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份支付处理实务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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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前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关于上市前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关于上市前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目录一、背景情况 (2)【案例1-瑞和股份(002620)】 (2)【案例2-XX股份(拟IPO)】 (2)二、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12章】 (2)【历次保代培训】 (2)【证监会发行部】 (3)【其他规定】 (4)三、历次IPO股份支付情况统计 (4)(一)创业板统计 (4)(二)中小板统计 (4)四、问题分析与讨论 (5)五、解决方案 (5)一、背景情况【案例1-瑞和股份(002620)】2011年9月上市,申报期为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其中2009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461万元,较2008年2208万元大幅度下降,按照招股说明书的解释,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从而导致净利润下降。

【案例2-XX股份(拟IPO)】2012年8月18日,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吸收高管及员工入股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的议案》,同意以每股2.2元的价格吸收高管及员工入股,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2012年9月20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PE以每股8元的价格进行增资。

二、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12章】股份支付的特征概括为:(1)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2)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3)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历次保代培训】2011年第三次:IPO申报企业会计准则应与上市公司要求一致,需要根据新准则编制,执行新准则。

股份支付准则仍需执行。

前几年考虑到财务人员的素质、监管研究情况等原因,给了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较大的灵活性,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是否须确认费用。

IPO中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IPO中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IPO中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的影响根据调查结果,股份支付要求的提出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热情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在目前只有要求而没有实施细则的状况下,大多数企业选择搁浅、推迟或者通过增加员工持股成本或减少员工持股数等方式来消除、降低对上市财务指标的影响。

如果会拉低某个关键年度的净利润到一定程度或直接影响到上市条件的话,企业可能会直接否决股权激励方案。

如果是选择上市后再实施,我们担心大股东或私募机构到时候支持股权激励方案的积极性又会大大降低。

这样的结果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不言而喻,一次面向核心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的成功的股权激励对于一家企业尤其是成长性企业而言至关重要,许多处于生死边缘的优质企业往往正是因为股权激励才得以在夹缝中发展壮大。

如果一味地强调股权激励对账面利润的影响而忽视其本质和积极意义,或者过度收紧关于股份支付的执行标准,无疑将使很多企业在股权激励面前选择退缩或被迫给股权激励打折,更有甚者会给那些本就不愿意与别人分享创业成果的控股股东以逃避的借口。

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一场关于数字利润的博弈,最终伤害的只能是企业创新的活力和成长的动力,是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

我们建议:股份支付的价值取向是应当放在第一位考虑的因素。

在此基础上,才可考虑如何通过合理执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来反映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不能舍本逐末。

股份支付对PE价格的影响尽管大多数人认为:股份支付的要求不会降低上市前私募股权融资的价格,但目前的实践告诉我们,其实已经有很多私募机构将股份支付作为一项需要考量的重要的定价因素。

对于一家马上要上市、盈利能力很好的企业而言,他们的话语权更强,此时影响自然不大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对于一家准备在二至三年内发行上市的年轻企业来说,如果它已经以低成本实施了股权激励,而它目前的薪酬水平又普遍较低,在面对话语权强大的私募机构的时候,现在影响已经凸显,且这种影响对于企业而言是负面的。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股份支付是一种企业用股票奖励员工的方式,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促进公司业绩的提升。

下面将介绍一个关于股份支付的案例。

2024年,中国高科技公司准备开展股份支付计划,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

该公司创办于2005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在行业中崭露头角,并取得了可观的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行业竞争激烈,该公司为了实现更高的增长目标,需要通过股份支付来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首先,公司领导层与董事会沟通,并制定了股份支付计划的目标和细节。

他们决定将股份支付计划扩展到包括高管团队、销售团队和技术研发团队等核心部门的员工。

接下来,公司决定将股份支付计划的实施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相结合。

他们设定了一个五年的目标,计划在这段时间内将公司的市场份额扩大到行业前三位,并实现50%的年增长率。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们决定将10%的股份用于支付计划,以激励员工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才能。

在股份支付计划的具体设计上,该公司采取了一种渐进式的方式。

员工在入职后的第一年,将获得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奖励,并要求在公司工作满三年后才能获得全额行权。

这样可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留存率,并鼓励他们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实现更大的成就。

此外,公司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条件来激励员工。

比如,如果员工在公司的业绩达到一定的指标,他们将获得额外的股份奖励。

这种激励机制可以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实现公司的长期目标。

股份支付计划自然需要相应的监管和管理机制来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家公司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监督和管理股份支付计划。

该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高管团队和独立董事等组成,负责制定股份支付规则,并审核和确认员工的股权行权。

通过股份支付计划的实施,该公司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取得了惊人的业绩。

员工们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能力和潜力,为公司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同时,股份支付计划也为员工提供了更好的福利和发展机会,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股份支付案例及分析

股份支付案例及分析

【案例情况】一、瑞和装饰:根据准则做出会计处理(中小板,2011年6月13日过会)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2009年7月26日,瑞展实业与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8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

招股书称“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

”而2009年度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1461万元,又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是1400万元;很明显,该宗股权激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2000/10%*20%-2400=1600(万元)。

这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二、新筑股份:公允价值并非PE入股价格(中小板,2010年8月过会)2008年10月,公司部分非国有股东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48人合计转让1,959,705股股份。

如此计算,新筑股份每股股份支付确认费用为5.23元,该公司在股权激励之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然后再以每股1元转让方式向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据招股书披露:200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

2007年9月,德润投资出资2,000万元,兴瑞投资出资4,000万元,自然人夏晓辉出资4,000万元,谢超出资3,00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以预期公司2007年的业绩乘以10倍市盈率定价,增资价格为10元/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300万元,增至6,800万元,溢价11,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一年前PE入股价格就达到10元/股,尽管之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0万股行为,但即使考虑摊薄效应,PE入股价也有9.7元/股,故该公司5.23元/股股份支付价格显然不是根据PE入股价格,但招股书也没有披露定价过程,且将股份支付费用1026万元列入非经常性费用,该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8512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又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故对其业绩影响较小。

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典型案例及分析

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典型案例及分析

股权鼓励与股份支付:典型案例及分析【案例情况】一、瑞和装饰:根据准则做出会计处理〔中小板,2011年6月13日过会〕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2009年7月26日,瑞展实业与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8日,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展了公证。

招股书称"由于实施股权鼓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

〞而2009年度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1461万元,又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是1400万元;很明显,该宗股权鼓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鼓励价格差:2000/10%*20%-2400=1600〔万元〕。

这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二、新筑股份:公允价值并非PE入股价格(中小板,2010年8月过会)2008年10月,公司局部非国有股东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48人合计转让1,959,705股股份。

如此计算,新筑股份每股股份支付确认费用为5.23元,该公司在股权鼓励之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然后再以每股1元转让方式向管理层实施股权鼓励,据招股书披露:200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

2007年9月,德润投资出资2,000万元,兴瑞投资出资4,000万元,自然人夏晓辉出资4,000万元,超出资3,000万元对公司进展增资,以预期公司2007年的业绩乘以10倍市盈率定价,增资价格为10元/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300万元,增至6,800万元,溢价11,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知识文章】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深度解析导语:股份支付是上市公司用于激励员工、吸引人才以及绩效奖励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为中国主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在股份支付领域有着丰富的案例经验。

本文将针对上交所的股份支付案例进行深度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股份支付的全面认知。

一、股份支付的定义与意义股份支付是指公司以股票等股权形态作为激励或奖励对象,通过授予员工或管理层一定数量的股份的方式来提高其工作表现,激发其积极性和责任心。

股份支付不仅可以为公司保留人才、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士气,还可以推动其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

二、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评估1. 案例一:XX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探究在该案例中,XX公司通过向员工提供股票期权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该方案要求员工在一定条件下,购买公司股票,并在未来的特定时间内行权。

这种方式既能够提高员工的努力程度和工作积极性,也能够实现公司经营目标与员工个人目标的紧密结合。

个人观点:这种股权激励方案能够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合理确定行权条件和期限,以避免不利影响公司治理和市场信心。

2. 案例二:XXX银行股份支付计划解析XXX银行在股权激励方面采取了多元化的措施,包括向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发放限制性股票奖励、股票期权和股票单位等。

这样的综合性方案能够全面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个人观点:这一案例表明,银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极高,股份支付作为一种有力的激励手段,能够吸引并留住优秀的银行从业人员。

然而,对于银行来说,还应该在提高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方面付出更多的努力。

三、股份支付案例回顾与总结通过对上交所的股份支付案例进行评估,我们可以看到股份支付在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不仅能够有效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还能够为员工提供成长和发展的机会。

然而,在实施股份支付时,企业需要注意合理设定方案,合理设定行权条件和期限,以及完善的治理架构和风险控制体系。

拟IPO公司的股份支付问题

拟IPO公司的股份支付问题

拟IPO 公司的股份支付问题胡新荣股份支付在拟IPO 公司中目前较为常见,主要是高管、核心人员、主要业务伙伴在上市前通过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对IPO 公司进行持股。

拟IPO 公司在上市之前的股份转让形式较为复杂,股份的获取方式来源比较多,部分转让条件也不明确,因此实务中带来一些突出问题,本文对上述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分析如下:一、问题分析1.股份支付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第二种方式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2.股份支付的范围综上,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需要有两个必要条件:(1)是否以换取服务为目的(2)是否存在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股份支付适用范围不仅包含股权激励的情形(如引入董秘、高管并低价给予股份),也包含与客户、供应商、技术团队、外部投资者等之间的购买行为,如发行人对第三方低价发行股份,以取得对共同专利技术的独家所有权、获得更为低价的产品以及业务承接等多种方式。

《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 会计问题审核提示》中指出,下面情形可以解释为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不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1)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2)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3)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4)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5)全体股东的配股等情形。

3.公允价值的确定《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 会计问题审核提示》中指出,对公允价值的确定应参考金融工具会计准则,(1)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2)无活跃市利润和成本中心的盈利分析方式,新的方法将协助企业把分析工作与战略决策统一起来。

IPO中的股份支付

IPO中的股份支付

– 引入“非可行权条件”概念的影响:对某些股份支付计划的分析将产生重 大变化
• • • • 重新确定股份支付计划所附条件的类别 考虑非可件未能满足时,考虑其会计后果 将未能满足某些非可行权条件作为股份支付的取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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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中的条款和条件——可行权条件与非可行权条件

确定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数量时应考虑的条件
– 服务期限条件 – 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

影响
– 如果未满足服务期限条件或非市场条件:冲回原先已就该项股份支付计 划确认的费用,该股份支付计划项下的累计费用为零 – 如果已满足服务期限条件或非市场条件,但未满足市场条件或非可行权 条件:视作相应数量的权益工具已被授予,仍按照该等权益工具于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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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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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对会计实务的影响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 定进行会计处理: ……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 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 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股份支付交易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 实可行的除外。

非可行权条件(续)
– 非可行权条件举例
• 取得股权后应履行的“不竞争协议”和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发生于可行权条件 满足之后,因此是非可行权条件) • 基于商品价格指数的条件(商品价格指数的高低并不与职工或其他方向本企 业提供的服务直接相关) • 按照行权价格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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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份支付理论与实践一、相关理论1、基本概述目前,在IPO企业中存在着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形式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IPO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另一种形式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 企业增资。

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交易实质是IPO企业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但由其股东支付了接受服务的对价。

正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其结论基础第19-20段提到的: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

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

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

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

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对于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由于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用较低的价格向IPO 企业增资,导致其他股东原来享有IPO企业的权益被稀释,因此其交易实质与第一种形式是相同的,即服务由IPO企业享有,买单则归股东。

2、会计处理(一)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1、在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①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②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2、从解释4号的规定来看,国内准则也将大股东低价转让IPO企业股份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这一交易作为股份支付来处理。

3、此外,在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中也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二)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对于第二种的股权激励,其完全符合CAS11和IFRS2关于股份支付的定义,不再赘述。

3、“公允价值”认定(1)按照PE投资者入股的价格:如果没有PE投资者或者说多次PE投资的价格不一致根据哪个价格呢?没有PE投资那就再找别的标准,如果是多次投资价格不一致,你是按照投资的最高价格还是离员工入股时间最近的价格呢?就算是公允价值没有了争议,那么战略投资价格就公允吗?因为在外部投资者进入IPO企业时,会给企业提供帮助或附带一些条件,提供帮助的情况如外部投资者为企业的IPO提供咨询服务、引入主要供应商作为企业股东以保障原材料的供应等等;附带条件的情况如如对赌条款、业绩承诺、IPO失败的退出条款等等。

而这些帮助或者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增资价格的高低。

因此,将外部投资者的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也不一定合适。

(2)按照账面每股净资产:这个观点好像并没有得到很多人的认可,由于目前的会计准则采用的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属性,一般情况下,账面每股净资产不能反映每股市场价值,因此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可能不妥当。

不过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税务局纳税调整的价格标准就是每股净资产。

当然,如果就是没有PE投资价格的话,还有一个选择那就是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

(3)按照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在确定资产公允价值的实务操作中,很多情况下会依赖评估。

因此将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不失为一种方法;但由于评估值仅仅是交易双方确定价格的依据,从理论上讲并非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公允价值。

但是,是不是需要对该价格的确定进行专项评估?如果需要那么评估的模型怎样确定呢,由于采用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法)不同评估结果亦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IPO企业会根据结果去选择评估方法,存在较大的操纵空间?如果采用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评估报告是否合适?如果评估搞搞较之账面净资产增值率并不高是否合理?(4)采用估值模型:对于估值模型,国内尚无运用的先例,也无成熟的估值模型可以参考。

这个几乎就没有可行性,就算是采用了那会更加混乱。

四、是否摊销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2、目前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采取存量转让和增量发行两种方式,都不属于股票期权范畴,即使是属于限制性股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股份支付费用也是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但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费用是可以在激励期间进行摊销的,那么如果公司与股权激励对象约定服务年限,如股权转让后若干年内不能离职,其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在授予日一次计入费用,还是在服务年限内分摊?4、面临困难(1)公允价值难以取到如上所述,由于其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导致可计量性存在较大问题。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可靠计量是确认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先决条件。

因此,要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运用于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首要问题是解决其可计量性问题,即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对IPO企业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将会存在很大问题。

(2)比较容易进行规避如果对IPO企业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IPO企业有办法通过修改价格条款(如提高合同转让价格,但实际转让价格要低于合同转让价格),来规避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或者说PE入股价格实际很高但是入账价格很低的方式来规避。

因此,如果强行规定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处理,实际意义也不大。

5、几点建议1、如果以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鉴于评估方法不同导致评估结果会存在较大差异,建议能明确评估方法,以减少企业操纵的空间。

此外,还建议规定评估值与转让价之间差距幅度。

2、如果采用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建议明确向员工低价转让股份(低价增资)与外部投资者进入(转让或增资)的时间间隔,如果时间间隔过长,就不能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例如,如果两者时间间隔超过三个月,就不能采用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股份支付处理的公允价值。

3、如果股权激励涉及的费用很小,基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可以不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分析1、瑞和装饰:根据准则做出会计处理(中小板,2011年6月13日过会)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2009年7月26日,瑞展实业与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8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

招股书称“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

”而2009年度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1461万元,又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是1400万元;很明显,该宗股权激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2000/10%*20%-2400=1600(万元)。

这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2、新筑股份:公允价值并非PE入股价格(中小板,2010年8月过会)2008年10月,公司部分非国有股东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48人合计转让1,959,705股股份。

如此计算,新筑股份每股股份支付确认费用为5.23元,该公司在股权激励之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然后再以每股1元转让方式向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据招股书披露:200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

2007年9月,德润投资出资2,000万元,兴瑞投资出资4,000万元,自然人夏晓辉出资4,000万元,谢超出资3,00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以预期公司2007年的业绩乘以10倍市盈率定价,增资价格为10元/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300万元,增至6,800万元,溢价11,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一年前PE入股价格就达到10元/股,尽管之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0万股行为,但即使考虑摊薄效应,PE入股价也有9.7元/股,故该公司5.23元/股股份支付价格显然不是根据PE入股价格,但招股书也没有披露定价过程,且将股份支付费用1026万元列入非经常性费用,该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8512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又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故对其业绩影响较小。

3、风范股份:管理费用在员工服务期内摊销(主板,2010年12月过会)2009年5月25日,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与谢佐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鉴于谢佐鹏所转让的专利技术对公司业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考虑到在其加入公司后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今后业务技术提升的影响与贡献,根据协议股东范建刚将其持有的1%的常熟铁塔(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予谢佐鹏。

随后常熟铁塔进行了盈余公积转增,转增后谢佐鹏持有常熟铁塔102万股权。

2009年7月4日,常熟铁塔又进行了股权转让,并进行了增资扩股: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每1元注册资本3.80元的价格向钱维玉转让600万注册资本,同意吸收赵金元等35位自然人及浙江维科成为公司新股东,增资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3.80元。

常熟风范将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1元价格转让1%股权给谢佐鹏作为股份支付处理,股份数量102万(盈余公积转增后谢佐鹏的持股数),以7月4日增资价格3.8元作为公允价值,确认资本公积387.6万,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在谢佐鹏的工作合同期(5年)内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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