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项目十大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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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建设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光伏电站建设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光伏电站建设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因此,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其中光伏电站建设成为了非常热门的话题。

但是,在光伏电站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与政策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旨在围绕光伏电站建设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探讨并解答相关问题。

1. 光伏电站建设相关法律法规1.1 电力工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法》于1995年发布,是我国电力体系的基本法律。

在光伏电站建设中,该法律规范了电力工业的主要经济权利和责任义务,其中包括电力工程建设和停运、改建、拆除等方面的规定。

在实践中,该法律为光伏电站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1.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于2006年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分配等方面的内容。

在光伏电站建设中,该条例为保障工程施工安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1.3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2年发布,是我国环保领域的重要法律。

在光伏电站建设中,该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流程和程序,以及评价通过后环保要求的内容和标准。

该法律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光伏电站建设中的环保标准和要求得到落实。

1.4 新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法》于2005年发布,主要规定了我国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障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光伏电站建设中,该法律为新能源的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在管理与保障方面做了重要的规定。

2. 光伏电站建设相关政策解读2.1 国家新能源发展规划我国《国家新能源发展规划》是光伏电站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主要规划了未来10年我国新能源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其中,充分利用太阳能和光伏发电是我国新能源发展的重点之一。

对于光伏电站建设,该政策规定,要适度扩大光伏电站建设的规模,加快推动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光伏领域技术创新和示范工程建设等,以促进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

浅析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法律问题

太阳能光伏发电是一种较为新型的能源,对于此种能源的使用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的壮大,随之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经济与法律问题。

笔者针对我国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域的现有问题进行论证、分析,希望可以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与意见。

一、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域现状光伏发电是根据光生伏打效应原理,利用太阳电池将太阳光能直接转化为电能。

不论是独立使用还是并网发电,光伏发电系统主要由太阳电池板(组件)、控制器和逆变器三大部分组成,它们主要由电子元器件构成,不涉及机械部件,所以,光伏发电设备极为精炼,可靠稳定寿命长、安装维护简便。

理论上讲,光伏发电技术可以用于任何需要电源的场合,上至航天器,下至家用电源,大到兆瓦级电站,小到玩具,光伏电源可以无处不在。

①在进入21世纪之后,世界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迅速,美国与日本是较早制定光伏发电的发展规划的国家。

而继前两国之后的德国,其制定的新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使其国内光伏产业发展亦比较迅速。

不仅这些国家,瑞士、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芬兰等国,也纷纷制定光伏发展计划以加速本国的光伏产业发展。

②我国的光伏发电产业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20年后进入稳步发展时期。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迅猛,从一个光伏发展国,逐渐变成光伏大国、光伏强国。

二、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存在的法律问题对于我国的光伏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由一个光伏发展国成为光伏大国、强国,势必会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针对我国光伏产业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个人见解:1、调整光伏产业的法律法规层级较低,比较琐碎。

我国立法中,对于光伏产业的相关法律规范较少,而且大部分相关规范的制定层级较低,法律效力故而也较低。

在对于很好解决光伏实践法律问题的操作中,势必会产生一定的滞后影响。

不仅如此,对于我国光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因为光伏产业市场化发展是需要法律为其保驾护航,法律是其可以不断市场化的有力保障。

光伏项目合作开发建设的法律风险分析

光伏项目合作开发建设的法律风险分析

光伏项目合作开发建设的法律风险分析中电投(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现实中,“路条”是项目成立的必经阶段,合作开发建设往往又以获取“路条”为方式,在我国项目审批体制下,合作开发存在着“倒卖路条”的风险,综合上述原因初步认为光伏项目的合作开发,存在的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管部门认为合作开发视同“倒卖路条”,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禁止性规定,可能依法对项目单位和投资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关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通过收购“路条”方式完成并购的光伏电站项目,有关人士认为: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能源主管部门有权利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而且限制市场进入;项目单位和投资主体面临着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可能性较大。

2)国能新能[2014]445号文规定,“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地方政府中出台的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办法也具有类似规定,如《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第十一条对超过备案证有效期需要开工建设的项目,企业应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对建设地点、主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以及投资主体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将变更情况说明和原备案证等,及时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监管部门为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对更换投资主体后重新备案和变更备案的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确认不存在将备案文件有偿转让的问题。

也就是说,正常的符合商业目的的变更投资主体,监管部门仍然是支持的,只是不允许存在有偿转让,谋取非法收益,扰乱投资秩序问题。

光伏项目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措施

光伏项目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措施

光伏项目管理在实践中面临多种挑战,主要问题包括:1. 结算争议:由于光伏项目施工领域竞争激烈,中标后可能出现索赔转亏为赢的情况,加上管理不善导致的工期延误和安全质量管控不到位,容易产生结算争议。

对策: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各方对项目执行的理解和预期一致。

同时,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避免争议累积。

2. 转包、违法分包:光伏项目施工门槛低,监管体系不完善,导致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普遍。

对策:政府和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监管和惩处,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项目合规执行。

3. 农民工管控不到位:光伏项目施工范围广,人员流动大,考勤管理困难,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问题。

对策: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确保工资发放透明化。

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参与农民工工资的代发工作,确保农民工权益。

4. 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管理难度大:分包商资源投入不足,作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可能导致安全、质量和环保问题。

对策:加强分包商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同时,提高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5. 纠纷案件频发:光伏项目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争议处置不当易引发纠纷。

对策:各方主体应积极协商解决争议,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减少纠纷发生。

6. 经营管理风险:光伏发电项目受政策影响大,融资难度高,资产运营风险多。

对策:合理选择项目地址,合法合规开展建设。

优化融资方式,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稳健运营。

通过上述对策,可以有效减少光伏项目管理中的问题,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光伏项目收购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光伏项目收购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光伏项目收购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1、涉嫌“买卖路条”由于国家补贴等利好政策,光伏电站项目迎来投资热潮,但倒卖“路条”现象也随之产生。

为禁止光伏电站投资中的投机行为,国家能源局2016年《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监管报告》对倒卖项目路条或核准文件的违规行为提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将出让方投资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监管意见。

统计发现部分目标公司在备案后投产前变更股东,涉嫌倒卖“路条”,存在受到主管机关处理处罚,以及被移出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评估提出如下建议:股权收购方应要求转让方向项目审批、备案机关办结控股股东变更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名实相符的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并要求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保证后续不会因为投资主体的变更而导致被取消补贴资格。

若因转让方承诺或保证不实给目标公司或收购方造成任何损失,转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予全额赔偿。

2、注册资本未实缴或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足由于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期限内实缴到位的要求,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但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

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实质是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范围,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统计发现部分目标公司未完成注册资本金实缴或投资建设电站项目资本金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满足《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中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相关要求。

在具体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存在被裁判否定公司人格,以及对有关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评估提出如下建议:①应在收购前要求转让方增加注册资本至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且与其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匹配,并实缴到位。

②在收购的交易文件中,转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并保证,如因目标公司资本明显不足造成收购方或目标公司任何损失的,转让方应直接向收购方进行全额赔偿。

我国农村光伏发电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我国农村光伏发电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我国农村光伏发电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对能源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节约能源过度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必将推动该目标的更好实现,农村地区也必将成为分布式光伏建设的主战场。

如何在整县推进过程中积极引导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同时保证农村配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关键词:农村光伏发电;发展问题;法律建议引言时代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社会工农业迅速发展,在“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引领下,业内人士对光伏发电项目发展普遍持利好态度,尤其是农村地区拥有巨大市场潜力。

利好前景使投资者蜂拥而至,光伏发电市场蓬勃发展,即便有2018年为打压光伏产业发展乱象的“531”政策发布,(作者标注“2018年为打压光伏产业乱象的“531”政策”——不是为了打压光伏产业;)(请注意是打压光伏产业“乱象”,并不是打压光伏产业,此处加了“发展”两个字)近3年仍然新增大批生产商和经销商。

庞大的市场主体数量配上庞大的待开发市场,鱼龙混杂情况不可避免。

有的地区对光伏发电不了解,不顾当地并网接入、电力消纳和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强行推进项目,从而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政策执行的过程总会产生各种各样问题,大力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引导其进驻农村,巩固脱贫攻坚战的成果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但如何尽量弥补其执行时漏洞,使政策制定的初心能够真正惠及到普通农民是值得研究的。

1我国农村光伏发电发展存在的问题1.1农民签订光伏发电合同时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光伏发电进驻农村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为在农用地上或非农用地的荒山、荒坡、河滩等地集中搭建光伏发电系统,另一种则是在农户自家屋顶或温室上安装太阳能板,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

其中第二种模式因为直接涉及各农民自家利益,合同都是与农民们分散签订,更容易出现相关合同纠纷。

由于农民自身经济条件有限,而光伏发电设备前期投入平均在6万至8万元左右,各银行特别是各地农村商业银行纷纷配合国家政策开展专项贷款服务,即以农民的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光伏发电设备经销公司为其担保。

光伏电站投资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政策研究

光伏电站投资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政策研究

光伏电站投资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政策研究随着环保意识的普及和能源危机的日益加剧,光伏电站逐渐成为新能源领域的热门投资项目。

然而,随着投资者数量的增加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光伏电站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加,同时监管政策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对光伏电站投资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政策进行研究。

一、光伏电站投资的法律风险1.土地相关法律风险:光伏电站需要大量的土地进行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是光伏电站投资的重要法律风险之一。

由于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很容易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土地赋予的用途不符、土地征收赔偿不公等问题。

因此,在投资光伏电站时,需要仔细审核所使用的土地的权属情况和土地使用许可文件的合法性。

2.政策相关法律风险:光伏电站投资涉及政策法规的多个领域,政策调整是光伏电站投资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

政府因为各种原因有可能随时修改扶持政策,政策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也会随之产生。

因此,投资者需要定期关注行业政策的动态变化,以及自身投资的风险承受能力,随时做好调整和规避风险的准备。

3.合同相关法律风险: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涉及的合同种类繁多,包括协议书、合同书、施工图纸、保险合同、技术协议等多项文件,任何一项文件的不合法或者失效都可能导致投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失。

因此,在合同签订前,投资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保险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

4.环境相关法律风险:光伏电站虽然是环保型能源,但建设过程中也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建设光伏电站时,需要遵守相关环境法规,并保证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否则,可能会面临环保部门的处罚和民事赔偿等法律风险。

二、光伏电站投资的监管政策研究1.国家政策:目前,我国光伏行业政策比较完善,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支持政策体系,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电价补贴等措施,这些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了很大的刺激和保障。

2.地方政策: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以支持本地区光伏行业的发展。

注意!安装光伏电站必须做到这些否则违法

注意!安装光伏电站必须做到这些否则违法

如今,因国家政策的支持和老百姓得到的实在收益,光伏项目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更多人相继加入。

然而在大家看到光伏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应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规避风险。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光伏项目在投资、建设过程中的法律常识。

除了屋顶资源,农用地不能随意占用
用户除在自家屋顶安装光伏外,想在农业大棚等农光互补模式下进行光伏电站开发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国土部门咨询具体事项。

此外,还想占用其他农用地开发光伏项目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避免日后出现法律风险。

民营投资的光伏项目发包必须要招标
民营企业投资光伏电站,一定要依法进行项目招标。

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进行招商,而是采用直接的签约模式,双方将承担因“应招标而未招”而导致的合同无效等风险。

租用业主屋顶要签订补充协议
目前,许多用户会采取租用业主屋顶的方式来投资光伏电站。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投资人一定要注意通过第三方征信机构对业主做信用评估,降低风险。

此外,建议投资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法律手段,来降低业主拖欠电费的风险。

原标题:注意!安装光伏电站必须做到这些否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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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项目你必须了解的十大法律问题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幵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于2005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幵发、利用和推广。

同时,自2013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国内迎来了一大波光伏项目投资的热潮。

但需要注意的是,光伏项目作为新能源产业,不同于传统的能源发电项目, 具有投资主体多样、建设程序复杂、政策不确定性大、环境干扰因素多等特点,在项目备案、用地、融资、并网、工程总承包、预约收购和补贴获得等方面均可能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如果不能有效防控和应对,将会给项目参与方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专业从事能源、环境项目幵发、建设、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光伏等新能源领域具有丰富的非诉和诉讼法律实务经验。

阳光所律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实务经验,总结了光伏项目十个方面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做简要的分析,希望对光伏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等主体识别、分析和防控法律风险有所帮助。

光伏项目如何履行备案手续?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自2013年8月29日起光伏项目已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目前,光伏电站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可将备案权限下放到区(县)能源主管部门,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光伏电站项目的项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一般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电力消纳分析)、项目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备案完成后,还需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和建设流程则相对简便,后续的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支持性文件均可免除。

实践中,对于光伏项目的备案程序和文件要求,各省级地方政府的规定不尽相同,具体应根据相应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光伏项目能否成功备案,除提供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取决于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依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为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后的规模。

当申请项目的累计规模超出该地区年度指导规模时,当地能源主管部门便会停止受理项目备案申请。

但是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并且,根据国家能源局最新公布的《2016 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国能新能[2016]166号),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幵发周期短的特点,光伏项目完成备案后取得的项目备案文件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一般而言光伏项目的备案文件有效期为1-2年,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有效期内幵工建设或者竣工投产。

在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幵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需按照规定申请延期。

否则, 项目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项目也将丧失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光伏项目的备案文件除规定有效期限外,还明确列明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等要素。

由于光伏项目通常享受补贴政策,为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幵发中的投机行为,国家能源局规定,在光伏项目投产之前,光伏项目投资主体不得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

光伏项目用地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目前光伏项目用地根据性质主要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其中,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而未利用地是指除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四荒地。

对于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对于非建设用地,则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续。

光伏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无论是否为全部占用,以及占用农用地大小,原则上均不得直接出让,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依法履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为此,项目投资方需尽量确保项目不占用农用地。

光伏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光伏电站项目中的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主要涉及变电站、综合楼和生活服务设施。

对于光伏项目中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即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无需改变土地用途,但双方需签订好补偿协议,并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对于国有未利用地,还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用地;对于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即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幵协商等方式承包,但对于已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荒”土地,光伏企业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从承包人处取得土地使用权。

此外,依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手续。

具体参见下图:什么是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是光伏电站建设的新型模式,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上述模式不同于常规方式,其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农用地性质并未受到损害,不妨碍大棚种植、鱼塘养殖和植被生长等农(林)业生产活动,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不经农转用手续建设光伏电站。

但是上述模式中,只有林光互补国家林业局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他方式并无专门的规定对其进行规制,仅有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具体而言,农(渔)光互补指的是将光伏发电与农(渔)业生产相结合,通过在大棚、鱼塘、草场、林地等农用地上设置矩形架,并于其上铺设光伏发电装置的方式,达到既能发电,又能为农(渔)作物养殖提供更适宜的生长环境的光伏电站建设模式。

依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均须将农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转为建设用地后方能予以幵发利用。

实践中,农光互补是否属于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各地规定亦有不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明确要求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并且,国土资源部网站的相关回复中也认为按现行政策,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包括占用设施农业、农业大棚,均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采用农光互补模式进行光伏电站幵发的项目,仍应当提前向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咨询。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第3号令)进一步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因此,无论是否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光伏电站作为新能源项目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从项目规模而言,如果是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关采购达不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是其他达到规模要求的项目,尤其是大型光伏电站项目,其规模通常均达到规模要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一旦光伏项目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即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应当进行招标。

但如果项目不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除公幵招标外,还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项目采购。

实践中,具有争议的是民营投资的光伏电站项目,发包人和承人往往采用直接签约的模式,此种光伏电站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采购等合同,特别是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因为应招标而未招”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光伏项目的承包商需要具备什么资质?光伏项目通常采用EPC、E+PC等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 号)文件精神,具有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幵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光伏电站项目属于电力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商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需根据电站规模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设计企业作为总承包商将施工业务分包的,或者施工企业总承包商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的,施工分包商还需根据电站规模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总承包或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虽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模不同于光伏电站项目,实践中也存在认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观点,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

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国能新能[2014]406号)中也要求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实践中光伏项目总承包商除了施工和设计企业作为总承包商外,还有太阳能电池组件制造商。

太阳电池组件制造商作为总承包商的,需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和许可证,如果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存在无效的风险。

垫资幵展光伏项目EPC总承包有什么风险?虽然1996年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严格禁止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发包方垫资,但该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不能据此认定垫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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