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XXXXXX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等的法规和文件要求,为促进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激发调动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积极性,规范工作流程,结合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16)295号》进行修订,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科技成果指在科研和技术开发中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结合院实际情况,本办法中转化的科技成果具体界定为:1 / 8(一)专利;(二)已做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成果;(三)已做专有权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其他成果;(四)专有技术(如关键技术算法和参数等);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院包括所属各部门、分院、企业。
工作人员包括院在职人员及在站博士后。
相关人员包括退休、调动离职等离开院后不满1年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院领导办公会),负责审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包括采用员工创业持股方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六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评审机制1.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评审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参加转化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四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五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包括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3.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5.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三章收益分配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 支付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2. 支付参加转化人员的奖励;3. 支付单位的合理支出;4. 剩余部分归单位所有。
第九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价值、转化收益以及转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参加转化人员的奖励应当根据其在转化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贡献以及成果转化后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单位的合理支出包括为科技成果转化所投入的资金、设备、场地等成本以及为实施转化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地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应当定期向科技行政部门报告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科技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1-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供参考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调动我司广大科技人员和在岗职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规范我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包括自行研发、合作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转让;成熟科技成果的引进应用、消化吸收及转让等。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四条公司鼓励各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
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研发中心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项目的征集、立项、论证(审核)、计划、实施、验收及科技成果的引进、转让与推广应用等的组织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
第八条研发部,技术部和试验检测部及其下属各部门是科技成果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的实施责任单位,负责科技成果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科技成果的引进、转让与推广应用。
第九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公司报告并与公司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等内容。
2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科技成果本办法中科技成果即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公司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3.2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3.3自主实施是指企业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资料,经由过程企业在内部或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当中转化应用,从中获得企业收入进步或者成本降低带来的经济利益。
3.4转让是指通过一次性买卖的形式,企业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出让其他企业,并且获得技术转让的收入。
3.5许可他人使用是一种特殊的转让,即使用权转让,或者租用科技成果,不涉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3.6作价投资是指企业将科技成果抵冲股本进行投资。
3.7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3.8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余额.4职责4.1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科技功效转化归口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4.1.1制定、实施科技功效转化相关制度;4.1.2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预算填报、立项审查、实施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4.1.3负责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登记、跟踪管理与服务、信息统计、归档等工作;4.1.4负责科技功效转化合同的登记、管理、项目执行情况的督查与备案;4.1.5其他与科技功效转化工作相关的工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单位(以下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于意见》以及《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在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名义、设备、设施、技术等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Q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第三条学校人员承担外单位委托的技术合同或与其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合同约定确认C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一)定价(或溢价)对外直攒让;(二)定价对夕假权或许可使用;(三)定价投资入股企比形成股权;(四)其他协议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实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负贵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
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科学与工业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法律事务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技术转移中心。
第七条技术转移中心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牵头单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科学与工业技术研究院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履行相关职责。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望海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大空间的创造经济效益,深化我公司科技研发创新,进一步调动相关研发人员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我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研发人员利用公司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成立“望海信息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并明确一名成员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一)指导、协调和服务各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二)了解、收集公司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进展情况,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客户需求信息沟通工作;(三)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四)为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资源性帮助;(五)负责与客户方签订成果转让协议;(六)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后期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每年拨出一定的研发经费,用于开展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孵化等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第八条公司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成果划入公司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并对成果完成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给予相应的包括股权或现金方式的奖励。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
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XX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XX省财政厅、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
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XX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成果转化管理办法XXXX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2018年9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部门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等的项目或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公司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公司。
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实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研发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公司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总裁办是公司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部门,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任何个人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科技合同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鼓励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直接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自筹资金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联合企业开发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转化活动。
公司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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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哈尔滨商业大学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学研究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条科学研究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校内各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
各项科技成果(技术)的转让合(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须经科学研究处审定并报主管校长批准,重大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技术权益
第十三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四条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力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
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学校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收益分配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收益按照7:3的比例分配,即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占70%(其中30%用于现金奖励,税收代扣代缴;70%作为科研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占30%,学校将所获得转让收益的15%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转让人与单位一体的不包括在内)。
技术转化后产生的技术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经学校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约定学校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或者学校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取得的收益按照3:7的比例分配,即学校占30%,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占70%,收益分配按照本条(一)款执行。
第十七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主持人确定。
第十八条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与中介合作由科学研究处统一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其中学校承担30%,成果完成人(课题组)承担70%】。
第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保证书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