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复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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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海商法的特点:○1涉外性: ○2技术性: ○3特殊性:

我国海商法性质:是一部狭义的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2.海商法的形式:国内立法(主要)、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

1.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船体、船机和属具

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船舶的性质:○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处理。○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

3.船舶物权是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

船舶物权的种类:○1船舶所有权○2船舶优先权○3船舶留置权○4船舶抵押权

4.船舶所有权公示方法:登记公示的效力:登记对抗主义,对抗第三人

5.船舶所有权的特点:以船舶为客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所有人具有特

殊的法律地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属于特别法物权

6.船舶担保物权包括: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受偿的先后顺序)

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1占有权能。○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最看重)。

○4处分权能: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舶命运的权利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1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和订造(与船舶转让无关)。○2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以船舶转让为基础)

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情况:○1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2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3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4船舶被法院拍卖。

9.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1担保法:折价、拍卖、变卖○2海商法:法院拍卖

10.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4特定性:○5顺序性:○6追及性:○7公示性:○8意定性(非法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约定):○9限定性:

11.船舶抵押权的灭失原因:○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2因行使而消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船舶一经法院拍卖,买入者就该船可取得所谓“清洁物权”。

12.一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1诉讼费。○2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3港口规费。○4船长、船员的劳动报酬。○5救助报酬。○6船方的共同海损分摊。○7清除障碍物。○8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9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财产灭失和损坏。○10船长垫支。

我国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1.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船员应具备的要件:○1取得船员资格,即依法经过考试和考核程序,取得船员资格证书。○2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3受船长指挥,且服务于船上。船员必须处于船长的直接指挥下,且必须是在船上工作的人员

船长是在海船上任职并负责指挥一艘船舶的人。船长在职责范围内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全体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他具有指挥、司法、公正、代理人等多种身份

船长职能:○1管理职能:是法律赋予的,不应某些外来因素的出现而改变,比如船舶引航,此时最高指挥员仍是船长。○2司法职能: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但船长无权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处理。○3公正职能: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2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的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有关方面。

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9个)

1.承运人: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无船承运人:指不拥有船舶,但以承运人身份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人,不包括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

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发货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收货人: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2.集装箱货物与非集装箱货物

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的责任期间: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货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货物

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装前卸后”,承托双方可以另立协议。3.承运人免责事项包括哪些?各项免责规定的具体案例判断

承运人免责事项包括:○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即通常所说的驾驶船舶过失免责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或者航海过失免责。○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托运人负责举证)。○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4.托运人的主要义务与权利:○1提供约定的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物。○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3妥善托运危险货物(否则,承运人可卸下、销毁)。○4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5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责任(过失要赔)。○6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7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收货人。

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情形:○1托运人任意解除合同。○2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3因非双方当事人应负责的原因而解除合同。○4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合同。

6.提单效力: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承运人已按其上所记载情况,收

到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初步证据。若提单转移或者转让至善意的第三者收货人,则提单成为承运人按其上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绝对证据。

7.保函的法律效力:○1只要不构成对收货人欺诈,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承运人在赔付收货人之后,可以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2保函对第三者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得到第三者提单持有人的同意。○3若构成对收货人欺诈,则保函对任何人不具法律效力,即承运人赔偿收货人之后,也不能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8.无单放货:承运人不凭提单交付货物,或是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付货物。承运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要负责赔偿

9.海运单:又称运单,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海运单与传统提单的异同点:○1海运单与记名提单具有相同的性质。○2与传统提单相比,海运单最大的特点是收货人为记名的收货人,不具有可流通性。10.承运人妥善且谨慎的保管货物的7个环节: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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