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书刊印刷企业承印范围.doc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22•【文号】[94]新出技480号•【施行日期】1994.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6月22日(94)新出技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已经全国书刊印刷工作座谈会讨论,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加强书刊产品印制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书刊产品质量的突出问题,使我国书刊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有所提高,以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繁荣新闻出版事业的需要。
附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为了加强对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我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促使书刊印刷业从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书刊产品印制质量水平,现就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各地情况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狠抓质量的突出问题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各出版、印制、发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狠抓质量的突出问题。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充实质量管理人员,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读者至上”的方针,克服片面追求产值、产量的倾向,切实摆正质量、数量、效益的关系,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深入发展。
(二)运用行政管理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要指导、协调好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各单位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要及时公布经检测的书刊印制质量信息,布置和检查质量工作,分析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
承印验证制度

承印验证制度第一章总则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关于在接受承印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前,必须验证相关手续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二章承印范围一、公司严禁接单承印的1、出版物:图书、期刊、报纸、宗教内容出版物、境外的出版物,带出版社或刊号的书籍等出版物。
2、违法的:非法宗教(迷信)宣传、色情淫秽宣传、盗版出版物、包装及商标造假、伪造证卡、代开发票、含抵毁及人身攻击类印刷品、宣传赌博等非法活动、含诈骗内容等的坚决不印。
3、违规的:带人民币图案的宣传品,带领导人头像的宣传品等。
4、涉密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
5、政府机构指定印刷企业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不流通使用的票证,这些是必须由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6、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我们不接受印制和销售一切境外印刷产品。
二、需要验证手续接单印刷的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①接受委托印刷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②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③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4.03.20•【文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印刷企业,名单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印刷范围依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120万以下的印刷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企业印刷。
执行定点采购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品,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信封、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等的印刷品。
本次定点印刷入围企业根据中央单位印刷品特点分为四类:一、票据证书类;二、书刊及其他类,本类定点企业细分为两类,A类为规模较小企业,B类为大中企业;三、数码印刷类;四、信封类。
所有定点印刷企业名单已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定点印刷专栏公布。
各单位应按照所采购印刷品种类选择相应类别的承印企业。
各单位如有出版工作,前期出版事宜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配套的印刷工作应由本单位或相应出版社应根据印刷项目采购方式及程序执行(详见本文件第四条)。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本期定点印刷企业服务有效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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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1994年11月7日中办发[1994]19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的蓬勃兴起,推动了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活跃了文化产品的交流,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些市场处于发育的初始阶段,法制不够健全,管理比较薄弱,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格调不高、粗制滥造以及宣扬色情、暴力、迷信的出版物为数不少,内容有严重政治错误的出版物时有出现;不法分子团伙作案趋势突出,制黄贩黄、盗版走私屡禁不止;一些出版、发行、印刷和复制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卖书号、刊号、版号,承印制作非法出版物,有的还同犯罪分子勾结作案。
对这些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加以解决。
为保证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重要性。
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
文化市场中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影响文化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毒害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稳定,给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成损失。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认真学习党中央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方针和要求上来,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doc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检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方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托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9.09.16•【文号】•【施行日期】1989.09.1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六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同时也应看到,近几年书报刊和音像市场问题严重,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有严重政治错误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越来越多,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严重泛滥,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屡禁不绝。
这些“精神毒品”、“文化垃圾”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毒害人们灵魂,腐蚀青少年,干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已成为诱发犯罪、破坏社会安定的一大公害。
广大群众对此十分愤慨。
虽然曾几次进行整顿并取得一些效果,但问题仍然很严重。
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当务之急。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对书报刊和音像市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清理,严厉打击犯罪活动。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缔范围及查处工作凡属于下列范围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取缔: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或其它内容反动的;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封面、插图、广告及其它宣传品存在上述问题的;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对上述取缔范围内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首先封存;然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尽快定性处理。
凡属取缔范围的本地区出版单位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厅(局)负责清理,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全国查处,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备案。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定点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定点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湘财购〔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定点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17〕1号省直各单位:为规范省级单位印刷采购项目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经研究决定,对省直单位印刷采购实行定点采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围定点印刷企业的承印业务范围要求1、入围印刷企业名单、承印范围、设备状况、生产能力及有效期,经法定程序产生后,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2、出版物类印刷企业。
承接印刷项目为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各种内部书报刊、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证件、包装制品等。
3、其他类印刷企业。
承接印刷项目为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及文件、资料、图表、名片等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包装制品、其他等。
不得承接出版物印刷。
4、票据印刷类。
承接票据印刷业务。
二、定点印刷采购规定及方式要求(一)定点印刷采购规定1、驻长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本单位无印刷条件,需要到印刷企业印刷的项目,原则上应到定点印刷企业印刷。
2、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文件印刷、公文用纸印刷、资料汇编印刷项目,不需在印刷定点企业采购。
3、长沙市区以外的采购人,无法选择定点印刷企业采购的,可在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采购。
如当地财政部门没有确定定点印刷企业,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采购;3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但采购合同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4、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定点印刷企业不能承印的印刷项目或需要到定点印刷企业以外印刷的,采购人应说明理由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采购。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doc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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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书刊印刷企业承印范围的通知[失
效]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
文号:新出技[1993]1129号
发布日期:1993-9-18
执行日期:1993-9-18
生效日期:2004-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1989年底,新闻出版署颁发了《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书刊印刷定点制度已在全国正式实行。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书刊印刷定点制度和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制度,对形成书报刊印刷基本队伍和分层次印刷及管理体系,加强和完善书报刊的印刷管理,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印刷企业的骨干作用,繁荣出版印刷事业,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对行起来还有一定难度。
为了适应新的情况,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书报刊印刷经营机制及管理体制,有必要调整和扩大书刊印刷企业承印书刊的范围,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督促书报刊印刷企业遵纪守法,坚持合法经营,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特作如下规定:
一、扩大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承印范围。
今后,除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外,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亦可承印全国范围的出版物。
二、适当调整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承印范围。
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可承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正式出版物,其中确有生产能力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还可承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类书刊。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控制。
三、对进、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出版物,仍实行“双向”管理。
除需委印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批准件外,还需承印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准印证。
承接境外(港、澳、台、国外)出版物的印制业务,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我署备案。
印制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内销;需要在国内销售的,按照国家有关进口管理规定办理。
四、继续坚持书刊印刷定点管理办法和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根据当地印刷市场的需求情况,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
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确定审批工作已经结束,今后,除结合各地“年检”进行个别调整外,不再进行审批工作。
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确定审批工作亦应按此原则掌握。
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发放亦要从严控制,一方面要防止竞相攀比,低水平重复投资建设,盲目发展书报刊印刷生产力,另一方面要注意提高现已形成的书报刊印刷生产力,按照出版物市场“多品种、小批量、短周期、高质量”的要求,引导企业适时进行技术改造及生产结构调整,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搞好印制服务,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今后,各地新批准的书、报、刊印刷企业,均需报我署备案。
五、加强印刷管理,制止非法印刷活动。
各类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反动、淫秽及其它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非法出版物及从事其它非法印刷活动。
今后,办理书报刊印制业务,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批准原件(不得用复印件),经办人必须将本人的身份证交承印单位查验并予登记,以杜绝伪造、假冒活动。
承印单位违反规定承印了非法出版物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和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设备,从事书报刊排版、印制业务的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者,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没收所有设备,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如果承印了非法出版物,还应加重处罚。
六、各级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要贯彻执行我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挥印刷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书报刊印制质量的监督抽查,促进企业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品流往市场。
对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通知与我署(89)新出技字第1379号印发的《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四、八条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