法律依据,打破公司僵局。

提起裁决解散、清算程序的主体条件,⾸先,股东作为请求法院介⼊终⽌法⼈资格程序的主体是不容质疑的。

在公司僵局状态中,通常存在着⼀⽅股东对其他股东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原管理公司的少数股东控制着公司经营和财产,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任何权利,不允许解散等于允许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权利的侵犯和对公司财产的⾮法占有,⽽除解散公司外,其他股东没有更为有效的退出机制。

在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和资本不变原则之下,任何公司⼀经成⽴,资本实质上就被冻结,除⾮通过严格复杂的减资程序,股东的出资不能收回,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律途径是转让股权,但在公司尖锐的⽭盾冲突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同样存在严重的困难。

所以,除⾮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能以公允的价格受让股权,否则解散公司就成为股东退出公司、收回投资的惟⼀法律途径。

其次,债权⼈启动法院裁决解散、清算程序。

实践中,有某公司从事产品⽣产和销售,由于运营上有失误已经停⽌⽣产了,但其销售⼯作仍在进⾏,债权⼈在请求法院判决其清偿债务的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债权⼈。

⽽股东由于投资到位,仅在投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对此状况也⽆所谓,此时,如果不赋予债权⼈及时请求法院裁决公司解散,清算的权利,那么公司照此下去必然会破产,债权⼈受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我们认为,赋予债权⼈请求解散的权利可以督促公司积极履⾏义务,⽽且能否裁决解散要看债权⼈提供的基本证据和公司实际状况,另外还有公司的主管机关应法院的通知进⾏专业审查,所以赋予债权⼈该请求权并不能影响或阻碍公司的经营。

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公司解散清算。

简单来说,公司解散清算是指公司因故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处置,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偿还债务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资金管理尤为关键,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有效、公正地完成债务偿还。

我们来看看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般来说,这个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筹集: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首要的任务就是筹集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公司的债务。

这通常包括出售公司的资产、收回应收账款等方式。

2. 资金分配:筹集到的资金应该如何分配?一般来说,应优先偿还公司的债务,包括员工工资、税费、供应商账款等。

在偿还完所有债务后,剩余的资金应按照股东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3. 资金监管:为了确保资金的公正、透明,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制。

这通常包括设立独立的清算账户、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等。

4. 法律责任:如果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违反了资金管理制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以上就是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基本的框架,具体的内容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是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的重要工具,它能够帮助公司合理、公正地处理资产,保护各方的利益。

因此,每一个企业都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财务咨询,以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

同时,企业也应该定期对制度进行检查、更新,以适应公司的发展变化。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司解散清算的一般程序及注意事项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谢辉律师公司清算,是公司企业法人得以注销的必经程序,是公司了结所有债权债务、股东取回剩余财产的必经程序。

公司清算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产清算(详见“破产清算专题法律讲座”),一是解散清算(包括自行解散清算、法院强制解散清算)。

本文主要介绍公司解散清算的一般操作程序以及注意事项,如下:一、已经出现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如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的工作流程:(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注:上述通知以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1、成立清算组的时间,清算组的人员、地址、电话等。

2、申报债权的时间,准备的资料(债权的有关凭证材料)。

3、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但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才申报的,清算组不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完毕)。

(四)处理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六)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的公司基于⼀定的合法事由⽽使公司消失的法律⾏为,公司解散的事由有很多种情况,并且公司解散后是要对其财产进⾏清算的,公司清算是公司终⽌的必经程序,⼀般来说,清算有两种形式,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

那么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有哪些(⼀)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营业期限,⼜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

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解散程序。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

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

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经营活动,依法进⾏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清算是公司终⽌的必经程序,⼀般来说,清算有两种形式,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按照破产清算的程序来进⾏,⾮破产清算由股东成⽴清算组,⾃公司章程出现的解散事由之⽇起15⽇内成⽴,10⽇内通知债权⼈,并在报纸公告60⽇,30⽇内申报债权,并进⾏登记清偿,时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限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企业清算开始之⽇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或者⼈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企业合同之⽇。

企业清算管理办法

企业清算管理办法

企业清算管理办法
全资单位在集团决定关闭或解散时,其上级管理单位或投资单位应接管被清算单位,并立即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指定负责人,其成员应包含财务、审计及法律等专业人员。

清算组对被清算企业的投资单位及上级管理单位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被清算单位宣布停业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公章、财务印鉴、合同章,并冻结实物、现金及银行帐户,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款项、物资、债权流失。

清算事务原则上由清算组负责。

清算小组应本着维护公司利益、尽量避免资产损失、正确计算清算损益的原则,按照清算程序,刊登清算公告、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追收被清算企业债权、清理并处置清算企业有关未了业务及财产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结束时,必须将被清算企业公章、财务印鉴、合同章等交缴当地公安部门,注销全部银行帐户、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办理完税证明等。

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注销的,清算小组或上级管理单位应采取妥善措施进行管理。

被清算企业清算前的会计档案及有关清算注销的文件资料,应由其原上级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年限保管。

因集团产业结构或管理架构调整分立、合并而终止经营的企业,也可不进行清算,由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及法律责任,负责保管原企业的所有会计档案,直接办理各种印章、银行帐户、工商、税务等注销及分立、合并手续。

终止经营的合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组织清算;破产企业的清算按《破产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清算单位的剩余财产分配按国家规定执行。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2017年5月,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乙法院对 该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清算组成员分别 是公司债权人赵某、公司董事长钱某、公司总经理孙 某、公司聘请的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法院指定的 清算组成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答案与解析
法院指定公司董事长钱某、公司总算组成员符合法律规定, 但指公司债权人赵某为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重点条款解读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重点条款解读
④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持 有公司60%的股份,乙持有公司30%的股份,丙持有公司10% 的股份。5年后,乙以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丙以公司从未 分红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乙、丙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人 民法院应否受理?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解散,公司 依法成立了清算组。清算期间,清算组为能够使股东 分配到更多剩余财产,将公司的库房和设备出租给乙 公司并收取租金。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行使哪些职权? 本案中清算组的行为是否合法?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定文件,规定了公司的权益、义务和管理机制等内容。

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发生解散和清算的情况。

为了保证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合法、有序,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进行探讨。

第一章公司解散的程序和要求第一节解散的程序1.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需由股东会进行决议,决议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

未达到三分之二的同意,则需重新召开股东会进行再次表决。

2.解散公告:公司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发布解散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解散的原因、解散的日期和解散程序的具体安排等。

3.立案备案:公司应当在解散公告发布后的三十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解散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解散公告、解散决议等相关文件。

第二节解散的要求1.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法继续经营:(1)公司达到法定存续期限;(2)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解散;(3)公司因解散原因无法继续承担债务。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议:在收到解散备案材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审核,若符合解散要求,将发出解散决议书。

第二章公司清算的程序和要求第一节清算的程序1.清算组成立:公司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立即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清算工作。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会指定,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监事等。

2.编制清算报告:清算组应负责编制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清算费用等详细信息。

3.向债权人通知:清算组应及时向公司的债权人发出通知,债权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债权申报。

4.清偿债务:清算组应根据清算情况依次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包括支付员工工资、清偿供应商债务等。

第二节清算的要求1.债务清偿顺序: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首先清偿员工的劳动报酬,其次清偿国家税款及社会保险费用,然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2.清算结余分配: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如有清算结余,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一般由股东会决定清算结余的分配比例及方式。

公司清算管理制度

公司清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清算管理工作,保障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转让、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对公司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处置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清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保护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司清算工作中应当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司清算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根据公司情况和清算具体事项进行选择。

第二章公司清算工作流程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或者终止的时候,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公司清算组织机构主要由公司董事会选聘的清算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清算委托人、清算专业人员和清算监事组成。

第八条公司清算组织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全面掌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财务状况;(二)制定公司清算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议;(三)制定公司员工清算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四)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清算进展情况;(五)组织清算过程中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公司资产清算第九条公司清算组织机构应当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处置。

第十条公司资产的清点和评估应当由专业的机构进行,并出具清点和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并保障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清算组织机构应当对已清算的资产进行备案,做好相关的档案和记录。

第四章公司债务清算第十三条公司清算组织机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清点和核实。

第十四条公司清算组织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还款或者变相清偿。

第十五条公司清算组织机构应当对公司清偿债务的过程进行记录和备份,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公司清算文件和报告第十六条公司清算组织机构应当对公司的清算工作进行记录和整理,形成清算文件和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流程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是指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经股东会决议或经法院判决,将自己的业务处理完毕,财产进行清算并向各方债权人偿付债务,最终注销法人资格的一系列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的流程。

一、召开股东会议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应召开股东会议,审议决定解散公司的合法性和股东会解散的形式。

股东会议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或举行实体会议,并在会议决议中明确解散公司的理由、解散和清算的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成立解散清算组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后,应成立由公司股东或委派的代表组成的解散清算组,负责具体协调和执行解散清算工作,并报告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有关部门。

三、编制解散清算方案解散清算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编制解散清算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解散程序、负责人、财产清算和债务清偿的具体安排等内容。

解散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四、公告解散清算事项五、清算公司财产在解散清算期间,解散清算组应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各方债权人支付债务。

同时,解散清算组还要制定合理的资产变现计划,将公司的财产变现并清偿各债权人的债务。

六、编制解散清算报告解散清算组在解散清算工作完成后,应编制解散清算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产清单、清算情况说明、债权清偿情况等。

解散清算报告应提交给股东会,并报送企业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申请注销解散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核准后,解散清算组应向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的材料包括清算报告、出具解散决议的股东会决议文件、法人登记证明等。

八、注销登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注销材料后,经审查无误后,将颁发注销证明,并同时将注销登记信息予以公告。

注销证明作为公司解散后的法人资格注销凭证,公司解散手续完成。

九、办理税务注销等其他手续公司解散后,还需要办理税务注销、社会保险注销、银行账户注销等其他相关手续,确保公司的所有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最新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流程

2020年最新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流程(一)成立清算组1、公司权力机构决议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

2、清算组的成立和备案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自清算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须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所在的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依法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处接管公司的管理权,接管的主要内容有: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

须移交的公司公章包括:(1)公司公章;(2)公司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2、债权债务清单,要求不能遗漏,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3、资产清单,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4、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5、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厂内相关文件分类统计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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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和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所辖实体公司优化调整流程,保障公司依法合规运营,规避组织机构变化产生法律风险和资源损失,特对公司解散和清算事项予以规定。

第二条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

第三条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辖实体公司的解散、清算工作。

第二章公司解散第五条公司解散原因为: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公司主营业务终止或无法继续经营、经控股公司董事局审批终止经营的;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5.股东会决议解散(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解散的;8.其它原因。

第六条决定解散公司的,由拟解散公司按照新联投字[2013]75号《法人单位管理办法(A)》、新联投董字[2013]60号《项目投资管理办法(A)》等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提报,获批后方可解散。

第七条公司决定解散后,由集团总裁班子会决定清算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并明确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可由拟解散公司总经理、产业集团总裁或集团总裁班子会指定的其它决策层人员担任。

第八条清算组组织清算公司各职能部门编制解散方案,提报集团总裁班子会通过后执行。

解散方案通过后需同时报控股公司工作质量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解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清产核资及清算方案;2.遗留业务问题处置方案;3.员工安置方案;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5.无形资产处置方案;6.其它。

解散方案需明确主责人、主责部门、时间节点和工作标准。

第十条清算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应有财务、法务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三章公司清算第十一条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解散均应依法清算。

第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安排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或自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实施方案,提报集团总裁班子会审批;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对债权进行登记;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8.对清算过程中员工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置;9.其它。

第十三条清算组成立后应及时接管公司以下物品文件:1.所有公章、合同章、财务章等重要印章;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等重要证照;3.合同、发票、财务账簿、凭证等重要文件;4.其它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拟解散公司存在外部债权人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要求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必须要求债权人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系内部债权债务,由公司所在集团的财务部门负责与清算组联络和办理。

第十五条清算组根据清算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公司或集团相关部门进行清算协助,被要求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清算组应就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实施情况每周向清算公司所属集团运营部门进行汇报,并根据要求向控股资产管理部门汇报节点性进展。

第十七条对公司清算中涉及的下列事项,清算组应进行损益评估并在汇报中专项说明:1.租用的办公场所租金/押金退还、违约金承担、转租处理情况;2.主营业务相关合同处理情况;3.员工安置情况;4.资产处置情况;5.集团认为需提报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报所属集团总裁班子会及控股公司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依法报股东会确认。

第十九条清算报告被确认后,清算组根据《法人单位管理办法(A)》确定该公司是否移交集团或控股公司或者注销。

可以注销的,清算组协助所在集团或公司的行政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涉及其它国家权力机关(如税务、民政、资质批准机关)的,由相关部门协助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因合并、分立情况需要解散的,按照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程序履行后,依法办理合并、分立登记。

第四章公司资产处置第二十一条清算组应将公司所有财产列入财产清单,并按照财产性质及状况进行分类。

如按照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办公设备等类别,同时核实每一类别项下标明资产的权利人,是否有相应的产权证书(如有,注明产权证号),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等。

第二十二条清算组制作财产清单后应报集团或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核对公司账面记载的财产与实有财产是否一致、是否涉及他人财产,如有他人财产,应在财产清单上注明,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清算公司的不动产及交通工具等价值较高资产由集团总裁班子会决定处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清算公司动产需优先采用回收再利用、内部调拨等方式处置,内部调拨先在集团内进行,如集团内部不能调拨,则提报至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由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在***系内跨集团调拨。

跨集团调拨资产的,由调出集团进行资产定价,调入集团接收资产后支付相应价款。

第二十五条清算公司动产未能实现内部调拨、确认需要变卖的,按照减少损失、方便快捷的原则合理处置。

任何人未按程序审批,不得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变卖公司资产。

第二十六条清算公司的不动产、大型设备、车辆及原价值超过10万元(含)的重要资产在变卖前必须聘请专业评估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其它资产变卖前可由集团财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自行评估。

资产变卖由清算公司行政部门具体经办,拟变卖价值低于评估价值20%的,行政部门在变卖前应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批。

公司与集团在一个城市办公的,集团行政部门原则上应派人参与经办。

变卖前应参照《采购管理办法(A)》规定程序向不少于三家收购方进行询价。

第二十七条同一类别、用途资产通过一个收购方变卖且变卖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应当签订变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管理办法(A)》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变卖净值金额超过2万元且未达使用年限资产的,应按照新联投字[2013]73号《资产管理制度(A)》规定提报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资产变卖后,清算公司行政部门应在两日内将变卖清单及变卖金额信息提报清算组及公司财务部门。

第二十九条公司需要对租赁的办公场所退租的,清算组应请法务人员出具处理意见,并指派不少于2人与出租人谈判,如出租人允许转租,应优先选择租赁转让方式;如出租人不同意转租,应尽量协商降低违约金,双方达成一致后,必须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审批后签署。

第五章公司员工安置第三十条公司决定解散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立即调整绩效考核方案,不再鼓励或者直接终止业务开展。

清算组成立后要首先对此进行确认。

第三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员工实际劳动关系状态,综合考虑员工年龄结构、性别结构、在公司工作年限、工作能力、社保缴纳状况等因素,对员工进行合理分类,计算解除劳动关系需涉及的各类费用,将名册提报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并出具安置建议,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核定后,作为公司解散方案的组成部分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集团对清算公司优秀员工应尽早通知留用,并将员工介绍至系其它公司合适岗位,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配合落实,员工主动要求离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尽快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安置方案疑问较大、个人问题比较突出的员工进行沟通,沟通要单独进行,妥善处理矛盾冲突。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安置问题产生纠纷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注销前必须与员工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其它公司聘用清算公司员工的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员工安置完毕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将具体安置情况(包括解聘人员名单、支付费用、由其它企业聘用人员名单等)提报给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及清算组。

第六章公司业务处置第三十七条清算期间,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决定解散后,公司相关部门应在一周内统计本部门负责的债权债务清单并提报给清算组,按债权清单、债务清单分别提报。

清单内容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名称、住所地、联系人、联系方式、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期限、合同金额、债权(债务)应收(付)总金额、已收(付)金额、欠收(付)金额、对方未履行义务、公司应履行义务、备注等。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应根据债权债务性质进行分类,在一周内制订详细的解决实施方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作为解散方案的组成部分,提报集团总裁班子会审批。

第四十条公司清理债权债务由清算组指派专人按照审批的解散方案进行,在实施过程中优先采用协商解决方式,避免发生恶性冲突和诉讼,降低和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十一条与客户、供应商等对未履行的合同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必须签订补充、解除协议。

第四十二条对于公司已付款、对方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应要求对方提前履行,履行不能或无履行必要的,应与对方协商返还公司相应费用,协商不成,由清算组报集团总裁班子会审批通过后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四十三条在债权债务处理期间,经办人及清算组必须注意核对双方原始资料和数据信息,对新形成的资料和数据注意留存原件及备份,防止在处理过程中造成被动和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为了保持清算期间的正常办公秩序,遗留业务和债权债务处置应优先另行指定地点进行客户接待和办理。

第四十五条不同产业集团应根据清算公司所处业态和行业特点进行详细分析,根据本办法拟定合理的实施措施。

第七章公司无形资产处置第四十六条清算公司对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享有所有权的,应由集团财务部门或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定价,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包括集团下属其它公司),并与受让公司签订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无形资产转让登记手续或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清算过程中涉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属于控股公司的,清算组在公司注销前应及时报控股公司收回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集团和控股公司品牌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收回处置事务。

第八章公司帐务处置第四十九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按照清算报告,进行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和税款解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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