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是针对科技成果评价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种制度。
科技成果评价是衡量一个科技项目或一个研究机构研发能力的重要指标。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通过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有利于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一、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是激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具体来说,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确定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前景和应用价值;2. 为科技创新提供财务支持,鼓励科技工作者投入更多精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3. 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政策,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4. 评估研究机构和科技工作者的综合能力,鼓励高素质人才投身科技创新活动。
二、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价值的依据。
科技成果的评价标准应该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实用性。
科技成果评价标准通常分为四个方面:1. 技术水平。
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包括成果的概念、原理、方法、技术指标等。
2. 经济效益。
评价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包括成果的市场化前景、应用价值、产业化程度等。
3. 社会效益。
评价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包括成果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贡献、对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等。
4. 知识产权。
评价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成果的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
三、科技成果评价的程序科技成果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组织评审。
科技创新项目完成后,由科技部门设计评审方案,组织评审专家和科技成果开发者参与评审活动。
2. 评审材料准备。
科技成果开发者应当提供完整的科技成果及相关材料,包括科技成果的概念、应用、市场化前景、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信息。
3. 评审报告编制。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编制评审报告。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编号为:国科奖社证字第0035号)的评定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冶集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完善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冶集团组织同行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中冶集团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申报专利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四条中冶集团负责组织下列科技成果的鉴定:(一)中冶集团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二)各单位科研计划内的重大科技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三)各单位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过程中总结提炼的科技创新成果;(四)中冶集团以外单位申请中冶集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国家科技部颁布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进行评审;(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六条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为组织鉴定单位;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股份)履行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职责;成果完成单位为申请鉴定单位。
第七条鉴定形式包括: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和合同验收,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鉴定单位可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和应用要求选择一种鉴定形式,但需要主持鉴定单位确认。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评定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资委关于科技创新的总体要求,奖励在公司科研生产活动中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对公司科技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进步奖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
科技奖评审的组织管理部门根据成果申报情况和科技奖励政策导向,确定当年授奖项目指标。
(二)科技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采用科学的评审方法,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科技进步奖申报阶段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从申报单位所在部门成本中开支,所奖励费用不计入获奖单位成本。
(四)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参与申报、评审和奖励管理等工作的人员,负有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五)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是对科技成果创造性贡献大小的认定,也是申报上级科技进步奖的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异议处理、授予及鉴定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公司创新中心负责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内的成果分为以下五类:(一)工程及项目研制成果,其范围包括:1.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2.在产业及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型号工程及项目研制成果,其范围包括:1.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2.在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3.在重大军用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 根据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经研究取得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 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 持有权归单位。
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
如需转让, 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查后, 报请医院务会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鉴定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并组织,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主持.第八条鉴定范围:(一)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研究或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完成后并具备鉴定条件者,均可申请鉴定。
(二)计划外项目:院内项目、横向课题或自选项目有重大应用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鉴定: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证明可以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第九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如上级文件有变动, 按上级文件执行)(一)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三)己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KJ—006: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四)与企业联合或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管理制度1. 总则为推进我公司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公司管理体系,根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人员在科技评价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2.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人员管理2.1公司设立研发部,研发部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负责技术成果评价、鉴定、转移等科技服务工作。
2.2研发部设定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受理、审查、评价组织、科技成果登记、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
2.3研发部人员调整时按照公司人员管理制度进行工作交接手续。
3. 科技成果评价受理3.1公司收到评价委托方申请后,应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
评价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一)研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二)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三)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四)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六)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七)用户应用证明;(八)公司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3.2确定受理的成果,公司与评价委托方商定评价委托合同事宜,约定有关评价要求、评价时间和费用等事项。
4. 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4.1公司根据评价合同要求和被评价成果的类别,确定成果评价负责人,组织成果评价。
4.2公司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形成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并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
5. 科技成果登记对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公司同时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并将《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交付评价委托方。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度法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度法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制度法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明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
申请鉴定、审查、鉴定组织和专家的选择等。
2. 鉴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工作,明
确机构的设置、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和质量管理等要求。
3. 鉴定专家的选拔和管理:明确鉴定专家的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鉴定专家具备相关
领域的专业知识和鉴定经验,同时加强对鉴定专家的培训和管理。
4. 鉴定结果的认定和发布:对鉴定结果的认定和发布进行规范,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科学和公正,并及时向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5. 鉴定费用和费用承担:明确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并对申请单位和鉴定机构
的费用承担进行规定,以确保鉴定工作的经济可行性和公平性。
6. 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和争议解决:明确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并对鉴定
结果的争议解决进行规定,以维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以上是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制度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因
国家、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依据《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同,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
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
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
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㈠技术进步奖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⑶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⑷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和研究企业发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成果一直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科技成果的产生不仅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利益,也对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产生了极大的鼓舞。
因此,科技成果的评价管理工作非常重要。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就是针对科技成果评价管理所制定的一套制度,用于规范、指导科技成果评价的具体工作,为科技成果的汇报与管理提供标准与依据。
下文将从科技成果评价的意义、目标、组成及执行等角度对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科技成果评价的意义1.对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科技成果评价可以规范和表彰优秀科技成果,从而提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新水平,改善科技成果的水平与质量。
同时,科技成果评价系统可以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对于科技人员的工作给予更严密的评价、表彰和激励,及时发现和纠正科技成果开发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
2.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保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可以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保障,对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转化等方面提供科学的依据。
同时,科技成果评价的结果可以作为科技成果的自主、独立和专利权的认证依据,提供科技成果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成果与企业、市场的合作与交流。
3.促进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可以增进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更好地对科技成果和成就进行管理和利用。
提高科技成果的执行力和社会影响力,全面提升科技成果的实际价值和效益。
二、科技成果评价的目标科技成果评价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评价目标,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具体目标如下:1.规范科技成果评价行为,保证评价质量科技成果评价的首要目标是规范科技成果评价行为,保证评价质量。
科技成果评价制度要能够确保行为的规范,提高专业性和准确性,维护评价的客观、公正、公正和真实性。
2.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科技成果评价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通过科技成果评价,对于科技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评价,进一步提高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进科技成果的创新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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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编号为:国科奖社证字第0035号)的评定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冶集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完善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冶集团组织同行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中冶集团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申报专利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四条中冶集团负责组织下列科技成果的鉴定:
(一)中冶集团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承担的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二)各单位科研计划内的重大科技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三)各单位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过程中总结提炼的科技创新成果;
(四)中冶集团以外单位申请中冶集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国家科技部颁布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为组织鉴定单位;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股份)履行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职责;成果完成单位为申请鉴定单位。
第七条鉴定形式包括: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和合同验收,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鉴定单位可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和应用要求选择一种鉴定形式,但需要主持鉴定单位确认。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由7~15名专家组成,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会由中冶股份科技发展部主持,推举产生鉴定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会议主持人委托鉴定委员会主任组织完成鉴定过程,会议主持人负责监督鉴定过程。
第九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单位聘请,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
第十条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一)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从事的专业必须涵盖鉴定项目所涉及的技术领域;
(二)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对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专家应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鉴定委员会专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组织鉴定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科技成果的答辩会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名次排列的异议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三)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齐全,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经国家或中冶股份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第十三条凡需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向中冶股份科技发展部提出鉴定申请,中冶股份科技发展部随时受理鉴定申请,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成果完成单位提交的鉴定资料包括:成果鉴定申请表、技术研制报告、用户使用证明、需要的检测报告和查新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和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任务及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采取了有效保护措施;
(五)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推广条件和前景;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和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由中冶股份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鉴定管理
第十九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条主持鉴定单位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在鉴定过程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中止鉴定。
已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