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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民对于自身权益的认知和关注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

在这种背景下,被遗忘权争议逐渐成为社会焦点之一。

被遗忘权是指当一个人的肖像、姓名等等被遗忘或者用于未经授权的商业目的时,他或她所拥有的权益。

这个问题在媒体报道中也频频出现,例如明星肖像权被侵犯、个人信息被泄露等等。

本文将围绕被遗忘权争议展开一些思考和讨论。

被遗忘权的核心内容是什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一个人的肖像、姓名等等是属于他或她的私人信息,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保护。

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侵犯都是不合法的。

但是现实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样的侵权行为依然时有发生。

例如在媒体报道中,明星的私人照片被非法传播、个人信息被泄露等等。

被遗忘权争议为何备受关注?在数字化时代,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私人信息也变得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和传播。

这就使得个人隐私的被侵犯问题如此紧迫和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被遗忘权的争议成为了社会的焦点之一。

人们开始关注和讨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呼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被遗忘权争议又存在哪些问题和挑战?在现实社会中,被遗忘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执行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这就导致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依然时有发生,并且很难得到应有的制裁。

数字时代的发展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控制。

这些问题和挑战使得被遗忘权争议成为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应该如何解决和应对?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这些法律法规应当包括严格的侵权惩罚措施,以及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社会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使得人们更加注重和关心自己的隐私权益。

在技术方面,也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和开发,来有效防范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只有通过法律、社会和技术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更好地解决和应对被遗忘权争议所带来的问题和挑战。

《“被遗忘权”之争:大数据时代的...

《“被遗忘权”之争:大数据时代的...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所谓“被遗忘权”,即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在大数据时代,数字化,廉价的存储器,易于提取、全球覆盖作为数字化记忆发展的四大驱动力,改变了记忆的经济学,使得海量的数字化记忆不仅唾手可得,甚至比选择性删除所耗费的成本更低,记忆和遗忘的平衡反转,往事正像刺青一样刻在我们的数字肌肤上;遗忘变得困难,而记忆却成了常态,“被遗忘权”的出现,意在改变数据主体难以“被遗忘”的格局,对于数据主体对信息进行自决控制的权利,并且有着更深的调节、修复大数据时代数字化记忆伦理的意义。

学·科网首先,“被遗忘权”不是消极地防御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而是主体能动地控制个人的信息,并界定个人隐私的边界,进一步说,是主体争取主动建构个人数字化记忆与遗忘的权利,与纯粹的“隐私权”不同,“被遗忘权”更是一项主动性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可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对网络上已经被公开的有关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是数据主题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排除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

其次,在数据快速流转且难以被遗忘的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对调和人类记忆与以往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在大数据时代不能“被遗忘”,那意味着人们容易被囚禁在数字化记忆的监狱之中,不论是个人的遗忘还是社会的遗忘,在某种程度都是一种个人及社会修复和更新的机制,让我们能够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面对现实,想象未来,而不仅仅背过去的记忆所束缚。

最后,大数据技术加速了人的主体身份的“被数据化”,人成为数据的表征,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以数据的形式被记忆。

大数据所建构的主体身份会导致一种危险,即“我是”与“我喜欢”变成了“你是”与“你将会喜欢”;大数据的力量可以利用信息去推动、劝服、影响甚至限制我们的认同。

也就是说,不是主体想把自身塑造成什么样的人,而是客观的数据来显示主体是什么样的人,技术过程和结果反而成为支配人、压抑人的力量。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被遗忘权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被遗忘权研究

个人信息保卫中的被遗忘权探究引言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进步,个人信息的得到和流通变得日益频繁。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与个人隐私和信息保卫相关的问题。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卫被视为一项重要任务,其中之一是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保卫中的被遗忘权问题,并分析其法律意义、实践操作以及挑战。

一、被遗忘权的法律意义1. 被遗忘权的观点被遗忘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在特定条件下被删除或消除的权利。

其目标是使过去的个人信息不再对个人产生负面影响,并以此为基础维护个人的尊严、隐私和自由。

2. 国际和地区立法趋势欧盟《一般数据保卫条例》引入了被遗忘权的观点,并将其作为个人信息保卫的核心原则之一。

除欧盟外,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对被遗忘权进行立法,并通过相关机构和法规来保卫个人信息的隐私权。

二、被遗忘权的实践操作1. 删除或消除个人信息的要求依据被遗忘权,个人可以向数据控制者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控制者则有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回应和执行这一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在线平台、邮件等方式向相关机构提出被遗忘权请求。

2. 数据控制者的责任和义务数据控制者在收到被遗忘权请求后,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删除或消除相关个人信息。

同时,数据控制者还有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泄露或不当使用。

三、被遗忘权面临的挑战1. 信息的存储和复制在数字化时代,信息的存储和复制变得分外容易,这也给被遗忘权的实施带来了新的挑战。

即使个人的信息被删除,依旧有可能通过其他渠道或备份文件重新出现。

2. 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被遗忘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一方面,个人拥有被遗忘权,可以要求删除个人信息以保卫自己的隐私。

另一方面,大众和社会机构也有权利获得特定的信息,例如历史记录、刑事犯罪记录等。

如何在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一个值得沉思和解决的问题。

论被遗忘权的保护界限

论被遗忘权的保护界限

“被遗忘权”的保护界限——以任甲玉诉百度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为例在数字技术和网络全球化的帮助下,记忆成为常态,遗忘却成为例外,互联网“永久记忆”的时代已经到来。

在此背景下,欧盟多国在数据保护法中规定了“被遗忘权”的内容,而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仍处于空白状态。

我国如何在当代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处理被遗忘权相关纠纷,显得务实而又必要。

一、案情简介有关请求保护“被遗忘权”的诉讼在我国已有发生。

2015年,任甲玉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分别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分别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7417号和(2015)一中民终字第09558号民事判决书。

任甲玉诉称,百度公司侵犯其“被遗忘”的权利,其遭受损害的利益应当作为一种一般人格利益从一般人格权中予以保护。

侵权行为表现在,其已经结束了无锡陶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教育工作,其不再与该企业有任何关系,此段经历不应当仍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应当被网络用户所“遗忘”。

而且该企业名声不佳,在百度相关网页搜索上存留其与该企业的相关信息会形成误导,并造成其在就业、招生等方面困难,目前已经产生了现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百度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百度公司是否侵犯了任甲玉主张的一般人格权中的所谓“被遗忘权”一节。

一审、二审法院持同样的裁判思路。

首先,任甲玉主张的“被遗忘权”虽在我国现行法中无相应语词,但该“被遗忘权”指向未被类型化的人格利益。

我国现行法中并无法定称谓为“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被遗忘权”只是在国外有关法律及判例中有所涉及,但其不能成为我国此类权利保护的法律渊源。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保护应当以原告对诉讼标的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或权益为前提,否则其不存在主张民事权利保护的基础。

本案中,任甲玉希望“被遗忘”(删除)的对象是百度公司“相关搜索”推荐关键词链接中涉及到的其曾经在“陶氏教育”工作经历的特定个人信息,这部分个人信息的确涉及任甲玉本人,而且该个人信息所涉及的人格利益是对其个人良好业界声誉的不良影响,进而还会随之产生影响其招生、就业等经济利益的损害,与任甲玉具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被遗忘权是指个人在现实生活中被其他人或社会忽视、遗忘的权利。

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哲学家让-保罗·萨特提出,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权被关注、被重视,并且这个权利具有道德和政治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被遗忘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对于被遗忘权的争议也随之而来。

被遗忘权的争议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遗忘的价值与权益。

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每个人都有社会存在的需求和社会化的愿望。

被遗忘会给个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孤独感,对人的尊严和自尊心造成伤害。

而对于被遗忘权的保护,要求社会对每个人给予关注和重视。

社会资源有限,人们的关注和注意力也有限,到底应该如何平衡个人的被遗忘权与社会资源和注意力之间的矛盾,是被遗忘权争议的一个焦点。

二是被遗忘的社会问题。

部分人群容易被遗忘,比如贫困人群、老年人、残疾人、流浪者等。

这些人面临着种种困境和问题,需要社会的关注和帮助。

保护被遗忘权,意味着要加大对这些人群的关注和援助力度,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社会资源有限,对于这些问题如何分配和解决,也是被遗忘权争议的一个问题。

三是被遗忘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被遗忘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社会责任。

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都有责任和义务为被遗忘的人群提供帮助和支持。

对于这些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和履行,常常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应该强制性地保护被遗忘权,有人则认为,应该尊重个人选择和自愿参与,鼓励社会主动行为。

对于具体的保护方式和实施措施,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被遗忘权争议的背后,涉及到个人与社会、公益与私利、责任与权利等多重关系。

如何平衡和解决这些关系,是保护被遗忘权的一个重要挑战。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法律保护、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提倡社会关爱等方式来促进被遗忘权的实现和保护。

也需要加强公众的意识和关注,让每个人都能意识到被遗忘权的存在和重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的合力。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孕妇妊娠水肿的原因一、孕妇水肿的原因孕妇水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妊娠子宫增大,压迫静脉,造成静脉回流受阻造成的。

造成准妈妈下肢浮肿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妊娠6周开始,血容量逐渐增加,34周时达到高峰,并且在这个水平上一直维持到产后两周才恢复到孕前水平。

妊娠期血容量比非妊娠期增加40%左右,血容量增加后,组织间液也会增加。

2、孕期,准妈妈胎盘分泌的激素及肾上腺分泌的醛固酮增多,造成体内钠和水份滞留,体内水份积存,从而导致尿量减少,于是出现了水肿现象。

3、血液增加,血浆的增加比血球等的增加要多,所以血液成分会相对稀释,血浆白蛋白的相对浓度也比非孕期时要低。

血浆白蛋白是维持血浆渗透压的主要成分,孕期血浆渗透压比妊娠期低,这样就使血流中的水分容易渗透到组织间液中,从而造成下肢水肿。

4、子宫增大后,使得骨盆内的压力增高,导致下肢静脉血流受到影响。

但这一类水肿如在休息或睡眠之后有所减轻,则多属于生理性的。

5、孕期水肿现象会随着孕周的增加而变得更加明显,水肿多发于脚掌、脚踝、小腿等部位,有时脸部也会出现轻微水肿,并且越接近预产期则越明显。

如果水肿现象伴随高血压及蛋白尿,准妈妈则要警惕是否患有妊娠高血压等疾病。

孕妇由于下腔静脉受压,血液回流受阻,在妊娠后期,足踝部常常出现体位性浮肿,经过休息后消失。

如果休息后浮肿仍不消失,或浮肿较重又无其他异常时,称为妊娠水肿。

可食用以下食品治疗。

二、孕妇水肿的日常护理1、休息孕期水肿的准妈妈要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避免过于紧张和劳累,避免长时间站立或行走,轻度肿胀最好通过白天短暂的休息进行缓解,适当抬高下肢。

休息时建议采取左侧卧位,能有效改善胎盘血液供应,减轻浮肿。

可在休息时将脚垫高,或者是坐着时在脚下放一张矮凳。

局部按摩也有助减轻肿胀。

2、运动准妈妈们平时还要坚持做一些简单的运动,比如散步。

散步能调节小腿的肌肉,改变静脉被压迫的现象。

还可以做一些孕妇保健操。

3、饮食每天要保证动物类食物及豆类食物的摄取,这些食物中含有丰富的优质蛋白质。

《被遗忘权法理学研究》范文

《被遗忘权法理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们对个人隐私的关注度也随之提高。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重要权利,其法理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被遗忘权的法理学基础、内涵及其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被遗忘权的法理学基础1. 隐私权保护被遗忘权是隐私权保护的一种体现。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人生活、个人信息以及个人领域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传播往往涉及个人隐私的泄露和侵犯。

因此,被遗忘权作为隐私权保护的一种手段,为个人提供了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删除的权利。

2. 个人信息保护被遗忘权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体现。

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给个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被遗忘权的设立为个人提供了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管理和删除的权利,有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被遗忘权的内涵及特点被遗忘权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二是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有权要求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与其相关的搜索结果。

被遗忘权的特点包括:1. 强调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2. 适用于数字化时代的信息存储和传播;3. 强调对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4. 在国际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四、国内外法律实践中的被遗忘权1. 欧盟法律实践欧盟是首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被遗忘权的地区。

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被遗忘权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含义和更强的法律效力。

根据GDPR,个人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并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与其相关的搜索结果。

如果个人认为其信息被非法处理或传播,可以要求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删除其信息。

同时,GDPR还规定了违反被遗忘权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1. 引言1.1 定义个人信息保护是指个人拥有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自主权,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播的控制权。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涉及个人身份和隐私的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尊重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泄露、侵犯,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不少机构和企业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但缺乏有效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的风险越来越大。

个人信息保护也面临着技术、法律、政策等多方面的挑战,需要通过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来加强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关乎每个人的个人隐私和权益。

只有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法律保护,才能有效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利。

【字数:224】1.2 背景个人信息保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的隐私数据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严重的个人财产损失甚至身份盗窃等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重要议题。

过去,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由政府或企业泄露导致的信息泄露问题,但是近年来,个人也开始关注自身在网络上的隐私信息安全。

在这个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涉及到了“被遗忘权”的概念和实施难点,从而进一步引起了人们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和探讨。

【背景】所关注的正是这些内容。

1.3 目的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变得越发紧迫和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入“被遗忘权”这一概念,旨在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从“被遗忘权”角度看个人信息保护这一话题,深入分析其概念、意义、实施难点以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和前景展望。

被遗忘权——个人信息权、人格权与合理使用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总第121期)—个人信息权、人格权被遗忘权——与合理使用冯兆龙1,崔志敏2(1.东华理工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2.南昌大学,江西南昌330013)[摘要]发端于欧洲国家的被遗忘权自其产生之初就饱受争议,近些年来,随着大数据时代的降临,被遗忘权俨然成为论述纷繁的热门研究。

不少学者对被遗忘权的本土化路径、制度构造、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了一番设想。

然而一个尖锐的现实是,被遗忘权存在的制度土壤究竟是什么?人们缘何拥有被遗忘的权利?为数不多的专注于对被遗忘权理论基础研究的论文观点仍存在迥然相异的情形。

本文首先从学术热议中引入被遗忘权的概念以及与相关权利的比较,接着从宪法角度为被遗忘权提供理论依据,然后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对信息经济发展与被遗忘权的冲突进行分析,以期寻找到被遗忘权可存的论证支撑。

[关键词]被遗忘权;人格权;言论自由权;个人信息权[中图分类号]D922.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566(2020)01-0107-06一、被遗忘权的提出记忆和遗忘是人的本能,人们总是想着记住美好的事情,忘记悲伤往事。

遗忘这种再自然不过的能力,在大数据时代下,由于信息的流通性以及永久储存的功能,使其反而成了一种奢望。

我们的过往如同刺青一样刻在皮肤上,让人一望便知。

人们对自己信息的保密性开始担忧起来。

随着互联网的信息保存时间被无限拉长,公民对个人信息拥有权益的规范不能仅限于空间维度,例如防泄漏、防滥用等,更应拓展到时间维度,例如公民是否有权选择“被遗忘”,被何种程度上“遗忘”等。

(一)权利存否之争大数据运营使全球各地的人们超越时空限制,在经济和法律等维度彼此纠缠和互相拖累。

以公民的个人数据为基础形成的饕餮数据网像是一个圆形监狱,信息时代在利益的驱逐下使人们逐渐丢掉了遗忘和反悔的权利。

职是之故,关于被遗忘权是否应该存在的学术争论蔚然风行。

欧盟委员会对被遗忘权的说明是:“当一个人不再希望自己的数据被处理,而且证明已经没有正当依据保留该数据,这个数据就会被删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紧迫。

在这一背景下,欧盟法院于2014年通过了一项被称为“被遗忘权”的法案,该法案赋予个人在特定情况下要求搜索引擎删除涉及其个人信息的信息的权利。

这一法案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也引起了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深入思考。

本文将从“被遗忘权”出发,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被遗忘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以向搜索引擎提出请求,要求删除搜索结果中涉及其个人信息的信息。

实际上,这一权利的提出是出于对个人隐私权、自由表达权和信息自决权的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而“被遗忘权”为个人赋予了一定的控制权,使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这一权利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主要围绕着权利的界定、适用范围和实施方法等方面。

从“被遗忘权”可以看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给个人带来的损失十分严重,不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还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等。

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这一背景下,不仅需要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加以规范,也需要个人和企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被遗忘权”也指出了信息主体在信息处理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需要遵循信息主体的意愿和利益,而不应随意披露和使用。

不仅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也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和使用的规范,明确信息主体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信息主体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被遗忘权”也提醒我们,不仅需要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加以规范,也需要对搜索引擎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

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不仅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尊重信息主体的权利,保障信息主体的利益。

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监管制度,加强对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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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的移植监督看被遗忘权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继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身长、贸易、物资、技术国际化。

一个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统一市场的一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法律环境,特别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法的移植类型第一,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第二,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第三,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3注意事项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选择的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合适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法的移植强调的是一个国家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移植是一个空间上的,强调空间上的关系。

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3)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法的移植的三种类型:第一,经济、文化和政治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第二,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第三,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法律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律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被遗忘权的国际发展格局李汶龙如果言论自由是20世纪国际人权讨论的焦点主题,那么进入21世纪,隐私和数据保护无疑成为了全球焦点。

2010年前后,欧盟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新理念,随后就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讨论。

此后这一理念虽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但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已经引起了全世界所有国家对数据隐私的关注。

目前来看,各国在是否支持被遗忘权的态度上不尽相同,主要呈现出三种派别,即以欧盟为代表的激进支持派,以英美为代表的保守反对派,以及其他国家组成的中立观望派。

激进支持派作为被遗忘权的发起者,欧盟一直致力于将理念发展成为现实,并向全球推广。

但是实际来看,被遗忘权的国际化并不那么顺利,只有少数国家认可,并发展出了类似的制度。

而其中大部分都不是欧盟法直接移植的结果,而是本国法的延伸。

但是,一定程度上,欧盟的理念还是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变迁带来了积极的影响,比较显著的是日本和澳大利亚。

欧盟作为数据保护变革的始作俑者(standard-setter) ,得益于具有前瞻性的规范基础。

在欧洲,隐私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而被高度重视,在多数人权条约中均予以保护,并将其与言论自由等基本价值等量齐观。

更为关键的是,1995年出台的《欧洲数据保护条令》为欧盟的数据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十五年的实践让欧盟对数据保护有了充分的认知和经验,最终推出了数据保护改革的方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不仅在立法层面,欧盟法院的判决也在很大程度上助力了权利的落实。

虽然欧盟高层一直在强力推进权利的法律化,但成员国内部对此在分歧,英国就曾旗帜鲜明地反对这一权利。

尽管欧盟法院以判决形式承认了“被遗忘权”,但是其依托的主要法律文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审议面临重重阻力,如果不在2015年生效就将面临着“破产”。

澳大利亚并没有移植欧洲的“被遗忘权”。

称其为“支持派”,是因为澳国本土法律体系中发展出了一种在理念上极为类似的权利,被称为“被删除权”(the right to be deleted) 。

这一权利是由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ALRC) 在2014年3月提出的议案。

与被遗忘权类似,被删除权也赋予网络用户权利要求删除,或者使数据对象属性无法识别,即便数据的收集合法的。

不同的是,被删除权只限于自己上传的内容,为无法要求删除别人上传的信息。

虽然该权利仍在澳大利亚国会讨论之中,但权利的提出证明,两国在数据隐私保护的理念上如出一辙。

在欧盟正式确认被遗忘权不久后,日本国内也掀起了对被遗忘权的热议,原因是在日本也发生了一起相似案例。

某日本公民起诉Google Japan,要求删除若干搜索结果,这些信息暗示该日本人与某犯罪组织存在联络。

日本地方法院支持了这一请求,向Google Japan下达了删除链接的许可令。

在案情上,此案与欧洲的“谷歌诉冈萨雷斯案”高度相似,但所不同的是,日本法院的判决也没有完全移植欧盟创造的权利,而是基于日本国内法的延伸。

但是,日本国内普遍认为法院在审理中借鉴了欧洲判决的逻辑和语言。

因此可以说,欧盟判决间接地影响到了亚洲的司法实践:两国在理念上虽然并非“同根”,但却结出了相似的“果实”。

保守反对派英美虽在欧盟内外,但却组成了反对被遗忘权的联盟。

美国学界几乎达成一致,认为被遗忘权在美国几乎没有生存的土壤,这是因为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之间本质的冲突以及第一修正案在美国至高无上的地位。

相较而言,英国则持有更为实证的立场,认为在形式上被遗忘权的判决实际上是对现有法律的误读,而在结果上该权利助长了英国人十分敏感的恐怖主义。

与其他国家不同,隐私权在美国法律文化中并不受重视。

美国第一修正案为表达自由提供了至高的单边保护,使得其他基本权利没有一较高下的能力。

在美国宪法修正案审议过程中,美国人几番努力也没有使隐私权进入宪法文本,导致其完全失去了与言论自由抗衡的可能。

一定程度上,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可以为公民私人生活空间提供一定保护,但宪法修正案其预设的威胁来源要是政府,因此该条对私有领域的隐私冲突无法起到作用。

就欧美之间鲜明的理念差异,西方学者进行了探源,最终将其归因于深层次的社会政治环境(socio-political context)。

例如在Whitman看来,美国法不重视隐私的原因在于,其核心目标在于避免政府的权力集中;欧盟法将基本权利同等对待是因为受到了法国法“贵族荣耀”传统(aristocratic honor) 以及德国哲学关于自治(autonomy) 和自决(self-determination) 理念的影响。

欧洲人信任政府,但不信任市场,而美国恰恰相反,信任市场但不信任政府。

美国人认为政府获得更多的信息会导致信息滥用,而欧洲人则对于市场持更谨慎的立场。

在理论上,隐私的保护主要可以通过控制信息流动来实现,即对受信任的机构提供更多的信息,而限制对不信任机构的信息数量。

因此,对于欧洲人来说,就应避免市场获取过多信息,而对美国而言应严防政府监控。

这样的分歧培养了法律文化差异,使欧洲人更能忍受政府的监控和入侵,而美国人更乐意信用记录的广泛公开。

虽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在“被遗忘权”制度上与美国站在了一边,呈现出强劲的反对立场。

2014年7月,英国国会上议院发布了对“被遗忘权”判决的研究报告中,对于该权利大张挞伐,认为这是对《欧盟数据保护条令》的误读。

英国议员还认为,权利在性质上就无法实现,这让Google陷入了窘境。

英国文化部长Sajid Javid也强力谴责欧盟判决,认为这是给“审查开后门”。

Javid提醒人们提高意识,被遗忘权会有助于恐怖分子销毁罪证。

中立观望派包括中国在内,最后一派是保持观望的多数国家。

它们虽意识到了数据保护问题的重要性,但对欧盟的解决方案不置可否,因此不会贸然移植。

但是中立派中有些国家或地区,比如阿根廷和香港,也做出了一些本土尝试。

虽然没有发展出类似的权利,但他们的尝试也为未来建立相关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南美洲,法律与实践出现了很大的脱节。

虽然至今尚未建立起数据保护制度,但数据保护的争议却层出不穷。

比如,在阿根廷有很多明星诉搜索引擎,要求不利于其形象的搜索结果。

在阿根廷这样的诉讼胜诉几率很大,很长一段时间法院都会支持明星的请求,要求搜索引擎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

但是,在阿根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德里格斯诉谷歌阿根廷案”中,最高法院却改变了原来的格局,为未来的类似实践奠定了先例。

该案中职业模特贝伦•罗德里格斯(Belen Rodriguez) 的照片未经授权被网站使用,而她的名字也经常与性丑闻新闻相关。

罗德里格斯奋起起诉阿根廷两大搜索引擎Yahoo!和Google,要求删除搜索结果。

虽然地方法院依旧支持了请求,但该案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

2015年1月,阿根廷最高法院作出历史性的决定,判决搜索引擎Google及Yahoo!胜诉。

该案也首次认定了搜索引擎对第三方内容的责任承担原则,即我国法律中的“红旗原则”。

此案对于拉丁美洲国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第一起涉及平台责任的案例,也是最高法院在这一领域做出的首例判决。

,该案有望在拉美成为司法范式。

2014年,香港也曾一度对“被遗忘权”引发热议,这主要是因为当局最高隐私专员蒋任宏公开对被遗忘权表示支持的言论。

2014年6月,在第四十一届亚太隐私官方论坛之前,蒋任宏表示,希望Google将“断链”的服务扩大适用到香港,让香港人享受到欧洲人的同等待遇。

他还呼吁其他国家参与进来,共同向Google施压,以获得“被遗忘”的机会。

在被遗忘权的态度上蒋任宏态度鲜明,但是他主张的进路却极为微妙。

虽然他支持被遗忘权的本土化,但是他也承认目前在香港没有类似的法律基础,港人也无法像欧洲人那样起诉谷歌形成先例。

与其选择漫长的立法推动进程,将任宏选择了“搭便车”的方法,即不主张法律权利,但要求谷歌提供相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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