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浙教高科[2001]82号)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教育和科研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科技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表彰在科学研究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一、具体实用性和先进性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二、学术水平高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前景好的软科学成果;三、优秀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四、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成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成果形式: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鉴定或评审的成果。
第四条几个单位或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其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必须属我省高校。
第五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对上三年的成果进行奖励。
第六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不辅。
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教育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和奖金分配: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授予所在单位。
保证所得奖金额的80%以上按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完成人。
二、单位末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和奖金属个人。
三、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如获奖项目又获其它奖励,只补发超过原奖奖金的部分,其余部分奖金作为学校科研奖励基金。
第八条评奖程序: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填写申请书,经院(系)推荐,由学校初审合格后填写初审意见和申请等级上报。
二、设立“浙江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
三、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凡已获政府厅(局)级及其以上部门奖励的项目,有争议末解决的项目和末按规定交给评审费的项目,均不评审。
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必须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战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意见-甬科计[20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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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意见
正文:
----------------------------------------------------------------------------------------------------------------------------------------------------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意见
(甬科计[2007]22号2007年3月15日)
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院所: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06]23号)中明确的“国家层面不再组织成果鉴定”及浙江省科技厅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基本精神,现对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市科技局原则上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原《宁波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甬科计[2002]131号)停止执行。
二、列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且有经费资助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中的规定,以验收的方式对项目进行结题。
验收意见主要反映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完成、科技经费使用是否合理等,对项目技术水平的评价不作为项目验收的内容。
项目验收结果须进行市级科技成果登记。
三、科技成果鉴定不再作为项目申报立项、科技奖励评审的必要条件。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结束——。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8【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4年7月28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
其中自然科学奖不超过30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不超过28项;企业为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不低于奖励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当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4.01.01•【字号】浙劳培[1994]215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培[1994]215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已经劳动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01月01日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资格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下列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一)凡属技术工种的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培训期满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三)需办理技术等级公证的出国人员;(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其他劳动者,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条件首批试点工作按照劳动部颁发的50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严格申报条件。
凡未颁布《规范》的工种,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一)学徒期满或经各培训机构初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中级工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鉴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浙科发成[2008]34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成〔2008〕34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的规范管理,促进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快构建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化、社会化。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改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科技成果鉴定不再与政府科技管理工作挂钩,鉴定结论不作为科技立项、科技评奖依据。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工作应严格自律,注重信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
鉴定、评价结论实行专家和组织、主持单位负责制。
三、积极推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
纯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主要以权威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及同行引用或认可的方式进行评价;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特别是新产品类成果主要以市场绩效进行评价,并附之以必要的检测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技术创新成果,可以委托大学、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四、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登记制度。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5〕2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第七条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申请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验收申请书;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着、论文和照片资料等;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重点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对市、县市、区承担的省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①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十九条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浙江科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通过项目验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结题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出具项目结题意见.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省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5年10月18日印发。
新产品鉴定程序及资料准备提纲

新产品鉴定程序及资料准备提纲一、鉴定程序1、准备鉴定资料。
2、确定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
需是同一技术领域或相关行业的专家,要求人数7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高工、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5人以上。
3、向市科委提交鉴定资料,并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
4、上报衢州市科委或省科技厅鉴定资料,领取鉴定许可证,并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
5、召开鉴定会6、鉴定证书整理报组织鉴定单位盖章,领取鉴定证书。
二、所需的鉴定资料目录1、鉴定大纲2、计划任务书3、查新报告(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的产品必须准备)4、试制总结报告5、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是企业标准必备,并需到市技术监督局备案)6、标准化审查报告7、产品检测报告(需带有'MC'或'MA'标志的报告,并且是型式试验报告)8、用户意见报告(2~3份)9、投产条件报告10、经济效益分析报告11、环境检测报告或有关证明(有'三废'排放的企业需准备)12、产品图样及零部件样一套备用(机械、电气类企业需准备)13、产品工艺技术文件一套备用三、鉴定资料撰写的一般提纲一)、鉴定大纲1、前言(或任务来源):对项目或产品的内容、列入计划情况、完成时间、完成的情况作简要说明。
2、鉴定的性质:省级新产品鉴定3、鉴定依据:计划的文号和名称产品标准代号和名称《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4、鉴定目的及内容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统一;其正确性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可否指导生产;审查产品(或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和标准要求,对产品制造工艺的合理性、可行性、先进性及应用前景作出评价;对产品(项目)的技术水平作出评价。
5、鉴定的形式和程序鉴定以会议形式进行,邀请同行专家成立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或二名),委员若干名,由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宣读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文件和资料,察看样品(样机),考察生产现场;讨论并形成鉴定意见。
嘉兴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

嘉兴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2009年2月12日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下列科技成果必须登记:(一)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三)申请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成果。
(四)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成果。
第三条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主动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鼓励、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可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依据。
对企业自筹经费取得的科技成果,经登记上报后,可作为抵扣研发经费的依据。
第五条市科技局管理指导全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管理本区域范围内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局委托特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担全市市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七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市级科技成果登记的,由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合格后,送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登记;须办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由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合格后,送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登记。
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每年1月31日前,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应做好上年度登记科技成果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指导、监督服务。
统计结果汇总至市科技局,作为科技行政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九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二)已持有相关证明;(三)不涉及国家秘密;(四)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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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科技局浙科成发字[95]297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
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省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列入国家、省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国家规定的特殊专项产品按照栖办法进行鉴定。
列入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科技计划,其科技成果鉴定,经省科技局同意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纯理论性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和新产品;(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诊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鉴定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由省科技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省科技局必要时可以授权有科技管理机构的省级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科技局或具备条件的市(地)科技局组织鉴定,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1、省科技局组织和主持鉴定:(1)列入浙江省科技计划的重大科技成果;(2)列入国家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计划,并由下列计划部门决定或商请省科技局组织鉴定的成果。
3、省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1)列入浙江省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2)省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4、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1)列入浙江省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科技成果;(2)列入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的成果;(3)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并商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成果。
5、授权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科技局组织鉴定:(1)列入浙江省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科技成果;(2)列入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科技计划的成果。
国家特殊专项产品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品归口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没有组织鉴定权单位位组织的鉴定为无效鉴定。
第四章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形式:1、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并出具测试证明和测试结论。
2、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
需要进行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结论,可以采作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函审专家组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需要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作出评价的,可以由组织鉴定部门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科技成果鉴定衽专家负责制。
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和函审专家组是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由组织鉴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织,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
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增补或变更必须取得组织鉴定单位的同意或认可。
鉴定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
鉴定结论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采用函审鉴定时,函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
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该行业或该领的高中级技术职务;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选聘专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对于心业技术职务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实学有所长,并被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认的人,经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可以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其它与该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以及不具备对该成行技术鉴定能力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予;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被鉴定单位或个人质询成果的未详情况,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如害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意见上签字。
有权向组织鉴定单位反映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六章鉴定证书申请鉴定的条件: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3)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4)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规定和时间的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2、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其文件名称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和领域的特点而定,一般须包括以下内容: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总结,试制工作总结,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化审查报告,实施条件,应用情况,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的评价等。
其中:检验报告是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新产品鉴定,一般应采用抽样检测,由检测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实地抽样封样。
受检单位自行选送样品检验的无效。
新产品鉴定的实施(投产)条件报告,应由实施(投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应用情况,须由直接使用单位出具详实报告。
企业生产的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的产品标准应经标准化审查,并按我国《标准化法》规定,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填补国内或国内外空白的科技成果,应有经国家科技局国家科技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科技局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0机构出具查新结论报告,非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
鉴定申请程序:1、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并按统一表式填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附全套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2、省科技计划内完成的成果,依据任务来源向其归口管理部门申请鉴定;3、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发成果的行业管理关系申请的,向首级行业主管机关申请报省科技局;向市(地0科技局申请的,应会省级行业主管机关后报省科技局,由省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后认真地进行审查,并自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的答复。
对同意鉴定的成果,应当批准并以鉴定许可证形式通知申请鉴定单位。
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组织鉴定单位发现申请鉴定的成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同意鉴定:1、不属于本办法鉴定范围的;2、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3、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情况有清楚的;5、一个项目分拆成几个不能独立应用的项目,要求分别鉴定的;6、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有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7、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的;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9、其它不够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一)审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统一,并符合规定;(二)审查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三)对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作出评价;(四)对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及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对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七章鉴定证书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结论进行核审,签署同意鉴定意见后生效。
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专家小组、函审组补正。
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是科技行政机关确认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的合法证明文件。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上组织鉴定单位颁发。
正式鉴定证书不超过二十份。
第八章鉴定管理省科技局及省级主管部门、市(地)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鉴定工作和管理,严格把好鉴定质量。
对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文件要认真审查。
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
尚不够鉴定条件的,不能同意鉴定,也不能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有两个以上计划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取得计划下达部门的同意。
与省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向我省相应部门申请鉴定。
鉴定申请书须由完成单位共同填报。
鉴定未获通过,不能形式相应的鉴定结论的,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情况如实记载,以纪要形式报组织鉴定单位备案。
待该成果具备鉴定条件时,应当重新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