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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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二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二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和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技术标准和检验程序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确保检验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及时得到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

第六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验、机动车轻型货车依法检验等检验业务专业分工,提供相应的检验服务。

第七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按照所辖区域的机动车数量、工作量安排检验设备、人员,并确保其适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并按照批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场地,并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检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证书,并依法依规进行检验工作。

(安全生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安全生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

4.2 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质许可技术条件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确保安检机构有序运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一、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安全检查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单位和协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全体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全体人员和专业技术全体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全体人员以及设备维护全体人员、网络维护全体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全体人员、设备维护全体人员、网络维护全体人员等检验技术全体人员,应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全体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的授权签字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2)大专以上学历,汽车相关专业或中级工程技术职称或以上(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3)熟悉机动车辆的理论和结构,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4)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测工作经验;(5)熟悉安检机构资质许可技术条件的要求。

3.检验全体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了解机动车性能、施工和相关使用的一般知识;(2)熟悉测试仪器和设备的结构及性能,掌握测试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和组织的检验工艺流程;(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5)列车长应持有与测试车型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6)外观检查人员和底盘检查人员还应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第一章申请和受理第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常规检验资格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可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以下简称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为:“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二). 申请人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 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四). 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 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 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 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本条第(二)至(七)项的原件在受理时确认了复印件的正确性后归还申请人。

申请常规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申请特殊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

第二条申请人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所辖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第三条对符合规划设置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未列入规划或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得受理安检机构提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五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同时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1]上课讲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1]上课讲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一、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4)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5)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6)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一、技术要求1. 检验设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具备完备的检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常规检验设备:照明设备、温度计、计时器、气压计、液压计、转速计、噪音计。

•特种检验设备:排气分析仪、煤油灯计、扫描仪、大气气体浓度检测系统、废气污染控制器、催化剂测试仪等。

2. 检验环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具备适宜的检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检验场地:检验场地应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需要,并且环境应涵盖安全设施、防火设施、通风设施和防爆设施,以确保检验人员和车辆安全。

•工作场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工作场所必须卫生、明亮、通风,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和检验的准确。

3. 检验人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领域拥有足够的实践经验。

检验人员应尽职履责,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范严格开展检验工作。

二、管理要求1. 机构治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明确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2. 质量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过程控制、文件控制、内部审核、评估改进等工作,从而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3. 技术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包括质量检验、技术审核、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数据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工作,确保检验技术的先进性和规范性。

4. 安全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建立和执行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检验活动和机构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和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三、法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等行业标准和规范;•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标准》、《机动车道路运输质量监督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在检验工作中不接受涉嫌贿赂和受贿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是为了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等国家标准,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

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及校准设备。

1.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设备的预热、校准,并定期进行期间核查,确保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基本要求2.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应包括对车辆外观、制动系统、灯光及信号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排放系统等的安全技术检验。

2.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

2.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保存检验记录,并按照要求提供给相关部门。

三、操作规范3.1 检验准备3.1.1 检验前应检查车辆外观,确认车辆无明显损坏或缺失。

3.1.2 检验前应检查车辆的制动系统、灯光及信号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排放系统等,确认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3.1.3 检验前应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确保车辆稳定。

3.2 检验过程3.2.1 外观检查:由检验人员用目力检查车辆外观,确认车辆无明显损坏或缺失。

3.2.2 制动系统检验:检验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制动系统的检验,包括制动踏板、制动盘、制动片等。

3.2.3 灯光及信号系统检验:检验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灯光及信号系统的检验,包括前大灯、后尾灯、转向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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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一、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4)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5)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6)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4.设备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识;(2)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

5.网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具备计算机及其网络维护、管理、维修等相关知识;(2)可以由其他检验技术人员兼任。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二)技术标准1.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必备标准:(1)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相应的修改单;(2) 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2.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见附件1。

3.安检机构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2。

4.安检机构应当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用。

(三)管理制度1.安检机构应当制定下列制度并执行:(1)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2)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3)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4)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5)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6)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度及保密制度;(7)检测车间管理制度;(8)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9)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2.安检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检验结果的管理1.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签字齐全、完整。

2. 复检或者路试记录、报告也要作为检验结果一并保存,确保检验结果可追溯。

五、检测仪器设备安检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以采用移动式。

固定式的检测仪器设备通常组成检测线。

(一)根据检验车型的不同,检测线一般可分为大型车辆检测线、小型车辆检测线及摩托车检测线。

安检机构配置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按照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所规定的项目开展检验的要求。

不同车型检验应当具备的检测线要求见附件3。

不同车型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见附件4。

(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

(三)检测仪器设备要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

(四)检测仪器设备上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等标识。

(五)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

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

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六)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

校准或者测试报告经过分析确定应当能够满足检验要求。

(七)检测仪器设备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要重新进行检定、校准或者测试。

1.检测设备修理后;2.新购设备使用前;3.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4.日常设备检查或者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异常时。

(八)应当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九)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明显、统一格式的标识。

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并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

标识的内容包括: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及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

(十)应当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包括设备、仪器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安装基础图、电器原理图、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六、信息联网设施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当在软硬件上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联网的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七、总体布局安检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一)安检机构周边道路宽阔、交通顺畅、便捷、进出的道路视线良好。

(二)安检机构的场地建筑必须能够满足安检现行标准(如GB 7258、GB 21861等)规定的安检项目的实际需要,有用于安检的检验车间、试验车道、驻车坡道,有业务大厅、停车场、站内道路、办公区、微机房等设施。

1.试验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2.应当具备坡度分别为15%和20%的驻车坡道各一个,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m,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坡道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摩托车检验不要求。

3.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测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

停车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要设置足够的消防、安全、照明设备。

如检测站内安全性能检测区和尾气排放检测区分开设置,停车场应当分别对应分开设置以避免检测车辆交叉干扰。

4.站内道路应当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

道路应当视线良好、保持通畅。

检测线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当有一定的坡度,以保证雨水不流入检测线内;但坡度不应过大,便于车辆进出检测线。

道路的转弯半径、长度应当能满足各类车辆出入的需要。

5.业务大厅应当便民,并满足以下要求:(1)各业务窗口应当分工明确,设置标牌。

其数量能满足实际办公的需要;(2)室内应当宽敞明亮;(3)大厅内应当设公示栏,公示各种手续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岗位职责。

6.微机房应当符合微机房建筑的有关要求。

7.应当设置车辆检验流程图、监督橱窗等服务性设施,各设施布局应当合理。

八、检验厂房为了保证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测车间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厂房要宽敞,保证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

(一)车间内部尺寸和车间出入门尺寸应当满足连续检测相应车型的需要。

(二)检测车间应当充分考虑车间的空气流通,必要时要设有排风装置,加快车间内的空气流动,尽量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染。

(三)底盘检查地坑应当有一定的操作空间,照明、通风、信号装置应当齐全。

(四)电缆沟应当便于打开检查,并注意防火、防水、防潮和防鼠。

电缆沟应当覆盖好,覆盖件应当有一定的强度并能承受一定的重量。

(五)人行通道应当设置隔离栏与检测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

(六)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七)检测车间应当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当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

(八)微机房的安全条件应当按《计算机站场地安全要求》(GB 9361)规定的防火C 类、防水B类、防雷击B类、防鼠害B类综合执行。

(九)检测车间出入口应当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十)检测车间照明应当符合GB 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十一)检测车间采光应当符合GB 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

(十二)检测车间防火应当符合GB 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十三)检测车间防雷设施应当符合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附件1:与机动车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附件2:安检机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附件3:不同车型检验应当具备的检测线要求附件4:不同车型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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