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复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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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期末复习汇总

海商法期末复习汇总
②重视船方利益,以鼓励航运。①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与免责制度;
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③船舶抵押权可以就建造中之船舶设定;
④货物的性质及价值未声明并注明于载货证券者,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就每一件仅负法定限制责任。
③重视人命安全之保护。①船舶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伤亡赔偿高于财产赔偿;
②为救助人命而违反规定航线,船舶所有人不得要求赔偿;
4.应变职能。发生海上事故,不严重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尽力施救。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可作出弃船决定(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重威胁,且不听制止时,可将其拘禁,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
②对物处分权。人员持的凶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强制保管和将其丢弃;
②虽是动产,但具有不动产的法律特性。
③整体属性(合成物)。在买卖、抵押、租赁、委付时,船舶及其属具应一并进行。*涉及共同海损分摊时,船舶保险委付以及赔偿、船舶司法扣押及执行等都涉及全部。但从技术上讲,对于具备独立价值部分,可特别约定。
国籍:①意义:国内法上:内河、沿海运输、拖航、捕鱼、勘探、开发
国际法上:公海自由航行权。
抵押人:所有权人或所有人授权的人。(共有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共有人间另有约定除外><共有应当登记,否则不对抗第三人>)
标的物:包括建造中的船舶;
船舶灭失,抵押权消灭,保险赔偿可优先受偿(船舶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共有权分割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登记对抗;未经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
③船舶碰撞时对于人命采取连带责任;
④船长在不威及自身船舶/船员/旅客安全范围内,有义务救助海上出于危难人;
⑤于海难救助中救人者,对于船舶及财务之救助报酬有权要求分配;船舶碰撞后,对于他船应尽力救助,除非危及本船及船上人员安全。

海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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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2)提供适当舱位;(3)按照客轮班期表准时开航、及时到达;(4)为旅客提供膳食;(5)免费运送一定数量的行李和儿童;(6)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1)票款请求权;(2)对旅客行李的留置权;(3)船舶开航权;(4)承运人的免责;(5)赔偿责任限制;(6)责任限制的丧失。

3、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哎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海商法绪论1、制定海商法的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1)海上运输关系:包括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2)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包括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合同关系。

3、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1)国内立法;(2)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

第九章船舶法1、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的法律性质:(1)船舶是物,具有法律赋予的拟人性或人格性;(2)船舶是动产,兼具不动产的属性;(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

3、船舶登记的意义:(1)船舶登记是船舶准入海运市场的前置条件;(2)船舶受登记国的监管和保护,享受登记国赋予本国籍船舶的各种优惠;(3)船舶登记有助于登记国建立起本国的商船队。

海商法复习重点

海商法复习重点

《海商法》复习重点第1编绪论(1-4章)了解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商法的特点及性质。

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了解海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着重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了解海事法律规范以及海事法律关系所涵盖的相关内容;着重理解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的定义。

了解海商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识记船长的相关职责。

了解船员的概念及权利义务。

了解船舶物权的概念、特点及种类。

了解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及特点;掌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着重了解船舶抵押权的概念、性质及特点;掌握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

着重了解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了解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以及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掌握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法。

了解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及法律特点;掌握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方式,以及船舶留置权的效力。

明确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5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性及种类。

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托运人及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尤其要着重理解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主要权利。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提单的概念、种类重点了解提单的作用及记名提单的概念;了解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正面记载事项以及背面条款。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中的主要规定,包括《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掌握三大货物运输公约中的实质性规定。

了解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及主要范本格式。

了解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第6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及承运人责任第7章船舶租用合同了解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以及法律适用。

了解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以及合同格式;掌握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着重了解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特点;掌握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8章海上拖航合同了解海上拖航概念第9章船舶碰撞了解船舶碰撞的概念与种类。

海商法复习

海商法复习

名词解释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也称综合责任限制,与提单中规定的单位责任限制相对,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2.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是海难救助的报酬的一种支付方式,即救助全部全部无效果时,不支付救助报酬;部分有救助效果时,支付相应的报酬3.航次租船合同(A voyage 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仓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4.滞期费(Demurrage)是指非由于出租人应负责的原因,承租人因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舶延误而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5.速遣费(Despatch , Despatch Money)是指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届满之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款项6.期租(Time Charter Party):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7.新杰逊条款:以杰逊条款为基础,新杰逊条款增加了保证承运人免责,有关姊妹船救助费用需要支付并且可以计入共同海损分摊之中。

8.宾夕法尼亚规则(Pennsylvania Rule)实质是法律推定过失,也称起因过失,即一旦船舶违反航行规则,就推定此行为是造成碰撞的原因,违章船舶要解脱责任,必须证明此违章不是碰撞的原因9.共同海损牺牲(Sacrifice of Average)是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或其他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和损害10.提单(a bill of lading):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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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海商法是指规制海上港口、船舶、海运保险、海事救助、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法律。

对于学习海商法,需要掌握海商法的立法背景、法律规范、法律适用、国际海商法等方面的知识。

本文就海商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复习。

基本法律规范海商法律规范中,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吨位测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沉船打捞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海商的形成、有效方式、代理、合同、运输、海员等方面的问题,是海商法核心内容。

在海商法的适用时,适用相关的规范可以明晰权责、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当事人各自权益。

法律适用海商法的法律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海商法适用于海局栖息。

海商法适用于在海上进行的活动、与海上活动直接相关的活动和在海上发生的事故。

换句话说,如果发生争议的情形与海上有关,就需要适用海商法进行解决。

2.其它法律适用于海局栖息。

不适用于海商法的相关场合,可以适用其他的法律进行处理。

这就需要判断涉及的问题是否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

3.海商法适用于海外事务。

海洋环境保护、海上资源利用和海外航行等海外事务,也需要适用海商法进行处理。

行为主体海商法中,规定的主要行为主体有船舶、船员、货主、承运人、码头经营者、港口管理部门等。

1.船舶船舶的性质是海商法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

船舶不仅是海上财产的物质载体,也是其活动的载体。

因此,对于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拍卖、轮候小时和查封等方面的规范尤为重要。

2.船员船员是指在船舶上工作的职业人员。

关于船员的规范,主要包括与航行有关的资格、人数、安全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还要规定船员的生活和劳动条件。

3.货主货主是指运输货物的人。

与货主有关的规范,主要涉及到运输合同的签订、票据的使用、运输费用的支付以及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问题。

4.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承担货物运输的船主、船舶运输代理人等。

与承运人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运费的支付、运输风险的承担等方面。

海商法期末复习

海商法期末复习

海商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海商法期末复习海商法期末复习一、重要概念1、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航次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船舶优先权。

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的特定事由,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各方按照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5、滞期费。

是指非由于出租人应负责的原因,承租人因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舶延误而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

6、定期租赁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7、船舶。

作为船舶物权客体的船舶,取决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臵,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8、船舶责任限制。

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9、海难救助。

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10、船舶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一般问题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遵循了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汉堡规则》中比较合理成熟的内容和原则。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开篇: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3、海事诉讼:(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

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A、银行:船舶融资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2)使用船舶: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

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英文:Ship船舶关系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海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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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maritime law :海商法。

law of admiralty :海事法。

海商、海事均有广义、狭义之分。

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货物、旅客、拖航、救助、保险)●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船舶碰撞、油污)●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Nationality; flag; right of cabotage , etc.●船舶物权: ownership of ships; mortgage of ships; maritime liens;●船舶安全:seaworthiness conditions; survey; pilotage; manning; etc.●船舶管理: register; administration, etc.Section 2 Sources of Maritime Law一、National Legislations包括海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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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海商法的特点:○1涉外性: ○2技术性: ○3特殊性:我国海商法性质:是一部狭义的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2.海商法的形式:国内立法(主要)、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1.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船体、船机和属具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2.船舶的性质:○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处理。

○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3.船舶物权是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船舶物权的种类:○1船舶所有权○2船舶优先权○3船舶留置权○4船舶抵押权4.船舶所有权公示方法:登记公示的效力:登记对抗主义,对抗第三人5.船舶所有权的特点:以船舶为客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属于特别法物权6.船舶担保物权包括: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受偿的先后顺序)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最看重)。

○4处分权能: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舶命运的权利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1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和订造(与船舶转让无关)。

○2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以船舶转让为基础)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情况:○1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

○2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

○3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

○4船舶被法院拍卖。

9.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1担保法:折价、拍卖、变卖○2海商法:法院拍卖10.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4特定性:○5顺序性:○6追及性:○7公示性:○8意定性(非法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约定):○9限定性:11.船舶抵押权的灭失原因:○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

○2因行使而消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船舶一经法院拍卖,买入者就该船可取得所谓“清洁物权”。

12.一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1诉讼费。

○2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

○3港口规费。

○4船长、船员的劳动报酬。

○5救助报酬。

○6船方的共同海损分摊。

○7清除障碍物。

○8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9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财产灭失和损坏。

○10船长垫支。

我国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1.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员应具备的要件:○1取得船员资格,即依法经过考试和考核程序,取得船员资格证书。

○2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

○3受船长指挥,且服务于船上。

船员必须处于船长的直接指挥下,且必须是在船上工作的人员船长是在海船上任职并负责指挥一艘船舶的人。

船长在职责范围内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全体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他具有指挥、司法、公正、代理人等多种身份船长职能:○1管理职能:是法律赋予的,不应某些外来因素的出现而改变,比如船舶引航,此时最高指挥员仍是船长。

○2司法职能: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但船长无权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处理。

○3公正职能: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2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

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的清单。

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

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有关方面。

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9个)1.承运人: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无船承运人:指不拥有船舶,但以承运人身份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人,不包括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

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发货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收货人: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2.集装箱货物与非集装箱货物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的责任期间: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货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对“装前卸后”,承托双方可以另立协议。

3.承运人免责事项包括哪些?各项免责规定的具体案例判断承运人免责事项包括:○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即通常所说的驾驶船舶过失免责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或者航海过失免责。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托运人负责举证)。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4.托运人的主要义务与权利:○1提供约定的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物。

○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3妥善托运危险货物(否则,承运人可卸下、销毁)。

○4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5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责任(过失要赔)。

○6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7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收货人。

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情形:○1托运人任意解除合同。

○2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

○3因非双方当事人应负责的原因而解除合同。

○4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合同。

6.提单效力: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承运人已按其上所记载情况,收到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初步证据。

若提单转移或者转让至善意的第三者收货人,则提单成为承运人按其上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绝对证据。

7.保函的法律效力:○1只要不构成对收货人欺诈,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承运人在赔付收货人之后,可以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2保函对第三者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得到第三者提单持有人的同意。

○3若构成对收货人欺诈,则保函对任何人不具法律效力,即承运人赔偿收货人之后,也不能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8.无单放货:承运人不凭提单交付货物,或是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付货物。

承运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要负责赔偿9.海运单:又称运单,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海运单与传统提单的异同点:○1海运单与记名提单具有相同的性质。

○2与传统提单相比,海运单最大的特点是收货人为记名的收货人,不具有可流通性。

10.承运人妥善且谨慎的保管货物的7个环节: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11.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主要包括:《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标的:除运送旅客外,还包括运送旅客的行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情形:○1因旅客自身原因而变更。

○2因承运人原因或第三者原因而变更。

○3因不可抗力而变更。

2.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责任期间旅客及自带行李: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

其他行李(托运行李):自旅客将行李交付给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交还给旅客时止。

3.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灭失的赔偿责任限制:○1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每次运输不超过70万金法郎。

○2对旅客自带行李,每一旅客每次运输不超过12.5万金法郎。

○3对旅客车辆及车上所载行李,每车每次运输不超过5万金法郎。

○4对旅客其他行李(托运行李),每一旅客每次运输不超过1.8万金法郎1.海上拖航合同: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拖航方式:吊拖、旁拖、顶推2.海上拖航合同按计费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日租型、承包型海上拖航合同3.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它不同于海上运输合同、海上救助合同:跟海上运输合同相比:(1)相同点:当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2)不同点:○1标的不同:拖航合同的标的是被拖物,它并不装于拖船上,而是与拖船用拖缆或其他特定装置连接。

○2责任不同:承拖方只负责提供拖力,对被拖物及其上所载财产的接收、运送、照料、保管等不负责任,除非另有约定。

跟海上救助合同相比:(1)相同点:○1表现形式常常都是海上拖航,都具有海上服务的性质;○2都是按拖船的功率和使用时间计算报酬。

(2)不同点:○1目的不同:拖航、救助;○2对象所处环境不同:拖航的对象无危险,但救助的对象有危险;○3责任不同:救助报酬的取得一般以保证船舶摆脱危险,安全到达目的港为前提;但拖航报酬的取得却并不一定,除非另有约定4.承托方的主要义务:○1提供拖船并使之适航、适拖。

○2负责拖航作业的指挥【例外:大船靠离码头的拖带,指挥权归大船】。

○3合理尽速、不进行不正当的绕航【合理绕航: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躲避台风等】主要权利:○1拖航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的请求权。

○2对被拖物的留置权【前提:被拖方不按约定支付拖航费、滞期费等】5.(1)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指挥原则:一般由承拖方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过错原则:谁有错谁负责,双方都有错,按比例负责我国采用过错原则(非强制性规定),承拖方免责事项:○1拖船船长、船员、引航员等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过失;○2拖船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2)承拖方、被拖方与第三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将拖船与被拖船视为单一船舶或者统一航行体○1承拖方和被拖方,一方或双方有过错,但第三者无过错: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者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不妨碍承拖双方相互追偿○2承拖方、被拖方、第三者均有过错:将承拖方和被拖方视为一方,第三者为另一方。

首先,双方按各自的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承拖方与被拖方再依据过失比例分担赔偿责任1.船舶碰撞按起因不同可以分为:○1过失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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