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海洋货运保险条款-(A-险)-(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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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_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详解

第十三章_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详解
第十三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一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CIC) 第二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ICC)
第一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平安险 水渍险 基本险 一切险
(主险,可单独投保)
一般附加险:11种 CIC
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6种 特殊附加险:2种 (不能单独投保)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专门险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⑤ 施救费用;
⑥ 避难港损失和费用;
⑦ 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或救助费用;
⑧ 货方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偿还船方的损失。
例如: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 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
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
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天气而使玻璃制 品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
赔偿责任:包括5种 除外责任:包括5种 责任起讫:
1、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岸上油库或盛装容器开 始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包括油管唧油,继续有效,直至安全交至 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库为止;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 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 保险桐油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港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 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 定终止。
5、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以运输过程为限,在实务中一般采取“仓至仓”
的原则。
“仓至仓”: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 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可分为两种情况: 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 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辅导资料(7)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辅导资料(7)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辅导资料(7)第十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摘要:本章主要讲述国际货物运输采用的几种运输方式,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如何拟订,以及如何运用好有关装运单据,重点讲述海洋运输方式中的相关问题。

重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难点:“仓对仓”原则,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运输方式:一、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一)海洋运输的特点(二)海洋运输船舶的经营方式1、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或定期船运输班轮运输的特点:“四固定”、“一负责”2、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或不定期船运输租船运输的特点:租船运输的方式:(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或航次租船定程租船的定义定程租船的形式(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区别:(3)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或净船期租(4)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三)海上货物运输费用1、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运费构成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和附加费的种类:例题:出口箱装货物共100箱,报价为每箱4000美元FOB上海,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26美元或1.5%,以W/M or Ad V al 选择法计算,每箱体积为1.4m × 1.3m × 1.1m,毛重为每箱2公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10%,货币贬值附加费20%,转船附加费40%,求总运费。

练习题:我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CFR利物浦每箱35美元,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 价。

该批货物的体积为45×40 ×25(厘米),每箱毛重为35公斤,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120美元/运费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

问:我方应如何报价?2、定程租船运费(1)定程租船运费的计算方式(2)影响定程租船运费的主要因素(3)定程租船运费的支付方式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和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ed)3、定程租船的装卸费(1)船方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Gross Terms)(2)船方管装不管卸(FO)(3)船方管卸不管装(FI)(4)船方装和卸均不管(FIO)二、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际货约》与《国际货协》(二)国内铁路运输1 、对香港的运输2、对澳门的运输三、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一)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二)航空运输的承运人(三)航空运输的运价四、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一)集装箱运输的含义及种类不同型号的集装箱一般折算成TEU 计算。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第一章:总则(请填写合同方详细信息)1.2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事项,按照本章节的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保险标的2.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包括货物本身及其包装物、附件、备件等。

2.2 保险货物的价值按照实际货值或者约定价值确定,以较高者为准。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二)货币、证券、古玩、艺术品、珠宝、贵金属等珍贵财物;(三)文件、账簿、图表、电脑软件等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保险的物品。

第三章: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二)运输工具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三)盗窃、抢劫、 hijacking 等刑事犯罪行为;(四)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损坏或者灭失。

(一)货物本身的缺陷、质量问题或者自然损耗;(二)货物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三)战争、罢工、封锁、禁运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四)保险公司已经提醒但被保险人未能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五)其他依法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4.1 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货物的价值。

4.2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因素计算。

4.3 保险费率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

4.4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如下:(一)保险费一次性支付;(二)按照运输进度分阶段支付;(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第五章:保险期限和赔偿处理5.1 保险期限从货物出发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止。

5.2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5.3 保险公司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审查并支付赔偿金额。

5.4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公司规定的赔偿比例确定。

5.5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额后,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ICC(A)条款与PICC一切险条款比较分析

ICC(A)条款与PICC一切险条款比较分析

ICC(A)条款与PICC一切险条款的比较分析摘要:本文分为大体框架、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三块,对icc(a)条款和picc一切险条款进行比较和分析。

并对其中某些重要条款的异同进行评析,分析它们更倾向于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的利益。

最后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icc(a) picc一切险承保范围除外责任第1章 icc(a)条款与picc一切险条款的大体框架先来看icc(a)条款,我们所讨论的icc(a)是1982年1月1日和新海上保险单格式一起在伦敦市场上投入使用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它可以分为两大块来看,即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承保风险的条款项下,又分为风险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和”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而在除外责任中,则是分为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运除外条款、战争除外条款以及罢工除外条款。

再看picc一切险条款,我们这里说的picc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1/1/81)。

大项也同样是分为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单从字面上看,picc的一切险条款显然没有icc(a)分得那么细,在一切险的定义条款中,没有将共同海损和互有过失碰撞单独的分离出来,除外责任这块中也只有5个条款。

下面我们就按照二者的大体框架,逐块的进行比较和分析。

第2章承保范围的比较和分析先来看icc(a)条款,其风险条款(risks clause)规定: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

即a条款承保保险货物的一切损失或损害的”风险”,被保险人只要证明其索赔是保险货物遭受的意外损失即可。

①而保险人可抗辩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属于本条款第4-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

picc一切险条款规定是,除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11种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沾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另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英对照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 介绍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指通过保险合同,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进行保险保障。

本文档将详细阐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相关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费用等方面。

2. 保险责任根据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于因海洋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受以下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船舶意外沉没、碰撞、倾覆等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保险责任的范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保险金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货物损失发生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上限。

保险金额的确定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以确保保险赔偿能够覆盖损失。

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包括:•实际价值原则:保险金额应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进行确定;•增值险原则:对于特殊货物(如艺术品、珍贵物品等),应考虑其增值潜力进行额外保险;•最高限额原则: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

4.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免赔额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区分重大损失和次要损失,以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

免赔额的确定原则包括:•固定金额原则:免赔额可以按照固定金额进行设定;•百分比原则:免赔额可以根据货物价值的一定百分比进行设定;•特殊约定原则:根据需要,保险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设定特殊的免赔额。

5. 保险费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费用是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具体金额根据货物价值、运输方式、运输距离、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支付的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约定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费用的计算原则包括:•风险评估原则:对于风险较高的货物或运输方式,保险费用相应较高;•货物价值原则:保险费用与货物价值成正比关系;•运输距离原则:长途运输的货物保险费用相对较高。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30195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024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详解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1.1 适用货物类型1.2 适用运输方式1.3 适用区域2. 保险责任2.1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2.2 保险责任的起始和终止时间2.3 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3.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的确定3.2 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3.3 保险费的退还和调整4.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4.1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4.2 被保险人的配合义务4.3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其他义务5. 保险事故的申报和处理5.1 保险事故的申报时间5.2 保险事故的处理程序5.3 保险赔偿的计算和支付6.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6.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仲裁解决7.3 诉讼解决8. 保险合同的效力8.1 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8.2 保险合同的失效条件9. 保险条款的解释9.1 条款的解释原则9.2 条款解释的争议解决10.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0.1 保险人的权利10.2 保险人的义务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1.1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11.2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2. 合同的签订和解除12.1 合同签订的条件和程序12.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13. 保险事故的认定和赔偿计算13.1 保险事故的认定标准13.2 赔偿计算的方法和原则14. 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条款14.1 附件的内容和效力14.2 补充条款的制定和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1.1 适用货物类型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一切合法运输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机器、仪器、珠宝、贵金属、艺术品、文物、古董、易腐品、危险品、放射性物质等。

1.2 适用运输方式本保险条款适用于海、陆、空等各种运输方式。

1.3 适用区域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运输区域。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 ( 3 ) B 条款承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跌落
造成的整件货物的全部损失。 造成的整件货物的全部损失。 • ( 4 ) B 条款承保抛弃或浪击落海的损失。 条款承保抛弃或浪击落海的损失。 • (二)除外责任 • 1、保险人不但对于被保险人的蓄意不法 行为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行为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 对任何其他 人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损失也不负责任。 人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损失也不负责任 。
• 三、协会货物C条款的主要内容 协会货物C • (一)承保风险 • 1、承保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及共同海损
牺牲, 牺牲,救助费用 • 2、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无论全部 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均不负责。 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均不负责。 • 3 、 C险对在装卸过程中落海造成的损失 不赔 • ICC(A)、(B)、(C)承保责任对比 ICC( 表#
• 四、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 • (一)承保风险 • 仅对战争行为及战争武器导致的保险标的的直 • • • •
接损失负责,不负责因此导致的费用。 接损失负责,不负责因此导致的费用。 为了避免承保风险所造成的共同海损和救助 费用予以承保 (二)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比A 险增加了“ 一般除外责任:比 A 险增加了 “ 航程挫折条 款” 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与A险一致。 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与A险一致。
• 在这6种险别中,前3种为主险,后3种为附加险,均可独 在这6种险别中,前3种为主险,后3
立投保。恶意损害险条款除外。
• 在六种险别条款中,除“恶意损害险条款” 在六种险别条款中,除“恶意损害险条款”
外,其余五种险别均包括下列八项内容:
– 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采用“列明风险” 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采用“列明风险” 和“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两种规定方式。 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 – 除外责任(Exclusions) 除外责任(Exclusions) – 保险期限(Duration) 保险期限(Duration) – 索赔(Claims) 索赔(Claims) – 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 保险利益(Benefit – 减少损失(Minimizing Losses) 减少损失(Minimizing – 防止延迟(Avoidance of Delay) 防止延迟(Avoidance – 适用法律和惯例(Law and practice)。 适用法律和惯例(Law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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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海洋货运保险条款 (A 险) (一切险)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承保危险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
定除外。

危险条款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
7各条款及其他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共同海损条款
3.本保险另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应付之
比例额予以赔偿。

倘船舶所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除外事项
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一般除外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条款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 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本条款4.3所指之「包装」包括货柜或货箱内之堆放,但此项
堆放以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限)。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
者。

(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
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核子分裂或融合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能,放射性物质之武器
所引起毁损灭失或费用。

5. 5. 1.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不适航不适运
船舶或驳船之不适合安全航行。

除外条款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不适合保险标的物之安全装运。

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情者为
限。

5.2.保险人放弃违反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许的保证,但
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于此项不适航或不适运已知情者不在此限。

6.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危险除外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
对抗之敌对行为。

条款
6.2.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
企图。

6. 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本保险无论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罢工除外
7.1 由于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条款
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 由于任何恐怖份子或因政治动机之行为所致者。

保险期间
8.8.1. 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之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经运送条款
正常之运送过程,于下述之一情况时为止。

交付与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受货人所属或其他最终之仓库或储存处所。

交付与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途中之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而由被保险人用为:
正常运送过程以外之储存,或
货物之分配或分发,

被保险货物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之日起届满60天,
以上三种终止情形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8.2.如被保险货物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后,而在本保险尚未终止时,欲再
运往本保险单所载以外之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除仍受前述保险终止约定之限制外,应于该项货物开始再运往其他目的地时终止。

8.3.本保险对于非由被保险人所能控制之迟延、偏航、被迫卸货、重运或转船,以
及依据运送契约授权船东或船舶租用人自由载重而产生之任何危险变更之期间
内继续有效(但仍受上述终止之约定,及以下第9条之限制)。

9.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情况下,运送契约在原订目的港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或因其
他缘故在货物未能如前述第8条之约定交货前该运送即告终止时,则本保险亦同时终止,除非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被要求继续保险效力,并于必要时加收保险费,则本保险仍得有效,以迄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止。

运送契约终止条款
9.1. 货物已在该港或该地出售并交付,又如无其他特别之约定,则以被保险货物
到达该港或该地届满60天,二者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9.2 如货物在上述60天内(或在任何协议延长之期间内)运往本保险所订的目
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依上述第8条之约定终止。

10.本保险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使本保险继续有效,但
须另行恰定保险费及条件。

航程变更条款
理赔
11.11.1. 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须对被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始能要求本保
险之赔偿。

保险利益条款
11.2.依上述11.1之约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所发生之被保物之损失,有权
利要求赔偿,即使损失发生于保险契约签订之前亦同,但被保险人知道损害已经发生而保险人不知者,则不在此限。

12.由于本保险所承保危险之发生,致使被保险航程在本保单所载明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
止时,被保险人因卸货、储存及转运被保险标的物至保单所载明目的地,其所支出之适当而合理之一切额外费用,保险人同意予以补偿。

转运费用条款
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除仍须受上述4、5、6、7条除外约定之限制外,并且不包括因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之过失、疏忽、无力清偿或债务失信所引起之费用。

13.除非被保险标的之实际全损显已无法避免,或其回复、整修及运还原承保目的地之费
用,势将超过其抵达后之价值而经合理委付者,被保险人不得以推定全损请求赔偿。

推定全损条款
14.14.1 若被保险人对本保险之货物,投保增加保险价值时,该货物之协议价值应视同承
保货物保险总价值与增加保险价值之和,而本保险之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保险
总金额之比例分担之。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有关保险金额之
证明。

增值条款
14. 2 本保险为增值保险时,必须适用下列条款:
被保险人投保同一损害危险之增值保险,该货物之协议价值应视为原保险
与全部增值保险二者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之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保险
总金额之比例分担之。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出所有其他保险有关保
险金额之证明。

保险之利益
15.运送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妄用本保险之利益。

不受益
条款
损失之减轻
16.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及代理人对本保险之可赔损失,应尽下列义务。

被保险人
16.1 应采取避免或减轻上述损失之适当措施。

义务条款

16. 2 一切对抗运送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之权利应予适当保留及行使。

保险人同
意除本保险可得之任何损失赔偿外,对于被保险人为履行上述义务所作适当,合理支
出之一切费用另予补偿。

17.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救助、保护或回复保险标的所采取之措施,不得视为对委付之放
弃或接受放弃,或影响任何一方当事人之权益。

放弃条款
迟延之避免
18.被保险人在其所能控制之一切情况下应作合理而迅速之处理,为本保险之必要条件。

法律及惯例
19.本保险以英国法律及惯例为依据。

注意:当被保险人知悉为本保险「暂予承保」之情况发生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然此保险之权利,基于被保险人上述通知义务之履行。

合理处置条款
法律及惯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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