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离婚冷静期视角谈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风险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困境与出路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困境与出路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两年多来,其对于减少冲动型离婚、完善我国离婚制度、保障婚姻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步显露,我们应当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在适用中遇到的困境进行回应。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一)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理解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一直呈走高的趋势,年轻夫妻“闪婚闪离”现象更是多见。
基于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通过法条的规定,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第一,离婚冷静期制度只在登记离婚中适用,在诉讼离婚中不适用;第二,离婚冷静期的内容由两款组成,第一款为明示的可以撤回,在登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没有任何理由的限制,当事人只要不愿意离婚,就可以行使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权;第二款为默示的视为撤回,在第一个30日届满后的第二个30日内,当事人如果没有亲自来申请离婚证的,就视为行使了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权;第三,此后当事人如果还想离婚的,需要按照上面的程序重新再来一遍。
(二)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1.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积极意义第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有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
离婚冷静期制度使婚姻和家庭在法律上得到相应的保障,在离婚冷静期内,对于冲动型离婚,可以通过亲朋好友的劝说,夫妻双方慎重冷静的考虑,决定是否要解除这段婚姻,避免夫妻一时冲动离婚。
离婚冷静期制度,就是使外力介入婚姻,通过事先救济的方式避免夫妻双方因一时冲动而导致婚姻破裂。
虽然夫妻双方轻率离婚后仍可选择复婚,但离婚冷静期作为事先救济,要优于离婚后复婚这一事后救济。
关于我国《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讨论

关于我国《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讨论近日,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就是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期限后才能正式离婚。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减少冲动离婚,保护家庭稳定,有助于夫妻双方慎重考虑离婚的后果。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夫妻双方在面临困难时更容易选择解散婚姻。
特别是在经济独立性的提高、法律保护的加强和社会观念的转变等因素的影响下,冲动离婚的情况日益增多。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可以避免夫妻双方在冲动情绪下做出不可挽回的决定,给他们一段时间去冷静思考和重新考虑。
然而,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自主选择的权利,政府不应该干涉其中。
他们担心这一制度可能对不幸婚姻中的一方增加了不必要的痛苦和压力。
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这一制度可能会延长夫妻双方离婚的时间,从而使争议更加剧烈,反而伤害到夫妻双方的利益。
尽管存在争议,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其他国家已经得到了实践的证明。
例如,在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申请离婚必须经过一年的冷静期。
在这一期间,夫妻双方有时间去重新考虑是否要继续离婚,或者是否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
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离婚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还可以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无论在婚姻关系的建立阶段还是解散阶段,都需要夫妻双方有充分的准备和思考。
在婚姻关系中遇到困难和矛盾时,双方需要有时间去处理和解决问题,以维持夫妻关系的稳定性。
而在离婚阶段,离婚冷静期可以为夫妻双方提供一个重新考虑和沟通的机会,尽量减少离婚过程中的冲突和伤害。
最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还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一些家庭中,女性和儿童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过早的离婚决定可能会对她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从《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简谈法律与人性

从《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设⽴简谈法律与⼈性从《民法典》正式通过到现在已经接近两个⽉的时间了,虽然正式施⾏是在明年1⽉1⽇,但⾃《民法典》草案公布以后,关于“离婚冷静期”这⼀制度的设置就迅速成为了全⽹热议的话题。
近期,频繁登上微博热搜的江苏南京与河南商丘两起家暴案件再次引发公众对于两个⽉前通过的“离婚冷静期”这⼀制度的思考。
正所谓,外⾏看热闹,内⾏看门道,笔者在这⾥也想谈谈⾃⼰的愚见。
⼀、热点案件及⽹友热评先来看⼀下这两个热点案件:案件⼀:2019年8⽉13⽇,河南商丘的刘⼥⼠在家中因为忍受不了丈夫的家庭暴⼒,害怕⾃⼰被其打死,选择从⼆楼跳下逃⽣,导致全⾝多处⾻折,双下肢截瘫。
随后刘⼥⼠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丈夫不同意离婚,且检⽅已经对刘⼥⼠丈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要求双⽅调解并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处理离婚案件,⾄今未判决离婚。
案件⼆:江苏南京⼀⼥⼦⼩董2017年与魏某相识。
认识仅两个⽉时,魏某就因⼩董割双眼⽪打了她;婚后多次对⼩董家暴,2018年8⽉,⼩董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但魏某坚决不同意,法院未判决。
2019年6⽉2⽇,⼩董再次被魏某殴打致脑震荡、⿐⾻⾻折。
9⽉,⼩董第⼆次起诉离婚,9⽉26⽇,案件开庭审理前,魏某持⼑将⼩董杀害。
这两个案件曝光后迅速登上各⼤新闻版⾯的热搜,更是引发了很多⽹友对“离婚冷静期”的再讨论,笔者列举⼏个⽐较典型的⽹友热评:“⾮得把⼈杀了,酿成惨剧法院才能判离婚是吗”、“建议简化离婚过程!”、“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根本没有意义”、“为什么要有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再让你暴打折磨?”……等等。
随后,笔者浏览了⼀些相关资料,做了⼀个⼩整理:针对“离婚冷静期”这个问题⽬前社会上有两种不同观点,主要有两⼤“阵营”——⽀持派和反对派。
⽀持派认为“冲动型离婚⽇渐增多,给双⽅⼀个冷静思考的空间,没什么不好”;反对派认为“这是限制了离婚⾃由,在特定情况下甚⾄会引发家暴等更为严重的问题”。
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虚假诉讼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故意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虚假的证据或虚假的事实陈述,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干扰司法正常运作的行为。
虚假诉讼对法律、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非常必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虚假诉讼问题不容忽视。
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阻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还伤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法律的公信力和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
本文将首先对虚假诉讼进行定义和特征的阐述,明确虚假诉讼的本质和表现形式。
接着,我们将探讨虚假诉讼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和影响,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其严重性。
同时,我们还将深入剖析虚假诉讼的原因和动机,从法律环境、经济利益、个人动机等方面解析虚假诉讼的发生机制。
然后,本文将提出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指出虚假诉讼是违背法律和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治和社会的谴责。
同时,我们将探讨针对虚假诉讼的应对措施,包括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效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等。
最后,本文将强调对虚假诉讼的警示和倡导,号召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虚假诉讼,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
通过对虚假诉讼的全面分析和详细探讨,本文旨在引起公众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关注,增强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这一严重问题。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净化法律环境,维护社会公正,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讨论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
在引言部分,首先会对虚假诉讼进行概述,简要介绍虚假诉讼的定义和特征,为读者提供一个基本的了解。
其次,会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和目的,以便读者可以清楚地知道文章的写作意图。
正文部分将分为三个子部分来深入讨论虚假诉讼。
《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利弊与思考

制度概述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的时间长度为30天。在这30天内,双方可 以随时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如果30天内未撤回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 冷静期申请,离婚程序继续进行。该制度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但夫妻双方可 以协商选择不适用该制度。
制度优势
制度优势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离婚程序的效率: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申请, 避免了在离婚程序进行中出现的反复和冗余,从而提高了离婚程序的效率。
基本内容
2、社会角度:社会应该营造出一种鼓励和谐家庭、尊重婚姻的氛围。对于冲 动离婚的现象,可以通过社会舆论来引导人们理性对待婚姻,珍惜家庭。同时, 也需要那些在离婚冷静期中可能出现的弱势群体,例如: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 儿童等,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基本内容
3、法律角度:虽然《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个重新审 视婚姻的机会,但法律也应当保障那些在离婚冷静期内受到家庭暴力、虐待等伤 害的夫妻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那些在冷静期内无法达成共识、明确意愿离婚 的夫妻,法律可以设立一些新的程序或机制,以更高效地解决他们的离婚问题。
《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 利弊与思考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被首次纳入法律范畴,这不仅 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的重视,也反映了社会对于离婚现象的深入理解。离婚 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法律要求双方必须等待一段时间后方可正 式办理离婚手续。这个等待期旨在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冷静思考,理智评估离婚 的利弊。下面,我们将详细分析离婚冷静期的利弊,并基于分析提出一些思考和 建议。
基本内容
然而,离婚冷静期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它可能延长了离婚的整个过程, 对于那些已经达成共识、明确意愿离婚的夫妻来说,可能会觉得等待期过长,消 耗了他们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其次,离婚冷静期并不能解决所有离婚问题。有些 夫妻可能在这个期间内通过冷静思考做出了离婚的决定,但对于一些感情复杂、 矛盾深重的夫妻来说,等待期可能并不能解的设置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离婚冷静期制度可 以有效地减少冲动性离婚的数量。在过去的婚姻生活中,一些夫妻因为一时之气 或者其他原因而选择离婚,但实际上他们可能并没有真正考虑清楚自己的感情和 婚姻状况。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可以让这些夫妻有时间重新审视自己的决定, 并思考是否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

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虚假诉讼的成因是多样的,包括利益驱使、认识错误和制约乏力。
虚假诉讼的识别需要人民法院从矛盾特征、领域特征、主体特征、证据特征等角度进行。
虚假诉讼的防范需要人民法院加强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加强承诺宣誓、加强联动协作。
标签:虚假诉讼;识别;防范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一种犯罪行为。
虚假诉讼侵占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大。
虚假诉讼在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虚构、捏造事实,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其意图往往在于实现某种非法利益。
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就“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解释,以此封堵虚假诉讼之路。
虚假诉讼的提前识别与防范,是司法能力的体现,能够有效防范虚假诉讼行为,及时制止犯罪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也是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基本前提。
然而,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形形色色,如何有效地识别与防范虚假诉讼,值得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一、虚假诉讼的成因虚假诉讼的成因是多样的:一是利益驱使。
虚假诉讼能够使行为人获得某种利益,从而促使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
如行为人虚构債务,并提起民事诉讼,借助司法之力,实现财产转移,满足逃避债务的利益目的,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虚假诉讼行为。
二是认识错误。
行为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也可能会导致虚假诉讼现象。
如一些夫妻认为通过诉讼离婚后,可以使共同债务归于一方,另一方即不用承担责任,希望以诉讼离婚的形式满足逃避债务的目的。
由于部分行为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和滞后,导致了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虚假诉讼的现象也较为常见。
三是制约乏力。
虚假诉讼入刑之前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制约较为乏力,缺乏制度上的应对,导致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的成本较低。
虚假诉讼入刑后,以及人民法院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的能力逐步增强,虚假诉讼现象将会越来越少见。
二、虚假诉讼的识别由于虚假诉讼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有效识别虚假诉讼。
离婚纠纷中关联的虚假诉讼及其应对

离婚纠纷中关联的虚假诉讼及其应对[论文题要]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理论上属于恶意诉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从实践来看,虚假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从案件类型上看,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
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法院对财产权利的确认或变更,继而达到自己企图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的目的。
虚假诉讼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权威。
本文旨在交流实践中离婚诉讼中的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探索寻求预防和应对虚假诉讼的处理办法,防止法院裁决成为不法分子谋取私利的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关键词]离婚,虚假诉讼恶意串通预防应对离婚案件中,随着争议标的额的不断增加,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企图私吞的手段也越发五花八门。
而其中一种即行之“有效”、又不易受到法律治裁和追究的方法--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如果离婚案件的虚假诉讼一旦成功,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
据浙江法院系统统计,截至2008年5月,浙江各级法院经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107件。
据东阳市人民法院调查,近90%的办案法官表示曾接触到此类案件,80%的法官表示此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个别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或离婚诉讼过程中,与第三人串通,炮制“证据”,在配偶另一方未参加下(或被法院依法追加下),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以确认债权、或违约,再以法院判决、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固定“协议”内容,以求获得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得逞后,再作为证据提交至离婚案件纠纷中,主张共同“债务”的承担,以达到转移、隐匿财产的目的。
一、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1.提起虚假债权债务诉讼即配偶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在不具有真实借款事实的情况下,由配偶一方向第三人出具欠条或还款协议。
《虚假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假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诉讼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虚假离婚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对夫妻双方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同时也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虚假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分析当前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二、虚假离婚诉讼的现状与影响虚假离婚诉讼指的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而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或证据,以欺骗法院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在虚假离婚诉讼中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保护而面临财产损失的风险。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及不足目前,我国在虚假离婚诉讼中债权人的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规定。
然而,这些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首先,法律对于债权人参与离婚诉讼的权益保障不够充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保障。
其次,对于虚假离婚诉讼的认定和处罚力度不够严厉,难以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最后,债权人在面对虚假离婚诉讼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救助机制。
四、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与措施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护措施。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参与离婚诉讼的权益和程序保障。
例如,可以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必须通知相关债权人参与,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救助机制。
其次,加大对虚假离婚诉讼的认定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此外,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打击虚假离婚诉讼行为。
五、建议措施的具体实施与优化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实施和优化。
首先,建立债权人参与离婚诉讼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加强法院对虚假离婚诉讼的审查和认定力度,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严格调查和处罚。
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和救助机制,为债权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民法典》离婚冷静期视角谈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我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其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可能会为准备离婚的夫妻逃避转移财产留下了一定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规定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和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为离婚设立的30天“缓冲期”。
被称作“离婚冷静期”。
我认为,该规定的正面意义在于给“可离可不离”的夫妻双方备留了足够的“后悔时间”,其不足在于给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一方延长了痛苦时间和增加了风险,给一方转移财产提供了机会和时间。
在一个案例中,赵某与项某系朋友关系,项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登记结婚。
2012年12月,赵某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项某及何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赵某提供了项某出具的《借条》,并主张因其无使用银行卡的习惯,故家中常年放置大量现金,20万元系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交付给项某。
对于原告赵某的上述主张,被告项某均表示认可,并称其收到借款后同样以
现金形式存放,并将其中的10万元提前归还房屋贷款。
被告何某辩称:其与项某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审理,赵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本案是赵某与何某通过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
在这类案件中,如果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项某与何某需要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申请,30-60天后,婚姻登记机关才颁发离婚证,这中间的一至两个月,将会给何某和赵某转移夫妻财产的时间与机会,则不利于保护项某的利益。
若事后项某再对何某与赵某的虚假诉讼提出质疑,则还需另外起诉并提出相应的证据,这无疑会增加项某的举证证明难度及诉讼风险。
离婚冷静期的利弊分析,优点:离婚冷静期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在挽救婚姻上做最后一次努力,这多少有点心灵鸡汤的味道——在不美好的现实中,奉劝我们学会乐观、忍耐、坚持。
比如有的夫妻一时冲动,办了离婚之后又后悔不及,对于这种情绪化离婚,离婚冷静期当然是必要的。
离婚冷静期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
首先,根据上述条例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离婚冷静期并非为30天,而是30天+30天。
这么长的“冷静期”,最大的弊端就是对于弱势一方非常不利,增加了身心受害的可能性。
第二,配套措施不完善,离婚冷静期是否会变成财产转移期?上交离婚协议后,双方的财政状况是否还是捆绑在一起的?明明在双方心里已经离婚了,自己的“保险柜”依旧对对方敞开着,这长达60天的冷静期,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是否大大提高?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去借债,又是否该判定为共同债务?各自收入同理。
现阶
段通过的民法典草案并未对冷静期内的各种情形做出规定,也就有了更多漏洞可钻,由此看来,如此不完善的条例不该实行,起码不该这么快实行。
第三,从法理层面来看,离婚冷静期违背了“后悔不应该作为可撤销的法定原因”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及合同效力的基本观点。
在双方皆有自主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结婚、离婚都是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如果离婚因为冲动即可撤销,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应该有冷静期?已经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是不是因为一方后悔了就可以撤销?显然,这是不合道理的。
这样的“后悔则可撤销”不但将婚姻的严肃性消解,也将法律的严肃性降低了。
第四,从该条例的效果来看也是存在弊端的。
对于离婚冷静期所能达到的降低离婚率的效果我是比较认同的,毕竟离婚成本提高了。
然而,对于那些不确定是否进入婚姻的人来说,这无疑也是提高了进入婚姻的成本,毕竟谁能确保自己结婚对象不是个人渣呢?因此,结婚率是否会下降也成疑问。
若真是如此,是否该条例对大方向有所打击?
离婚纠纷中,存在较多的虚假诉讼,主要体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使对方当事人多承担债务、少分共同财产或者使第三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等,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增加夫妻一方义务。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规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
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法律赋予了法院对虚假诉讼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虚假诉讼的规制多以驳回诉讼请求为主,采取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案例并不普遍,且多为罚款。
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民诉法解释》第 109 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019)浙08司惩复3号决定中也认定:“就虚假诉讼的认定,宜采“排除合理怀疑”之证明标准,而不宜采“高度盖然性”之证明标准。
”
关于离婚纠纷中虚假诉讼的一些救济方式有:1、基于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和法院决定再审。
再审是目前虚假诉讼救济的主要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近九成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到了再审程序才得以确认。
而半数以上再审案件,均是通过检察监督启动进而确认虚假诉讼。
2、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公报案例张美云与朱忠民、田礼芳第三人撤销诉讼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朱忠民、田礼芳在借条中多次变动落款时间谎称借条的真实性,隐瞒其二人之间归还借款银行转账往来、通过保全先行查封而后却不申请对已保全标的物执行,并以此虚构的债权债务为抗辩理由,妨碍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提
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债务人与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的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并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不实际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与案外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对于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规定: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4、通过惩戒虚假陈述规制虚假诉讼。
因虚假诉讼必然伴随着虚假陈述,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109 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虚假诉讼有着更高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而虚假陈述只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可。
因《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离婚纠纷中的为转移财产而产生的虚假诉讼有可能会增加,为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需识别出哪些是虚假诉讼,并举证证明,并获得正当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