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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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_T385-2019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DB11_T385-2019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编号:DB11/T 385—2019主编部门:北京市混凝土协会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施行日期:2019年07月01日2019北京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质监发〔2017〕2号)的要求。

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2011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原材料管理;5设备管理;6试验管理;7生产管理;8运输与交付;9浇筑与养护;10资料管理。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对术语进行了增减;2调整了基本规定要求;3原材料管理中增加了再生骨料的要求,调整了水泥、矿物掺合料等的复试项目;4补充了试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系列配合比设计方法; 5补充了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搅拌机下料口、运输车卸料口的视频监控要求;6补充了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应用信息化管理和使用自动含水率测定装置的相关要求;7增加了对混凝土养护的要求。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北京市混凝土协会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混凝土协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标准编制组1 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原材料管理 (4)4.1一般规定 (4)4.2水泥 (4)4.3骨料 (5)4.4矿物掺合料 (6)4.5外加剂 (7)4.6水 (7)5试验管理 (8)5.1一般规定 (8)5.2配合比设计 (9)5.3配合比使用 (10)6设备管理 (11)6.1一般规定 (11)6.2混凝土搅拌系统 (11)6.3搅拌系统计量设备 (12)6.4试验仪器 (12)6.5混凝土运输车 (13)6.6其他设备 (13)7 生产管理 (14)7.1一般要求 (14)7.2过程控制 (14)8运输与交付 (17)9浇筑与养护 (19)10 资料管理 (21)本规程用词说明 (23)引用标准名录 (24)条文说明 (26)1总则1.0.1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应用管理水平,做到保证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节能减排,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并正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实施评价标识应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标识等级依据《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和管理职责开展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以下称为“受托机构”)负责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省级受托机构并开展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第八条评价标识中技术性的评审、指导、培训和咨询等工作由受托机构负责。

第九条评价标识中具体评价实施工作由第三方标识评价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标识评价机构”)。

标识评价机构由受托机构确定、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评价标识工作细则、职责分工由受托机构另行制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当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二)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三)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取得标识企业每年年底前应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评价标识机构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将自查报告和复核结果报省级 部门。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评价标识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社会监督等情况,对取得标识的企业开展随机 抽查。对于不满足相应星级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要求评价标识机构降低标识 等级或撤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已取得标识的企业自降低或取消标识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标识。 第十九条 相关机构或企业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部门申诉。省级部门应及时进行调 查核实,并在 60天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给相关机构或企业。 第二十条 评价标识机构应接受省级部门监督和管理。评价标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按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资料审查和生产现场核查; (二)泄露申请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 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 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两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从业资质; (二)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评价标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标识等级,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评价标识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省级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向省级部门申 请证书编号,给申请企业颁发标识。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对评价信息予以公布,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两部门。 第十五条 标识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可申请评定性复核,评定性复核程序与初次申请 标识程序一致。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全国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两部门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评价标识日常实施和服务工作,以及两部门委托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承担省级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二)对评价标识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报两部门;(三)监管本地区评价标识应用;(四)在两部门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发布本地区评价标识信息等。

第八条评价标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评价标识机构负责。

评价标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混凝土行业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二)不少于20名熟悉我国混凝土行业生产工艺、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办公设施;(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前言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绿色建筑成为了建筑业发展的趋势。

预拌混凝土作为现代建筑材料之一,也要紧跟时代潮流,进行绿色生产和技术管理,以满足人们对环保建筑材料的需求。

本文档从生产和技术两个方面出发,制定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为企业绿色生产和技术管理提供指导。

一、生产管理1. 原材料选择1.1 原材料应选择环保、无公害、无污染的材料,如选用基料应符合GB/T 18046-2019《粉煤灰用于混凝土的质量》,观察硅铝比、热值、粘附度等参数。

1.2 使用材料应进行检测,确保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2. 生产过程2.1 采用封闭式生产方式,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粉尘、噪音、无害气体泄漏。

2.2 监测生产过程中废物的产生情况,开展废物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2.3 企业应采取延长混凝土的逗料时间和加工时间,有效地提高混凝土的使用寿命。

3. 质量控制3.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有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相关标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2 交货前对混凝土进行检测,确保混凝土符合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二、技术管理1. 设备管理1.1 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经定期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的运行完好。

1.2 故障设备应立即停机检修,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故障的发生。

2. 人员管理2.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人员招聘、培训和管理制度。

2.2 生产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

3. 环保管理3.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监测废气、废水和噪音排放,确保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3.2 合理利用能源,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并采取措施减少浪费,减轻环境影响。

三、通过规定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可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规程要求,不断完善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推动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三)评价依据;(四)绿色建材等级;(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发证机构;(七)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八)证书编号;(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每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包括通用建筑材料,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环保与室内环境、运行维护等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与标识终身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设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两部门管理办公室)。

两部门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和职责是:(一)组织编制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二)标识制定、统一编码和使用管理;(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四)三星级评价机构的申请受理、评审组织和监督管理,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的备案;(五)指导地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六)受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查询、申诉、举报等事务的审核和处理;(七)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活动;(八)两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建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公室);(二)推荐三星级评价机构,审定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并报两部门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发布;(三)对本地区以及本地区以外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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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
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
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
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
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 ,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全国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两部门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评价标识日常实施和服务工作,以及两部门委托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承担省级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二)对评价标识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报两部门;
(三)监管本地区评价标识应用;
(四)在两部门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发布本地区评价标识信息等。

第八条评价标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评价标识机构负责。

评价标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混凝土行业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二)不少于20 名熟悉我国混凝土行业生产工艺、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办公设施;
(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评价标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价标识的申请受理、申报资料审查、生产现场核查、公示、出具评价报告及颁发证书。

评价报告应经评审专家签字并加盖评价标识机构公章;
(二)负责对取得标识企业开展随时抽查和评定性复核;
(三)建立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技术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进行归档管理;
(四)提交年度评价标识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评价标识机构的评价结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评价报告。

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 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得低于2 人。

外单位专家应从两部门联合组建的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中聘请。

本单位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熟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没有参与被评审的评价项目;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
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从业资质;
(二)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评价标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标识等级,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评价标识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进行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省级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向省级部门申请证书编号,给申请企业颁发标识。

第十三条省级部门对评价信息予以公布,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两部门
第十五条标识有效期为3 年。

有效期届满3 个月前可申请
评定性复核,评定性复核程序与初次申请标识程序一致。

第四章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取得标识企业每年年底前应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评价标识机构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将自查报告和复核结果报省级部门。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可根据评价标识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社会监督等情况,对取得标识的企业开展随机抽查。

对于不满足相应星级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要求评价标识机构降低标识等级或撤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已取得标识的企业自降低或取消标识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标识。

第十九条相关机构或企业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
向省级部门申诉。

省级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60 天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给相关机构或企业。

第二十条评价标识机构应接受省级部门监督和管理。

评价标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按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资料审查和生产现场核查;
(二)泄露申请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伪造评审报告或者出具虚假评审报告;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标识管理
第二十一条标识包括标志和证书。

由两部门统一制定式样与格式、编号和管理,根据省级部门申请进行发放。

第二十二条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

第二十三条申请评定性复核时,应将原标志和证书交还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其标识:
(一)实际生产控制指标与要求指标不一致;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标识: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或质量事故的,或发生因
其生产
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转让标识或超范围使用的;
(三)以虚假材料获得评价标识的;
(四)拒绝相应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评价标识结果可作为申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依据。

各地应统筹协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和绿色建材
评价标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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