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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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编号为:国科奖社证字第0035号)的评定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冶集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完善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冶集团组织同行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中冶集团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申报专利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四条中冶集团负责组织下列科技成果的鉴定:(一)中冶集团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二)各单位科研计划内的重大科技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三)各单位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过程中总结提炼的科技创新成果;(四)中冶集团以外单位申请中冶集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国家科技部颁布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进行评审;(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六条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为组织鉴定单位;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股份)履行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职责;成果完成单位为申请鉴定单位。

第七条鉴定形式包括: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和合同验收,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鉴定单位可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和应用要求选择一种鉴定形式,但需要主持鉴定单位确认。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87.10.26【实施日期】1987.10.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水平,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交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三)推动奖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依据其实放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第三条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它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和,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

对属于国家和省、部重大项目的科技成果,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同已通过鉴定:(一)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的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是对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创新性以及实用性进行评价和验证的过程。

科技成果鉴定具有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保护科技权益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科技成果鉴定的意义、鉴定的内容和方法以及鉴定的程序和要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意义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管理和科技评价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科技创新进步、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鉴别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其次,科技成果鉴定可以评估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和实用性,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依据;再次,科技成果鉴定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和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合作的发展。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和方法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的技术性鉴定和经济性鉴定两个方面。

技术性鉴定主要是对科技成果的技术特性和技术指标进行鉴定,评估其科学性和可行性;经济性鉴定主要是对科技成果的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考察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和潜力。

科技成果鉴定的方法主要有实验方法、分析方法、比较方法和问卷调查方法等。

实验方法是利用实验设备和实验方法对科技成果进行系统的实验研究,获得相关数据和结果;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科技成果的数据和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得出科技成果的评估和判断;比较方法是将科技成果与同类科技成果进行比较分析,评估其在同类科技成果中的优势和潜力;问卷调查方法是对科技成果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用户进行问卷调查,获取他们对科技成果的意见和评价。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和要点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评定和公告等环节。

申请环节是科技成果鉴定的起点,科技成果的所有人或相关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审查环节是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鉴定条件;评定环节是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进行具体评估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和报告;公告环节是鉴定机构将鉴定意见和报告对外公告,以便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和参考。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成果评价与鉴定方法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成果评价与鉴定方法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成果评价与鉴定方法科学技术部作为负责科技管理的国家部门,承担着评价和鉴定科技成果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科技成果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科技部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套科技成果评价与鉴定的方法。

本文将介绍科技部工作人员常见的科技成果评价与鉴定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一种通过查阅相关的科技文献与专利信息,从中获取科技成果相关信息的方法。

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阅读已发表的科研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专利文件,了解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以及在学术界和工业界的影响等。

通过文献研究法,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评估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

二、实地考察法实地考察法是一种通过亲自前往科技成果的研发单位或实施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的方法。

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实地考察的方式,了解科技成果的研发过程、基础设施以及实施效果等。

通过实地考察,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直观地了解科技成果的研发水平和应用情况,从而对其进行评价和鉴定。

三、专家评审法专家评审法是一种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和鉴定的方法。

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组织一场专家评审会议,邀请一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就科技成果的创新性、技术可行性以及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和鉴定。

通过专家评审,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得到专业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准确地评价科技成果。

四、实验验证法实验验证法是一种通过实验和检测,对科技成果的性能和效果进行评价和鉴定的方法。

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设计相应的实验方案,进行必要的实验和检测。

通过实验验证,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得到科技成果的性能指标、使用效果等相关信息,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和鉴定。

五、数据分析法数据分析法是一种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科技成果相关的数据,对其进行评价和鉴定的方法。

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收集科技成果相关的数据,如市场销售数据、使用效果数据等,采用适当的数据分析方法,对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技术成果(简称“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科技工作者的知识结晶.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和提高。

第三条科技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

主要是指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及学术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3.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新药、生物新品种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成果鉴定或评审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鉴定的形式,软科学成果的评价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

第六条可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重大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组织鉴定。

可组织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计划内的软科学成果.第七条不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有: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著,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4.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新药等;6.不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部、省、市及公司科技项目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项目产生的各类科技成果。

公司技术中心下设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办),负责公司的科技成果登记、申报评价及推广、数据库管理、统计分析、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向成果办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登记为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便于及时总结、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保证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决策服务,公司机关及下属各单位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向成果办登记备案,未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列入公司科技成果评奖体系。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或鉴定之前,本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需汇总科技成果原始档案。

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项目申报表、计划任务书、项目目标责任书、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组活动记录、工业性试验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通过鉴定后一个月内,到成果办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同时提交完整的科技成果原始档案资料、项目验收(鉴定)表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按合同书规定的关键科学数据、技术文件等相应的电子版和《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

文字资料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A4纸打印,附图应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

正文、附表、附件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公司成果办给予正式登记,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第十条规定,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向成果办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如果涉及公司技术机密,需要按照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章规定了科技成果的奖励。

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00519【实施日期】 19900519【章名】全文第一条加了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科学技术成果的质量,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包括:(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二)解决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四)在应用推广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科学技术计划内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和国家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均按法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已经公开发表;(二)应用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度具备应用推广条件;(三)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或应用;(四)科学技术计划内的成果已达到计划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市(地、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县级以上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计划内的科技成果,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其他科技成果,由完成者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省重大科技成果,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

计划下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完成或参与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

第七条组织鉴定的单位应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报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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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 根据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经研究取得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 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 持有权归单位。

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 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

如需转让, 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查后, 报请医院务会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 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并组织, 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主持。

第八条鉴定范围:
(一)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研究或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完成后并具备鉴定条件者, 均可申请鉴定。

(二)计划外项目:院内项目、横向课题或自选项目有重大应用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鉴定: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可以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九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如上级文件有变动, 按上级文件执行) (一)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己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KJ—006: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
(四)与企业联合或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第十条出国人员在国外参加完成的科研项目, 在国内未推广应用;本人不是首位研究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不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
成果鉴定的形式分为: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

(一)会议鉴定:指科技成果的鉴定采用会议形式, 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现场考察、测试, 并需课题负责人现场答辩的鉴定形式。

会议鉴定要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7-1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的实际到会专家不得少于7人。

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下列情况必须会议鉴定:①国家、部和省的重大攻关项目;②多学科或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完成的项目;③需要现场考察、测试、演示和答辩的项目;④函审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项目;⑤其他要求必须会议鉴定的项目。

下列情况建议会议鉴定:①省科技厅、卫生厅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②其他任务来源的预期成果水平较高、有可能授奖的项目。

(二)函审鉴定: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 可采用函审鉴定。

函审鉴定时, 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9人组成函审组, 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 鉴定证书必须附上所有函审专家的意见。

不同意见应在函审结论中明确记载。

第十二条同行专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现状;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四)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软科学成果的被聘专家可以有少数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参加。

聘请同一单位的专家人数最多2人。

第十三条申请鉴定程序和条件
(一)申请鉴定前, 要先将查新结果送交科研部, 待科研部审阅, 且符合申请鉴定条件者, 填写山东大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函审鉴定时应填写《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一式11份;连同鉴定材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一同交科研处, 再由科研处根据任务来源和隶属关系, 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二)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并具备下列条件:l.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KJ—006: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
3.技术资料齐全, 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4.具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5.凡科研工作过程中, 使用动物的必须具有动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鉴定所用各种表格及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

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课题设计是否科学、先进;
(三)实验数据是否准确可信,推理及结论是否正确、合乎逻辑;
(四)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五)起草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
(六)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七)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八)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鉴定证书的整理:鉴定证书所填内容要完整、准确;专家签字处要求手写体签名;鉴定证书盖章时必须出示鉴定委员会形成的主任委员签字的原始鉴定意见,以便核查, 课题组成员应在鉴定日后10天内用A4纸打印整理初稿送科研部审查, 并于15日内整理15—20份送科研部;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实盖章。

课题负责人须报送一份鉴定证书, 一份申报书, 一份会议通知, 一份全套材料及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到科研部存档。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应本着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 充分利用, 合理分配, 严格
管理。

用于鉴定时, 有课题者专家鉴定费用由课题组自己负担;无课题需要医院支付鉴定费用者, 应由科研部审批后呈报分管院长批准。

其它费用如专家的往返车(船或飞机)票、食宿费、由课题组承担。

(一)科技成果的登记、申报与奖励
第十七条凡己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 课题组填写鉴定证书, 由科研部按隶属关系报送有关部门, 盖章、存档。

第十八条根据科技成果的性质申报不同渠道的奖励。

申报奖励前, 各科室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填报奖励推荐书, 经科研部签署意见后统一申报。

由多个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参研单位和参研人员的排序。

第十九条以我院为主完成的科技成果, 申报国家、部省、厅局级奖励者, 按照国家、部省、厅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科技成果获奖后的管理
KJ—006: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
第二十条奖励批准后, 由各级成果评审委员会分别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研究人员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获奖成果主要研究人员的成绩, 应记入本人档案, 作为考核、晋级、晋职以及评选先进依据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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