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鲁科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条件及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支持政策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中试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试示范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中试示范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备、管理安全规范、运营模式清晰、服务业绩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鼓励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示范基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服务。
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龙头企业共同建设中试示范基地。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中试示范基地认定备案相关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16〕5号)精神,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我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完善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人才发展的激励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
全省各地各部门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院所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院所高校的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规定,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对院所高校进行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益不再上缴。
二、加强科技成果转移扩散。
院所高校应强化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对外转移扩散,运用市场化方式确定成果价格,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并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院所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应依法依规明晰产权。
财政资金无偿资助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类项目,立项时应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院所高校应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责权利。
院所高校可结合实际制定规定,授予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转化人员科技成果使用、经营、处置权,由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转化人员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的使用、经营、处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对科技成果价格、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等重大事项集体审定决策后,方可实施。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应明确收益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奖励比例等内容,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且无异议。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2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绩效评价和撤销资格第四章附则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全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促进科技成果本地产业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为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熟化、转化应用和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试验场所以及配套试验条件保障。
第三条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是中试基地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中试基地的备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四条鼓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创孵化载体、产业链重点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中试基地,开放共享,面向创新主体提供中试服务。
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作用突出的中试基地,可自愿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备案后应自觉遵守市科技局的相关管理服务规定。
第五条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申报备案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科研场所和中试基地均在本市,具备提供成果中试所需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2.中试基地拥有开展中试所必要的场地条件、试验设备等。
3.拥有开展中试所需要的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队伍。
4.有开展中试的典型案例。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依法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广大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山东省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管理工作.3. 定义科技成果:指公司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公司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4. 职责技术中心负责起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其他各部门负责参与起草工作.定期由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公司下属各部门对该制度进行修订.技术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公司下属各部门负责成果转化的协助工作.研发课题负责人或成果完成人以下统称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具体转化的组织工作.4. 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负责组织做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生产运营以及善后交接等技术标准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每项工作和技术文件,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要求.技术中心综合管理科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科负责公司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公司成果完成人或公司下属部门,代表公司在公司内外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公司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优先在公司内部转化,公司下属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成果转化工作.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技术中心报告并与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保证公司应享有的权益.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综合管理科、需求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并综合管理科组织签订成果转化合同.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成果转化合同须由技术中心和法务部共同审核,技术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审核、法务部负责法务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技术中心分管副总裁以下简称分管副总裁代表公司签署合同.与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等文件的签署,亦按此程序执行.公司下属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公司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综合管理科按照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产生的科技资料以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进行管理.5.技术权益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公司所有;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公司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6. 收益分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公司所得收益按照下列标准对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人员给予报酬: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比例的股份;3成果完成人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完成成果转化的,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执行.a.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b.成果完成人和公司双方共同寻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约定公司在成果转化实施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或者公司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除用于成果完成及转化人员报酬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方面.鼓励公司内外人员对我公司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与中介合作由技术中心统一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分配,由综合管理科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收益分配标准组织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成果完成人负责根据绩效情况对成果完成人员及参加成果转化人员进行报酬分配,形成二级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经课题负责人、综合管理科科长审核签字,由技术中心主任、分管副总裁、总裁逐级批准后转对应人资部门,按照薪资流程发放,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缴纳.7. 法律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我公司职工违反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制度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8.附则本办法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司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等内容。
2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科技成果本办法中科技成果即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公司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3.2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3.3自主实施是指企业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资料,经由过程企业在内部或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当中转化应用,从中获得企业收入进步或者成本降低带来的经济利益。
3.4转让是指通过一次性买卖的形式,企业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出让其他企业,并且获得技术转让的收入。
3.5许可他人使用是一种特殊的转让,即使用权转让,或者租用科技成果,不涉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3.6作价投资是指企业将科技成果抵冲股本进行投资。
3.7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3.8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余额.4职责4.1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科技功效转化归口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4.1.1制定、实施科技功效转化相关制度;4.1.2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预算填报、立项审查、实施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4.1.3负责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登记、跟踪管理与服务、信息统计、归档等工作;4.1.4负责科技功效转化合同的登记、管理、项目执行情况的督查与备案;4.1.5其他与科技功效转化工作相关的工作。
财教[2011]289号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9号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832668ea0116c175f0e48e9.png)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89号财教[2011]28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
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科技部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
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5-11-15 浏览次数:52 【字体调整:大中小】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6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研究制定了《AA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AA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AA大学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AA大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AA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AA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业务指导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汇总、报送。
第七条A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服务机构,由学校科研院进行管理指导,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中的具体管理工作及技术经纪、检索分析、技术论证等服务工作。
第八条AA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经营性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涉及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管理、经营相应的股权,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不同方式按相关规程办理。
(一)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的,按以下规程办理:
1. 申报及审核(批)
由科技成果负责人提供成果信息并对相关风险做出承诺,经所在学院(研究院)批准同意后提交科研院审核(批)。
2. 定价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
其中,涉及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为学校投资企业、利益关联单位及其它重要事项的,交易价格原则上应当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
3. 公示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通过协议定价的,由技术转移中心组织,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则组织签订技术合同。
公示有异议的,由技术转移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处理。
4. 重大事项审批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的重大事项(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经技术转移中心组织公示后,根据公示结果向相应审批决策机构报批;审批通过后,组织签订合同。
5. 备案
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
(二)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按以下规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