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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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1994年12月)为了贯彻执行1994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

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 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滤布厂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xx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1994年12月)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

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xx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是指依法开展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的机构,包括政府科技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科技成果鉴定能力和条件,对鉴定活动的结果负责。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科技成果鉴定活动,保护鉴定活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建立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制度,规范鉴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审批、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的范围和要求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活动包括科技项目鉴定、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等。

第七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具备科技成果鉴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第八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科技成果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开展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确保鉴定活动的及时性和高效性,尽快完成鉴定任务,并按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保护鉴定活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鉴定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制定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鉴定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与鉴定申请人和鉴定对象签订鉴定合同,明确鉴定活动的范围、要求和费用等事项。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估和鉴定,确保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据实填写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活动的基本情况、鉴定方法和结果等。

第四章科技成果鉴定结果的认定和使用第十五条科技成果鉴定结果由科技成果鉴定机构负责认定和公布,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科技成果鉴定流程

科技成果鉴定流程

科技成果鉴定流程(试行)(国家科委1994年12月)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

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

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一)列入上级有关部门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应用性理论成果)(二)少数计划外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研究具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2.技术上具有明显的创造性;3.有一定范围的应用证明。

第二条下列科技成果不予申请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成果,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论文。

(二)已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三)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第五条采用会议签定时,由组织签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到会专家不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第六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9人组成函审组,提出意见的专家不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七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经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

我院一般不申请该鉴定方式。

第八条需要鉴定的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科研科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鉴定。

第九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合同、计划书完成各项指标;(二)不存在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名次排列的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第十条在符合第九条的前提下,将有关材料提前三周送科研科审查,审查合格后,课题主持人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科研科与课题主持人向上级有关成果管理部门汇报并由上级部门决定鉴定有关事宜。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是为了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质量和价值,确定其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的一种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科学技术成
果鉴定的办法和步骤:
1. 鉴定组织:成果鉴定主体应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机构或专家组织。

2. 提交申请:申请人或机构需向鉴定组织提交成果鉴定的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3. 审查资料:鉴定组织对鉴定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鉴定的条件和要求。

4. 鉴定方案:鉴定组织根据申请资料,制定鉴定方案,包括鉴定的目的、内容、方法
和时间等。

5. 实施鉴定:按照鉴定方案,鉴定组织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实验检测、文献
查阅等工作,获取成果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6. 结果判定:鉴定组织根据实施鉴定的结果,评估成果的科学性、技术创新性、经济
效益等方面的指标,得出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结果。

7. 鉴定报告和证书:鉴定组织根据鉴定结果,向申请人或机构发放鉴定报告和鉴定证书,明确指出成果的特点、价值和应用前景。

此外,针对不同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鉴定办法和流程,需要根
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制度法规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制度法规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制度法规
目前为止,没有全国统一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制度法规》。

不过,各地区、各部门在科技成果鉴定方面都有一定的管理规定和流程。

以下是一般常用的科技成果
鉴定程序,仅供参考:
1. 鉴定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人需要提交鉴定申请书,详细描述所需要鉴定的科
技成果的基本情况、鉴定目的、鉴定指标等。

2. 鉴定机构评估:由相关科技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确认申请人的资格、鉴定需求的合
理性,并确定鉴定任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3. 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的科技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实验数据、专利
证书等,以供鉴定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

4. 鉴定过程:鉴定人员按照事先确定的鉴定标准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详细的评估
和分析,包括实地考察、实验测试、文件查阅等。

5. 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根据鉴定过程中的评估结果,得出科技成果的鉴定结论,并出
具鉴定报告。

6. 鉴定结果审定:鉴定报告需要经过鉴定机构的审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鉴定结果公示: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及鉴定报告公示,供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单位或
个人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可能会有所差异,鉴定的程序和具体细节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还需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进行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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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实事求是地评价科技成果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正确评价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基础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科学实验和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抖、新设计和生物、矿物新品种等。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科技情报和软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呜的方针,以是否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得到学术界的公认为准,-般不组织鉴定。

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根据其实施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鉴别、评价,凡得到社会的公认并转入商品化的,-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第四条执行国家和院科研计划项目所的科技成果;申报国家和院(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鉴定形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检测鉴定由国家级、省(部委)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必要时可聘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与进行咨询、评议。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或其委托、指定的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和评价,必要时,验收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遨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与验收。

三、通信鉴定凡无需现场考察,依据研究报告、科技资料、测试结果即可进行鉴定的成果,如科学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等,采取由组织鉴定单位(或其委托、指定的单位)组织同行专家(5-7人)以函审方式审查、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综述作为结论。

项目完成单位的专家,-般不参与本单位研究成果的通信评议。

四、鉴定会对国家、省(部委)和院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科研工程)的成果可采取召开鉴定会的形式进行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或其委托、指定的单位)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局会进行审查,
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取得相应证明者,无需专门组织鉴定,均视同巳通过鉴定。

-、巳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巳经按合同鉴定验收合格,并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取得了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视同鉴定形式与科技成果各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采用何种形式,应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本着精简节约原则确定。

组织管理
第七条院和分院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院和分院所属单位的成果鉴定工作,根据基层单位的申请、审批和组织(或委托、指定有关单位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

研究所(厂、校)的成果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向院、分院、有关省(部委)提出申请组织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八条国家和院科研计划重点项目的成果,由完成单位向院或分院申请组织鉴定,或按视同鉴定方式处理。

横向科研任务取得的成果,完成单位向任务下达、委托单位或部门(地方)申请组织鉴定,或自行组织鉴定,或按视同鉴定方式处理。

自选课题取得的成果一般由完成单位组织鉴定或按视同鉴定方式处理,个别重大的成果,经完成单位审核,可申请上级主管部门鉴定。

计划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完成单位应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计划申报省、
部委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应按各省、部委的异体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协作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与合作单位协商后提出鉴定申请,并做好鉴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在协作项目研究过程中,由某一单位单独完成并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成果,在征得主持单位(或牵头单位)同意后,也可单独申请鉴定。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在鉴定前存在争议时,应在其争议解决后再行申请和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经一定形式评价、鉴定后,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正式鉴定证书;采用视同鉴定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由院、分院或有关部门(地方)的成果管理机构签发视同鉴定证书(鉴定证书及视同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二)。

第十三条申请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院有关业务局会同计划局审核,由院或业务局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由有关业务局组织,鉴定证书盖院章或局章。

第十四条申请视同鉴定的成果应
做到:
一、填写《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文件。

二、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分别提交有关证明:
(一)科技成果实施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和经济效益证明(由实施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或社会效益证明;
(二)技术合同当事人出具的验收证明和经济效益证明(财务部门提供)或社会效益证明;
(三)专利实施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和经济效益证明(财务部门提供)或社会效盐证明。

三、报送院或分院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有关省市科委,经批准后生效。

申报和鉴定
第十五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科学技术要求;二、学术或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科学理论成果应在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公开发表一年以后,社会反映良好,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具备应用推广条件;软科学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第十六条申请鉴定的成果,其完成单位应至少在鉴定前一个月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和文件:项目计划任务书、委托文件或合同书;主要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鉴定大纲(要求鉴定的内容及鉴定的方法和手段);有关国内外科技现状资料;实施单位的应用证明;鉴定委员会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组织鉴定单位在接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尽快就是否同意鉴定及鉴定形式、鉴定委员会名单及其他有关事项(如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人员等)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应包括: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测试数据的仪器和投备,应在计量检定有效周期内);成果学术价值与国外同学科比较,其创新点、学术意义及达到国内外的实际水平,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应用理论研究成果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可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

科学理论成果采取通信方式评议时,应将专家评审表附在鉴定证书之后。

第十九条应用技术成果的鉴定应包括:鉴定所需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测试数据的仪器设备,应在计量检定有效周期内);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的可靠性;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软科学成果的鉴定包括: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应用情况和效果;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鉴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召开鉴定会进行鉴定的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织鉴定委员会,并指定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负责成果鉴定的评议工作。

鉴定委员会由熟悉情况、严谨公正,有代表性的同行专家(一般7?5人)组成,委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占三分之二以上,被鉴定成果的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二人,并不得担任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被鉴定成果的完成者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力,鉴定委员会有要求完成者进行答辩或重复试验的权力。

如果由于成果完成者方面的原因,使鉴定委员会不能形成完整的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有权在鉴定结论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主任委员对鉴定结论负主要
技术责任,全体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并对被鉴定成果和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鉴定意见必须在鉴定会上形成,由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后不得更改。

被鉴定成果的完成人员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可向组织鉴定单位反映。

第二十五条鉴定委员会委员的不同意见,在鉴定结论中应有所反映,否则,持不同意见的委员有权不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被鉴定成果不足之处,在鉴定结论中应予以指出。

第二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证书(草案)进行认真审核,给于批准。

如发现有重大缺陷,应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进行鉴定和评价,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应驳回鉴定证书(草案),必要时,可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附则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竖决反对形式主义,严禁各种不正之风,对违者一经查出,追究组织鉴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应聘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专家,可根据具体情况付给技术咨询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院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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