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学习指导(课本习题答案) 名词解释
宪法学的名词解释

宪法学的名词解释宪法学是指研究宪法的学科或学术领域,主要研究宪法的法律性质、历史背景、制定与修订过程、宪法理论、宪法解释与适用、宪法机构及其权力安排、宪法权利保障和宪法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旨在深入分析和理解宪法的性质、功能和作用,为宪法实施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
宪法学的主要名词解释如下:1. 宪法:是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权利等基本内容和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2. 法治:是宪法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政治原则。
法治的实现要求国家、政府、公民及社会各方遵循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
3. 宪政:是一种政治制度和组织方式,建立在宪法基础上,以宪法为准绳,规定政治权力的行使和制约关系,实现政治权力的制约和分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4. 宪政主义:是宪法学的重要理论。
它主张在政治体制上实现宪法的法治原则,强调政府行使权力必须合法、有限和可制约,主张建立公正、透明和有效的政府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5. 宪政框架:是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组织形式,包括各级政府机构的设置、权力分配和运行方式等。
宪政框架的设计和建立,旨在确保政府的权力合法和制约,保障政府公正、高效和稳定的运行。
6. 权力分立:是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指权力应当分散在不同的机构和人员之间,以避免权力滥用和集中。
主要有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7. 宪法解释:是对宪法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阐释。
宪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以宪法为依据,对宪法规定的条款、原则和规范进行确切、具体和具有约束力的诠释。
8. 宪法保障机制:是指为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机构和程序。
其中包括宪法规定的各级政府机构的责任和职权、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宪法修订和宪法解释程序等。
宪法学名词解释

四、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学: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课程,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3.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4.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5.成文宪法: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6.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7.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8.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9.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10.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11.解释宪法: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12.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
国家性质在政治学上和在宪法学领域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亦称国体。
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13.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极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1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组织,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15.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法律地位和作用16.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唯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宪法1学名词解释

1.宪法学名词解释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
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宪法学名词解释答案

《宪法学学习指导》名词解释答案(只提供答案在课本的页数)第一章1、宪法规范P132、柔性宪法P123、民定宪法P124、不成文宪法P115、成文宪法P116、宪法性法律P157、宪法规范的完备性P18 8、宪法惯例P16 9、宪法解释P16 10、宪法规范的科学性P18 11、宪法实施监督P2412、司法审查制度P25 13、宪法控诉P27第三章1、国家性质P602、政党P793、政党制度P804、两党制P805、多党制P806、一党制P81第四章1、君主立宪制P902、共和制P913、政党制度P93第五章1、选举P1012、选举制度P1023、选举权P1024、被选举权P1025、直接选举P1126、间接选举P1127、无记名投票P113第六章1、国家结构形式P1202、单一制国家P1213、复合制国家P1214、联邦国家P1215、邦联P1216、行政区域划分P1247、地方制度P125 8、民族区域自治P126 9、特别行政区P132第七章1、经济制度P1412、私营经济P1513、外资企业P1524、按劳分配P153第八章1、公民P1742、国籍P1743、公民权利P1764、公民义务P1765、人权P1816、政治权利和自由P1877、言论自由P187 8、出版自由P188 9、结社自由P18810、集会、游行、示威自由P189 1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P191 12、社会经济权利P194 13、特定主体的权利P197第九章1、国家机构P208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P253。
宪法学名词解释(3)

宪法学名词解释(3)宪法学名词解释30、单一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和复合制相对。
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
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
31、复合制国家:是指由几个国家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通过一定的协议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或国家联盟。
复合制分为邦联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
32、联邦制国家:是复合制国家的一种,又称联盟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组成,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它们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的地位。
33、邦联: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其存在以联邦国家的宪法为根据。
英联邦,独立国家联合体,非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以及一些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地区性或跨地区性国家组织均属于此范畴。
34、行政区域划分: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共 4 页划分。
就是国家根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将全国的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划分以国家或次级地方在特定的区域内建立一定形式、具有层次唯一性的政权机关为标志。
行政划分因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而不同。
行政划分的层级与一个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模式、国土面积的大小、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状况等因素有关。
宪法学第二章名词解释及简单答案

三、名词解释。
题干司法审查制度所谓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
司法审查,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题干宪法规范的完备性(一)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
(二)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
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
(三)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宪法是根本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
对如此广泛而复杂的问题,宪法规范当然不能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将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则的形式确认下来。
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简洁明了。
(四)纲领性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虽然宪法规范主要针对宪法主体的现实社会生活,因而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根本活动准则,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不仅应该确认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和建国方案,而且应该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
因此,宪法规范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必然带有纲领性的特点。
宪法学作业题答案

宪法学作业题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题1.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应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2.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3.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4.选举制度就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等。
5.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存在于单一制国家内的作为局部的地方同作为整体的中央之间的关系。
6.人权简言之,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它包含生存权以及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公民权.7.解释宪法:是对宪法条文进行权威性的解释,以免造成适用宪法上的困难,即补充解释;或者确认某项法律或行为的内容是否违宪,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以保证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违宪解释。
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9.民族区域自治: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城内的事务。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10.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的错误、缺点提出批评的权利。
11.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一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根本问题,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上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关系——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和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3、宪法规范——由宪法规定的人们进行个人活动和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具有是高的法律效力。
4、成文宪法——以统一的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其特点是:规范明确,易于执行和监督。
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先驱和代表。
5、不成文宪法——由宪法习惯和宪法性文件构成的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其特点是:规范性不强,伸缩性大,不便于执行和监督。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
6、刚性宪法——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日本宪法和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代表。
7、柔性宪法——在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都与普通法律相关同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的代表。
8、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最有代表性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9、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如1830年的国宪法。
10、民主宪法——由国民公决或代表国民的机构制定通过的宪法。
现代宪法绝大多数是民定宪法。
11、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
12、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品税资料的资本家私人战胜的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13、三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即将国家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三权之间互相平衡与制约。
14、议行合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
“议”即决定重大问题和立法。
“行”即执行立法与决策,“议行合一”就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统一掌握在人民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手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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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学习指导(课本内容)名词解析1、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如果说宪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主要处于观念形态,因而并不直接表现为宪政实践的话,那么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
这不仅因为宪法规范是人们有关宪法的理性认识与客观现实生活需求相结合的产物,而且还因为宪法规范只有切实调整国家和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稳定的宪政秩序才有真正的意义。
2、柔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于1901年提出的。
这种区分的标准是要考察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别,突出强调创制宪法活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美国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投票(公决)或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如制宪会议、代议机构)制定和通过的宪法。
就内容而言,民定宪法一般奉行主权在民的的宪法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属于这一类。
4、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5、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成文宪法:凡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如中国、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7、宪法规范的完备性:无8、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9、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部分,它是指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10、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无11、宪法实施监督:是“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
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12、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的门槛即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指的是一个争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为法院可以审理的行政案件。
13、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例如,联邦德国的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某个法律、法规侵犯了个人的宪法权利,可不论是否发生了案情或者是否涉及本人利益,均有权就该法律、法规向宪法法院起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其合宪性。
如果审查后裁定为违宪,则该法律或者法规随即失效。
14、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由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因此,国家的实质必然表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
一般的说,在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总是处于统治阶级或领导阶级的地位,掌握着国家的权力,由此构成了一定阶级性质的专政。
与此同时,社会中的其他阶级则处于被统治或被领导的地位,这就充分体现出一个国家的的阶级性质。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性质的理论,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政治、历史中,共有四种国家历史类型,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15、政党:是以执政为目标的政治组织,在代议制民主政体里,政党争取执政一般以参选为手段,并有时结成政治联盟,在必要时联合执政。
政党通常有特定的政治目标和意识形态,针对国家和社会议题有各自的主张,定立政纲展示愿景。
16、政党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或状态。
也有人使用政党体系这一概念,两者含义相去不是很多。
在一个国家中,政党制度是存在于市民社会的若干政党组成的整体,其特征在于该国政党的性质与数目。
一般受到该国法律规定或长期政治实践而形成相对固定的结构模式。
最早对政党体系进行科学化研究的是法国学者杜瓦杰,关于政党制度应当包含的内容,学术界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政党制度是国家对政党活动的法律规定;有人认为政党制度是执政参政的体系和党与党之间的关系;有人认为政党制度是政党内部的组织方式和活动规则。
通常情况下,政党制度是指政党执政、参政的方式和党际关系。
有些国家则只是遵守惯例,没有任何法律要求,例如英国在大选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该党领袖担任首相。
17、两党制:的概念:所谓两党制,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两个势均力敌的政党通过竞选取得议会多数席位,或者赢得总统选举的胜利而轮流执掌政权的政党制度。
是指一国内两大政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并不是说实行两党制的国家内只存在两个执政党。
18、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中,通常由不确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执政的政治制度,也有一个政党控制多数议席而单独组阁的情况,但那只是一种特殊情况。
19、一党制: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由一个政党所把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只存在唯一的执政党。
一党专政的术语比一党执政外延要小,通常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一党执政加以确立,也可能通过现实力量如军政府达成,不允许有反对党,或者法律上只有参政议政但不能执政的合法政党。
在一些一党占主要地位的国家,反对党是允许的,但是通常没有机会获得实权。
占主要地位的政党则容易有机会通过赞助、在投票中舞弊或利用行政、司法手段以保持政权,如新加坡。
20、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
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21、共和制:(republicanism),即“共和政体”,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共和“一词来源于拉丁语respublica,意思是“公共事务”。
共和制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共和政体区别于君主政体,而且是作为君主政体的相对面而存在的。
22、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
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政治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23、选举:(Selection 中国古代选举)是由统治者来选择统治者,或者说是以“贤”选“贤”(“贤”不含褒贬义),即还是通过少数来选择少数,但它又是被相当强韧地客观化和制度化了的,不以个人的意志和欲望为转移。
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择。
24、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25、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
选举权是权利也是权力,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
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
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26、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各国一般对候选人的资格设有比选民资格更为严格的限制。
被选举权是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与该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同的是,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缔约国境内具有缔约国国籍的公民,而不是该公约所规定的在缔约国境内居住和生活的所有自然人,因此,相对于其他人权来说,被选举权是作为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一项特殊权利而存在的,是一种公民才能享有的“特权”。
27、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它使每个选民都有机会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能更直接地反映民意,实现选民的意志;更好地调动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有助于加强选民与当选者的联系。
28、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29、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以及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30、单一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和复合制相对。
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
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
31、复合制国家:是指由几个国家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通过一定的协议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或国家联盟。
复合制分为邦联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
32、联邦制国家:是复合制国家的一种,又称联盟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组成,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它们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的地位。
33、邦联: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其存在以联邦国家的宪法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