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异议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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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0.15•【分类】正文最高法院就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4-10-15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完善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14日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和中国法院网同步进行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重要案件类型,近年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达到了2161件。

为了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文件。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为期1个月,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4年11月15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书面意见可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三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可发至邮箱***********************。

(记者安克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类型]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 [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当事人在评审阶段主张过的事由,虽然诉讼中未提出请求,但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对其认定存在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后,对错误行为做出裁判。

商标异议期的法律规定(3篇)

商标异议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的象征。

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实行先申请原则,即申请在先者享有商标专用权。

然而,由于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误报、恶意抢注等问题,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商标注册的合法性,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期的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商标异议期的法律规定。

二、商标异议期的概念商标异议期是指自商标局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期限。

在此期间,如果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将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三、商标异议期的法律规定1. 异议申请的提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

异议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并附具有关证据和理由。

”2. 异议申请的审查《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 异议决定的作出《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局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如下决定:(一)商标注册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注册;(二)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三)商标注册申请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相冲突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4. 异议决定的效力《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作出的异议决定,异议人和申请人应当遵守。

异议人或者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 异议期的延长《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标异议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长期限届满,商标局应当作出决定。

”四、商标异议期的特殊情况1. 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

2. 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但未附具有关证据和理由的,商标局可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

商标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答辩第一篇:商标撤三答辩商标撤三是指国家商标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即已经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通知。

但是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不会自行对于注册商标进行撤三通知,通常都是由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大多数是该商标的竞争对手)。

国家商标总局受理了申请以后,会给被提出撤三的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商标撤三答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

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撤销三年使用答辩所需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

证据材料清单,代理机构提供)。

撤销商标申请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答辩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办理手续流程:答辩人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付款——答辩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制作标准书件——报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申请商标异议后,什么时候可以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申请商标异议后,什么时候可以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申请商标异议后,什么时候可以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当事⼈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起3个⽉内提交。

关于当事⼈申请商标异议后,什么时候可以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当事⼈申请商标异议后,什么时候可以补充有关证据材料1、当事⼈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起3个⽉内提交。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限其⾃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起30⽇内答辩。

被异议⼈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当事⼈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起3个⽉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但是,在期满后⽣成或者当事⼈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当事⼈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提出商标异议的步骤商标异议的受理机关是商标局,具体执⾏部门是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处,办理商标异议应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和商标局所制定的规则、格式来操作。

办理商标异议的基本步骤如下:1、商标异议应具备的要件:异议⼈、被异议商标、异议理由。

2、为提出商标异议准备规范的书件:商标异议书、经过代理的要有正式的代理委托书、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内容完整的异议理由书,上述书件⼀式两份,分出正本和副本。

3、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据应真实、客观,如是外⽂书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应当附中⽂译本。

4、异议的送达:送达⽅式分直接交送和邮寄,直接送达的由异议⼈或代理⼈直接交到商标局,截⽌⽇期是商标异议期内最后⼀天⼯作业务的终⽌时间;邮寄的是通过邮局寄送商标局,寄出的商标异议书以寄出⽇的邮戳为准;传真件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书,只能视为商标异议的意向表⽰,正式的⽂本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送达。

关于商标异议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关于商标异议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关于商标异议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为了使当事人做到及时提交异议申请或异议答辩材料,从而做到既维护异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异议裁定工作的效力,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这一规定将有力地改变过去随时都可以补充异议或者答辩材料的状况。

异议人或被异议人未能及时补充材料的,就应当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异议材料且异议不成立、或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该条款易生歧义之处在于:当事人未在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的,是否可以规定期限内补交证据材料?笔者认为,该条款有关“应当声明”的规定具有宣示性,而非强制性,不能因为当事人未作声明而剥夺其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

该条款的目的有二:一是当事人给予商标局以提示,避免商标局在收到异议补充证据材料前发送答辩通知书、商标异议书副本,也避免商标局在收到答辩补充证据材料之前作出裁定。

二是如果当事人未作声明,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例如,被异议人在答辩中未作有关补充证据的声明,商标局在其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前,以证据不足为由就异议案件作出对被异议人不利的裁定,则商标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条款的漏洞在于:当事人是否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异议或者答辩理由?笔者认为,商标异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定分止争,在确保被异议人答辩权利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异议人补充异议理由。

由于法律没有要求商标局向异议人转送被异议人的答辩书以及证据交换制度,禁止被异议人补充答辩理由,更是缺乏合理性。

当事人补充异议理由或者答辩理由的,可以参照本条款执行。

该条款的偏差之处在于:它规定“期满未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而未对期满提交的作何处理的角度加以规定?首先,从本条款规定的内容来看,当事人通过声明制度取得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

商标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商标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商标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答:根据《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

目前、商标异议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以下简称异议、撤三、无效宣告)或答辩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时,均应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或答辩材料(包括各类后续材料)。

文件大小超出容量限制的将无法提交,也不能再通过纸质、光盘、U盘等其他不符合商标电子申请规定的形式提交相关材料。

上述业务的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网上申请或答辩前,应对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提交电子材料的规模进行充分评估,预估材料可能会超过限制的,建议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申请或答辩。

2.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如何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答:首先,申请人在提交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时需在“是否保留补充材料的权利”或“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栏选择“是”。

申请人选择“是”后,可在三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

未选择的,无法提交补充材料。

其次,在申请提交成功后,在申请管理中选择具体案件,在“操作”栏中点击“补充材料”即可进行相应操作。

3. 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如何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网上申请可以上传的证据材料类型有哪些答:申请人目前可上传的证据材料格式要求为PDF文件。

4. 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上传文件预览出现乱码,是否需要再次上传答:上传文件预览发现乱码或不清晰的,需要重新上传相关文件。

5.《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寄给哪些人答:申请人通过电子申请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将向被异议人寄送纸件《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

同时,将以电子发文方式向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机构抄送答辩通知。

商标异议流程及时间是怎样的

商标异议流程及时间是怎样的

商标异议流程及时间是怎样的商标异议的流程怎么走的?商标异议的时间是要多久的呢?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流程及时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商标异议期是多久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均可在初审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上述规定的具体内容可作如下理解: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在法律上是任何人,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商标异议人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要不同点是:一是国内没有从事经营的自然人不能办理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异议程序则允许自然人作为商标异议人;二是新申请商标人与商标有直接的关系,而商标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不一定有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办理商标异议事宜,也可以经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但外国的企业或个人办理商标异议事宜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必须经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否则不予受理。

被异议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未经商标局审查或未登载在《商标公告》中初步审定公告上的商标都不属于可以捉出异议的范畴。

商标局正在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商标,经商标局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商标,经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商标,均不在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之内。

另外,在实际使用中的未注册商标和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也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

商标异议申请 行政复议 译文 补交

商标异议申请 行政复议 译文 补交

商标异议申请行政复议译文补交一、商标异议申请1.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的争议人,可以向商标审查机关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2. 异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商标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注册商标的申请人。

3. 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否则将可能影响审查结果或者被驳回。

4. 异议申请的结果应当在三个月之内给予答复,如有需要,可以延长一个月,但将结果如实告知异议申请人。

5. 商标异议申请的结果可由异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1. 对商标审查机关作出的商标异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提出,提出复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商标局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商标审查机关,并将复议材料转送商标审查机关。

3. 商标审查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通知申请人。

4. 商标审查机关的复议决定可由复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译文1. 商标异议申请和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条文,应当配备相应的英文译文,便于外国申请人或者参与商标异议程序的外国公司能够清楚理解并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

2. 对于国际商标注册制度下的商标异议申请和行政复议,还应当考虑提供多种语言的译文服务,以便符合国际商标注册制度的多语言要求。

四、补交1. 在商标异议申请和行政复议程序中,如有需要,申请人或复议申请人应当及时补交相关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以便保障申请程序的顺利进行。

2. 补交的材料应当与原申请材料相符,并在商标审查机关或商标局要求的时限内进行。

以上为商标异议申请、行政复议、译文和补交相关程序及要求的基本内容和规定。

希望相关申请人或公司在进行商标异议程序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程序要求进行申请和复议,并及时提供所需的译文和补交材料,以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使申请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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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异议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为了使当事人做到及时提交异议申请或异议答辩材料,从而做到既维护异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异议裁定工作的效力,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这一规定将有力地改变过去随时都可以补充异议或者答辩材料的状况。

异议人或被异议人未能及时补充材料的,就应当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异议材料且异议不成立、或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该条款易生歧义之处在于:当事人未在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的,是否可以规定期限内补交证据材料?笔者认为,该条款有关“应当声明”的规定具有宣示性,而非强制性,不能因为当事人未作声明而剥夺其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

该条款的目的有二:一是当事人给予商标局以提示,避免商标局在收到异议补充证据材料前发送答辩通知书、商标异议书副本,也避免商标局在收到答辩补充证据材料之前作出裁定。

二是如果当事人未作声明,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例如,被异议人在答辩中未作有关补充证据的声明,商标局在其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前,以证据不足为由就异议案件作出对被异议人不利的裁定,则商标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条款的漏洞在于:当事人是否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异议或者答辩理由?笔者认为,商标异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定分止争,在确保被异议人答辩权利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异议人补充异议理由。

由于法律没有要求商标局向异议人转送被异议人的答辩书以及证据交换制度,禁止被异议人补充答辩理由,更是缺乏合理性。

当事人补充异议理由或者答辩理由的,可以参照本条款执行。

该条款的偏差之处在于:它规定“期满未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而未对期满提交的作何处理的角度加以规定?首先,从本条款规定的内容来看,当事人通过声明制度取得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

严谨而言,此处放弃的不是“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而是“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

其次,本条款中“视为”的本意应当是当事人本没有放弃,法律推定其放弃。

但是,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或者期满未提交的,本来就是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无需“视为”。

最后,真正需要“视为”的是当事人期满提交的情形,换言之,当事人逾期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说明其没有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但因为属于逾期提交,法律视为其未提交。

类似的问题还出现在该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裁定”,这一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因为,被异议人不答辩的,商标局也将依法裁定,乃商标局行使裁定权应有之意,无需另行明文规定。

法律需要规定的是,对被异议人逾期答辩的作何处理?是不受理被异议人的答辩,还是将答辩材料归入异议案卷,但裁定时不考虑其答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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