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美国法的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关键词: 公司解散/压迫/退出内容提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是导致股东“压迫”或“公司僵局”困境难以化解的根本原因。
现代美国法院不断地对其传统司法解散制度进行扩展解释,放松公司解散标准。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异议股东创造了一个类似公众公司的、能够对股东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约束力的司法“退出”市场。
中国法院应灵活适用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给予股东更有效的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美国法上的闭锁公司、英国法上的私公司等)与公众公司不同,基本特征是股东人数较少、公司“所有和控制”不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常又是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具有封闭性(股份没有公开交易市场)。
(注释1:参见F.Hodge O'Neal&Robert B.Thompson,O'Neal and Thompson's Close Corporations and LLCs:Law and Practice(Rev ThirdEdition,Thomson Reuters/West 2008),§1:2,§1:9;Jesse H.Choper.John C.Coffee,Jr..Ronald J.Gilson,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Sixth Edition,ASPEN 2003),第738页。
)股份缺乏流动性导致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风险很大[1](P.259-261)。
在公司资本多数决的默示原则下,控股股东决定公司重要事务、运营方针,可能无视小股东的存在独断专行,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压迫、欺诈、排挤小股东——从“肆无忌惮”自我交易、侵占公司财产到采用较为“隐秘”的“公司正常经营决策”(比如通过股息派发、人事任免、薪水政策等),使小股东不能或无法按照出资比例享受到公司盈利。
而如果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或投票权相当,则会容易出现“公司僵局”,股东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公司决策机制失灵,经营瘫痪。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Forum学术论坛1602017年1月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顾梁莎 陶晶晶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该项制度的设立也成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导致该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异议股东”的范围存疑、“主要财产”的认定标准不明、公司收购股权的“合理价格”难以确定以及适用情形范围偏窄。
本文在对该项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之后,提出了对这一制度的相应完善措施。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股东 股权回购请求权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1(b)-160-021 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意义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对股东会决议存有异议,而这些异议事项又和股东的重大利益密切相关,则其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最早在美国确立,而之所以出现这项制度,是为了平衡公司有效运作和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
美国最初的法律规定,股东会在作出关乎整个公司的重大决策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东数量的增加,这项规定变得越来越难以实现。
为了让公司能够有效运作,法律不得不降低了股东同意的比例,由原来的一致同意变为只需要半数以上或者2/3以上股东同意即可,这样就解决了表决的效率问题。
但是这样的做法,很可能损害到那些对股东会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应运而生。
法律赋予了对股东会重大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该制度现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普遍采纳。
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公司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况下,却连续五年都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且这五年公司都是处于盈利状况;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关于公司股东退出协议书

关于公司股东退出协议书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协议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签订协议书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
那么写协议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公司股东退出协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公司股东退出协议书1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于20__年_月_日正式注册成立。
法定代表人:___,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
00元)。
____是由___、___、___三位股东合资创办,股东___:占股份总额的34%;股东___:占股份总额的33%;股东___:占股份总额的33%。
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目前累计亏损2万元,由于自身原因___提出退股请求,经股东会议研究,同意其退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股东___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所有股份,并按亏损比例拿出0。
66万元弥补公司亏损。
2、___退股后,公司股东___持有公司51%的股份,___持有公司49%的股份,公司盈亏由股东___及股东___负责,与___不再有任何关系。
3、___为公司法定代表人,___负责技术。
公司盈亏及所需资金按投资比例分担。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由___、___、___各持一份。
5、本协议由___、___、___三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6、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______有限公司公司股东退出协议书2甲方:乙方:艺美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冬林,公司是先由谭冬林个人成立,后由谭冬林转让部分股份给阳文斌,即公司现是由谭冬林阳文斌两位股东组成,即甲乙双方合资创办,甲方占股份总额65%,乙方占股份总额的35%现乙方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提出退股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退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自愿放弃所持有的公司所有股份,并将股份转让给甲方,由甲方自行处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返还乙方人民币元整(¥:)。
2、乙方退股后,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3、本协议签订后,公司盈亏材料货款账务往来及工地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与乙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乙方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任何权益和义务,不得再请求分配利润或者其他经济报酬。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级)月月练(2021年9月)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级)月月练(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30日)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出资形式中,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价值评估办法的是()。
A.劳务B.知识产权C.实物D.土地使用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考察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2、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相关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下列属于该情形的是()。
A.高价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B.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C.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股权的D.挪用公司财产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考察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3、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每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起算B.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C.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且侵害人明确的,从受伤之日起算D.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因此选项A 表述错误,当选。
经济法客观题

经济法客观题1.下列关于子公司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B.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C.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D.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与母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李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因借款需要请求甲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甲公司遂召开股东大会对此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李某不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B.李某不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正确答案)C.李某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D.李某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分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正确答案)B.分公司有独立的公司名称C.分公司不独立承担责任(正确答案)D.分公司可领取营业执照(正确答案)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
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设立申请之日B.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正确答案)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之日D.公司股东缴足出资之日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对(正确答案)错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有()。
A.劳务B.知识产权(正确答案)C.土地使用权(正确答案)D.特许经营权7.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正确答案)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8.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是指其从有限责任公司中自愿离开该公司的过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可能是因为他们需要资金,或者是因为他们不再有兴趣继续经营公司或者是出现了其他因素。
无论什么原因,当股东想要退出公司时,他们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使用适当的退出机制。
本文将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四种退出机制。
一、股东协议在某些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协议可以规定股东退出的条件和方法。
通常,股东协议中包括了几种不同的退出机制,包括股份转让、购买股份和股权回购。
股份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份转移给另一位股东或其他人。
在这种情况下,协议可能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例如,其他股东是否有权拒绝该股东的股份转让或者对于其他指定的第三方购买股份,是否有优先权。
购买股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其他股东在协议规定的价值下收购股东持有的股份。
这种情况下,协议通常会规定股份买回价格的确定方法和时间表。
股权回购是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回购股权,通常是因为股东需要退休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公司。
这种情况下,协议通常会规定公司必须支付的价格和时间表。
二、赎回条款赎回条款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一项条款,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公司有权赎回一部分或全部股份。
赎回条款可以在公司没有足够现金用于股份买回时提供给股东其他选择。
赎回条款的执行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必须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申请,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赎回条款通常会在公司的章程或其他文件中设定,并且协议中会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赎回价值和其他条件。
三、IPO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上市,那么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份出售来退出公司。
在公司股份上市后,股东可以选择在股票交易市场上出售其股份,这样可以在公司和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中以市场价格购买。
但是,在决定将股份上市出售之前,股东需要考虑上市所必须满足的特定条件。
这包括公司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公众市场对公司未来表现的信心。
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IPO之前,可能需要进行深入的市场分析和谨慎的决策。
关于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思考作者:韩乔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5期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有利于保护股东正当利益,促进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其存在缺陷有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存在法律漏洞、相关界定标准比较迷糊、股权回购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适当扩大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相关的程序、确定具有普适性的股权价格确定方法及标准。
关键词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作者简介:韩乔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80-02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缺陷尽管我国的经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得到飞速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在关于公司规制方面的制度相对还是比较“简陋”。
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相对于我国企业实际运行还是存在一定的“不适”。
(一)回购制度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1.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的经济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发展较落后,小股东的正当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很多占优势地位的公司大股东“欺压”中小股东的,致使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
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使得在无法自由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无特殊情况公司股东很难退出公司。
重要的是我国《公司法》仅以简单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允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三种情形。
与实际需要相比,这样的范围确实过于狭窄。
与此同时,从我国新《公司法》的条款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公司法仅赋予了那些对公司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才有权利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而其他的股东则不享有该项权利,这样规定相对而言过于狭窄,市场具有千变万化的特性,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的具体形态也将得到多元化的发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经营过程中也将会出现无法预期的侵害“弱势”股东权益的情形出现。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这是一部新的公司法。
在这部新公司法出台前,笔者曾于2004年8月份向“2004年海峡法学论坛”提交了《修改完善公司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的论文,提出六点修改意见,并把其中的五条意见修改成向全国人大提交的议案,在新公司法中,其中有3条建议被吸收,包括:股东权的继承、强制解散公司、股东权强制转让写进公司法。
原《公司法》共11章219条,新公司法是13章230条,增加了2章11条,增加的两章是: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在章节和具体条款方面,新公司法增加和大修改有100处左右。
现将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条款作如下解读和点评(有下横线的是新增条款):一、关于第一章:总则1、第6条:公众对工商登记资料的查询权利新《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点评:该款是在原公司法第八条的基础上新增加的条款。
在这里,公司法特别增设了公众对公司登记事项的查询权利和登记机关的提供查询义务,这是一个重大进步。
2、第13条:法定代表人范围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点评:这是新公司法总则新规定的内容,并且是对原公司法的重大修改。
因为,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根据该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第15条: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该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点评:该条是对原公司法第十二条的修改,有以下不同:1)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范围明显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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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制度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公司的途径,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立法进步。
本文浅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问题,并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的事由,收回其所持有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公司成员地位的一种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一直坚持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退股被认为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所明令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公司的机制。
①
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构建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都极为必要。
(一)”人合性”特征决定了建立股东退出机制极为必要
随着公司的稳步发展,股东对投资回报的考虑以及在经营管理权方面的摩擦逐渐显现,而又缺乏维持”人合性”的外部制度,因此,当”人合性”彻底丧失时的股东退出机制十分必要,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创造新的投资机会、实现股东之间的公平正义。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使股东退出机制成为必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体现为:公司股份不可在公开市场自由转让,缺乏交易市场和平台,信息严重不对称,股份价格难以确定;公司股份向外转让首先要履行内部程序,内部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难度较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投资易于被长期锁定在公司,股东的退出意志无法实现,因此我国应积极完善救济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
②
(三)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股东的表决权是由股权占比多少决定的,初始投资占比越大,在公司的话语权、享有的利益也越大。
大股东进行”多数资本暴政”的合法依据,使大股东的意志以公司意志的面目对中小股东形成约束,中小股东很难对公司经营管理形成压力。
中小股东的意志和投资权益有可能受到损害。
因此,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之下,为了充分保护小股东利益,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东退出机制。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身份上实现了股东、管理层、劳动者的高度统一,这无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的长足进步,易于形成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局面。
当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发生矛盾时,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排挤中小股东退出管理层,若分配方式仍如上所述,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无法获得保障。
(五)特殊情况下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股东个人的特殊情况也使得建立股东退出机制成为必要。
例如股东死亡或长期染疾、因工作地或居住地改变无法参与管理、夫妻双
方离婚(当然双方要均为公司股东)等情况也需要允许股东退出公司。
③
二.股东退出机制的法理依据
从世界范围考察,各国对于股东退出公司都经历了从禁止到有限许可的过程。
虽然在模式上有所差异,但赋予股东退出股权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异议股东权益的特别保护,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期待权落空理论
期待权来自”公司合同理论”,用公司合同理论来解释公司和公司法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流行的。
这种理论认为,参与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塑造他们之间的合约安排时应当是完全自由或原则上是自由的,因此,在选择是否”退出”公司方面,股东也享有完全的自由,公司法应当保障当事人实现此种自由的权利。
公司就是与公司事务有利益关系的各种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也许分红是股东们的目标之一,也许是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获得参予公司管理的机会等。
④这些都是公司股东当初成立公司时的合理期待,股东们在成立公司之初就把这些期待写入协议之中。
鉴于股东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一般而言,法律会尊重和保护股东之间的任何合约安排和合理期待,但是,由于参与者没有经验或者谈判的成本太高,或者不愿意破坏股东们之间的信任气氛,协议中并没有这些明确期待的约定,那么这时法院的任务就是寻找这些期待以填补合同缝隙。
公司法的基本功能就是为这些当事人提供基本的合同格式,
当事人通过采用这些基本的标准合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而一旦这些明示或默示的期待被公司经营者打破,那么,股东们之间就失去了合作的基础,则股东有权退出公司。
(二)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
最近公司法的发展,使得控股股东对小股东拥有诚信义务,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多数股东常常是直接参与公司管理,而小股东又对公司拥有多方面的”合理期待”,那么,遵守并满足小股东的这些合理期待,就成为控股股东的主要义务。
以”股东的合理期待”理论为基础,英美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的严格信托责任(heightened fiduciary duty)理论。
然而,即使法院倾向于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拥有严格的信托责任,小股东们拥有”平等的机会”,但要小股东举证证明大股东的行为是压迫的或是不公平的却又要
受到”商业目的”原则的阻碍和限制。
小股东必须证明大股东的压迫行为是在欺诈、自私等”恶意”的支配下进行的,但如果大股东行为是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而实施的,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而行事,那么大股东即可免责。
法院在严格信托义务和商业目的之间的摇摆,正反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互相矛盾的特殊性质,即”披着公司外衣的合伙”。
⑤
三.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股东允许退出的事由
除了公司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退出公司的几
种情形及条件外,股东可以退出的情形还应包括:公司出现存续危机或盈利无望但又尚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程度,股东感到继续留在公司违背投资初衷;股东或董事冲突严重导致公司运营困难;股东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产生退出需求等。
当以上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当允许股东退出,收回投资。
(二)设置股东退出的前置条件
(1)退出时间应锁定在明确的期限内。
在允许股东退出的同时锁定一个合理的退出期限,也可以结合股东要求退出的理由进行综合考虑。
(2)股东应首先通过公司内部处理方式解决退出问题。
由于退出权行使的后果是减少了公司的资产,所以应在事先严格确定的程序之下进行,不能脱离公司的管理体制。
(三)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
(1)协商退出。
可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规定好允许股东退股的各种条件,或股东提出退股时各股东间合意退出。
退股股份原则上应由公司回购。
(2)退出的最终实施应通过特别程序进行。
在允许股东退出的时候,应该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实施。
(四)所退股份的价值必须以法定方式进行资产评估
为了保护退出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目标股份应进行资产评估。
中小股东话语权有限,只有通过公正的资产评估,才能使目标股份在退出时获得与之相匹配的价值。
⑥同时从保护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资产评估也应作为股东退出的必经程序,特别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股东退出显然也不应使公司资本低于法定资本。
当股东退出后只剩一位股东时,公司自此应严格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要求管理和运营公司,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以符合公司法律的要求。
注释:
①宋建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刍议”,载南昌大学学报,2007年第38期。
②肖孝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载《现代企业》,2010年第12期。
③霍颖颖:”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对外经贸大学,2010年3月。
④高璐:”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5月。
⑤宋建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刍议”,载南昌大学学报,2007年第38期。
⑥马晶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载《决策与信息》,2009年第5期。
作者简介:畅筱婧(1987-),女,甘肃定西人,宁波大学法学院学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