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费 公 示 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计价格[2002]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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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颁布单位:国发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文件颁布文号:计价格[2002]792号颁发日期:2002年05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05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我们研究制定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
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地区、各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对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2002年秋季学前( 8月引日前)建立起来。
附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收费公示牌样式

附件1服务收费公示*******物业服务公司物业和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示样)监制单位:兰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电话:12358填制说明:1、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按《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如属市场调节价的,“价格管理形式”填写“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填写“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2、停车服务收费,如与业主协商一致的,收费标准填写协商一致的标准、“价格管理形式”填写“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填写“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3、停车收费除本公示牌外,还应按《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住宅小区规定样式的公示牌并按要求公示。
4、本公示牌示样中如果小区没有的项目类别可去除;未列入的项目类别,可按相应的文件规定加入(例如:机械立体车库的收费标准)。
5、所有公示牌最小尺寸70×50CM,可根据场地大小自行确定加大。
为使公示牌美观,底色可自行设计。
附件2星级服务公示**********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星级服务公示牌(示样)监制单位:兰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电话:12358制作说明:1、只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向业主承诺的星级服务标准。
2、此公示牌可根据场地情况,自行设计式样。
附件3公电分摊公示************物业服务公司服务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公示牌(示样)监制单位:兰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电话:12358附件4代收费公示************物业服务公司居民常用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示样)监制单位:兰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电话:12358填制说明:1、本公示牌示样中如果小区没有的项目类别可去除;未列入的项目类别,可按相应的文件规定加入(如:50-100平方米的餐饮业的垃圾处理费的标准)。
2、不代收的填写“否”。
3、居民生活用电包含供电二次转供能源费。
二次转供能源费标准为:小区用户在1000户及以下的每千瓦时收取0.04元;1001户至3000户的每千瓦时收取0.03元;3001户及以上的每千瓦时收取0.02元。
燃气公司收费公示制度范本

燃气公司收费公示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燃气公司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燃气公司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燃气公司应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等,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燃气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燃气公司应定期对收费公示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收费公示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消费者有权对燃气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燃气公司应予以认真听取和处理。
二、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七条燃气公司应将收费项目分为基本费用和附加费用两大类,并在公示牌上明确列出。
第八条基本费用包括:天然气供应费、安装费、维修费等。
附加费用包括:逾期未支付费用违约金、临时停气手续费等。
第九条燃气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制定各收费项目的标准,并在公示牌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燃气公司应将收费标准按照居民家庭用气、非居民用气等不同类别进行区分,并在公示牌上明确说明。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应将收费依据,如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文件等,在公示牌上予以公布。
三、收费方式与期限第十二条燃气公司应采用计时、计量等方式进行收费,并在公示牌上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燃气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与消费者约定收费期限,并在公示牌上公布。
第十四条燃气公司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如现场支付、网上支付等,方便消费者支付。
四、收费公示第十五条燃气公司应在营业厅、小区门口等公共场所设置收费公示牌,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等。
第十六条燃气公司应定期更新收费公示内容,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燃气公司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收费公示内容,方便消费者查询。
五、违规处理第十八条燃气公司违反本制度的,由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服务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公示牌(示样)

************物业服务公司
服务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公示牌(示样)
小区名称:******小区
收费 项目
分摊标准
**元/吨 (具体核算见下)
收费依据
服务电话:******* 备注
兰价办发 〔2017〕130号
供水二次转 供能源费
(即电费)
(此处张贴计量、分摊计算过程)
**元/月.平方米 (具体核算见下)
兰价办发 〔2017〕130号
供暖期收取
供暖二次转 供能源费
(即电费)
(此处张贴计量、分摊计算过程)
公共照明、 智能化、景 观设施等共 用电、水费
用分摊
**元/月.平方米 (具体核算见下)
兰价办发 〔2017〕130号
(此处张贴计量、分摊计算过程)
监制单位:兰州市物价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地下停车场收费公示牌

XXXXXXXXX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免收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购买或已交意向金预定本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位并已登记车牌的车辆;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并能提供相关凭证(比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缴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XXXXX物管处。
收费公示制度12篇

收费公示制度12篇收费公示制度1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二、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
五、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
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
六、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
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七、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八、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
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九、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十、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十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清册。
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严防毁损和散失。
收费公示制度2 我园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坚持依法办学,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努力创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发布机构: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13-04-24 索引号:013353411/4关键字:价格主题分类:物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针对近年来物业服务相关收费举报投诉较多的实际情况,今年以来,我局组织人员对市管范围内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具体经营服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抽查检查,发现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违反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我市的价格收费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特别是部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保障广大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期,我局专门组织市管的城六区以及高新、经开、曲江新区等区域内350余个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法规政策培训,并依法监制了《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一)、(二)》、《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公示牌》(样式见附件1、2、3),制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见附件4),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
现就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按照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2〕259号)的要求,城六区以及高新、曲江、经开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其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制工作。
2、为了便于区县规范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城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也可以统一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
城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自行监制的,也应当执行《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的要求,严格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完善具体规范要求,确保明码标价落实到位。
道路收费规则公示制度范本

道路收费规则公示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道路停车收费行为,保障广大车主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1. 收费单位:XX市XX区XX街道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单位2. 收费范围:本街道范围内指定的道路停车泊位3. 收费时间:每日8:00至20:00,其余时间免费4. 收费标准:(1)中小型车辆: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连续停放24小时每泊位每次,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2)大型车辆:按占用停车泊位数量进行计费5. 免收停放服务费车辆:(1)临时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含信函邮递、货物快递、食品外卖、送货等)、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6. 其他事项:(1)车型大小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规定确定(2)城市道路停车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经营单位应设立收费公示牌三、公示方式1. 在收费路段设立明显的收费公示牌,公示内容清晰可见2. 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进行公示3. 如有变更,应当提前通知车主,并进行公示四、监督和管理1.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2. 收费单位应定期对收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3. 车主有权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收费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管,确保收费规则的执行和落实五、生效时间本公示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六、解释权本公示制度的解释权归XX市XX区XX街道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单位所有。
注: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公示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