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监总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_企业报告(业主版)

1.6
议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TOP5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 杭州之江饭店有限 站关于综合性培训场所的框架协 公司
1.6
议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6-25 2023-03-15 2023-03-15
(3)机械设备经营租赁(5)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2/20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质检技术服务 机械设备经 营租赁 教育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2 个、5 个、5 个。其中其他建筑建材 其他土木工程建 筑 教育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79.00 万元、49.84 万元、10.70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1.4.1 重点项目
(1)质检技术服务(1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杭州市本级建设工程(建筑工程、 市政及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检测(2023 年)标项一
杭州市建筑工程质 量检测中心有限公 司
\
2023-01-05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 站服务市场项目
杭州好乐游客运有 限公司
0.5
TOP2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 站服务市场项目
杭州好乐游客运有 限公司
0.4
TOP3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 站服务市场项目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公布《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公布《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杭建监总[2007]2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布日期】2007.06.06【实施日期】2007.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公布《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的通知(杭建监总[2007]23号)各有关单位:为配合《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我站编制了《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
经市建委杭建法发[2007]214号审查批复同意,现予公布,并于6月10日起实施。
我站下载网址:.为了配合《暂行规定》和《指引》的宣贯,应各相关单位的要求,我站将联合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在近日举办有关培训班,联系电话:88399236。
附件:《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七年六月六日附件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2007年6月颁布)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引:第一条住宅工程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条分户检验应以检验批验收内容为主,重点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具体项目见《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必检内容及要求》(附件一)。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进入主体结构施工之前,确定分户检验方案及相关检验人员,检验方案应符合《管理规定》和本指引的相关要求,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会签,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日常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分户检验前,施工单位应在室内将预埋在建筑物内的水管位置、强弱电进户管线的位置和用于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做出标识(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杭建监总[2021]24号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
![杭建监总[2021]24号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https://img.taocdn.com/s3/m/328877ccf18583d048645999.png)
杭建监总[2021]24号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杭建监总[2021]24号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杭建市发[20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杭建市发[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的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行为,促进我市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相关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当现场管理中确需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现场实施变更和销号的应按本细则办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1三、当项目经理发生《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办理更换手续,先至相对应的市、区招标办扫描新任项目经理履职承诺书后,填写《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部门负责人(区站站长或总站监督科长)签字签章确认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由总师办统一上报总站站长及建委分管主任签证。
签证完毕由总师办按规定实施更换登记和加、解锁工作。
四、当项目总监发生《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总监应办理更换手续,先至相对应的市、区招标办扫描新任项目总监履职承诺书后,填写《项目总监更换审批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部门负责人(区站站长或总站监督科长)签字签章确认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由总师办统一上报总站站长及建委分管主任签证。
签证完毕由总师办按规定实施更换登记和加、解锁工作。
五、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或《项目总监更换审批表》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重新提交,未提交相关资料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表彰08年重大社会活动及各类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表彰08年重大社会活动及各类迎检工作中表现优异企业及项目部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杭建监总[2008]75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布日期】2008.11.11【实施日期】2008.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表彰08年重大社会活动及各类迎检工作中表现优异企业及项目部的通知(杭建监总[2008]75号)各有关单位:2008年以来,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参与和迎接了多次重大社会活动和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在杭各建设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在历次重大社会活动和各类迎检工作中表现出顾全大局、同心协力、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的精神风貌和较高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鼓励先进、以点带面,提高施工企业创建迎检积极性,经总站研究决定,现对在本年度重大社会活动及各类迎检工作中表现优异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施工企业及项目部予以通报表彰(表彰名单附后),以资鼓励。
望受到表彰的相关企业及项目部戒骄戒躁,继续做好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实施长效管理,起到表率作用。
各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应以上述企业及项目部为榜样,努力实现企业管理制度化、现场管理标准化、清洁工地常态化的管理目标,为提高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一:建设工程应急维稳工作突出贡献企业及项目部名单附件二:建设部质量安全督查迎检工作表现突出企业及项目部名单附件三:全国文明卫生城市检查表现优异企业及项目部名单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一:建设工程应急维稳工作突出贡献企业及项目部名单一.建设工程应急工作突出贡献企业名单: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建设工程应急工作突出贡献企业项目部名单: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新绿园工程项目部附件二:建设部质量安全督查迎检工作表现突出企业及项目部名单。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在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在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8.11.16•【字号】杭建监总[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11.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在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杭建监总[2008]77号)各有关单位: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施工段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为进一步加强杭城在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省市领导的重要指示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市总站迅速行动,于11月16日立即开展对全市在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时间及范围:11月16日~12月16日,对市总站监督范围的在建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
二、专项检查重点:本次专项检查以地铁、桥梁、隧道、学校及周边等建设工程为重点,对深基坑施工、基坑支护、区间隧道施工、主体结构施工、承重支模架、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围墙临设及第三方监测等方面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重点的检查。
三、检查要求:1、杭州在建地铁工程一律按照省市领导的指示,暂停施工全面整改。
全面整改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牵头,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参加,对工程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查找质量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不发生类似事故。
排查及整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各方责任主体的负责人签字确认报总站相应监督科室。
2、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立即对所属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及隐患整改情况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于11月21日前报市总站相应监督科室。
3、各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应在排查事故隐患的同时,对在建工程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落实了应急救援的队伍、人员、物资;是否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了应急救援演练;是否做到各个环节定人定岗定责等情况进行重点的检查。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工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建监总[2008]7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布日期】2008.11.04【实施日期】2008.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08]73号)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工地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43)以及市建委《关于切实做好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有关要求,我站近期将组织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工地的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施工企业应认真传达《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43)精神,对企业所属的包括所有高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校内及其周边在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活动,查找隐患,落实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各企业应在自查后,填写《学校、幼儿园周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附后),并将其放入现场安全台帐中备查。
二、各施工企业在自查自纠活动中应对施工现场围墙、建筑起重机械、基坑支护、外脚手架、通道及防护棚等施工部位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重点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完善相应的专项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同时,各企业及其项目部应将对周边学校的安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对现场管理人员及全体务工人员开展一次专项的安全教育。
三、各监理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43)精神,汇同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开展专项检查,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烟道

关于对住宅排气道制品进行专项检查整治的通知杭建监总〔2013〕43号各区、县(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全市住宅工程厨房、卫生间使用聚合物水泥排气道制品的质量监管,防止劣质排气道流入建筑施工现场,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聚合物水泥排气道制品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并提出以下要求:一、根据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排气道》(JC/T854-2008)并结合浙江省建筑标准图集等相关规定,排气道的原材料和制作质量应符合《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194-2006的规定,宜采用整体模具一次性机制成型。
二、进入施工现场的聚合物水泥排气道制品,必须提供产品有效期内的以下资料:(1)产品合格证;(2)生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产品型式检验报告;(4)耐火检验报告(有耐火要求的);施工、监理单位在材料进场时必须严格审查以上资料,缺少任意一项不予进场。
三、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排气道制品按以下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形成验收记录表(样表附后)。
1、进场检验数量:同一型号的排气道制品进场后每1000件为一检验批次,检验随机抽取一组(3件)进行外观检查和钻孔检查,每件样品应在相邻两面中心轴线各钻3孔检测壁厚。
总数不足一批次的,按一批次抽检。
2、检验内容和质量要求:(1)外观质量:排气道制品的内外表面应平整,不得有凹凸不平、裂缝,每侧壁面麻面、蜂窝不得超过2处,且每处面积不得超过0.005m2,内壁交界处宜制成圆角或倒角;端面应平整无飞边,且与管体外壁面相垂直。
(2)壁厚检测:任选管道一端,用游标卡尺测量壁厚,在四个边的中间部位各测量一个厚度值,取四个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检验结果(精确到0.1mm)(3)钻孔检查:排气道制品的壁厚不应小于13mm(三件样品中任一检验孔壁厚小于13mm,应再随机抽取3件进行钻孔检验,三件中任一检验孔小于13mm即视为该批次不合格)。
(杭建监总[2012]13号)关于加强组合式塔机基础制作、安装和使用的若干要求
![(杭建监总[2012]13号)关于加强组合式塔机基础制作、安装和使用的若干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60eebf1d964bcf84b9d57bad.png)
关于加强组合式塔机基础制作、安装和使用的若干要求杭建监总[2012]13号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高层建筑、深基础工程的增多,建筑施工现场越来越多地采用组合式塔机基础。
针对组合式基础在制作、安装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住建部《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特提出以下若干要求:一、根据市质安监总站[2010]33号文规定,塔机采用组合式基础其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应遵守方案论证在前、基础施工在后的原则。
二、组合式基础应由基桩→格构式钢柱或钢管柱→型钢平台或混凝土承台组成。
三、格构式钢柱、型钢平台等构件设计、计算、制作,应由塔机生产厂家承担(或委托生产厂家进行)或由具有钢结构设计制造资质的单位承担。
格构式钢柱的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其中缀件的构造应符合《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
四、格构式钢柱应在室内加工场制作,焊接人员应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格构式钢柱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450mm×450mm,分肢采用等边角钢,格构式钢柱高度在5m以内,不宜小于L120mm×120mm;高度5m至10m,不宜小于L140mm×140mm;高度10m以上,不宜小于L160mm×160mm。
五、选用灌注桩→格构式钢柱→混凝土承台的形式:1、混凝土承台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第5.2节、第6.2节和《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
2、基桩应采用不小于Φ800混凝土灌注桩。
3、灌注桩在格构式钢柱插入部位的箍筋应加密,间距不应大于100mm。
4、格构式钢柱上端伸入承台的锚固长度,应满足抗拔要求,在临近承台底面处焊接承托角钢,下端伸入灌注桩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5m,且应与灌注桩的纵筋焊接。
六、格构式钢柱与钢筋笼搭接后,应使用汽车吊等起重设备将其插入桩孔内,并与基桩轴线重合;为保证四根格构式钢柱四个立面的平面度,应有必要的工装设备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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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监总[2010]3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下意见: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备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证和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等必须加盖公章确认。
5、外地进杭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到杭州市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委托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办理进杭登记手续。
6、生产厂家为用户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7、安装单位应加强安装资质证书管理,严禁出借资质证书。
承接起重机械装拆业务出示的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应防伪标志。
三、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1、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有两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
2、两台(含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同时施工作业时,应安装防碰撞工作空间限制器,有效限机的回转、变幅和整机运行区域,以防止塔机间结构、起升绳或吊重发生相互碰撞。
3、塔机应安装显示记录装置。
其主要工作参数至少包含当前工作幅度、起重量、起重力矩和风速仪。
4、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附着杆安装应按说明书的要求两端长度可调轴连接。
5、塔机选址应当以起重臂不覆盖到围墙外道路、社区、学校、幼儿园、商业区等区域上空为宜。
对施工场地狭处于市区的施工现场应当选用上回转、大力矩新型动臂式塔机。
6、塔机使用中,禁止将吊重物越过施工现场的门卫室、民工宿舍、食堂、办公楼及作业人员上方。
7、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塔机基础专项方案(包括钢格构柱设计、计算、制作与施工)和设置在深基坑旁的塔机基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8、施工升降机应安装超载限制器。
SC型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若为外置式传动,无超载限制器不得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需要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租赁)单位应、安拆单位、使用单位及工程参建各方各负,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共同对其实施动态管理。
望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本意见关管理要求,确保现场施工安全。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一○年五月十日杭建监总[2011]5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防止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或吊笼坠落等引起的施工安全事故,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在原杭建监总〔2010〕33号文的基础上,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及使用登记管理工作,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市总站将在8月1日后,设立专门窗口和人员集中受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除告知等备案资料,具体办事程序可至市总站外网通知公告栏内()查看《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1、出租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对使用中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
使用单位应同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修合同。
2、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3、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经安全评估符合使用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塔帽、驾驶室和基础节及以上三节标准节上进行黄黑警告标识;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对重上涂上黄黑警告标识;评估合格的最长有效使用期限,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规定执行。
三、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起重机械的管理,使用单位(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员。
专(兼)职机械管理员应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C证)。
2、外地进杭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除按规定需办理进杭手续外,尚应到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部门办理安装资格登记手续(杭州市区除萧山、余杭外,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具体负责产权备案登记工作),未进行资格登记的不得从事起重机械安拆作业。
3、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包括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顶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突发性故障的应对措施;安全装置的调试等。
安装完毕应填写《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或《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
(表格参照相应规范执行,下同)4、建筑起重机械拆卸作业,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重新编制或补充原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不能按照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正常拆卸的塔机以及塔机倒塌事故发生后的拆卸,其专项拆卸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作业以及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作业时,安装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到场监管,并按下列要求配备足额的作业人员: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4人。
2)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以及使用阶段顶升加节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租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派相关人员到现场旁站监督:1)检查安装单位到岗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人员配备是否同告知表中的内容相符合,人员与上岗证是否一致。
2)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3)落实拆装区域的地面安全防护与警戒工作。
7、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阶段进行顶升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应符合下例规定:1)安装单位应向该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实时告知,并如实填写《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实时告知表》。
2)顶升加节作业,应由原安装单位的装拆人员进行,不得随意更换安装单位。
3)顶升加节前,由安装单位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履行签字。
并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实施顶升加节作业。
4)顶升加节完毕后,应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验收表》。
8、进入施工现场的装拆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9、当遇意外情况不能继续安装或拆卸作业时,应使已安装的部件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固,经确认处于安全状态后方可停止作业。
作业人员下班离岗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10、自2011年7月1日起,工地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都必须配备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所配备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须满足《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规定》的要求,并与原塔式起重机出厂随机的安全装置呈两套独立安全保障系统。
无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禁止使用。
四、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1、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2、安装单位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或《施工升降机每月检查表》;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3、建筑起重机械停用6个月以上的,复工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或《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
4、当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的,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年检。
5、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等设备使用周期超过二年的,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年检。
6、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塔式起重机应停止作业。
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电器线路设置、敷设和使用等相关安全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8、施工升降机在使用期间,其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制动器应按规定定期做坠落、超重试验,试验结果应书面记录,留存现场备查。
9、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应具有重量限制器;与曳引机构一体化的防坠安全器应具备防坠功能,应由设备供应商负责将防坠安全器送回原厂维护保养和重新标定检测。
10、当起重机械附着水平距离、间距等不能满足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设计计算、绘制施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