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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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科研成果转化是指将科研成果转变为实际应用或商业价值,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学校作为科研机构,积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是其使命和责任。

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学校需要建立一套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一、建立科研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学校应该成立科研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负责科研成果的转化和管理工作。

这个机构应该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转移专家、市场研究人员和法律顾问等。

他们可以帮助科研人员进行技术转移、市场分析和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

二、制定科研成果转化管理政策学校应该制定科研成果转化管理政策,明确科研成果转化的流程和标准。

这个政策应该包括科研成果的鉴定、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鉴定和评估可以帮助学校判断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和商业潜力,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转化。

保护方面的要求可以确保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受侵权,给科研人员提供合理的保护和利益分享机制。

三、促进科研成果与企业合作学校可以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合作关系可以包括技术合作、市场合作和资金支持等方面。

技术合作可以将学校的科研成果应用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市场合作可以帮助学校了解市场需求,更好地调整科研方向和目标。

资金支持可以帮助学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具体的产品或服务,降低转化的风险和成本。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学校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可以保护学校的利益和竞争优势。

学校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方式,保护科研成果的独立性和独特性。

同时,学校还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建立科研成果转化基金学校可以建立科研成果转化基金,为科研人员提供资金支持。

这个基金可以用于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开发和产品推广等方面。

通过建立基金,学校可以帮助科研人员克服资金短缺的问题,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和速度。

六、营造良好的科研成果转化氛围学校应该营造良好的科研成果转化氛围,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入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内蒙古财经大学学生科研奖励办法

内蒙古财经大学学生科研奖励办法

内蒙古财经大学学生科研奖励办法经济发展与教育的创新发展是相互推动、相互促进的,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论对国家,还是对大学生自身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推动高水平学术成果不断涌现,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学校设立学生优秀科研成果专项经费,对学生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条件1.科研成果必须是公开发表的限于本专业领域内的专利、论文、专著等成果。

2.科研成果必须以“内蒙古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注明“**年级**专业学生”。

3.科研成果作者必须是成果的独立完成人,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三、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1.专利类(1)发明专利,独立完成人奖励2000元,第一完成人奖励1000元,第二完成人奖励5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登记,独立完成人奖励1000元,第一完成人奖励500元,第二完成人奖励2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独立完成人奖励500元,第一完成人奖励400元,第二完成人奖励100元。

2.论文类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按级别给以奖励,其中在特类期刊发表的奖励1万元;A1类期刊发表的奖励5000元;A2类期刊发表的奖励1000元。

3.著作类(1)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5000元。

(2)出版译著,每部奖励3000元。

四、评奖时间优秀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定一次,一般于每年4月份组织评选,以各学院为单位组织进行。

五、评奖程序1.学生本人申请,各学院对申报的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科研处;2.科研处审核,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后报分管校长审批;3.科研处将获奖名单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奖金;4.学校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奖励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六、其他说明1.同一科研成果若获得多项奖励,学校按其奖金额度最高一项的规定比例予以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发文字号】内蒙古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15【实施日期】2000.10.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二000年十月十五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贫开发等重大项目。

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模版

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模版

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模版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学校科研强校,服务活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xx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xx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加强和完善我校科研项目的规划和管理,促进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推动学校科研项目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升,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使科研项目更好地为科技进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支撑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所有在学校科研处立项的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学校立项科研项目三大类。

纵向项目是指由国家、省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省部级政府部门按计划公开发布并由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

横向项目是指由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计划性项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非基金类资助的项目,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项目及各单位与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所承担的各类项目。

学校立项科研项目指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包括校内配套项目。

纵向项目分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其他纵向项目。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等列入国家科研计划的项目;省部级项目指列入国务院各部、委、局的科研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和省教育厅省院省校合作项目。

第四条学校积极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和支持全校教职工特别是教学科研人员申报、承担、参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工作。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学校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我校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所完成的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实施、技术秘密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成果转让、技术转让、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合作创办企业等。

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创办企业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学校是入股或合作主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成果完成人(团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

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有合同预审、执行协调以及督促和协助管理的职责。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所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执行、归档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成果完成人有责任和义务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相关技术资料据为己有。

第七条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若两年内未以学校的名义转化,在不变更知识产权权属关系以及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签订实施合同,自行实施其完成的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签订的实施合同应明确三方的责权利。

第八条与国(境)外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须加盖XX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与拟合作方洽谈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初稿,附成果转化承诺,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交由科技处复审,报校长审批。

内蒙古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内蒙古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内蒙古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为适应学校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提高学校科研整体水平,健全科研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职、在编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教研人员,并为本校教研人员的考核、奖励与晋升提供科研工作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所要求科研工作量的标准仅作为核定各学院(教学部)的科研工作量,具体对每个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计分范围第四条考核对象及方法1.考核对象分类:教学科研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实验系列、其它系列(包括档案、出版、会计、审计、经济、工程、卫生等)。

2. 凡是在考核周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类型发生变化者,当年年度按变化前的专业技术职务及考核类型所对应的科研工作量定额进行考核。

3.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者,按聘任职级考核。

4.凡是在考核周期内参与项目者,每年最多只计两项,超出部分不计分。

5.如遇特殊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核算相应科研工作量。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的计分范围1.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2.公开发表在国内学术期刊的学术论文,刊登在中央和省级党报上的理论版文章;3.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4.国际国内高水平会议收录论文;5.各级各类科研项目;6.专利、软件著作权、成果转化、技术转让;7.学校认定的其他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周期为一年。

第三章教授岗位科研业绩标准第七条教授二级——四级岗位科研业绩标准任职期间每年科研总分达到60分。

第八条副教授五级——七级岗位科研业绩标准任职期间每年科研总分达到40分。

第九条讲师八级——十级岗位科研业绩标准任职期间每年科研总分达到20分。

第十条助教岗位科研业绩标准任职期间每年科研总分达到10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第十一条考核结果认定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师完成科研工作情况的有关证明,进行逐一登记、核实、计分并汇总,计算出每个教师当年的科研工作量,科研处根据各学院提交的科研成果原件及其它证明材料,核算该学院各岗位科研工作量总分,总分达到即为合格。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提升我校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XX学院教职员工及学生利用学校有形及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等资源以及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完成的,XX学院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采取实施许可、技术转让或作价投资(作价入股、自行投资)等方式,向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权益,包括实施许可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利润分成或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及股权红利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成员。

原则上由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在得到全体成果完成人的书面授权后,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全权代表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全体成果完成人中间合理分配收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各单位或各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研处申请登记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研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签订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科研处负责培育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做好校内外科研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发布,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

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在研究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及配套政策落实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有义务协助科研处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内政发[2017]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01.04【实施日期】2017.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7〕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促进适用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驱动我区发展方式转变的直接动力,也是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科技保障,对于提升创新发展的总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制定如下措施。

一、应用大数据交易平台整合跨区域、跨行业的大数据、云信息,打造集科技成果展示、供需对接、技术交易、专家咨询与政策激励为一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的运行通过竞争择优,遴选优秀的服务团队进行线上线下专业服务。

按照布局合理、运转高效、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建设原则,引导建设若干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实现平台资源共享。

二、实施后补助奖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后补助。

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承接技术转化,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0万元。

区内科研机构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转让技术成果,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卖方后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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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校老师和科研人员进一步开展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发挥科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指的科研成果转化包括自主学问产权科研成果的转化、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和社会询问服务等。

第三条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爱惜环境与资源,有利于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主动性的发挥。

第四条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遵遵守法律律律。

科研成果转化中的学问产权受法律爱惜,学校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的学问产权问题按《内蒙古财经高校学问产权管理方法》执行。

第五条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允、恳切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担当风险。

第六条学校激励科研成果转化。

学校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嘉奖,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学校由科研处负责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其相关职能包括:
(一)拟订学校有关科研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一)校内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服务等;
(三)学校科研成果对外发布和推广;
(四)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主动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
(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研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其次章自主学问产权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八条内蒙古财经高校具有自主学问产权的科研成果(含各级各类项目结题成果、调研报告、技术开发、技术独创专利等),在成果鉴定结题或获得专利权后,学校激励科研人员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扬推介,促进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转化的应用型科研成果要成熟、稳定,有较强的好用性,并具有较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前景;理论性成果要立论有据,论证充分,结论科学牢靠,对实践应有精确的指导作用,并能为实践证明。

第十条对于技术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确定覆盖面的项目,科研处应予以大力帮助争取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应用推广支配,并争取政府
科技管理部门的科研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加大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度。

第十一条对于科研人员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或以科研成果作为合作条件吸引社会资金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学校应当予以激励和支持,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确立相关权益人的具体权益及其比例支配关系。

第十二条向他人转让科研成果或许可他人运用该科研成果,其转让收入或许可运用费收入按1:1:8的比例在学校、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和项目组之间进行支配,项目组的分成由该项目负责人按对项目贡献大小在项目组自主支配。

第十三条以科研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参照国家和自治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科研成果所折算股份原则上在学校与项目组之间按2:8的比例支配。

项目组的份额由该项目负责人按对项目贡献大小在项目组内自主支配。

第十四条供应转化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五条成果接受单位应具有确定的物质、生产、技术基础。

第三章社会技术的应用推广
第十六条社会技术的应用推广是指非内蒙古财经高校自主学问产权的适用新技术的应用推广。

第十七条学校激励本校科研机构及相关科研人员在自己专业领域内遴选具有应用前景的先进适用技术,以内蒙古财经高校的名义对外开展推广应用,以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对于已有前期成果基础并证明的确具有发展前景的应用推广项目,学校将遵照国家和自治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向政府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产生实际收益的应用推广项目,其收益总额由学校和项目组依据2:8的比例进行支配,项目组内的支配由项目组负责人依据相关人员对项目贡献大小自主支配。

第四章社会询问服务
其次十条社会询问服务是指内蒙古财经高校的教职员工以内蒙古财经高校的名义,面对政府、社会团体与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的决策询问、信息询问、技术询问、法律询问、对策询问、财政税务询问等服务活动。

其次十一条我校教职员工对外开展社会询问服务的,应当在科研处进行备案,并以被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正式的被接受的询问报告为准。

其次十二条对于产生实际收益的是社会询问服务,其收益总额由学校和项目组依据2:8的比例进行支配,项目组内的支配由项目组负责人依据相关人员对项目贡献大小自主支配。

第五章附则
其次十三条对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学
校将依据科研工作考核方法进行相应级别的科研工作量计分。

其次十二条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说明。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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