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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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抵押借款合同6篇

夫妻共同房产抵押借款合同6篇

夫妻共同房产抵押借款合同6篇篇1甲方(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_ 职业: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配偶):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_ 职业: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抵押权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购房需要向丙方借款,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产权,为保证借款的履行,双方愿意将共同房产进行抵押,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内容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

二、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______%计算利息。

四、还款方式及期限: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本息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还款日期自借款之日起计算。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请按实际填写):第二条抵押物条款一、抵押物名称及数量:(请详细描述房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地址、面积、产权证号等)。

二、抵押物评估价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三、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房屋抵押夫妻协议书

房屋抵押夫妻协议书

房屋抵押夫妻协议书一、协议背景为了满足双方在购房以及财务安全方面的需求,本着自愿平等、公平正义的原则,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特订立本《房屋抵押夫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二、协议内容1. 房屋抵押方案双方按照以下方案操作房屋抵押:•夫方名下房屋A作为抵押物,供贷方(XXXX银行)核定抵押;•夫方名下房屋B不参与抵押;•妻方承诺将全力支持夫方按时还款,并保证夫方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

2. 抵押借款及还款双方按照以下约定借款及还款事宜:•抵押借款总额为X万元,利率为X%;•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还款期限为X年。

3. 借款用途借款将用于以下目的:•购买房屋A;•支付相关购房费用(如税费、中介费等)。

4. 抵押物保障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夫方将承担维护房屋抵押物的责任,确保其完好无损;•妻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处分房屋A。

5. 违约责任双方同意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方未按时还款,将承担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夫方无正当理由转让、处分房屋A,将赔偿妻方抵押物价值的X%。

6. 协议生效与解除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还清借款后自动解除。

7.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三、协议签署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夫方): ______________乙方(妻方): 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一、概述房地产抵押是指将房地产作为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提供给贷款人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期限进行还款。

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起着重要的指导和保护作用。

二、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规定了担保的范围、形式、设立与效力、保全与追偿、清偿顺序等方面的内容。

在房地产抵押中,负有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都受到该法的约束。

例如,担保范围的确定就是根据该法来规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为房地产拥有者和使用者规定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房地产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担保物品的选择和担保物的优先权等方面都受到该法的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和解除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

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抵押物的选择和评估等方面,都受到该法的规范。

4.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制度,并对房地产交易中的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需要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登记申请、登记内容、登记机关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是必要的环节,借款人和贷款人需要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三、房地产抵押的法律意义与保护房地产抵押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了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产生争议。

双方都能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保护利益:抵押物作为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担保,可以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减少贷款风险。

房屋婚内财产协议范本6篇

房屋婚内财产协议范本6篇

房屋婚内财产协议范本6篇篇1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基于婚姻关系的建立,为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房屋财产的权利与责任,经双方自愿、平等、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财产的权属及处置方式,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信息本协议涉及的房屋信息如下:1. 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房屋权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其他相关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财产权属1. 房屋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2. 双方确认,房屋产权登记在甲方名下,但乙方亦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

四、财产处置1.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房屋的处置(如出售、赠与、抵押等)必须经双方共同同意。

2.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房屋,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财产管理1. 双方共同管理房屋,包括房屋的维护、修缮、租赁等。

2. 双方共同承担房屋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税费、物业管理费等。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协议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七、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协议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篇一: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作者:李亚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lawyeryajie邮箱号@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最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五节。

但当时的立法非常简单笼统,并没有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第一款开始涉及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问题(《担保法解释》的用词是“特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XX]15号,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又对《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吸收了《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增加了其他几种债权确定的情况,形成了现在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制度。

但因为《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没有吸收《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的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本文将对如何理解《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关系,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一争议进行探讨。

一、现有的关于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1、《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2、《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夫妻共有房产抵押单签的四种流程和注意事项

夫妻共有房产抵押单签的四种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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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的抵押是否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能有效

共有房产的抵押是否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能有效

共有房产的抵押是否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能有效共有房产的抵押是否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能有效?未经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是否有效甲与乙原系夫妻,二人在某市经济开发区共计a、b两套房屋,均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备案。

根据房产证记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均为甲,共计人为乙。

2021年3月6日,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协议再婚,并就子女扶养及财产处置展开了签订合同,其中a房屋由甲定居,b房屋由乙定居,但两套房屋仍为双方共计财产,其产权二人各享一半。

2021年7月12日,甲假造了再婚协议一份,内容为a房屋归甲所有,b房屋归乙所有。

甲ych假造的协议与离婚证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更改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为其颁授了崭新房产证,列明a房屋为甲个人所有。

后甲ych房产证至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以a房屋并作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

乙获知后判令法院,主张a房屋为其未经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是否有效甲与乙原系夫妻,二人在某市经济开发区共计a、b两套房屋,均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备案。

根据房产证记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均为甲,共计人为乙。

2021年3月6日,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协议再婚,并就子女扶养及财产处置展开了签订合同,其中a房屋由甲定居,b房屋由乙定居,但两套房屋仍为双方共计财产,其产权二人各享一半。

2021年7月12日,甲假造了再婚协议一份,内容为a房屋归甲所有,b房屋归乙所有。

甲ych假造的协议与离婚证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更改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为其颁授了崭新房产证,列明a房屋为甲个人所有。

后甲ych房产证至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以a房屋并作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

乙获知后判令法院,主张a房屋为其与甲的共计财产,甲以该房屋抵押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命令法院裁决证实甲与银行的房产抵押违宪。

关于本案房产抵押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抵押有效。

因为甲以a房屋抵押借款时,该房屋登记为甲所有,为甲的个人财产,甲有权将上述房屋抵押;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抵押无效。

婚内债务归属协议6篇

婚内债务归属协议6篇

婚内债务归属协议6篇篇1婚内债务归属协议一、甲、乙双方同意:夫妻双方所欠的债务应根据以下规定分别归属。

二、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对外借贷或者为了共同利益签署债务协议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偿还或承担部分债务。

2、夫妻因婚姻关系所致的其他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不得单方抗拒。

三、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单方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当由个人承担,不得要求对方协助还款。

2、夫妻分居、离婚后,没有共同财产而产生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各自独立承担,不得向对方追索。

四、夫妻共同债务归属解释1、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债权主体在提起债权诉讼时所提交的证据为准,不能单方主观认定。

2、夫妻共同债务无法确定属于哪一方时,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3、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因一方受到诈骗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

五、夫妻个人债务归属解释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借款属于个人行为,应当由该方个人承担债务,对方不必协助还款。

2、夫妻离婚后,一方蓄意逃避债务,或将个人债务转移至对方名下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夫妻离婚后,一方因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离婚协议内容,不得要求对方协助还款。

六、婚内债务归属过程1、对于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及时协商解决,以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2、如无法协商一致,建议向律师或者公证处寻求帮助,以确保债务归属关系的清晰明确。

3、婚内债务归属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保留备份,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七、生效和效力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对于婚内债务归属不明确等情况,本协议具有排除其他婚内债务归属协议的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八、变更和终止1、在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归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最迟不能迟于变更发生当日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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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的有效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第58页-第60页),转自:法客帝国夫妻将共同财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一方擅自将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在符合善意取得等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以其不知情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当然,债权人欲根据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主张抵押权,亦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如需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等。

这个案例就是此类之典型。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共同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履行了给付款项的义务,并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另一方主张撤销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检索案号】一审:(2012) 津和民三初字第1069号二审:(2013) 津一中民二终字第0069号【案情】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

2009年5 月8日,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用于购买华亭佳园房产,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借款金额为56 万元。

合同中写明抵押房产共有人为王某,李某及王某均在合同中签字。

此后,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的欠款全部还清。

2011 年9月26日,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提交了婚姻状况声明,签字确认如下内容:“截至本声明签署之日,本人的婚姻状况为无配偶。

”借款金额为92 万元。

李某再次以华亭佳园房产作为抵押财产,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王某未在该合同中签字。

民生银行当庭提交了李某办理贷款时证明自己无配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其中李某的户口页复印件中登记的婚姻状况为“离异”,户口登记日期为2007 年4 月15 日。

离婚证复印件中离婚登记的日期为2007年3月15日。

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日期为2007年3月15 日。

李某当庭否认上述材料为其提供给被告民生银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经法庭调查确认,王某与李某于1994 年4 月13 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 年3 月12 日在江苏省兴化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二人均确认:华亭佳园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产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后各自拥有50%的所有权。

产权证书中权利人登记为李某,未注明有共有人。

2012 年8 月,王某以对2011 年办理的贷款及抵押事实并不知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1. 判令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无效;2. 判令二被告撤销作为合同担保的房产在房管部门的抵押登记;3. 判令二被告为原告办理在该担保房产产权登记上增加原告为共有人的手续。

【审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王某提出的2009 年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作为共有人进行了签字的事实,不足以证实民生银行与李某在2011 年签订合同时明知抵押房屋存在共有人的情况。

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实二被告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二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签订借款合同及对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都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对共同财产的重要处分行为,对此夫妻双方应在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方能有效行使。

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但在本案中,民生银行在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时,审核了房屋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已尽到足够的审查注意义务,其为善意,并有偿取得抵押权,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应予保护,抵押合同应当确认有效。

因此,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王某的损害,应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李某承担责任。

2012年11月14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于2013 年6 月14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形,但并没有规制本案中涉及的房屋抵押的情形。

而且,该条款中也没有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予以明确。

本案中,李某利用虚假的离婚证明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对于此种情况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亦存在争议,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如何在保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中寻求平衡点,是本案引申出的民法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

该问题关涉无权处分的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区分原则等民法制度及理论,非常值得研究。

一、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本案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确认合同无效,撤销抵押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

基于上述规定,李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系无权处分行为,又没有经过原告的追认,双方亦不存在特别约定,应确认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撤销抵押。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但银行因善意取得而获得的抵押权不应当被撤销。

被告李某基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而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银行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其取得的抵押权为物权,权利位阶高于合同产生的债权,不应当因确认合同无效而被撤销。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抵押权不应当被撤销。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将在后文中详细阐述。

二、认定合同有效的原因结合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本案的情况应认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有效,理由如下:(一)根据物权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区分原则。

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实际履行。

抵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即便李某设定抵押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亦不影响引起物权变动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时,亦从物权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区分的角度,确认了无权处分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相对人基于善意产生对无权处分人有权签订合同的误认。

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李某一人,李某提供了虚假的婚姻状况声明、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等证明。

银行在无法辨认出上述证件真伪的情况下,通过表面证据的审查,有理由相信被告李某具有处分房屋的权利,可以确认民生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出于善意。

(三)根据物权登记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其登记作为对外公示的要件。

因此,民生银行作为善意信赖公示登记的合同相对方,根据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权利人姓名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

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公示制度对房屋所有权人和交易相对人实现双重保护的应有之义。

(四)根据保护交易的原则。

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已经签订并且实际履行了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利于鼓励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

学界通说认为,无权处分制度的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是: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保护交易相对人的权益。

[注1: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7版;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4 页。

]如果确认合同无效,无视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所产生的期待,使当事人就签订合同所做的一切努力皆归于消灭,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违背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宗旨,因此,已为学者们所广泛否定。

[注2: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五)根据过错承担和救济途径平衡原则。

在本案中,如果将审查离婚证等材料真伪的义务强加给银行,明显不公,也不利于交易的便捷。

而作为夫妻一方的原告,在明知房屋经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下,仍然同意将共同所有的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可以推定其已经授权李某代为处理共有房屋相关事务,李某对房屋的处分应被视为夫妻家事代理权的组成部分。

因此,相比较而言,民生银行并无过错。

从救济途径来看,本案中,房屋贷款已经发放给李某,该笔款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在与李某离婚后,可以就该笔款项向李某追偿。

而对于银行来说,如果失去抵押权,在李某不予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则债权失去了保障,银行即使获得了向李某要求赔偿的权利,也与要求偿还贷款的债权相竞合。

综上,应当确认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有效。

三、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注3:王胜明主编:《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 版,第230 页。

]我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因此,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本案中,首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民生银行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被告李某系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而民生银行提供了其认定李某有处分权的依据,因此,应当认定民生银取得抵押权是出于善意的。

其次,民生银行已经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应视为交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且价格合理。

再次,民生银行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履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产生了公信效力。

综上,本案的情形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应当认定银行已取得房屋的抵押权,对原告要求撤销抵押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作者:于筱江;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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