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施办法
53号文件-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财税111号

财税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中央税务局,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同意,在上海市展开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们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则»和«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则»。
现印发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试点的要求,仔细组织试点任务,确保试点的顺利停止,遇到效果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度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则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则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二○逐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一章征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以下称应税效劳〕的单位和团体,为增值税征税人。
征税人提供应税效劳,应当依照本方法交纳增值税,不再交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聚集团及其他单位。
团体,是指集体工商户和其他团体。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运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运营并由发包人承当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征税人。
否那么,以承包人为征税人。
第三条征税人分为普通征税人和小规模征税人。
应税效劳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越财政部和国度税务总局规则规范的征税人为普通征税人,未超越规则规范的征税人为小规模征税人。
比较“营改增”与现行增值税的差异

比较“营改增”与现行增值税的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以下简称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 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这与货物应税劳务增值税政策(以下简称现行增值税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八类差异。
一、纳税人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不同。
营改增税收政策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应税服务范围,即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二)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范围《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营改增政策

概述11 月 16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这次改革是继 2009 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 17%和 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 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 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 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1相关政策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5 号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日期: 2011-12-19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 年第 66 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一、自 2012 年 1 月 1 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2013年8⽉1⽇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除营改增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试点地区⼴告业⽂化事业建设费(以下简称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将改由国税部门征收,为确保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的平稳征收,有必要对营改增扩⼤试点后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进⾏明确。
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继续做好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便⼤家掌握,现就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缴纳义务⼈和扣缴义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为⽂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应当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单位和个⼈,包括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符合《营业税税⽬注释》关于⼴告业的解释,应按“服务业——⼴告业”征收营业税,同时负有⽂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
按照财税〔2013〕37号⽂件规定,纳⼊营改增试点范围,适⽤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七)一、请问创业投资公司以企业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及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参与设立创业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动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据你所述,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应属营改增范围,按照“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我是代理洗化日用品的有限公司,每月给上游供应商开具代垫费用,其中开具项目有管理服务费、促销费、陈列费。
这些费用是我司代供应商缴纳给终端的费用,国税局的老师说促销费和陈列费属于营改增范围,但是如果属于营改增范围,就违反了国税发【2004】136号文里面的第一条和第三条。
地税的老师说以后地税发票不能开具促销费和陈列费。
咨询我司总部,总部说不在营改增范围内,不能营改增。
我现在非常的矛盾,不知道是属于还是不属于营改增,请国税局的老师帮我界定一下。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上述促销费、陈列费属营改增范围,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油田所属工程运输中的货物运输油气田内部原来是增值税17%现在适用11%税率,那么类似搬家公司业务的井架搬迁运输和吊装业务(即从上个井场搬运到下个井场和吊运)是否按照物流辅助搬迁6%分开核算纳税?还是统一按照11%计算纳税?另外:给甲方提供的生产值班车(含司机,为对方上井值班车等等)原来是营业税普通发票不抵扣7%进项税(因为不是货物)。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部企业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铁路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范围和主要政策(一)全面实施营改增适用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铁路单位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新增试点服务)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以下项目除外:(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二)

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二)一、出租车行业“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征收管理(一)从事出租小汽车客运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营出租小汽车客运、汽车租赁、广告业务等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取得出租小汽车客运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汽车租赁收入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广告业务收入按“文化创意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取得出租车营运收入的征收暂继续按原地方税务局的管理方式执行,对原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可暂按原地税局核定的车辆营运收入额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出租车经营企业,可以选择“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五)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一并按交通运输收入,征收增值税。
车辆不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旅客运输经营单位“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征收管理(一)“旅客运输经营单位”,是指提供陆路或水路旅客运输服务,或提供客运场站、港口码头(仅指客运港口码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服务的征收管理1、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或港口码头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服务收入应按“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
2、既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或港口码头服务又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客运场站、港口码头,客运场站服务和港口码头服务收入按“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旅客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客运场站、港口码头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选择“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4、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支付给提供陆路或水路旅客运输服务的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的运输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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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施办法
为推动我国税制改革,实现税制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我国决定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
下面将介绍营改增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施办法。
一、试点范围
1. 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等各个领
域的交通运输企业。
2. 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保险、信息技术、文化娱乐、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等部分现代
服务业。
二、试点税率和适用范围
1. 交通运输业:试点期间,交通运输业增值税适用11%税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高速公路货物运输和物流业除外,继续适用5%的营业税率。
2. 现代服务业:试点期间,现代服务业增值税适用6%税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试点实施步骤
1. 试点项目申报: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以主动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参与试点项目。
2. 税务管理措施:营改增试点期间,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按照增值税实行发票制度,购买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开展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缴纳。
3. 财务制度调整: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应根据营改增制度的要求,调整企业会计
制度,进行财务报表的改革,确保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履行。
4. 税务审查和征管:税务机关将对参与营改增试点的企业进行税务审查和征管,监督企业
按照规定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五、试点后的补贴政策
1. 交通运输业:根据交通运输业特点,对试点企业的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贴,确保试点过
程中运输业不受负面影响。
2. 现代服务业:对试点企业在税负增加方面给予一定的财务政策补贴,减少试点过程中企
业经营成本增加。
六、试点的评估和总结
1. 试点期满后,相关部门将对营改增试点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政策建议。
2. 根据试点结果,合理修订相关法规和政策,推动全面营改增。
以上是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施办法的简要介绍。
通过这些试点,我
们可以更好地调整税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相关行业的竞争力,进一步推动我国税
制改革的进程。
希望这些措施能够为企业减轻负担,提高效益,推动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
七、试点的意义和影响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试点可以优化税收结构。
传统的营业税对企业的经营成本有较高的压力,尤
其是对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这些资本密集型产业来说,营业税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
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而营改增将税负向消费端转移,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行业的健
康发展,增强市场活力。
其次,营改增试点可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
要支柱,但在传统的营业税制度下,这些产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营改增试点的实施,可
以使这些产业在税负方面得到优化,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促进行业的进一步升级和创新。
再次,营改增试点可以推动税制改革的全面推进。
税制改革是我国经济转型和发展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而营改增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试点的方式进行实施,可以充分
考察和评估税制改革的效果和影响,为未来的税制改革提供经验和参考。
另外,营改增试点也有利于优化税收执法环境。
营业税是一种征收环节多、管理繁琐的税种,涉及面广,基数大,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等问题。
而增值税的征收对象相对较少,税率
也相对稳定,可以减少税收执法的难度和成本,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效率。
八、营改增试点的挑战和解决办法
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企业纳税意识和纳税技能的提升是一个现实问题。
在过去的营业税制度下,企业主
要面对的是销售额的核算和申报,而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还需要进行进项税的核算和抵扣。
因此,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纳税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纳税技能。
其次,对于一些复杂的交易和跨境交易,可能需要更加细致的税收规定和管理。
这涉及到
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升,需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积累,
确保税收征管的准确和公正。
此外,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较低,可能会导致一些公司试图通过转型和获得营改
增的优惠政策来进行避税。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和审查,防止“披着羊皮的狼”。
九、试点的展望和建议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这一试点的成功对于
优化我国税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税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试点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展望和建议:
首先,加强对试点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只有通过对试点过程的长期跟踪和评估,才能更准
确地了解试点的效果和影响,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可靠的依据。
其次,进一步优化试点税率和适用范围。
在试点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适时调整税率和适用范围,确保试点政策的切实可行性和科学性。
再次,加大宣传和解释力度。
在试点的过程中,需要加大宣传和解释力度,向企业和公众
普及和解释营改增的政策内容和影响,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试点。
最后,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
营改增试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
协调,共同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的实施是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举措,对于
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试点的实施,我们可以积累经验,改进政策,推动全面营改增的进程,为我国税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