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遗产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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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遗产保护体系发展历程

虽然法国对重要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9世纪,第一部关于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律制定于1887年,但主要的发展还是在过去的一个世纪,并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逐渐发展到对一个城市或自然区域的保护为中心。

①20世纪前

作为一个拥有丰富历史遗产的国家,法国对历史遗产保护的意识由来已久。1793年建立了小奥古斯都博物馆,也就是后来的法国历史建筑博物馆,它的藏品和展览是建筑遗产教育的开端。法国向来将历史遗产看作是公共财富,而对遗产的破坏或保护不当就是损害了公众利益。法国大革命期间,为了防止历史建筑遭受破坏,法国通过一项法令,规定历史建筑的破坏者将被处以2年的监禁。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国各省纷纷建立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名录,以阻止对他们的破坏。

法国第一次重要的关于建筑遗产保护的记载是在1834年,在这一年成立了一个关于历史建筑的研究机构,1837年,这一研究机构向法国历史上第一个历史建筑委员会递交了一份历史建筑的名单,并在1840年公开出版。这是法国历史上第一份受到保护和国家财政资助的历史建筑名录,收录了567幢历史建筑,其中主要是中世纪建筑。这一行动对之后的法国遗产保护体系的形成影响深远,它的建立名录和国家资助的方法一直沿用至今。

法国第一部真正的关于历史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颁布于1887年,这项法律是历史建筑委员会历经17年的研究而完成的。在这项法律中,已经提出了历史建筑的周边环境对建筑本身的影响,认若吧历史建筑比作珠宝,那么它周围的环境就像是首饰盒,两者应该匹配。

②20世纪初期

20世纪初期在法国的遗产保护体系的发展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完整的保护制度开始形成。

1905年发生了国家和教会的分离,所有的宗教建筑都被收归国有而成为“公共”建筑。从此教堂不再是神圣的宗教场所,它们还是属于公众的历史建筑。

1913年,法国颁布了《历史建筑保护法》,法国的建筑遗产保护开始使用“列级”的制度,标志着19世纪遗产保护演化的结束和一个新时代的开始。法国在遗产保护上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制度,历史建筑名录完全由中央政府按“公共”价值的标准制定,并不分国家和地方等级,所有历史建筑都在一个等级上,这种制度避免不同等级的建筑遗产在保护方法和力度上产生不必要的冲突。

1930年,法国通过《景观地保护法》,将自然景观地以及其中的历史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按照历史建筑的方法,进行列级登录。这项法律也是对整个环境,而不是单体建筑保护的开始。

1943年,对1913年的《历史建筑保护法》进行了一次修改,提出“历史建筑周边地区”的概念。这项法律的实施使法国每一个登录的历史建筑周围都由了一个500米半径的圈,它标志着对建筑遗产的保护正从单个建筑扩展到周围环境,但这个范围的划定过于机械,被人们批评为“愚蠢的圆圈”。正因为它的缺陷,后来才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的制度。

③马尔罗法

法国现代正真将建筑遗产与城市发展结合起来的立法起始于1962年的《马尔罗法》。

《马尔罗法》由两个最为重要的特点。首先,它强调城市建成环境是否值得保护,与它的质量没有绝对关系。其次,保护区中的新建设是否可以实行,从此以后完全由建筑及其他城市要素的不同保护标准而决定,公共和私人业主都要受到这一约束。

④20世纪60-70年代

法国在1975年的国家五年计划中提出“未来的城市发展应以一种谦虚的方式进行,与建成环境更好的结合,对居民和他们的生活愿望更加尊重;在城市地区鼓励建筑的修复和利用,而不是拆除和新建。”

1976年对《城市规划法典》进行了修改,允许以建筑设计方案有损于建成环境为由,否定建设许可申请。同时,确立了环境保护区制度,主要用于保护乡村和自然风景,包括其中的建筑。另一项重要的举措是建立了“拆除许可证”制度,在被保护的城市地区和环境敏感地区,今后除了新的建设需求要申请建设许可证外,对原有建筑的拆除也需要申请拆除许可证。

法国现行遗产保护体系的构成

法国的遗产保护体系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法国将各类列入国家名录的遗产作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其中包括自然的、城市的、人文的等各种门类。具体而言,这一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内容主要包括历史建筑、景观地、保护区,以及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为了保证公众利益不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对于这部份遗产,其管理的权限属于国家。

①历史建筑

1913年颁布了20世纪第一个重要的遗产保护法律——《历史建筑保护法》,这一法律的核心是“列级的历史建筑”以及“列入补充名单的历史建筑”。这一法律奠定了当代法国遗产保护实践的基础,被一直沿用至今。与1913年的保护法相配套,在国家文化部设有一个国家文化部设有一个“历史建筑委员会”,负责管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至2000年,全法国共有列级和列入补充名单的历史建筑39000幢。

②景观地

1930年5月颁布的《景观地(Sites)保护法》,可以说是在保护区法律产生之前对一个自然的或城市的地区进行保护的手段,也是第一个部仅仅将单幢的建筑作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对“美学的、历史的、风景的或留下传说的”、“留下人类杰出痕迹”的地方进行保留和保护。景观地也有列级和列入补充名单两类,主要应用于对自然景观地和遗产地的保护。同1913年的《历史建筑保护法》类似,在国家部门设立了一个“景观地高级委员会”,负责管理对景观地的保护工作。目前,法国全国共有2700个列级的Sites,占国土面积的1. 5%,还有5100个列入补充清单的Sites。

③历史建筑的周边地区

在1943年,对1913年的《历史建筑保护法》进行了一次重要的修改和增补,将所有列级或列入补充名单的历史建筑周围500米半径之内的范围划为历史建筑的周边地区,对其中的建设活动进行调控以保证历史建筑周围的环境与之协调。这个地区本身的建筑特征和历史价值可能微不足道,它是作为历史建筑的周边地区而受到保护的。这一法律的最重要影响在于,在历史环境中的新建筑必须考虑它们周围的环境。在法国文化部,有一个“历史建筑周边地区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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