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申请办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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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旳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旳告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有关深入增进民办教育发展旳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运用非财政性资金举行旳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申请设置民办学校旳,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

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行者与否要获得合理回报。

合理回报旳获得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行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题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行者共同委托有资质旳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行机构旳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成果核准立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旳办学场地和校舍。

举行民办一般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旳,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旳原则执行;举行民办小学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行民办乡(镇)中心幼稚园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旳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旳房地产权。

 第六条 民办学校旳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和教育部2023年4月颁布旳《都市一般中小学校舍建设原则》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

理科试验室、科学(小学自然)试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多种专用旳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旳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旳添置计划。

未按添置计划贯彻设施设备旳,次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容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置旳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旳,必须制定出详细旳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规定旳,当年不得招生。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 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部长周济二○○七年二月三日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民办教育办学条件

民办教育办学条件

民办教育办学条件
民办教育必备办学条件
1、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3、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经费来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学校创办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情况、户口所在地等有关材料。

6、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证明。

7、个人申请办学的,在职人员办学需具有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办学须有离退休证;其他人员办学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8、单位担保证明(担保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担保书),以公司名义担保的须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和公司的验资报告。

9、租用办学场地的合同书及平面图。

申办中小学的须有当地街、镇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10、办学人的资信有效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11、有关教材的选用、教学计划、学校经费概算和学校章程。

9、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主要任课老师的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12、校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证书。

13、校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14、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证书。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三条民办学校是指非政府部门创办并由其负责管理、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相关手续。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资金,符合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第七条民办学校拟设立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的办学计划、教育目标等资料。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向社会公示办学资质、办学理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组织机构,设立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的管理和发展负总责。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相关的教育背景和管理经验,具备英明的决策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队伍,选拔高素质的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专业发展。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并执行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配备合适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资源,保证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权益,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品德培养。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建立家校互动的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教育和发展。

第四章财务与资助第十六条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助、学费收入和政府支持等多种渠道。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由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设立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肥民办学校的创立要求

合肥民办学校的创立要求

第一部份民办学校的设立一、民办教育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称为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

法人组织应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积累资金30 万元以上。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品格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

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者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举办者须知内容拟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和合肥市教育局颁布的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规,以及本手册的全部内容。

四、审批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普通中专、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三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审核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

市辖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本区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五、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

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及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场地、校舍、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要求与学校名称核准相同)。

3、拟投入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保障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批原则1. 审批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审批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满足社会需求,注重提高教育质量。

3. 审批民办学校应当严格审查举办者的资质、资金、办学场所、师资力量等条件。

三、审批程序1. 举办者提出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2. 审查申请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 审批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办者。

4. 办理办学许可证:获得批准的民办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办学许可证。

四、审批条件1. 举办者: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2)有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3)有稳定的资金来源;(4)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办学场所;(5)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

2. 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2)具有独立的办学场所,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3)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3. 师资力量:民办学校应当配备以下师资:(1)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2)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3)教师数量和结构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五、审批时限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 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

2. 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3. 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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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请办学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筹设
办理流程:申办报告→到桂城教育组加具意见→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由教育局发给“筹设批准书”或批复文件。

提交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学校办学方案、发展规划及有关的建设计划;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6、联合办学的另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二、办学登记
办理流程:基础教育科领取“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当地教育组加具意见→基础教育科办理“办学许可证”→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提交材料:
1、筹设批准书(或批复文件);
2、筹设情况报告;
3、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4、验资报告;
5、校长、财务专职人员的上岗证;
6、计划教师工资表。

7、收费预算表
8、消防、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许可证。

9、“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10、“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内所列的附件材料。

三、“办学许可证”的办证费用:500元。

四、民办学校申请办学的程序
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学申请;办学规模、设想;投入的预算;建筑图纸;举办人的资格;教师工资;收费预算等一式三份。

领取同意筹办的文件
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办材料见附件
(实地勘察、核实)
领取批准办学的文件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民政局(办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雕刻公章
技术监督局(办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银行开户物价局(办收费许可证)
地税局、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正式的行政票据
劳动局(劳动用工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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