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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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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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合成毒品的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黄素、麻黄碱、巴克泰、麻黄素、安非他命、苯丙胺、咖啡因、吗啡、可卡因等。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管制品和非管制品。

第五条政府应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许可、检查、监管、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定期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并协助政府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与经营管理第八条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监控摄像头、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人员等。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销售登记制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实名制销售,购买人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留存相关证件和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政府报备相应信息,并接受政府的监管和检查。

第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发现易制毒化学品被盗、遗失等情况,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政府报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大鹏新区政府在线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大鹏新区政府在线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创造毒品或者贩运至境外用于制毒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通过简单的合成、提纯等方法制得的化学品以及作为其原料、中间体和溶剂的化学品,但不包括列入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

分类依据包括化学性质、结构形式、生产和使用情况等因素。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统一监管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环保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研究、开辟、生产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环保技术,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的绿色化水平,降低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第七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情况。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以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力度,防范化学物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生产第九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环保工作。

第十条企业生产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确定专职管理人员,并设置专用生产区域。

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密封存放,建立领料、配料和消耗台账,保障易制毒化学品的全程监管。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设备管理,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滥用和非法使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管理。

第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管理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必须申请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装备;(二)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四)有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八条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前应当向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九条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注销等事项,应当及时向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备。

第三章生产过程管理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工序、责任人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工序规定,进行原料采购、贮存、配料、反应、精制等。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如防爆器材、泄露预防装置、排风设备等。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保障技术秘密的安全,严禁泄露和盗用。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技术改进和培训。

第四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按照规定进行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021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

2021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欧阳光明(2021.03.07)一、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二、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

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三、药剂科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四、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楚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

五、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才可发出。

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 年备查。

六、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

七、建立专门的收支帐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出现问题时,必须迅速追查,并报主管部门。

八、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九、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

十、因配方错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原因,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一、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元素制剂或其标记药物。

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非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医院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

五、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不良反应等,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毒性、易用于生产和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易制毒中间体化学品、易制毒药品与稀释剂及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国家实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极限管理化学品、特定管理化学品、一般管理化学品三类。

第五条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配备专业人员,遵守本条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六条国家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打击,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工厂、设施和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和批次管理制度,做好产品质量监控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厂和设施的安全情况。

第八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在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成分、危险性级别等相关信息,并在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使用和废弃的记录管理制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情况,如有废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处理。

第十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发现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者,应当进行实名登记,确保销售对象的身份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开展采购、销售和储存等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是指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旨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获取、非法使用和滥用,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该制度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登记制度:对生产、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管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可追溯。

2. 许可制度:对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审批,只有获得许可才能合法经营或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3. 安全措施: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进行规定,包括安全设施、防护措施、操作规程等,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被非法获取或误用。

4. 监管措施: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监管,包括实施巡查、抽检、监控等措施,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 处罚与奖励: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同时对遵守制度并能提供有效协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安全和国家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能有效防范毒品问题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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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Purpose:为了加强公司对易制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此类化学品造成的事故及危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好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Scope:适用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危化品处理及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过程。

3.名词定义Terms Definition:【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指其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种类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此类化学品必须执行“五双”管理制度。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种类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4. 权责Accrual:企管中心环安部制订《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必要及时的修订。

负责全厂使用的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MSDS审核、及使用部门的安全评估。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危害交流及应急防护知识培训。

采购中心负责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必须经过危险化学品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并取得政府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要求供应商必须将MSDS随采购的化学品一同(或在送货前)送至(传真)企管中心环安部文控负责对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应审核其资质,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确保其资质内审批的经营范围和时效是合法的,并留存其复印件至企管中心环安部。

负责对于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并将备案证明交由具备“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货运企业承运(条款可列入《环安协议》或各次采购合同中),禁止供货商通过快递的方式送货。

在运输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

2021年我国新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2021年我国新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2021年我国新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2021年我国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α-乙酰乙酰苯胺、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苯乙腈和γ-丁内酯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

毒品:
根据《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

根据中国禁毒网权威发布,毒品分为传统毒品、合成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新型毒品)。

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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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1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59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
为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针对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总公司法人代表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各使用单位和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保卫处处长为总公司与公安机关或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络员,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二、公司购买和储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只供制水工艺和水质检测需要时使用,不能用于其它目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购计划,总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物资处负责购买。

四、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对卖方资质进行确认,证照合法方可购买。

五、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有两个以上的人员随车押运。

六、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每个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员。

七、领用易毒化学品时,须持有使用单位领导批准的领用单,经管理员和领用人员签字后方可领出。

八、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注明使用量、存余量、使用人、并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向其定期报送领用量、使用量、存余量等相关信息。

九、各单位和部门之间需要调节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需经总公司领导批准。

十、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报告公安机关按规定执行。

十一、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程序,造成易制毒
化学品外流的,将查找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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