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公司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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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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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人保车损险条款是指人保财险公司针对车辆损失而制定的保险条款。

车损险是车险中的一种重要保险险种,主要保障车辆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盗窃抢劫等原因导致的直接损失。

以下是人保车损险条款的详细内容。

一、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车损险主要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地震、台风、飓风、暴雨、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失。

2. 碰撞、倾覆、坠落:包括车辆与其他车辆或物体发生碰撞、倾覆、坠落导致的车辆损失。

3. 火灾、爆炸:包括车辆因火灾、爆炸而导致的损失。

4. 盗窃、抢劫:包括车辆被盗窃、抢劫导致的任何损失。

5. 恶意损坏:指他人对车辆进行破坏、毁坏导致的损失。

6. 指定修理厂维修质量保证:人保车损险还提供指定修理厂维修的质量保证,确保车辆在修理过程中获得专业、合格的维修服务。

二、车损险的免责条款车损险并不对一切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1. 车辆年限超过规定年限。

2. 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有效期过期。

3. 车辆因未经允许的改装而引起的损失。

4.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内的损失。

5. 车辆被盗抢后不按报警、报案手续的。

6. 车辆被驾驶员或其他特定人员驾驶而发生损失。

三、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和保费计算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车辆的购车价格和车辆残值决定。

一般来说,购车价格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挂钩,保险金额可以等同于购车价格,也可以根据车辆年龄、使用情况、市场价值等进行折扣。

而车损险的保费计算则由车辆的保险金额和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所确定的费率来决定。

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龄、使用性质和驾驶人的驾龄、记录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根据风险等级来确定保费。

四、车损险的理赔流程在发生车辆损失时,投保人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理赔:1. 及时报案:投保人在车辆损失发生后应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并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定损核损:保险公司会派定损员核实车辆损失情况,并评估损失金额。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机动车辆所有人以及其他行人和车辆的损失。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下面就介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一、投保范围保险行业要求所有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都要购买机动车辆保险。

投保范围包括所有的汽车、摩托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类型。

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和保险期限收取不同的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机动车辆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两种:1.交通事故责任险2.车辆损失险该险种是对机动车辆本身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车辆本身受到意外事故而产生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保险合同签订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获得保险保障。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保险期限而定,一般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计算保费该方式的保险费用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车辆种类、品牌、型号、车龄、使用性质、引擎排量等多种因素计算而来。

被保险人可根据车辆的保险风险和个人需求进行选择。

2.固定保费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和保险期限,保险公司制定特定保费标准。

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购买固定保费的保险方案,无需进行额外计算。

该方式的保险费用通常针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等机动车辆,保险费用按单位车辆计算。

被保险人无需考虑车辆风险因素,只需支付固定保费即可获得保险保障。

四、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指派理赔人员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

2.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包括医学证明、警察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以便保险公司核实事故情况和损失范围。

3.理赔审批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和事故情况,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批和赔偿标准的确定。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一、引言车辆保险是指为了保障车主在车辆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经济赔偿而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

人保车损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车辆保险,该保险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的范围、责任和赔偿方式。

本文将对人保车损险条款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人保车损险条款概述人保车损险条款是车辆保险中的一种,主要用于保障车辆在发生意外事故或损失时的经济赔偿。

该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方式等内容。

2.1 保险的适用范围人保车损险适用于各类机动车辆,包括私家车、商用车、客车等。

保险适用于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盗窃等意外事故或损失。

2.2 保险责任人保车损险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 车辆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对车辆进行修理或赔偿。

2. 第三者责任赔偿:若车辆在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免赔额人保车损险中设有免赔额,即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车主需要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限制小额损失的赔偿,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

2.4 赔偿方式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 1. 现金赔付: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实际损失情况,直接向车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2. 维修赔付:车主将车辆送至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修理费用。

三、人保车损险条款详解3.1 保险责任范围人保车损险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 车辆本身的损失:包括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盗窃等意外事故或损失。

2. 第三者责任:车辆在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2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人保车损险中设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车主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赔偿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

3.3 保险费率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年限、驾驶人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一、保险范围1. 车辆损失险:承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燃、盗窃、抢劫、恶意损坏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2. 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相关责任纠纷的赔偿责任。

3. 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车辆内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残疾的医疗费用和身故赔偿金。

4. 不计免赔险:在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中,对于保险金额内的部分,即使存在免赔额或不计免赔率条款,保险公司也会全额赔偿。

二、免责条款1. 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 被保险车辆用于非指定用途(如非营业用车被用于运营)导致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 故意破坏、自残自毁、特种车辆测试等非意外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4. 基于道路状况不良、交通管制、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免赔额1.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

2. 车辆损失险中的免赔额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灵活调整,免赔额越高,保费越低。

3.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免赔额由保险公司确定,一般保险公司承担全责。

4.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自行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

四、保险责任终止1.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2. 保险期间结束或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实际发生日期计算保费,剩余部分将退还给保险人。

五、索赔流程1.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事故证明、保险合同和索赔资料。

2.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通知后,会派员进行事故勘查,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赔偿方案。

3. 保险公司根据协商结果,经过审核后,尽快进行赔付。

如有异议,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或请求鉴定。

六、保险费用和续保1.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性质、驾驶人员年龄和驾驶记录等因素,由保险公司评估后确定。

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条款

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条款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目录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简介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1.保险标的2.保险责任3.保险金额4.保险期限5.保险赔偿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特点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2.业务普及程度高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2.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3.未投保的损失正文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简介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指关于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的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损坏或责任赔偿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1.保险标的: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拥有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

2.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损坏或责任赔偿等。

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由保险条款约定。

3.保险金额: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4.保险期限: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段。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具体时间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5.保险赔偿: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赔偿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损坏或责任赔偿等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保险条款约定。

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特点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机动车辆属于交通工具,常态即是不停运动,所以很容易出现碰撞,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由于早期行政许可程序不够完善,许多驾驶人员不具备基本的操作技术。

交通设施及管理也在逐步完善中,机动车辆出险率高。

2.业务普及程度高:机动车辆保险是针对机动车辆的保险产品,随着我国机动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辆保险的需求也不断上升,业务普及程度高。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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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二)自燃、涉水行驶;(三)动物侵扰;(四)除地震、海啸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五)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盗抢、欺诈;(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三)一个记分周期记分达12分的;(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二)在规定检验期限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四)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五)保险车辆被盗抢后,处在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的。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单独划痕、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七)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第十二条保险金额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分损保额),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别适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情形。

第十三条全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全损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

第十四条分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按以下方式之一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二)在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但分损保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保险期间及保险费第十五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供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其他事故当事人做出承诺或欲与其和解、调解的,本公司有权重新审核,对超出本合同赔偿围的部分,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一)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二)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三)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四)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五)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

保险事故不涉及其他责任方的,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围的损失,应当由其他责任方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本公司予以赔偿,但须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

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种情形,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一)保险车辆载物超过其核定载质量30%的;(二)保险车辆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三)驾驶人为非保险单指定驾驶人的。

个人所有的非营运客车在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二条对因修理而产生的废旧零配件的价值(以下称:残值),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时将扣减残值。

第二十三条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全部损毁、灭失或其修复费用达到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一)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二)如全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保险车辆损失=(全损保额-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第二十四条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一)如分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二)如分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分损保额/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救助的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的,本公司按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占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核定施救费用,其计算公式为:核定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事故发生时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赔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后,本公司在10天一次性赔偿结案。

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又就同一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改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对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本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解除与变更(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单载明合计保险费的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标准退还其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一、新车购置价是指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二、实际价值是指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值。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N×月折旧率其中,N为保险车辆自初次登记时开始至计算时已经过的期间(以月为单位),其中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算。

三、贬值损失是指由于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财物贬值或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四、实际修复费用是指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为修理保险车辆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五、自燃是指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六、涉水行驶是指保险车辆在淹及发动机的水中行驶。

七、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分别是指:1.五一长假期间:每年的五月一日至五月七日;2.十一长假期间: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月七日;3.春节长假期间:每年的农历初一至初七。

月折旧率表非营运车辆: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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