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 苏交法〔200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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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航道管理
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苏交法[2007]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7.02.13
【实施日期】2007.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通知
(苏交法〔2007〕8号)
各市交通局、苏北航务管理处: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航道条例》)于2006年11月30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航道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省航道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的一件大事。

为推进全省交通系统宣传贯彻《航道条例》,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确保《航道条例》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航道条例》系列宣贯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航道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航道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航道管理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它明确了发展航道事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界定了航道的定义,确立了航道是公益性设施的本质属性、航道建设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和干线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

《航道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航道管理在更高的平台上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各级交通部门要充分认识《航道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航道条例》的主要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深刻领会。

1.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管理办法

1.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管理办法

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交通部《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参照《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苏交法[2007]58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1号)和《无锡市航道整治工程管理办法》(锡航指发[2006]15号),为加强对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充分发挥工程的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的实施应以《无锡市“十二五”航道发展规划》为基础,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总体效益,满足航运需要,兼顾工农业生产、防汛、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考虑资金到位情况、施工力量配备,材料供应,气候变化等因素,做到科学组织、合理安排。

在确定工程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第三条工程所及征地、拆迁、杆线迁移及桥梁加宽部分建设经费由当地地方政府筹措解决,并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25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0]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航道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交航工[2011]6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工程建设经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水运发展意见》执行。

第四条工程实施必须加强对参建各方廉政建设的监督,做到工程优质、施工文明、队伍优秀。

第五条工程实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安全手续,健全安全制度,强化安全管理,严格安全监督,杜绝安全事故。

第二章工程管理职责第六条为了加强工程的推进和协调,经无锡市政府批准,成立无锡市锡澄运河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无锡市航道管理处,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指挥部办公室的办事机构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工程各项管理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5.04.24
•【字号】苏财规〔2015〕12号
•【施行日期】2015.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5〕12号各市、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内河航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24日。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总则1 为了更加深入细致地落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依据《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创建行动计划》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指导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省交通运输厅现行规范性文件,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列出了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用以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品质工程创建。

2 清单中有关名词定义2.1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应履行的义务,份内应做的事,以及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2.2 清单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时间为轴线,划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阶段,确定责任事项、参建主体。

根据建设阶段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事项、工作要求,按参建主体分类各责任事项,明确工作要求。

2.3 阶段划分: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规范标准的定义,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事项主要集中在项目实施阶段,具体按建设前期、招投标期、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期、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几个阶段来划分,各阶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有相互交叉关联的时间段。

建设前期:项目立项后,开始实施现场具体工作前的时间段。

招投标期: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参建单位的时间段。

施工准备期: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至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止。

施工期:即施工工期,从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为止。

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项目符合交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日止。

2.4 工作事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义务。

2.5 职责要求:参建单位履行职责义务时应做的具体工作。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03年6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江大河或者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录);(二)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三)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总则1 为了更加深入细致地落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依据《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创建行动计划》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指导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省交通运输厅现行规范性文件,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列出了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用以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品质工程创建。

2 清单中有关名词定义2.1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应履行的义务,份内应做的事,以及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2.2 清单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时间为轴线,划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阶段,确定责任事项、参建主体。

根据建设阶段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事项、工作要求,按参建主体分类各责任事项,明确工作要求。

2.3 阶段划分: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规范标准的定义,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事项主要集中在项目实施阶段,具体按建设前期、招投标期、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期、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几个阶段来划分,各阶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有相互交叉关联的时间段。

建设前期:项目立项后,开始实施现场具体工作前的时间段。

招投标期: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参建单位的时间段。

施工准备期: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至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止。

施工期:即施工工期,从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为止。

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项目符合交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日止。

2.4 工作事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义务。

2.5 职责要求:参建单位履行职责义务时应做的具体工作。

江苏省内河航标细则

江苏省内河航标细则来源:江苏省交通厅作者:日期:01-07-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提高航道的通航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不含长江的内河航道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管理和保护全省的航标,县级以上交通局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的航标,省交通厅航道局负责全省航标工作,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厅苏北航务管理处、所属航道站、县级以上航道管理处、站负责本辖区航标工作。

航道局、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厅苏北航务管理处、所属航道站、县级以上航道管理处、站统称航标管理机构。

第四条全省内河航标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及交通部《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航标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开发、研究航标技术,推广经济实用的航标新技术,开展航标教育和培训,提高航标管理与维护技术水平。

第六条各级航标管理机构应当重视航标工作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

第二章航标管理职责第七条省级航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对全省航标具体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二)制定全省航标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考核航标维护和管理质量;(三)编制和审定全省航标建设、维护计划,提出实施措施;(四)审定等级航道及新开辟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和航标设置;(五)组织审批四级及四级以上航道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航标配布图和航标设置;(六)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省航标工作;(七)接受省交通厅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市级航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对本辖区航标具体工作实施管理;(二)依据航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所属航道的航标工作;(三)审定年度航标工作计划及其航标工程建设与养护计划;(四)掌握辖区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的分布情况,及时设置或调整航标,发布航道通告;(五)收集和整理航标技术资料,确定航标维护质量,总结航标管理经验,建立航标档案,及时、准确地填报航标统计报表;(六)积极开展航标管理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和应用航标新技术和新材料;(七)参与评审辖区内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航标配布图和航标设置;(八)接受市交通局的委托,苏北航务管理处接受省交通厅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2017修正)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6.03【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的航道管理、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11.30【实施日期】2007.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过船建筑物、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支持和鼓励航道的开发、利用,发展航运事业。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

第五条本省航道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保障安全畅通的原则。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苏交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经第4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各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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