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参加人)【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圣才出品】

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3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1.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1)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②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
(本书采用此种观点)(2)确定赔偿范围的意义①行政赔偿范围决定了一个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宽窄,确定对公民救济程度的大小。
②对相对人来说,行政赔偿范围决定其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③对法院来说,行政赔偿范围是其解决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的权力界限。
2.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1)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
在崇尚个人自由、重视人权的国家,公民的权利意识较强,国家注重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相应地,行政赔偿的范围较宽。
而在实行专制、强调国家至上、轻视公民权益的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通常很窄,甚至否定国家赔偿责任。
(2)对公共行政范围的界定。
不同时代,对公共行政的界定范围不同,从国家行政向服务行政蜕变。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按照传统观点界定公共行政的,因而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而且是国家行政中的管制行政。
(3)政治体制的制约。
在强调主权在民、强调对行政权予以监督和制约的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较宽,反之较窄。
(4)国家赔偿理论的影响。
行政赔偿范围的设定通常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并随着理论的发展而发展。
有关行政赔偿性质和功能的研究、归责原则的理论等都影响到行政赔偿的范围。
(5)国家财力的影响。
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其赔偿费用来自于国库。
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直接制约着行政赔偿的范围。
3.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1)确定方式共有三种:①通过判例确定。
②通过成文法的规定设定。
③既有成文法的规定,又有判例的确认。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是成文法的规定。
(2)设定标准行政赔偿范围除受归责原则限定外,还有两项标准:①行为标准。
指行政机关在归责范围内的哪些行为,国家予以赔偿。
②损害标准。
指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哪些损害,国家予以赔偿。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深圳大学版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笔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调控。
行政权,宪法和法律赋予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与公共事务实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调整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五、行政法的法源、特点与分类(一)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
制定法渊源:1.宪法法律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条约和协定。
非制定法渊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区别?(二)行政法的特点后三内容上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是由各种形式的、分散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的总和。
2.行政法规范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行政法涉及到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稳定性相对较差,但拘束力与强制力突出。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现代民主法治的产物。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见讲义必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3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赔偿方式1.行政赔偿方式概述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即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2.支付赔偿金(1)支付赔偿金,又称金钱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赔偿金为本国货币。
(2)将支付赔偿金作为行政赔偿主要方式的原因:①支付赔偿金不影响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②支付赔偿金具有适用性强的特点;③支付赔偿金操作性强,便于执行;④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大多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且效果较好,我国有必要借鉴。
(3)支付赔偿金的范围覆盖了行政赔偿的范围:①损害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
②损害财产权的,能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③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返还财产(1)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但是原物并非是指特定物,也包括种类物。
和支付赔偿金相比,返还财产是一种辅助性的赔偿方式,只适用于财产权损害。
(2)返还财产的具体形式,包括:①返还金钱;②返还财物。
(3)采用返还财产的条件,包括:①原财物仍然存在;②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③返还财物不影响公务的实施。
4.恢复原状(1)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不以受害人是否提出请求为限,只要赔偿义务机关认为恢复原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就可以主动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2)恢复原状的内容,包括:①恢复财产原状;②恢复职位、户口、住房等。
(3)采用恢复原状的条件:①受损害的财产或其他权利能够恢复,不能恢复的,不适用恢复原状;②恢复原状比支付赔偿金更为便捷;③恢复原状不妨碍公务的执行。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26-30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2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3)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1)含义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2)资格条件①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个人主要指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组织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亲属的范围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1)认定标准《行政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纳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删去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限制,表述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相对人)【圣才出品】

第八章行政相对人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相对人概述1.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其含义包括:(1)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2)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3)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
2.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划分标准: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
①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
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此外,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③国家机关行使相应国家职权时不能成为行政相对人。
但国家机关实施非职权行为或处在非行使职权的场合、领域,则同样要接受相应行政主体的管理,国家机关是作为行政相对人。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划分标准: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①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②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划分标准: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
①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②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划分标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
①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
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
②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也可能产生和形成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划分标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性质,即取决于行政行为对具体当事人的实际影响—有利还是不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复议的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
(1)申请复议的条件①申请人合格。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指明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复议请求是申请人申请复议所要达到的目的。
它主要有四种情况:a.请求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b.请求变更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c.请求责成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d.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④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申请人必须向有法定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一法定期限的计算分别是:①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②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③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3)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与方式①形式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申请。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具体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1)权能与权限的区别①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是指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赋予。
②权能说明权力(利)的性质;权限说明权力(利)的限度或范围。
(2)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作出的行为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的认定①看该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
②看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③看是否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④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
(4)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
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3)行政主体的居间调解行为本身并不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但行政主体在调解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的,或者强制、强迫双方达成协议的,则是行政权的运用,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3.法律效果的存在(1)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或称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期望取得的法律保护。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公务员)【圣才出品】
第七章公务员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公务员概述1.公务员的概念(1)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公务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①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法定方式是指宪法、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法定程序是指宪法、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任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②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③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只有在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才是公务员。
(3)我国现行《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概念①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②我国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③我国公务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以及公共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2.公务员的分类(1)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分为:①特别职公务员,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
此类公务员除适用《公务员法》外,还要适用特别法的规定,而且特别法的适用优于普通法即《公务员法》的适用。
②一般职公务员,指除特别职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
(2)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法》将我国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
①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领导职务层次和非领导职务层次之分;②《公务员法》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系列未作出规定,而确定根据该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3.公务员的法律地位(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参加人)【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26.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参加人概念、特征■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原告资格的确认、原告资格的转移■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被告资格的确认、被告资格的转移■行政共同诉讼及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含义、特征、种类、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行政诉讼代理人26.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1)概念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而且也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行政诉讼参加人,又称当事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章内容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
对我国当事人制度的总体评价:当事人制度受到民事诉讼制度的束缚且缺少理论支撑,没有完整的体系建构。
有关的研究涉及到原告资格多一些,在多大的范围内扩大原告资格,是否还囿于“利害关系范围”内,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被告问题则受行政主体理论局限,被告的确定烦琐而复杂。
第三人制度则相当简陋,造成权利保护缺失。
有限的研究仅局限于利害关系的框框,制度伸展的空间狭窄。
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程序当事人概念。
我国传统意义当事人概念与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现代型诉讼超越个人个别的利害关系,非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也享有诉讼实施权,即具有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个具体诉讼中实施诉讼的资格或权能。
因此,形式当事人、程序当事人或纯粹当事人概念被提出。
承认程序当事人概念,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是利害关系人,而只是纯粹程序上的当事人。
在此之前,诉讼法被认为从属于实体法,诉讼当事人就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即实质的正当当事人。
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是从实体法角度去考虑当事人适格的基础,(2)分类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3)称谓的变化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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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2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3)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行政诉讼原告
1.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
(1)含义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2)资格条件
①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个人主要指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组织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亲属的范围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
(1)认定标准
《行政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纳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删去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限制,表述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意义
①扩大了原告资格的范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行政诉权;
②事实上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③符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客观实际。
(3)具有原告资格的具体情形
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②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诉讼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及其条件
(1)含义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2)条件
①必须是行政主体;
②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③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2.行政诉讼被告的一般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26条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规定了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六种情形:
①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②行政案件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④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⑥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2014)对复议机关做被告和行政机关职权变更等情形的规定作了修改或增加,并吸收了司法解释中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时认定被告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被告资格。
(2)《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了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确定被告的几种不同情形: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几个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对实践中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几种情形的探讨
(1)《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被告的几种情形:
①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③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④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2)行政诉讼实践中,确定被告主体资格时的几种特殊情形:
①关于被告资格转移的问题
应当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变更职权,发生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a.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在原告尚未提起诉讼时被撤销或变更职权。
此时原告应对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起诉。
b.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被撤销或变更职权,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更换被告,通知新的被告应诉。
另外,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特殊的被告资格问题
a.村(居)民委员会的被告资格问题。
《行政诉讼法》对村(居)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为,村(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另一种为,村(居)民委员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将村(居)民委员会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因而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b.公立学校的被告资格问题。
现行法规定的被告是行政机关。
我国的《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具有行政管理权。
因此高等学校就属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四、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
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又统称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