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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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市场价格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国家发改委《加强和改进市场价格监管对策研究》分课题

市场价格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国家发改委《加强和改进市场价格监管对策研究》分课题
急监管 的重要性 凸显
生的了。应 当看到 , 市场机制下正常 的价格波动 , 有利 来越繁重 。 于充分 发挥价格 信号 的引导作 用 , 使资 源向短缺领 促 ( )市场流 动性充裕 ,金融 因素对市 场价格 的 五 域流动 , 逐渐补齐 “ 短板 ”, 促进资源 优化配 置。但 如 影响 E趋 明显 t 果发生严重 自然灾害 、 重大动物疫病或公共卫生事件 , 货 币主义 者 认为 ,通 货膨 胀在任 何时候 、任 何地 部 分商品 的需求在 短期 内急 剧增加 , 者部分 商品 的 点都是 一种纯粹 的货 币现象 。自国际金 融危机 发生 以 或 供给短期内严重不足 , 就会造成价格急剧上涨。若再加 来 ,为刺激 经济 陕速 复苏 , 世界上多个 国家纷纷采取极 上 一些经营 者的不 当渲 染和炒 作 ,就可能 造成市 场价 度 宽松 的货 币政策 ,增发大量货 币。我 国也不例外 。据 格 的异常波动。20 年 “ 03 非典”引发 的全 国范 围的粮食 国家统计局发 布的2 0 年国民 经济 和社会 发展 统计公 09
更加复杂 , 国内市场价格突发异常波动明显增加 。规范 这股 资本 力量很 可能会 创造 出节 节攀升 的物价 ,不断 市场 价格行 为 ,防范和 应对 突发性 因素 引致 的国内市 膨胀 的泡沫 ,到头来 伤害到实 体经济 的稳定 。例如 , 一 场价格 波动的任务越 来越繁 重。 些游 资进入 农产品市场炒作大蒜 、绿豆等 ,已引起 国务 ( )经济 发展的对外 依存度 较强 ,输入 性 因素 院领 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 的强烈反映 。可见 , 四 规范市场 对市场价格 的影响 目趋明显 价 格行 为 ,研究 和应对 流动 性 因素 引致的国 内市场 价 近 年来 ,随 着我国对外 开放 向纵深 推进 ,我国经 格波 动的任务越来越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积极推进成本监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与新形势下政府价格管理转变职能、放管结合、提升监管水平的要求还有差距,成本监审制度有待完善,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适应新要求,现就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是价格工作定位转型的重要方向,对提升政府价格监管水平、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要坚持成本监审原则,依成本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制定或调整价格原则上都要进行成本监审。

要围绕价格机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依法监审、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方式、加强力量、提升质量,充分发挥服务监管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机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到2017年,成本监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体系基本形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成本监审深入开展。

到2020年,成本监审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成本监审职能定位清晰准确,制度规则健全完善,方式方法科学合理,重点领域全面覆盖,成本公开规范有序,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健全成本监审制度(一)明确成本监审项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对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放得开、放得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平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结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7•【文号】发改价监[2014]1223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6月7日附件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10]114号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10]114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治理规范工作的范围、重点和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服务性收费;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实施的收费。

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

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措施:取缔乱收费。

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0]877号文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

已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对照上述规定进一步予以规范;各部门和单位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服务性收费要进行重点清理,不合理的要立即取消,不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要一律废止,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确需保留的要按程序审批。

通过治理规范,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二、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一)省直各部门要对所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实施的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依据、审批机关等情况,填写《湖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一览表》(附件2)和《湖北省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清理情况一览表》(附件3),并按发改价格[2010]877号文件规定的政策界限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于6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审核。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行政执法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2]22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行政执法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行政执法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12〕22号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省法制办:
《关于申请提高〈行政执法证〉收费标准的函》(粤府法函〔2011〕715号)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行政执法证》收费标准从原来的每证23元提高到每证(套)33元。

请通知有关单位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5•【文号】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施行日期】201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要求,我委总结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执法实践,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6年6月5日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一、本指南所称收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约定俗成的叫法,实际含义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所称服务价格一致,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收费行为可能发生在服务期开始前,服务期过程中或者服务期结束后。

本指南所称客户,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二、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的相关规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文件目录附后)以及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执法实践制定。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适用本指南。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时,应当参考本指南。

四、本指南不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扩展,不干涉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的义务和负担,目的是规范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合理引导经营者行为。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计电[2001]120号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计电[20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家计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元旦、春节将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禁止价格欺诈为重点,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虚假折扣,虚假馈赠,以及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禁止价格欺诈,要把零售商业及电信、医疗、交通、餐饮、娱乐、修理、旅游、公园景点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作为重点。

对发生的案件实行属地管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

三、继续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活动。

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坚决禁止利用虚假标价诱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节假日应安排专人值班,注意收集有关价格欺诈行为的线索。

凡举报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受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把价格举报作为反映群众呼声,代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权益的窗口和阵地。

五、要以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重点,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大力倡导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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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
格垄断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8]15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4.28
【实施日期】200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粤价〔2008〕15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7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反垄断法》相关内容的学习
各地要组织开展对《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讨论,着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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