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利益或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鉴定的,应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

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

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九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参考文献等。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三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法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成果名称:

完成单位:

申请鉴定单位:(盖章)申请鉴定日期:

申请组织鉴定单位:

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经办人:(签字)

主要研制人员名单

注:主要研制人员超过15人可加附页

填写说明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2.成果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3.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原则按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的顺序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如有变化,填写前,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4.申请鉴定单位: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二个以上单位完成的,原则由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如有变化,在提出申请鉴定之前,各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5.申请鉴定日期: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并以申请鉴定单位盖章日期为准。

6.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指向有组织鉴定权,并向其提出鉴定申请的单位。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7.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指申请鉴定单位将本鉴定申请表送达申请组织鉴定单位的日期。由经办人填写并签字。

8.申请表中的“科技成果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并与封面上的科技成果名称完全一致。

9.研究起始时间: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时间为准。

10.研究终止时间:是指该成果最终完成的时间为准。

11.申请鉴定单位:

(1)单位名称:既封面上的申请鉴定单位。

(2)隶属省部:指申请鉴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哪个地方或部门,如果本单位有双重隶属关系,请按本单位最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隶属省部的名称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机构名称与代码”填写。

(3)所在地区:是指鉴定申请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名称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填写。

(4)单位属性: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集体个体5.其他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括号中选填相应的数字即可。

(5)联系人:是指申请鉴定单位的该项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6)通信地址:指鉴定申请单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门牌号码。

12.任务来源:是指该项目隶属于哪个计划,请在括号中选填1.2.3.即可。

13.成果有无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确定该项目是否有密级。

14.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确定的密级。该项目如无密级此栏可不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填1.2.3.即可。

15.内容简介,应包括如内容:

(1)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横向或自选项目。

(2)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3)性能指标(写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5)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6)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7)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16.技术资料目录:指按照规定应由申请鉴定单位提供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

17. 主要研究人员: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研究人员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顺序填写。并应得到所有完成单位的认可。

18.申请鉴定单位意见: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19.主管业务部门意见:由申请鉴定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20.任务下达单位意见:由该项目的任务下达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21.组织鉴定单位意见:由组织鉴定单位填写,由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字。

22.鉴定形式:由组织鉴定单位填写。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填表说明

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本证书规格一律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

铅印,字体为4号字。本证书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格式,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增减证书中栏目。

2.编号:指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鉴定的顺序编号(如:国家

科委1994年组织鉴定项目编号为国科鉴字[1994]×××号)。

3.成果名称:申请鉴定时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查同意使用的成果名称。

4.成果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

按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顺序排列(与《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中成果完成单位排列一致)。

5.组织鉴定单位:组织此项成果鉴定的单位。

6.鉴定形式:指该项成果鉴定所采用的鉴定形式,即检测鉴定、函审鉴定或会议鉴

定。

7.鉴定日期:指该项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日期。

8.鉴定批准日期:组织鉴定单位签署意见的日期。

9.技术简要说明和主要性能指标:应包括如下内容

⑴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横向或自选项目.

⑵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⑶性能指标(写明合同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⑷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⑸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⑹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⑺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10.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目录:指按照规定由申请鉴定单位必须递交的主要文件和技

术资料。

11.测试报告:指采用会议鉴定形式时,根据需要由组织单位聘请的专家测试组到现

场进行测试结果的报告。

12.鉴定意见:会议鉴定是鉴定委员会形成的鉴定意见;函审鉴定是函审专家组正副

组长根据函审专家函意见汇总形成的意见;检测鉴定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含必要时聘请有3至5名专家提出的综合评价意见)。

13.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填写内容与《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中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相同。

14.鉴定专家名单:采用会议鉴定时,由参加鉴定会的专家亲自填写,采用函审鉴定

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根据函审专家填写的《科技成果函审表》中有关内容填写;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根据专家在《检测鉴定检测报告》中的“专家评价意见”填写。

15.主持鉴定单位意见:由受组织鉴定单位委托,具体主持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单位

填写,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16.组织鉴定单位意见:由负责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

院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和经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填写,由主管领导签字。

17.科技成果登记表:本表公适用于以鉴定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

(1)登记号:(封面)指省、部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根据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确认该项成果满足登记条件后,按年度登记成果的顺序编号,由省、部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

(2)批准日期(封面):指批准该项成果登记的日期,由省部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

(3)科技成果名称:必须填写科技成果的全称,并且要与封面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4)研究起始时间: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时间为准。

(5)研究终止时间:是指该成果最终完成的时间,并以评价完成日为准。

⑹第一完成单位:是指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第一承担单位,应与封面的第一个单位相同。

⑺隶属省部:指第一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哪个地方或部门,如果本单位有双重隶属关系,请按本单位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隶属省部的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代码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机构名称与代码”填写。

⑻所在地区: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代码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填写。

(9)单位属性: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在⒈独立科研机构⒉大专院校⒊工矿企业

⒋集体个体⒌其他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括号中选填相应的数字即可。

(10)联系人:是指该项成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11)通信地址: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门牌号码。

(12)组织鉴定单位名称:是指对该成果组织鉴定的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名称之间用“、”分开,如超过20个汉字可用通用的简称。

(13)成果有无密级:是指该项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确定其是否有

密级。并在括号内选填0或1即可。

(14)密级:是指该项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而确定的密级。该项目如无密级此栏可不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选填1.2.3.即可。

(15)成果水平:是指该项成果达到的整体技术水平,以评价结论为准,并在括号内选填1.2.3.4.即可。

(16)任务来源:是指该项目隶属于个计划,请在括号中选填1.2.3.即可。

(17)成果应用行业:是指该项成果应用的行业。请在括号内选填与应用行业相对应的一个两位数即可。

(18)应用情况:是指该项成果是否已应用,已应用的在括号内填入数字1. 未应用的请根据具体情况在括号内选填A.B.C.D.E.即可。

(19)转让范围:请在括号内选填1.2.3.即可。

(20)科研投资:是指该项成果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的投资金额,分为国家投资,地方、部门投资,以及其他单位投资三项.

(21)应用投资:是指为应用该项成果投入的资金分为国家投资,地方、部门投资,以及其他单位投资三项.已应用的该项成果需填写本栏目.

(22)本年度经济效益:已应用的该项成果需填写本栏目,并只计算本年度的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和其中创收外汇的情况。

18.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证书所有栏目审查无误后,方可加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鉴定证书生效。

科技成果鉴定所需材料和文件明细

科技成果鉴定所需材料和文件明细 一、工业应用科技成果鉴定材料 (一)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无需提供上述文件) 3、资料目录 4、研究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是对成果研究过程的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研究任务来源、立项或选题背景、研制工作的组织过程,成果的主要创新性和先进性以及成果推广应用前景。) 5、技术研究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2) 6、标准及质量检测报告 7、设计、工艺及质量检测文件 8、查新报告 9、应用单位证明材料 10、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11、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2、行业特殊要求的有关文件 1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电子版

二、农业科技成果鉴定资料要求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无需提供上述文件) 3、资料目录 3、研究(推广)总结报告。包括研究方法、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及结果分析等,采用技术路线有何突破性进展和创新,推广应用的范围、措施,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系统论述。 4、栽培技术规范(要点) 5、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方法对比情况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7、测产验收意见或权威部门出具的实打实收报告 8、应用证明 9、查新报告 10、附件:论文、专利、评价证明等 1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电子版

三、医疗卫生科研成果鉴定资料要求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 3、技术工作总结报告: 4、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侧重社会效益); 5、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6、临床资料及推广应用证明(推广应用证明需两份以上); 7、项目组成员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著、文章(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年以上;复印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内容; 8、其它证明材料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实事求是地评价科技成果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正确评价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基础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科学实验和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抖、新设计和生物、矿物新品种等。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科技情报和软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呜的方针,以是否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得到学术界的公认为准,-般不组织鉴定。 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根据其实施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鉴别、评价,凡得到社会的公认并转入商品化的,-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第四条执行国家和院科研计划项目所的科技成果;申报国家和院(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鉴定形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检测鉴定由国家级、省(部委)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必要时可聘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与进行咨询、评议。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或其委托、指定的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和评价,必要时,验收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遨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与验收。

2021年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 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xx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xx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申报材料)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1、如何进行检测鉴定?(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5)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述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3-5人,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6)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7)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8)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如何进行会议鉴定?(1)会前准备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D、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住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B、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 根据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经研究取得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 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 持有权归单位。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 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如需转让, 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查后, 报请医院务会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 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并组织, 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主持。 第八条鉴定范围: (一)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研究或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完成后并具备鉴定条件者, 均可申请鉴定。 (二)计划外项目:院内项目、横向课题或自选项目有重大应用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鉴定: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可以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九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如上级文件有变动, 按上级文件执行) (一)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己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科技成果鉴定详细流程

科技成果鉴定详细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科技成果鉴定流程 为提高办事效率,现将科技成果鉴定流程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成果鉴定 (一)申请鉴定条件 1、申请人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 2、申请鉴定项目要求项目已完成、不存在权属争议且技术资料齐全; 3、申请组织鉴定单位应是有权组织鉴定的机关或组织,如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二)申请鉴定必须具备的材料(视成果类型选择使用)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单位盖章) 2、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函审鉴定至少一式五份,单位盖章。会议鉴定不需要此表) 3、鉴定大纲(视成果类型选择使用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或应用技术成果函审或会议鉴定大纲) 4、工作报告(包括:项目名称、任务来源、研究起止年限、完成单位及参加人员、任务要求及完成任务情况、工作过程、经费支出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意见等) 5、研究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成果鉴定用,包括:成果名称、摘要、立项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结论、技术关键与创新点等);技术报告(应用技术成果鉴定用,包括:技术方案论证、

技术特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技术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6、科技查新报告(成果达国际水平的需同时进行国内外查新,且查新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成果鉴定,否则需要重新查新) 7、检测报告 8、试验报告 9、效益分析报告 10、用户意见 11、产品标准 12、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复印件) 13、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表(一式三份,主持人签字、单位财务负责人盖章、填报单位盖章) 14、发表的论文及论著或其它技术资料 15、推荐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函审鉴定最少5位专家,会议鉴定最少7位专家。评审专家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可聘请不多于总数四分之一的副高级职称人员;第二,评审专家所从事的专业与被评审成果专业相符或相近;第三,与课题组人员单位相同或属于同一系统以及课题合作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评审专家)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证书查询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证书查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 __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 __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__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__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 __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 __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科技成果鉴定-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篇一:科技成果鉴定指导手册 安徽博瑞咨询有限公司 成果鉴定项目指导手册 2009-03-12 目录 一、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要点 ............................ - 1 - 二、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流程 ............................ - 3 - 三、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规范 ............................ - 4 - 2.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 - 4 - 2.2技术研究报告 ........................................ - 4 - 2.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 - 7 - 2.4设计工艺图表文件..................................... - 8 - 2.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 - 8 - 2.6查新报告 ............................................ - 8 - 2.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 9 - 2.8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及证明材料 ..................... - 9 - 2.9环保证明 ............................................ - 9 - 2.10其他附件材料 ....................................... - 9 - 四、科技成果鉴定材料送审与评审 ......................... - 10 - 附件1 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提纲............................. - 12 - 附件 2 技术研究报告目录................................. - 13 - 附件 3 鉴定会准备材料清单 ............................... - 14 -一、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要点 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博瑞咨询公司所做的鉴定主要是科技计划外的应用技术)。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做一个企业的产品鉴定,企业技术水平是关键,与企业的规模和所从事的行业无关。在接到鉴定任务后,首先与相关企业领导、技术人员来从产品原理、结构、材料、工艺、工装等方面探讨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点和创新点,异同点和创新点的发现识别通常情况下还需查阅产品图样、工艺文件,以及现场观察,了解制造流程及其所使用的特殊设备、模夹具和关键工艺参数。了解真实的技术达到什么水平,了解企业里有没有专门将这个技术转化为文字的技术员。 其次,通过对企业的了解和相关主要产品技术水平的了解,确立一个(或者几个)相对具有技术含量的产品做鉴定。因为鉴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这个产品的技术水平。同时,询问其他的材料如检测报告、产品标准、环评报告是否齐全和文件中的产品名称是否一致,缺少的文件日后根据需要安排企业补做。 第三,确定完产品之后,我们需要根据对方提供该种产品的技术资料进行学习和研究,而自己要上网查阅一些相关文献,力求我们在短时间内成为该行业的半个专家。结合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我们来着手进行技术研究报告的编写及企业创新点的挖掘。力求在与企业的技术人员经过几次来回修改后,能够达到明确体现企业产品特点和产品创新点的目的。同时,编制查新委托书,交给查新机构进行查新。查新结论出来后,根据结论完善材料。在这过程当中,一个好得鉴定材料还需要与专家得配合,将企业、咨询公司、专家三者结合起来。我们要征求专家意见,将专家的意见与企业现实技术水平结合起来。这是一个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得地方。(技术方面也可采取先查新报告再技术研究报告的流程)

科技成果鉴定材料

科技成果鉴定材料 (样本)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 协作单位:×××××××× 组织鉴定单位:山东省科技厅/东营市科技局鉴定形式:××鉴定 ××××年××月

目录 鉴定大纲 (1) 工作报告 (2) 一、项目立项背景、目的及意义 (2) 二、主要做法及项目完成情况 (2) 三、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 (2) 四、主要体会与建议 (2) 五、主要完成人员 (2) 技术研究报告 (3) 一、立题依据与设计指导思想 (3) 二、研究内容 (3) 三、技术关键与创新点 (3) 四、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3) 附件 (4) 1、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5) 2、检索查新报告 (6) 3、应用证明 (7) 4、其他要求提供的附件 (8)

鉴定大纲 一、项目名称:×××××××× 二、完成单位:××××××××××× 三、任务来源:(国家各类计划、省各类计划。市各类计划及计划编号,非计划内项目写自选) 四、组织鉴定单位:山东省科技厅(或东营市科技局) 五、鉴定形成:会议鉴定 六、鉴定内容: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属实,符合要求 (二)评价研究成果的试验方案、工艺路线、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三)对成果的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推广应用前景做出评价(四)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提供鉴定的材料: (一)鉴定大纲 (二)工作报告 (三)技术研究报告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五)用户使用证明 (六)检索查新报告 (七)发表论文 八、鉴定程序: (一)成立鉴定委员会 (二)讨论通过鉴定大纲 (三)课题组汇报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 (四)专家质疑、课题组答辩 (五)讨论、提出鉴定意见 (六)通过鉴定意见

科技成果鉴定材料规范

科技成果鉴定材料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科学管理,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报材料,保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申报材料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客观依据,要求科技成果完成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完整、详实、规范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全部技术资料与文件;符合《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被鉴定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凡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科技成果鉴定材料将一律不予受理,不进入鉴定程序。 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所需基本材料 第五条申报科技成果鉴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鉴定依据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批复、下达计划文件) (2)有关技术条件或产品标准 2、鉴定具备的条件 3、鉴定的目的 4、鉴定内容 (1)提交鉴定的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图样的规范性,是否能够用于指导生产。 (2)评价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3)有关检测数据、质量性能是否达到有关技术标准。 (4)考核生产工艺是否合理、稳定,设备、工装检测手段是否具备生产条件,能否保证产品质量以及评价技术水平。 (5)评价技术关键及创新点、推广应用价值。 (6)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评价经济社会效益。 (7)考察试验、生产现场。 (二)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这是科技成果鉴定的依据性文件,具体包括: 1、计划任务书是指科技行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须提供计划任务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2、合同书是指受托研究或者合作研究所签订的研究开发合同书(或者合作协议),须提供合同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3、自行研究开发的(计划外)科技成果无需提供上述文件,但须提供开题报告或实施方案。 (三)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科技局浙科成发字[95]297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省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国家规定的特殊专项产品按照栖办法进行鉴定。列入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科技计划,其科技成果鉴定,经省科技局同意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鉴定办事指南

附件1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鉴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依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完成单位,应是在川的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二)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应是列入四川省科技厅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部份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以下简称计划外,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等)。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具备: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经实践证明能应用;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三、申报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计划内项目必备);

(三)研究工作总结; (四)研究技术报告; (五)国家和省认定的测试单位出具的分析报告及重要的 试验、测试记录; (六)具有科技查新资格的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 报告; (七)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八)用户使用情况报告(使用情况证明) (九)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套。 四、办理程序 (一)承担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完成形成成果,需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省政府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经形式审查合格后,转省科技厅。 (二)计划外的重大项目,需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要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申报材料,经相关市、州科技局或省级行业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省政府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经形式审查合格后转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对申请鉴定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批后,对符合鉴定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四)经省科技厅组织的鉴定委员会评审并通过鉴定的成果,

科技成果鉴定详细流程

科技成果鉴定流程 为提高办事效率,现将科技成果鉴定流程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成果鉴定 (一)申请鉴定条件 1、申请人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 2、申请鉴定项目要求项目已完成、不存在权属争议且技术资料齐全; 3、申请组织鉴定单位应是有权组织鉴定的机关或组织,如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二)申请鉴定必须具备的材料(视成果类型选择使用)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单位盖章) 2、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函审鉴定至少一式五份,单位盖章。会议鉴定不需要此表) 3、鉴定大纲(视成果类型选择使用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或应用技术成果函审或会议鉴定大纲) 4、工作报告(包括:项目名称、任务来源、研究起止年限、完成单位及参加人员、任务要求及完成任务情况、工作过程、经费支出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意见等) 5、研究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成果鉴定用,包括:成果名称、摘要、立项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结论、技术关键与创新点等);技术报告(应用技术成果鉴定用,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技术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

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6、科技查新报告(成果达国际水平的需同时进行国内外查新,且查新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成果鉴定,否则需要重新查新) 7、检测报告 8、试验报告 9、效益分析报告 10、用户意见 11、产品标准 12、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复印件) 13、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表(一式三份,主持人签字、单位财务负责人盖章、填报单位盖章) 14、发表的论文及论著或其它技术资料 15、推荐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函审鉴定最少5位专家,会议鉴定最少7位专家。评审专家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可聘请不多于总数四分之一的副高级职称人员;第二,评审专家所从事的专业与被评审成果专业相符或相近;第三,与课题组人员单位相同或属于同一系统以及课题合作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评审专家)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编号为:国科奖社证字第0035号)的评定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冶集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完善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冶集团组织同行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中冶集团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申报专利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四条中冶集团负责组织下列科技成果的鉴定: (一)中冶集团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承担的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二)各单位科研计划内的重大科技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三)各单位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过程中总结提炼的科技创新成果; (四)中冶集团以外单位申请中冶集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国家科技部颁布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为组织鉴定单位;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股份)履行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职责;成果完成单位为申请鉴定单位。 第七条鉴定形式包括: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和合同验收,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申请鉴定单位可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和应用要求选择一种鉴定形式,但需要主持鉴定单位确认。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可编辑版】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 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主任:宋 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 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 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 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 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 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 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 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 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 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 成果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 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 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 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

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 ?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

[流程管理]科技成果鉴定流程

(流程管理)科技成果鉴定流程

科技成果鉴定流程(试行) (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壹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壹、科技成果鉴定的壹般原则 (壹)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且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壹。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壹)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壹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加强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 (一)列入国家级、部委级或省(市)、州级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科技成果, (二)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科技成果。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科技成果申请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新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相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实践证明有很强的实用性; 4、对本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三)计划内的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特应用价值的重大阶段性成果。 (四)计划内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采用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l、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科学价值和意义: 3、对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4、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5、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6、科研规模和效率。 (五)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它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参照国家科技部规定执行。 (六)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申请鉴定: l、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应用性理论成果,可视同应用技术成果申请成果鉴定。 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如果只是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条件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4、本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二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所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符合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二)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或已推广应用; (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其主要论文必须在全国一级学术刊物或国际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并得到国内外同行的引证和肯定评价; (五)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六)技术资料齐全且已归档,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七)有经国家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三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 (一)申请鉴定前准备: l、凡属国家、省(市)、州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科技成果、应用基础性成果及软科学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在课题完成后向科技处提出申请。 2、鉴定资料的准备: (1)查新检索:在鉴定条件成熟后,成果完成必须到国家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科技厅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进行检索和查新。要求检索近10年的中文和外文资料。 (2)科研成果内容简介(500字左右)。 (3)技术资料:①技术研究报告:包括科研设计、技术性能指标、技术成熟程度、实验数据分析及主要实验记录报告、临床应用病例分析报告等:②具有在国内一级学术刊物或国际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1—3篇,其学术论文应为该鉴定成果主要研究内容的代表作;③学术论文发表后被国外同行学者引用的证明;④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⑤应用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前景分析及应用证明:⑥封面要求:成果名称用中、英文标明,计划内的科技成果须注有任务来源和计划编号,如:国家自然科技基金或省科技厅资助的课题,应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湖北省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科技成果鉴定大纲(格式)

科技成果鉴定大纲(格式) 一、项目名称 二、任务来源(国家各类计划、省各类计划、市各类计划及计划编号,无计划的写自选) 三、组织鉴定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或南阳市科学技术局) 四、主持鉴定单位(南阳市科学技术局) 五、鉴定目的(完成计划任务。正式批量生产、应用、推广等) 六、鉴定依据(包括计划任务书、研究合同、开题报告、国家或行业标准等) 七、鉴定形式(会议、函审、检测) 八、鉴定内容 1.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中的内容和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 3.评价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成熟性及效益; 4.应用价值、推广条件和前景; 5.对项目总体水平做出评价; 6.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九、鉴定技术资料(主要技术文件目录) 1.鉴定大纲; 2.任务书(合同书)或开题报告; 3.技术研究报告; 4.测试报告(法定检测单位出具); 5.设计工艺图表; 6.质量标准(须备案); 7.国内外同类技术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8.查新报告; 9.用户证明; 10.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11.环保证明;

12.主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鉴定程序 1. 组成鉴定委员会; 2. 通过鉴定大纲; 3. 课题组作工作总结报告; 4. 课题组作技术研究报告; 5. 讨论、提问及答辩; 6. 鉴定委员会评议、讨论并提出鉴定意见; 7. 通过鉴定意见。 ------------------------------------------------ 工业科技成果鉴定的资料要求 1.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开题报告 这是科技成果鉴定的依据性文件。包括:任务名称,任务来源、研究目的和要求、配套系统、研究和试验内容,主要技术关键及技术途径。可提供的条件(经费、协作单位等),计划进度及完成日期。 2.研究报告 这是对全部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的成果总结,是鉴定材料的主件。包括:研究的目的,意义及研究过程概述,可选择的研究方案和实现途径,研究的产要内容,理论分析的实验结果、分析、比较与结论,存在问题,改进意见,文字说明及有关图表;研究报告是评价成果水平的主要依据。 3.技术指标测试报告 这是产品或工艺进行技术指标测试的结论性资料。包括:产品或工艺名称及内容,原订指数及测试结果,测试条件和方法,测试数据和图表,环境试验后的特征及结论等。 为了提高检测结果的权威性,选择检测机构,要尽可能从国家科委,省科委认定的检测机构中挑选。 4.质量标准 这是根据当时当地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和技术经济水平,对产品质量所作的规定,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几个层次。质量标准(技术条件)是对产品的性能、参数、指标、质量、规格以及试验、工艺、检验等方面所作的技术规定,是产品的生产和使用部门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前言( 编制说明、产品定义及功能);目的和用途;文件与配套产品工作示意图;技术要求,外形尺寸及主要技术参数;试验方法验收规则;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等。 5、设计与工艺图表 设计与工艺图表就是指我们所称的图样(图纸(及生产工艺流程图之类的图表,它包括总图、总装配图、部件装配图、成套设备平面布置图等方面的内容。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可编辑版】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国科发成字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1994年12月)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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