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通知债务人)
2022年CPA《经济法》试题(九)

2022年CPA《经济法》试题(二)三、案例分析题【案例4】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 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
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2年7月1日, 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 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 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 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赵某列席会议。
会上, 经钱某提议, 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 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
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 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 董事会决议无效。
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
12月20日, 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22年12月23日, 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 (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 用于个人购房;(2)2022年4月1日, 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22年1月16日, 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
3月1日, 中国证监会宣布: 经调查, 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 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 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并处罚款3万元。
钱某辩称, 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 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 自己是独立董事, 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 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其中, 周某在甲公司公开发行时即购入股票1万股, 一直持有至今, 损失10万元;吴某于2022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 于2022年1月5日卖出, 损失1万元;郑某于2022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 2022年2月5日卖出, 损失1万元。
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程序

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程序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由于公司的破产清算由《破产法》单独调整,本文仅讨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公司,因此本文所指的公司清算仅指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一般是在公司资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
非破产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两类。
两类清算的基本程序如下: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
自行清算中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指定清算中由人民法院依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公司以其资产偿还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而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
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讲解清算的相关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1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二)接管公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牢固资产分类登记造册;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职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景遇;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作了《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本文书样式的体例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以及适用于破产衍生诉讼一审程序的“破产衍生诉讼用文书”五类共105个文书样式。
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
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
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制作、使用文书。
二、关于相关案件的案号和各文书样式的文号1.破产案件的案号破产案件的案号为“(××××)×破字第×号”。
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后,以及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之间相互转化程序前后,均应使用同一案号。
“(××××)×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年份;“(××××)×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简称;“(××××)×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该破产案件的案号。
破产案件需要的法律文书(2篇)

第1篇一、破产申请书(一)文书名称破产申请书(二)文书格式1. 文书标题:破产申请书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3.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破产。
4. 事实与理由:详细陈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包括债务的种类、金额、形成原因等,以及申请破产的理由。
5. 证据材料: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债务证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6.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7. 申请日期。
(三)文书内容1.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名称)、住所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2.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3.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破产。
4. 事实与理由(1)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被申请人:(名称)自(时间)以来,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具体债务情况如下:①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货款、工资、税收等。
②债务金额:总计人民币(金额)元。
③债务形成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管理混乱等。
(2)申请破产的理由1. 被申请人已经达到破产界限,即资不抵债。
2. 被申请人的债务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清偿。
3. 申请破产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5. 证据材料(1)债务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购销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税收缴纳证明等。
(2)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3)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审计报告、损益审计报告、现金流量审计报告等。
6.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申请日期:(年月日)二、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一)文书名称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二)文书格式1. 文书标题: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2. 受理法院基本信息:包括法院名称、住所地。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12月23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4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整工作,提升重整质效,助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鼓励、支持、引导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重整应当坚持法治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府院联动作用。
第四条审理重整案件,应当注意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企业法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的,有关该企业的重整申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章申请审查第一节申请主体与资料第六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八条上市公司具备重整原因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备重整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本大题20小题.每题1。
0分,共20。
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A 债务人B 债权人C 申请人D 被申请人【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2题某破产企业登记的债权人有9人,登记的债权总额为3000万元。
其中有2位债权人的债权9007元有破产企业的财产作担保,债权人未声明放弃优先受偿权.现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如果全体债权人都出席了会议,下列情形可能通过特别决议的是()。
A 有3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200万元B 有3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500万元C 有4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200万元D 有4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500万元【正确答案】:D【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特别决议,首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本题为4人以上)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模考吧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本题为3000—900=2100(万元)的2/3,即1400万元以上].第3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律规定按原来已确定的清偿顺序与债权数额分配。
该期间是()。
A 6个月B 1年C 3年D 5年【正确答案】:B【本题分数】:1。
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破产财产的处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律规定按原来已确定的清偿顺序与债权数额分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 16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162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于2018年7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本院民二庭联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明确人民法院相关职责,充分发挥破产制度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促进破产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破产案件审理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受理第一节案件申请一、具有申请人资格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第四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目前,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可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第六条债权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一)债权为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二)债权合法、有效。
第七条债务人可以申请本企业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2021-2022年湖南省常德市注册会计经济法真题(含答案)

2021-2022年湖南省常德市注册会计经济法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 关于特种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4次向出卖人支付B.甲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间届满后,甲对是否购买货物未作表示,则视为甲拒绝购买C.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这属于试用买卖D.招标投标合同中,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为要约2.国有单位之问发生产权纠纷的,行使最终裁定权的部门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最高人民法院C.国务院D.财政部3.第18题甲公司2006年3月1日销售产品一批给乙公司,价税合计为500 000元,双方约定9月1日付款。
甲公司2006年6月1日将应收乙公司的账款向银行申请贴现,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账款到期,乙公司未按期偿还时,甲公司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
甲公司实际收到480 000元,手续费20 000元,款项已收入银行。
甲公司贴现时应作的会计处理为()。
A.借:银行存款480000贷:应收账款480000B.借:银行存款480000 财务费用20000贷:应收账款500000C.借:银行存款480000 财务费用20000贷:短期借款500000D.借:银行存款480000贷:短期借款4800004. 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
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房屋产权来过户,合同尚未生效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5.甲欠乙100万元,因乙变更住所且下落不明导致甲无法履行义务,甲遂将该100万元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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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通知债务人)
( )___经破字第___号
我院已决定受理申请你单位破产还债一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单位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经营情况的说明、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债权债务清册;
二、必须保管好你单位的全部财产,不得隐匿、更换、变卖、私分、无偿转让以及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三、必须保管好你单位的企业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
四、你单位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一切债务,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必须报经我院审查批准;
五、如你单位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你单位已
被申请破产的情况转告有关当事人。
六、__________(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____________
注:1.如系债务人申请破产,可不必通知第一项内容。
2.如受理案件时已决定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可一并通知。
附:
1.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破产申请已经被受理、债务人应当履行的破产义务的法律文书。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
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否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
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
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诉讼的一些事务应当服从破产案件的需要。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主要包括:已经实施的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