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梧州市乐善助学促进会章程
奖学助学理事会章程

奖学助学理事会章程(草案)总则村奖学助学理事会是经桂东县教育基金会批准、桥头乡人民政府同意,开展公益事业活动而设立的。
是***民感恩社会、回报家乡、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弱势群体坚强的后备保障组织,是殷殷学子圆梦的后盾力量,是我村团结一致、互帮互助的象征,是我村民良好素质、道德修养的体现。
***奖学助学理事会纳入县教育基会金监督管理。
第一章会员第一条凡是***民、社会各界人士、不分性别、职业、教育程度,承认理事会章程,都可以加入为会员。
第二条加入理事会,须由本人自愿,经基金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对理事会产生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理事会组织向有关会员如实反映。
(二)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理事会给予保护。
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会员任务。
(二)遵守理事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第五条对不执行理事会决议、违反理事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理事会有统一固定的账号,资金收入的收据和支出凭证。
(三)奖学和助学的奖励资金必须按照理事会组织成员开会通过的【方案】发放。
奖学助学资金的所有开支,会长、副会长、会计、出纳等相关人员必须参照【行政财经制度】,各负其责严格把关。
第七条奖学助学奖励方案:一:优秀学生奖A、小学阶段:1、小学1—6年级学年度中获得“三好学生”(学习标兵)的学生奖励50元/人。
2、小学毕业考取县级以上(公办)重点中学的奖励500元/人。
B、初中阶段:1、初中1—3年级学年度中获得“三好学生”(学习标兵)的学生奖励100元/人。
2、初中毕业考取县级以上(公办)重点高中AA班500元/人,A班300元/人,考取县级以重点高中(公办)的学生奖励200元/人(限现户籍在***)。
3、初中毕业考取免费师范学校的奖励1000元/人。
广西善学会章程最新

广西善学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广西善学会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广西善学会隶属于广西久善今心国际教育集团,是专业从事慈善公益捐赠,古今中外传统慈善文化研究,善商实践应用为一体的民间社会组织,是由各界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文化实践类,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善学会以善行天下为原则,以善学研究为依托,以慈善公益事业为实践,积极开展善念善行传播、慈善公益产业的推广等善学应用工作。
善学会将借鉴古今中外悠久的传统文化,结合当下国家慈善事业政策,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和谐幸福家园而作出积极努力。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宣传部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民政厅。
本协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协会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万达广场西(1) 27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团结民间慈善力量,建设新时代幸福型养老机构,解决国家日益严峻的社会养老问题(二)团结民间慈善力量,解决环境保护问题。
(三)团结民间慈善力量,对眼疾,身残等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思想物质关爱,帮助其走出困境,重新看到生命的新希望。
(四)协助协会会员大量兴办民间社会企业,让企业公益和商业同步促进发展,相得益彰,良性循环。
(五)协助政府在慈善文化推广、培养人民良知善念,促进人才素质提升等文化教育事业做好研究以及推广工作;(六)重视发现和培养传统文化传播教育人才。
培养社会需要的传统文化教育工作者,为我省传统文化宣传推广提供人才保障。
(七)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古今中外善学文化进行深入研究和产业开发,协助兴办各类社会企业;整理编辑出版文化典籍,有关图书文献,制作音像制品,影视作品,培训课程,出版发行会刊等。
研究会要成为聚集广西各大院校,民间学术机构,民间企业团体,慈善团体的弘扬善念,善学的社会组织。
(八)为会员提供科研课题、学术方向、咨询信息和业内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讲座、讲演、专题研讨,普及现今中外善学文化科研成果。
乐捐管理制度内容

乐捐管理制度内容第一条章程目的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激发社会爱心和公益意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任何组织或个人向慈善、公益事业捐赠的各类款物。
第三条基本原则乐捐行为应遵循真实、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依据乐捐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并遵从各级慈善组织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管理主体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参与乐捐,扶贫方面各级政府和慈善组织积极投入,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与乐捐行为。
第六条管理原则凡对公益事业的乐捐行为,应遵循自愿原则,真实有效,不得采用强制捐款或哄抬价格的手段,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和过度营销手段吸引乐捐。
第七条管理内容乐捐管理内容包括乐捐主体、乐捐对象、乐捐方式、乐捐用途和乐捐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乐捐主体第八条国家主体国家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公益事业给予支持,在税收、政策、法规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各级政府和机关单位积极投入扶贫乐捐。
第九条企业主体企业依法经营,以社会责任为前提,为乐捐提供合法渠道,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企业和社会双赢。
第十条个人主体广大市民可自愿为乐捐提供款物,做公益事业的推动者。
第三章乐捐对象第十一条公益机构公益机构包括各级慈善组织、公益基金会等,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年度活动计划等。
第十二条成立项目为开展特定的公益活动,乐捐特定的人和团体。
第四章乐捐方式第十三条现金捐赠以银行转账、支票、现金等方式进行现金乐捐。
第十四条物品捐赠以物品形式进行乐捐。
第十五条其他其他方式乐捐。
第五章乐捐用途第十六条专款专用乐捐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资金监管乐捐单位应当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封闭性管理,确保乐捐资金的监管。
第十八条用途报告乐捐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乐捐款物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乐捐监督第十九条公开透明乐捐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乐捐款物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当对乐捐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如有以欺骗、强迫、暴力等手段进行不良乐捐行为,要给予制止,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匡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社会教育水平,特设立本助学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名称为“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扶助贫困学生,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的工作范围包括:资助贫困学生的学费、书籍费、生活费等,开展助学活动,组织教育培训,开展教育研究等。
第五条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捐赠、赞助、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基金会的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
第二章理事会第七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第八条理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理事组成,董事长由基金会发起人担任,副董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批准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理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等。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味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决议以过半数成员的允许为有效。
第三章监事会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工作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监事会的职责包括:审查和监督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评估基金会的工作效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基金会的遵守法律法规等。
第十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味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决议以过半数成员的允许为有效。
第四章秘书处第十五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运营机构,负责基金会的具体工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秘书处设立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第十七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组织和协调基金会的各项工作,管理基金会的资金和资源,撰写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基金会的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爱心助学协会的规章制度

爱心助学协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协助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们成立了爱心助学协会,遵循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二条爱心助学协会为全体成员自由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关爱困难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协会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部长和会员。
第四条会长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协会工作,代表协会进行外事活动。
第五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六条秘书长负责协会文书、档案、协会章程的保存和管理。
第七条财务长负责协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部长负责指导协会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会员应遵守章程,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协会设立教育帮扶部、经济资助部、心理辅导部、外联部、宣传部、志愿者部。
第十一条教育帮扶部主要负责指导协会成员开展家访、辅导等教育帮扶工作。
第十二条经济资助部主要负责募捐、发放奖学金、助学金等经济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心理辅导部主要负责为困难学生提供心理辅导服务。
第十四条外联部主要负责协会与外界的联系、合作,拓展爱心助学协会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宣传部主要负责宣传推广爱心助学协会的工作,增加社会公众对协会工作的认可。
第十六条志愿者部主要负责组织招募志愿者,培训志愿者,安排志愿者参与各项公益活动。
第四章权利义务第十七条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会员有公平公正参与协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有向协会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条会员有义务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完成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遵循会员行为准则。
第五章会费第二十二条会员年度会费为100元,用于协会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会员应定期缴纳会费,欠交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会员权利。
第六章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部长由协会主要负责人提名,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爱心帮扶协会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爱心帮扶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热心公益、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志愿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关爱弱势群体,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的活动范围:在本协会登记机关的管辖区域内,开展关爱老人、儿童、残疾人、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的公益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本协会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七)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
乐捐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乐捐活动,保障乐捐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乐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爱心捐赠、慈善义卖、公益募捐等。
第三条开展乐捐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捐赠款项和物资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乐捐活动领导小组,负责乐捐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乐捐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六条乐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制定乐捐活动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二)负责乐捐活动的宣传、动员和报名工作;(三)负责接受捐赠款项和物资的登记、管理和发放;(四)负责对捐赠款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五)负责对乐捐活动的总结和评估。
第七条参与乐捐活动的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二)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三章捐赠款项和物资的管理第八条捐赠款项和物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侵占或私分;(二)公开透明,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合理使用,确保捐赠款项和物资的效益最大化。
第九条捐赠款项和物资的接收:(一)捐赠者可通过现金、支票、汇款等方式捐赠款项;(二)捐赠物资应具备合法性、安全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捐赠款项和物资的登记:(一)捐赠款项和物资接收后,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捐赠登记表;(二)捐赠登记表应包括捐赠者信息、捐赠款项和物资明细、接收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捐赠款项和物资的使用:(一)根据捐赠款项和物资的性质、用途,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二)严格按照使用计划执行,确保捐赠款项和物资的合理使用;(三)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记录,以便追踪和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二条乐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乐捐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培训学校乐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乐捐活动的管理,规范乐捐行为,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参与乐捐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乐捐活动以自愿为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为我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制度旨在确保乐捐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乐捐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乐捐管理委员会,负责乐捐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乐捐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1. 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2. 副主任:由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3. 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乐捐管理委员会职责:1. 制定乐捐活动计划;2. 审核乐捐项目;3. 监督乐捐资金的使用;4. 定期向学校董事会报告乐捐工作情况;5. 处理乐捐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乐捐项目及资金管理第八条乐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 教学设施改善;2.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3. 教职工福利;4. 校园文化建设;5. 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乐捐资金的管理:1. 所有乐捐资金必须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2. 乐捐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3. 乐捐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学期向全校师生公布一次。
第十条乐捐资金的使用流程:1. 提出乐捐项目申请;2. 乐捐管理委员会审核;3. 学校董事会批准;4. 财务部门执行;5. 乐捐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四章宣传与教育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开展乐捐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和社会各界对乐捐活动的认知和支持。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乐捐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学校设立乐捐监督小组,负责对乐捐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乐捐监督小组职责:1. 对乐捐活动进行全程监督;2. 定期检查乐捐资金的使用情况;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学校对乐捐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匡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特设立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的名称为“XX助学基金会”,英文名称为“XX Education Foundation”。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关注贫困学生的教育需求,提供资金援助和相关服务,匡助他们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促进其全面发展,助力他们实现人生梦想。
第四条基金会的工作范围涵盖全国各地,重点关注贫困地区和特殊群体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由基金会的发起人、捐赠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发起人提名,并经过理事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
第七条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和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第八条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基金会设立专业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为基金会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十条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个人捐赠、企业赞助、政府拨款、社会组织合作等。
第十一条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向社会公开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助学项目与服务第十三条基金会的助学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奖学金资助、学费减免、教育培训、学习用品提供、心理辅导等。
第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根据贫困学生的实际需求,制定具体的助学项目,并确保项目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五条基金会应当与相关学校、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合作,共同为贫困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第十六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学生档案管理系统,全面了解贫困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学业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
第五章组织宣传和社会影响第十七条基金会应当加强组织宣传,提高社会对贫困学生教育问题的关注度,促进社会各界的参预和支持。
镇教育促进会章程
镇教育促进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镇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特成立本镇教育促进会。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教育促进会,是指由本镇范围内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旨在为促进本镇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优秀人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促进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教、素质教育的原则,积极开展有益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协会宗旨和目标第四条本促进会的宗旨是:调动全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促进本镇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第五条本促进会的目标是: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促进本镇学校与社区、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师素质,增强学生的学习和实践能力,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
第三章协会会员资格和权利第六条本促进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本镇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机构等教育机构;个人会员包括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促进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三)在本促进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获得本促进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三)对本促进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本促进会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促进会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协会的组织机构第十条本促进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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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乐善助学促进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梧州市乐善助学促进会。
英文译名:Wuzhou Chariable Stipend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WCSA第二条本会是由梧州市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以离退休同志为主体热衷于慈善助学培养教育下一代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其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接受各种慈善爱心助学资金,扶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组织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和兴办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
为党委和政府造就一支富有爱心、甘于奉献、回馈社会、乐善好施的慈善人士队伍,推动全市关心下一代事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梧州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平路28)、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10号21座902。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捐赠贫困学生完成学业;(二)抚恤孤儿与单亲学生;(三)改善贫困学校的教学设施;(四)开展贫困地区支教及教师培训活动;(五)开展其他公益助学活动;(六)依照捐助者的意愿,兴办有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事业;(七)向党委和政府推荐慈善爱心助学活动的优秀会员予以表彰;(八)表彰奖励青少年中的先进人物。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具有慈善爱心奉献精神;(四)热心关心青少年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五)积极主动地为本会捐款、筹集助学资金;(六)努力为青少年公益事业竭心尽力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0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
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3年1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