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2)提供适当舱位;(3)按照客轮班期表准时开航、及时到达;(4)为旅客提供膳食;(5)免费运送一定数量的行李和儿童;(6)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1)票款请求权;(2)对旅客行李的留置权;(3)船舶开航权;(4)承运人的免责;(5)赔偿责任限制;(6)责任限制的丧失。
3、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哎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海商法绪论1、制定海商法的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1)海上运输关系:包括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2)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包括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合同关系。
3、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1)国内立法;(2)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
第九章船舶法1、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的法律性质:(1)船舶是物,具有法律赋予的拟人性或人格性;(2)船舶是动产,兼具不动产的属性;(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
3、船舶登记的意义:(1)船舶登记是船舶准入海运市场的前置条件;(2)船舶受登记国的监管和保护,享受登记国赋予本国籍船舶的各种优惠;(3)船舶登记有助于登记国建立起本国的商船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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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集美大学)海牙规则:1、提单只是初步证据,不适用于舱面货;2、“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不包括活牲畜);3、承运人管货义务: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4、适航: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5、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6、如托运人有谎报的,承运人都不负责。
维斯比规则:1、提单为最终证据,2、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高者为准(在《海牙-维斯比议定书》中将单位改为特别提款权,即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即一提款权为15金法郎);3、喜马拉雅条款: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从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得到的赔偿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本公约规定的限制。
4、如托运人有谎报的,承运人都不负责。
汉堡规则:1、货物含义:包括活动物(首次提出);2、责任期间:收货到交付;3、责任基础:有过失都要负责(推定责任),火灾除外;4、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公斤835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高者为准;5、迟延交付:运费的2.5倍,不得超过总运费的总额(首次提出);6、舱面货:双方约定、航运惯例、法律规定三个条件;7、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8、提单: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9、包涵协议:仅对托运人有效,善意的规定(首次提出)。
10、首次提出实际承运人。
鹿特丹规则:1、批量合同:2、履约方:承运人之外,包括堆场、海运履约方;3、控制权:向承运人发出的有关指标;4、适用范围:海运+其他;5、单证种类增多、运输类型增加;6、责任期间扩大(门到门);7、承运人义务变化(整个航程世行);8、管货义务增加接受和交付两个环节;9、责任基础:完全过错责任,免责15项(增加海盗、火灾);10、责任限额: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875个计算单位或者每公斤3个计算单位以其中较高限额为准。
海商法综合复习题库

《海商法》综合复习题库1.以于下列发生的碰撞,当事船东不负赔偿责任()选择一项或多项:a. 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b. 航海过失导致的碰撞c. 原因不明的碰撞d. 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正确答案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 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原因不明的碰撞2.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错”。
3.共同海损分摊请求属于限制性债权。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错”。
4.A船在航行中疏忽,钩断了海底电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引起船舶自身安全,遇B船救助而脱险。
进入目的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舱盖板放置不当,使港口理货人员某甲坠舱身亡。
随后,由于船舶走锚,又撞损了码头设施,港口紧急调用C拖轮将其安全遣返锚地。
下面说法正确的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 B船救助报酬与C轮的救助报酬不分顺序同时受偿,体现了同等地位原则b. 海底电缆经济损失后于理货员人身伤亡损失,体现了公共政策原则c. 海底电缆经济损失与码头设施经济损失不分顺序同时受偿,体现了同等地位原则d. 理货员人身伤亡的赔偿应优于B船救助报酬的清偿,体现了公共政策原则正确答案是:海底电缆经济损失后于理货员人身伤亡损失,体现了公共政策原则, 海底电缆经济损失与码头设施经济损失不分顺序同时受偿,体现了同等地位原则, 理货员人身伤亡的赔偿应优于B船救助报酬的清偿,体现了公共政策原则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对海事请求人就与海事事故相关纠纷向责任人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6.根据《合同法》规定,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选择一项:a. 过错责任b. 不完全过错责任c. 严格责任d. 推定过错责任正确答案是:严格责任7.关于海商法的性质一直争论不休,现在通说认为海商法属于()选择一项:a. 经济法的特别法b. 民商法的特别法c. 独立的法律部门d. 国际法的特别法正确答案是:民商法的特别法8.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得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二、海商法得调整对象广义得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得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得定义广义上得船舶就是指通常意义上得船舶,即凡就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得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就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得船舶就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得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得定义:本法所称船舶,就是指海船与其她海上移动式装置,但就是用于军事得、政府公务得船舶与20总吨以下得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得范围我国海商法得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与在船上工作得其她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得工资、其她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与社会保险费用得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得人身伤亡得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与其她港口规费得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得救助款项得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得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得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与分配船舶价款产生得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得共同利益而支付得其她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得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就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得,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得,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后发生得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就是基于一定得公共政策设定得。
海商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海商法概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关系:①海上运输关系:海上合同关系(提单、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海洋环境污染、海上人身伤亡、海事欺诈)、海上特殊风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承运人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②与船舶有关的关系:船舶管理、船员配备、船舶所有权、船舶租赁、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扣押等。
特点:技术性、国际性、综合性,受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的影响较大,与航海实践和商贸实务息息相关①强调航海安全。
体现在①船舶必须适航,否则不能免除船方责任;②很早就建立了共同海损责任;③强调保护海洋环境②重视船方利益,以鼓励航运。
①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与免责制度;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③船舶抵押权可以就建造中之船舶设定;④货物的性质及价值未声明并注明于载货证券者,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就每一件仅负法定限制责任。
③重视人命安全之保护。
①船舶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伤亡赔偿高于财产赔偿;②为救助人命而违反规定航线,船舶所有人不得要求赔偿;③船舶碰撞时对于人命采取连带责任;④船长在不威及自身船舶/船员/旅客安全范围内,有义务救助海上出于危难人;⑤于海难救助中救人者,对于船舶及财务之救助报酬有权要求分配;船舶碰撞后,对于他船应尽力救助,除非危及本船及船上人员安全。
历史沿革:①古代海事法:海商法萌芽时期《汉穆拉比法典》《罗德海法》②中世纪三大海法:《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海商法典》《维斯比海法》③近代海商法:国家制定海商法,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时期。
④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立法趋势。
a.IMO、CMI、UNCTAD等:国际公约b.民间机构:格式合同、国际惯例。
c.冲突法律规范适用范围: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货物运输不适用港口之间、沿海和内河;旅客运输不适用内河。
海商法重点知识

海商法重点知识海商法:1、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虽不具备船舶的外形和特点,但具有自航能力,可以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石油开采的移动平台)。
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因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舰艇,由于体积小,风险大,不宜被鼓励在海上航行,而且其遭遇的问题与一般大型海船所遭遇的问题多有不同)除外。
3、船舶只有登记,才能取得一国国籍,从而取得悬挂一国国籍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以及船舶的共有,应当向舰艇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船舶抵押权的标的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
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人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或船舶共有人。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2/3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只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由于船舶灭失所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5、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因此,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是要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创设船舶优先权,同时其实现也必须通过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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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maritime law :海商法。
law of admiralty :海事法。
海商、海事均有广义、狭义之分。
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货物、旅客、拖航、救助、保险)●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船舶碰撞、油污)●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Nationality; flag; right of cabotage , etc.●船舶物权: ownership of ships; mortgage of ships; maritime liens;●船舶安全:seaworthiness conditions; survey; pilotage; manning; etc.●船舶管理: register; administration, etc.Section 2 Sources of Maritime Law一、National Legislations包括海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海商法考试重点

海商法考试重点1、海商法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2)海上侵权关系(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3、船舶的概念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试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和总吨在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4、船舶物权的特点(1)特别法物权性(2)客体的单一性(3)公示方式的特殊性(4)优先顺序的多重性5、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托6、船舶抵押权的消灭的原因(1)因债权消灭的消灭(2)因行使而消灭(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二消灭7、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是海上法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
8、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1)以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为权利主体(2)以当事船舶为客体(3)具有从属性(4)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5)具有优先受偿的内容,并且优先受偿位次很高(6)具有独立的时效,并以法院拍卖而消失(7)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
(8)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9、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且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即担保物权的一种。
10、船舶留置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的特征。
11、船舶留置权的消灭(1)因物权消灭而消灭(2)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3)因利益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4)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5)因延展造船费或修船费的用的清偿期而灭失。
1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主要利益和义务承运人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妥善和谨慎地保管货物(3)船舶禁止不合理绕航(4)在约定时间内和卸货港交付货物承运人利益:(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其他费用的请求权(2)货物留置权(3)承运人的免责:①驾驶船舶的过失免责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即航海过失免责。
②火灾免责,但是是由承运人本人的过失的除外。
③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运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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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1.海商法的概念: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①海上公法: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b.海事行政法c.海事经济法d.海事劳动法e.海上刑事法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理解3)狭义理解:理解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
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2)海商法(ML)(无定论):①民商法特别法②国际经济法分支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a.交叉学科b.独立法律部门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1)国内立法:(内国法)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了解概念4)判例5)学说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①缺乏完整性②缺乏系统性③难以保护本国利益3)CMC面临任务:本土化6.我国海商法法律体系:重点掌握1)国内立法:①实体性规范:a.针对海洋活动专门性规范b.一般性海洋活动→民法通则等②程序性:a.专门性→《海诉法》b.一般性→民诉、刑诉、仲裁③冲突法规范:没有专门立法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地方条例①国际海事条约②国际海事惯例③其他ML形式,如判例、学说,我国均不承认其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参考7.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原则和发展趋势相结合可作为论述题海商法的发展趋势P23 1)促进海洋经济的原则2)可持续发展原则3)国际性原则4)整体性原则8.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1)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进一步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2)船方责任加重,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3)海商法中保护性立法在加强,出现公法扩大化的趋势4)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第二章船舶物权(不出大题、出单选、判断、名解)了解1.船舶的概念:1)广义:水上移动式装置2)狭义: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一下的小型船舶除外名词解释2.船舶的种类:了解1)从船舶动力装置分:①机动船②非机动船划分意义:避碰规则的适用的不同2)从航行能力:①海船②非海船划分意义:CMC适用不同3)船舶国籍:①本国船②外国船划分意义:航运管理政策不同4)船舶所有人性质:①国有船②非国有船划分意义:经营管理不同5)使用目的:①商业目的船②非商业目的船划分意义:是否使用CMC的不同3.船舶的法律性质:重点掌握简答不用扩展论述要扩展1)船舶是物,但有时作拟人处理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具体的功能与价值4.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了解1)船舶登记: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为了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船舶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2)船舶国籍:船舶所有人按国家的船舶登记章程进行登记,取得该国颁发的国籍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3)取得国籍的意义:国内法上;国际法上4)船舶登记的种类:①按登记条件宽严程度:a.开放登记→悬挂方便旗b.严格登记②按登记内容:a.国籍登记b.所有权登记c.抵押权登记d.光船租赁登记③按登记目的:a.取得登记b.变更登记c.消失登记④按登记期限:a.通常登记b.临时登记5)船舶国籍登记的条件:①公民的处所或公民,法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在我国境内(所有权者)②中外分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外资额不低于50%③高级船员原则上应具有中国国籍④提交相关证书的证明船舶相应的技术标准船舶的船员由谁支配来判定船舶所有权例:船员配置由船东支配,则所有权人为船东1)概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2)法律特征:①主体:a.船舶所有人(权利主体)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人;自然人(国家须授权企业)b.除所有权人以外(义务主体)②客体: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③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④特定的公示方法:登记3)取得,转让,消灭①取得a.原始取得:建造和订造(实务中也称订购)b.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②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所有权的转移:船舶交付时转移(以动产为准)③消灭:a.永久/绝对消灭b.法律上的消灭/相对消灭:转让(相对于旧的所有人)拍卖(法院)→变为清洁船舶保险委付:在船舶发生推定全损情况下法条246条国家没收;征收4)船舶所有权的登记①对抗效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②涉外所有权关系的法律适用: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6.船舶抵押权:重点掌握1)概念: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a.约定性c.不可分性d.物上代位性: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失。
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抵押权的代位物,一般应当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以及征用补偿金等。
)e.优先受偿性f.追及性3)抵押权取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抵押协议的主要内容:①当事人②抵押物(船舶)情况③贷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④保险5)船舶共有下的抵押权的设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人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6)公示方式: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7)标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权力的财产①船舶,包括属具②建造中的船舶(CMC14)8)担保的债权9)受偿顺序:①抵押权与船舶担保物权相比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②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登记先后顺序,同一天的同时按比例(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10)转让:①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主债转让,抵押权随之转移。
同意。
问题:船舶抵押权的受偿次序能否转让?答:可以转让,但损害第三人利益,可向法院提出撤销。
11)消灭:①主债消失②船舶灭失(船舶能取得保险除外)③法院拍卖被抵押船舶④因抵押期限届满而消失(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期限)⑤企业混同,抵押权人和所有人为同一人12)船舶抵押权的实现:①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a.条件: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b.方式:拍卖②物权法:“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条件: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方式:折价,拍卖,变卖7.船舶留置权:重点掌握1)概念: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失。
名词解释2)物权法: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CMC25: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3)特征:①法定性4)标的:船舶,包括属具5)担保的债权:法条25条:修理费用,建造费用,托航费6)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7)取得,转让,消灭①取得:法定性——到期未付款而债权人占有船舶②转让:船东为企业,可转移占有③消灭:a.担保的主债权消灭b.船舶灭失/被征收,没收,征购c.表示占有(如果法院扣押导致留置权丧失,可向法院申请债券登记)d.债务人提供了其他可接受的担保8)行使:物权法:宽限期;折价;拍卖;变卖8.船舶优先权:重点掌握1)概念: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