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压站房设计要求规范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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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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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编 号GB/T3853-1998 GB/T4974-1998 GB/T4975-1998 GB/T4976-1985 GB/T4980-1985 GB/T7022-1986 GB/T7777-1987 GB7786-1987GB/T7787-1987 GB/T10079-1988 GB/T10891-1989 GB10892-1989 GB/T10893-1989 GB/T13276-1991 GB/T13277-1991 GB/T13278-1991 GB/T13279-2002 GB/T13280-1991 GB13326-1991 GB/T13928-1992 GB/T15487-1995 GB/T16941-1997 JB/T2231.1-1999 JB/T2231.2-1999 JB/T2231.3-1999 JB/T2231.4-1999 JB/T2231.5-1999 JB/T2236-1991 JB/T2409-1999 JB/T2589-1999 JB/T3165-1999 JB/T3771-1992 JB/T4113-1995 JB/T4223-1994 JB/T4253-1993 JB/T4359-1994 JB/T4365-1997 JB/T5233-1991 JB/T5297-1991 JB/T5439-1991 JB/T5440-1991 JB/T5441-1991JB/T5442-1991 JB/T5447-1991 JB/T6430-1992 JB/T6431-1992 JB/T6432-1992 JB/T6443-1992 JB/T6539-1992 JB/T6905-1993 JB/T6907-1993 JB/T6908-1993 JB/T7238-1994 JB/T7239-1994 JB/T7240-1994 JB/T7247-1994 JB/T7258-1994 JB/T7259-1994 JB/T7662-1995 JB/T7663.1-1995 JB/T7663.2-1995 JB/T7664-1995 JB/T7665-1995 JB/T8052-1996 JB8523-1997JB/T8541-1997 JB/T8685-1998 JB/T8694-1998 JB/T8867-2000 JB/T8933-1999 JB/T8934-1999 JB8935-1999JB/T9102.1-1999 JB/T9102.2-1999 JB/T9102.3-1999 JB/T9102.4-1999 JB/T9102.5-1999 JB/T9102.6-1999 JB/T9103.1-1999 JB/T9103.2-1999 JB/T9104-1999 JB/T9105-1999 JB/T9106-1999 JB/T9107-1999标 准 名 称容积式压缩机验收试验压缩机、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优先压力容积式压缩机术语 总则压缩机 分类容积式压缩机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工程法容积式压缩机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简易法往复活塞压缩机机械振动测量与评价动力用空气压缩机和隔膜压缩机噪声声功率限值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基本参数全封闭活塞式制冷压缩机空气处理机组 安全要求固定的空气压缩机 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压缩空气干燥器 规范与试验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进气滤清消声器一般用压缩空气质量等级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技术条件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工艺流程用螺杆压缩机 技术条件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噪声限值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容积式压缩机 流量测量方法流程工业用透平压缩机-设计、制造规范与数据表往复活塞压缩机零部件 第1部分:轴、销外径尺寸往复活塞压缩机零部件 第2部分:气缸直径往复活塞压缩机零部件 第3部分:薄壁轴瓦往复活塞压缩机零部件 第4部分:环状阀片往复活塞压缩机零部件 第5部分:气阀安装尺寸往复活塞压缩机连杆小头衬套螺杆压缩机转子和同步齿轮基本参数及尺寸容积式压缩机 型号编制方法离心和轴流式鼓风机和压缩机热力性能试验移动式压缩机底盘 技术条件整体齿轮增速组装型离心式空气压缩机车装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机组 技术条件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一般用途轴流式压缩机专用的润滑、轴密封控制油系统罐车用风冷滑片空气压缩机石油工业用容积式天然气压缩机 基本参数压缩机球墨铸铁零件的超声波探伤压缩机锻钢零件的超声波探伤压缩机铸钢零件的超声波探伤压缩机重要零件的磁粉探伤往复活塞压缩机铸铁活塞环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容积式压缩机用灰铸铁件 技术条件压缩空气净化设备 型号编制方法离心压缩机微型空气压缩机用钢制压力容器隔膜压缩机摩托压缩机 技术条件容积式压缩机锻件 技术条件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灌充食用二氧化碳压缩机技术条件往复活塞压缩机用网状阀片一般用往复活塞压缩机主要零部件技术条件容积式压缩机术语 回转压缩机容积式压缩机 包装技术条件容积式压缩机 涂漆技术条件压缩空气净化术语容积式压缩机 包装技术条件容积式压缩机 涂漆技术条件压缩空气净化术语通用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现场测定 声强法无润滑液化石油气循环压缩机防爆通电机 技术条件往复活塞压缩机机械振动分级工艺流程用往复压缩机设计结构规范及数据表往复活塞氧气压缩机网状阀技术条件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储气罐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工艺流程用压缩机安全要求往复活塞压缩机金属平面填料 第1部分:三斜口密封圈往复活塞压缩机金属平面填料 第2部分:三斜口刮油圈往复活塞压缩机金属平面填料 第3部分:三、六瓣密封圈往复活塞压缩机金属平面填料 第4部分:径向切口刮油圈往复活塞压缩机金属平面填料 第5部分:密封圈和刮油圈用拉伸弹簧往复活塞压缩机金属平面填料 第6部分:密封圈和刮油圈 技术条件往复活塞乙炔压缩机技术条件往复活塞乙炔压缩机性能试验方法容积式压缩机用球墨铸铁件技术条件大型往复活塞压缩机技术条件注油器往复压缩机术语。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GB50030-9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乙炔站设计规》的通知建标〔1991〕81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乙炔站设计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氧气站设计规》TJ30—78和《乙炔站设计规》TJ30—78同时废止。

本规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1991年11月15日修订说明本规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TJ30—78(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容有: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市王府井大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1990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

压力管道等级表、特性表使用要求及相关规范

压力管道等级表、特性表使用要求及相关规范

压力管道等级表和特性表使用说明及相关规范一.压力管道定义:1. 压力管道的重要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中,将压力管道列为特种设备监察的管理范筹,轻工协会压力管道管理委员会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大检查,其间还有不定期的抽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单位资格。

公司每年ISO内审之前各生产室应将该年度的压力管道设计项目内容形成报表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公司每年的ISO内审,涵盖压力管道设计审查工作,其审核由具有压力管道审核资格的内审员负责压力管道的内审,审核内容单列。

2. 压力管道定义:《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七章规定“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根据该定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管道才属于压力管道:2.1 输送介质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2.2 管道公称直径大于25mm。

2.3 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均属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及监察的范围。

压力管道用管件包括弯头、弯管、三通、异径管、接管座、法兰、堵头、封头等。

压力管道用管道附件(元件)包括:管件、法兰(含螺栓及螺母)、垫片、阀门及其组合件,绝缘法兰、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筒等管道专用部件。

3. 本公司涉及的常用压力管道本公司热力、暖通、造纸、食品、医药各专业可能涉及的压力管道一般包括:蒸汽管道、液化气、天然气、锅炉给水管道、氨气管道、氨液管道、氧气管道、氢气管道、二氧化碳管道、压缩空气管道、高于沸点的凝结水管道、0.1MPa蒸汽伴热管、环氧丙烷管道、烧碱液(浓度>30%)管道、氯气管道、酒精管道、甲醇管道、酸液管道等以及其它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管道。

空压站设计规范

空压站设计规范

空压站设计规范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空压站设计规范2010-01-02 22:32:00 阅读164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J29—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22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5月1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工作。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新增了压缩空气的干燥、净化条文。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第八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建设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1990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三章工艺系统第四章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第五章建筑第六章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第七章给水和排水第八章采暖和通风第九章压缩空气管道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编制依据及执行标准

编制依据及执行标准

1、编制依据及执行标准1.1编制依据1.1.1《XXXX项目土建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编号:0773-0731JNNX0703)。

1.1.2《XXXX项目土建工程投标答疑文件》。

1.1.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

1.1.5施工过宁夏自治区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固原市四大机关办公楼、吴忠市政府办公楼、银川市西夏区政府行政办公楼、商业银行综合楼、宁夏高级检查院综合楼、宁夏工商管理局综合楼等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

1.2执行标准程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规定。

1.2.2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主要依据以下标准和规范,但不限于此。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JGJ 3-20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混凝土强度验收及评定标准》(GBJ 107-8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定》(JGJ57-2000)《混凝土外加剂》(GB8076-92)《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92)《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19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 13013-19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 1591-9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T50325-200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0222-95)《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20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工艺标准》(DB 64∕T271-2003)《砌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B 64∕T272-20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B 64∕T273-2003)《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B 64∕T274-2003)《屋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B 64∕T276-200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B 64∕T277-200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B 64∕T278-20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B 64∕T279-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J 232-8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其他在设计文件中提到的和施工中涉及到的规范和标准宁夏《建筑工程施工工艺系列标准》(即企业标准:DB64/T271-2003~DB64/T283-2003)2.工程概况2.1设计简述XXXX项目,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以南,二十三号路以东,规划路以北,总占地面积39486平方米。

空压机50个最新有效标准!技术人员必备

空压机50个最新有效标准!技术人员必备
压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50.2-2011
压力容器第2部分:材料
GB/T 150.3-2011
压力容器第3部分:设计
GB/T 150.4-2011
压力容器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
GB/T 12241-2005
安全阀一般要求
GB/T 12243-2005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TSG R0003-2007
电气传动装置制图接线图和接线表
GB 18613-2012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0892-2005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GB/T 13279-2015
一般用固定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 13928-2015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13277.1-2008
压缩空气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
JB/T 4757-2009
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
JB/T 7663.1-2005
容积式压缩机包装技术条件
JB/T 7663.2-2007
容积式压缩机涂漆技术条件
JB/T 5876.1-1991
电气传动装置制图系统图和电路图
JB/T 5876.2-1991
电气传动装置制图装配图
JB/T 5876.3-1991
JB/T 6441-2008
压缩机用安全阀
JB/T 6539-1992
微型空气压缩机用钢制压力容器
JB/T 8867-2015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储气罐
JB/T 53056-1999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产品质量分等(内部使用)
JB/T 10910-2008
一般用喷油回转空气压缩机油气分离滤芯

GB50030-19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19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二、有扩建的可能性;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空压机房规范

空压机房规范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 年3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226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 号文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 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5月10 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 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工作。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新增了压缩空气的干燥、净化条文。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第八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建设司,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1990年 5 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三章工艺系统第四章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第五章建筑第六章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第七章给水和排水第八章采暖和通风第九章压缩空气管道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 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in 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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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压缩空气站在厂(矿)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供电、供水合理;
三、有扩建的可能性;
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2.0.2条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2.0.3条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

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时,宜用墙隔开
第三章工艺系统
第3.0.1条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
第3.0.2条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
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
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
第3.0.3条根据压缩空气站所在环境的尘埃条件,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必须设置相应有效的过滤器或过滤装置。

第3.0.4条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的吸气口,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

炎热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小于或等于
1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可设在室。

第3.0.5条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

各空气压缩机,不宜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

第3.0.6条冷冻式、无热再生和加热再生吸附式等空气干燥装置的选择,应根据供气系统和用户对空气干燥程度及处理空气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当用户要求干燥压缩空气不能中断时,应选用不少于两套空
气干燥装置,其中一套为备用。

第3.0.7条当采用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时,宜选用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当采用有油润滑空气压缩机时,在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前,必须对压缩空气采取有效的除油措施。

第3.0.8条当用户对压缩空气含尘粒径有要求时应在空气干燥装置后,或无空气干燥装置的应在储气罐后,设置相应精度的过滤器;当用气点要求供应尘粒小于0.5μm的压缩空气时,应在用气设备处设高精度过滤器。

除要求不能中断供气的用户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

第3.0.10条冷干机装置宜设在储气罐之后。

进入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

第3.0.11条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宜装止回阀。

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

第3.0.12条成套组装的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其最小压力阀出口与供气总管之间,宜装后冷却器,且应装设切断阀;在最小压力阀与切断阀门之间宜装设放散管。

非成套组装的无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机壳出口处,必须装止回阀。

止回阀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

止回阀与切断闸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并宜装设放散管。

第3.0.13条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器的出口,应设分析取样阀。

第3.0.14条空气压缩机的吸气、排气管道布置,应减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

空气压缩机至后冷却器之间的管道,应方便拆卸,清除积炭。

排气管道应考虑热补偿。

在寒冷地区,室外地面上的排油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3.0.15条压缩空气站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要求,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采取隔声、消声和吸声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可设置隔声值班室、吸气消声器等。

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
第四章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
第4.0.3条储气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宜位于机器间的北面。

立式储气罐与机器间外墙的净距,不应影响采光和通风,并不宜小于1.0m。

第4.0.4条炎热地区的机器间,宜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少热量散发的措施。

第4.0.5条机器间的空气压缩机组,宜单排布置。

机器间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设备操作、拆装和运输的需要确定,其净距不宜小于表4.0.5的规定。

第4.0.6条空气干燥装置设在压缩空气站时,宣布置在靠近辅助间的一端。

机器间通道的净距表4.0.5
应设置移动的或可拆卸的维修电动起重机。

压缩空气站的地沟,应能排除积水,并应铺设盖板
第五章建筑
第5.0.1条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高度,应符合设备拆装起吊和通风的要求,其净高不宜低于4m。

在炎热地区,机器间跨度大于9m时,应设天窗。

第5.0.2条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

第5.0.3条机器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其表面应抹平压光。

墙的表面应抹灰刷白。

第5.0.4条有扩建可能的机器间的发展端,宜预先设置屋架。

第5.0.5条隔声值班室应设观察窗,其窗台标高不宜高于0.8m
第六章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第6.0.1条压缩空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压缩空气用户用气重要程度,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的负荷分级规定执行。

除中断压缩空气会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第6.0.2条压缩空气站,一般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V;但在储气罐或在空气压缩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6.0.5条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应按表6.0.5的规定装设。

第八章采暖和通风
第8.0.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采暖温度,不宜低于15℃;非工作时间的值班采暖温度,不宜低于5℃。

第8.0.2条整个机器间地面以上2m空间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关于车间工作地点的要求。

第九章压缩空气管道
第9.0.1条压缩空气管道应满足用户对压缩空气流量、压力及品质的要求。

其敷设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地质、水文及气象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炎热地区和温暖地区的厂(矿)区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

严寒地区的厂(矿)区压缩空气管道,宜与热力管道共沟或埋地敷设。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的压缩空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9.0.2条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的管道,应设置能排放管道系统积存油水的装置。

设有坡度的管道,其坡度不宜小于0.002。

第9.0.3条压缩空气管道材料,宜采用碳素钢管。

对于水蒸汽含量小于7.98mg/m3,尘粒小于0.5μm的干燥和净化压缩空气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

第9.0.6条厂(矿)区架空压缩空气管道,应考虑热补偿。

第9.0.7条压缩空气管道在用气建筑物入口处,应设置切断阀门、压力表和流量计。

对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的管道,应设置油水分离器。

第9.0.8条对压缩空气负荷波动较大或要求供气压力稳定的用户,宜就近设置储气罐或其它稳压装置。

第9.0.9条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宜沿墙和柱子敷设。

其高度不应妨碍交通运输,并应便于检修。

第9.0.11条埋地敷设的压缩空气管道,应根据土壤的腐蚀性作相应的防腐处理。

厂(矿)区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的埋地管道,宜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第9.0.12条厂(矿)区埋地压缩空气管道穿过铁路或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宜小于1.2m;距道路路面不宜小于0.7m。

第9.0.13条厂(矿)区埋地敷设的压缩空气管道,穿过铁路或不便开挖的道路时,应设套管。

套管的两端伸出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m。

铁路或道路边有排水沟时,则应伸出沟边1m。

第9.0.15条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它架空管线的净距,不宜小于表9.0.15的规定。

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它架空管线的净距表
9.0.15
注:①电缆在交叉处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时,其交叉净距可缩小到0.1m。

②当与裸导线或滑触线交叉的压缩空气管道需经常维修时,其净距应为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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