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托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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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托管管理制度内容范本

煤矿托管管理制度内容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托管行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托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与煤矿托管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之间进行的煤矿托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煤矿托管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第二章托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托管范围: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2.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3. 煤矿经营管理;4. 煤矿环境保护;5. 煤矿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托管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3.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4.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7. 生产技术管理;8. 经营管理;9. 环境保护;10.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双方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对受托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2)要求受托方定期汇报托管工作情况;(3)对受托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4)对受托方进行奖惩。

2. 义务:(1)提供真实、完整的煤矿安全生产资料;(2)支持受托方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配合受托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培训等工作;(4)对受托方在托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支持。

第七条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根据委托方要求,制定煤矿托管工作计划;(2)对委托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资料进行审查;(3)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4)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2. 义务:(1)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委托方要求,开展煤矿托管工作;(2)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安全生产;(3)定期向委托方汇报托管工作情况;(4)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奖惩第八条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托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托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2.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3.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5.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情况。

神龙煤矿煤炭资源整体托管管理办法

神龙煤矿煤炭资源整体托管管理办法

神龙煤矿煤炭资源整体托管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神龙煤矿煤炭资源的整体托管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整体托管管理的范围1. 整体托管管理的对象为神龙煤矿的煤炭资源。

2. 煤炭资源的整体托管管理内容包括资源的调配、采矿权的管理、矿井的安全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

三、资源调配1. 神龙煤矿的煤炭资源由托管方负责统一调配。

2. 托管方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储量,合理确定矿井的产量和开采方向。

3. 托管方应制定合理的资源调配方案,并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承包方。

四、采矿权的管理1. 采矿权的管理由托管方负责。

2. 托管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审查和授予采矿权。

3. 托管方应加强对采矿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矿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矿井的安全管理1. 矿井的安全管理由托管方负责。

2. 托管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确保其执行。

3. 托管方应加强对矿井的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环境保护1. 环境保护是整体托管管理的重要内容。

2. 托管方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煤炭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3. 托管方应加强环境监测,定期报告矿区的环境状况。

七、监督和管理1. 整体托管管理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整体托管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

3. 托管方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况说明。

八、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龙煤矿所有。

以上为《神龙煤矿煤炭资源整体托管管理办法》的内容。

龙神煤矿资源整体托管管理办法

龙神煤矿资源整体托管管理办法

龙神煤矿资源整体托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龙神煤矿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龙神煤矿资源整体托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托管管理责任1. 煤矿托管方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术能力。

2. 煤矿托管方应负责煤矿的资源整体托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的开采、企业管理、环境保护等。

3. 煤矿托管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执行煤矿资源整体托管管理方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托管情况。

三、托管管理机制1. 煤矿托管方应建立健全煤矿资源托管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 煤矿托管方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3. 煤矿托管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制定合理的开采方案,保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煤矿托管方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在煤矿资源开采过程中及时采集、整理、报送相关信息。

5. 煤矿托管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矿山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矿山的安全稳定运行。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托管方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履行管理责任。

2.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3. 煤矿托管方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五、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2.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由龙神自治区煤矿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工作的通知-陕应急〔2021〕326号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工作的通知-陕应急〔2021〕326号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工作的通知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华能陕西矿业分公司:近年来,全省实施托管煤矿数量大幅增多,托管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也同步上升。

2018年延安市贯屯煤矿“12·24”较大事故、2019年榆林市百吉矿业公司“1·12”重大事故、2019年渭南市南桥煤矿“6·5”较大瞒报事故、2021年榆林市郝家梁煤矿“7·15”较大事故,均发生在实施托管的煤矿,事故起数占2018年以来全省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57%,死亡人数占较大以上事故死亡人数的65%,充分暴露出煤矿托管工作不规范,委托方借用托管逃避安全主体责任、“一托了之”,承托方利用“草台班子”托管煤矿,委托方与承托方安全职责不明确、责任落实“两张皮”、隐患整改推诿扯皮,安全管理多头指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也反映出市、县煤矿监管部门和监察分局对承托方托管资质和条件审查不严,对承托方安全管理能力、水平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实施托管煤矿疏于监管监察。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管理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托管条件准入(一)煤矿托管工作应符合《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7号)和《陕西省承包煤矿井下生产队伍管理规定(试行)》(陕应急〔2019〕62)相关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关于加强托管煤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关于加强托管煤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煤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但个别地区也存在托管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或假借托管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造成监管真空,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加强托管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托管条件审查(一)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承托单位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承托灾害严重(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易自燃和极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的矿井,承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

所托管煤矿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承托企业一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三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

(三)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托管范围,严禁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

二、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四)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或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义务等。

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五)开展托管工作前,托管合同或协议应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六)托管煤矿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七)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形式。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暂试试行)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暂试试行)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暂试试行)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规范煤矿托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

第三条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

第四条承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二)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三)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四)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五)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

第五条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配备满足监督检查需要的人员,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牵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托管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灾害治理、采掘部署等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审查一次采区设计执行情况,并深入井下督促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委托方必须保证安全投入所需的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违规承包给第三方,及时向承托方传达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主管部门各项要求。

委托方有上级企业的,上级企业要将托管煤矿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托管煤矿矿长为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是煤矿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煤矿企业持续发展和实现社会效益的重要保障。

为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进一步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结合煤矿实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布本《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

二、则1、为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精细化的管理机制,能够有效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本办法规定了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

2、办法所称的“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指企业单位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将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规划、设计、实施、运行、评估等全过程交付第三方机构,确保煤矿安全运行,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以及有效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损失的一种安全管理模式。

3、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包括煤矿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和改造,也包括煤矿定点安全托管、作业责任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三、织机构1、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应建立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门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安全评估科、安全技术科、安全监督科等分科室。

2、企业采用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由企业直接组织聘请第三方机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由专业机构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向企业定期提供报告和建议。

四、全管理体系1、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要建立国家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相结合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组织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安全质量保证管理、安全生产成本管理等内容。

2、煤矿安全管理体系要以安全核查、安全评估为重点,重点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安全作业管理、安全检查管理、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加强安全技术设施、安全评估、安全演练、安全记录的建立和实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山煤集团煤矿托管管理办法(修改1)

山煤集团煤矿托管管理办法(修改1)

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煤矿托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以及其它有关法规、政策精神,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互利双赢的原则,严格托管程序和验收标准,加大托管煤矿管理工作力度,确保托管煤矿安全生产、早日达产达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托管是指在采矿权、所有权、利税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承托方对委托方的安全、生产、技术等实施全面管理的生产组织模式。

第三条委托方与承托方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章托管适用原则及范围第四条集团公司下属可采储量少、服务年限短、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自己组建生产队伍困难的煤矿可以采取托管方式管理煤矿。

第五条托管范围原则上主要包括:负责井下采煤(含撤退和稳装)、回采巷道掘进、地测防治水及钻探、运输系统、井上下供电系统(35KV变电站监管)、“一通三防”系统(注氮和注浆系统)、排水系统、照明系统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的安全、技术和现场管理以及设备大、中、小修等工作。

环境保护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地面供排水系统、矿井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锅炉房及供热系统等后勤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下列工程进行单独托管:1.采掘工作面2.井下物探、化探工程第七条煤矿的瓦斯钻孔、探放水钻孔工程需要托管时应优先选择山西山煤国源煤矿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章托管方式第八条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形式。

承托单位要对托管煤矿的生产、技术、安全实施全面管理,不得进行部分托管,或以技术服务、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托管,不得将托管煤矿再次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九条承托方托管后,负责委托矿井的煤炭开采、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委托矿井生产经营管理期间的技术方案优化与技术管理、井下及地面主要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制度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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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托管暂行规定
煤矿托管是指将企业煤矿的经营权暂时转交给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煤矿托管行为,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煤矿托管暂行规定。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托管对象:煤矿托管对象是指具备合法矿业许可证的煤
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集体煤矿和其他煤矿企业。

这些煤矿企业可以通过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托管合同,将煤矿的经营权暂时转交给托管方。

二、托管资格:托管方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

具体要求包括: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能够保证煤矿的正常经营;具备相关的行业管理经验,能够熟悉并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具备一定的人员配置,能够保证煤矿的日常运营。

三、托管合同:煤矿托管需要通过签订托管合同来明确双方
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托管期限以及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同时,合同还应明确托管方在煤矿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以保障矿工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托管期限:煤矿托管的期限应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和双方
的协商确定。

托管方在此期限内承担煤矿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仍然保留矿权所有权。

托管期限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或解约,也可以将煤矿的经营权交还给煤矿企业。

五、托管监管:煤矿托管活动应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托管方的资质和能力,对托管合同进行备案,并定期对托管方的经营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于违反规定的托管方,监管部门有权终止托管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矿工权益保障:煤矿托管过程中,应加强对矿工的权益保护。

托管方要依法保障矿工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确保正常工资发放和工时管理。

同时,托管方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醒矿工注意安全事项。

总之,煤矿托管暂行规定旨在规范煤矿托管行为,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

通过明确托管对象、资格要求、合同内容和监管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确保煤矿托管的公平、合法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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