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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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出口代收业务流程

信用证出口代收业务流程

信用证出口代收业务流程一、接到信用证。

当出口商要做信用证出口代收业务的时候呢,最开始就是接到信用证啦。

这信用证就像是一张特殊的门票,有了它才可以开始后面一系列的操作呢。

一般这个信用证是由进口商那边的银行开出来的,然后通过各种途径到了咱们出口商手里。

这个时候呀,出口商可得仔细瞅瞅这信用证上的条款,就像看宝贝似的,一个字一个字地看,因为这里面规定了很多重要的东西,比如说交货的时间、货物的规格、数量,还有付款的方式等等。

要是有啥不清楚或者不合理的地方,得赶紧跟进口商或者开证行联系,可不能稀里糊涂的就接受了。

二、备货与发货。

看完信用证,没问题了,那就要开始备货啦。

这就像要去参加一场大派对,得把要带的东西都准备好。

出口商要按照信用证上规定的货物规格、数量去准备货物。

等货物准备好了,就可以发货喽。

在发货的时候呀,要特别注意一些细节。

比如说要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如果是比较紧急的货物,可能就选空运;要是不着急,海运可能就比较划算。

而且要拿到各种运输单据,像提单啥的,这些单据可重要了,就像货物的身份证一样,后面在收款的时候可是关键的证据呢。

三、交单。

四、寄单索汇。

银行检查完单据没问题后,就会把这些单据寄给进口商那边的银行,也就是开证行。

这时候就像是快递员把包裹送出去一样,只不过这个包裹超级重要。

寄出去之后呢,出口商这边的银行就会向开证行索汇,就是要钱啦。

这个时候就等着开证行那边的消息了,心里可能会有点小忐忑呢,就像在等考试成绩一样。

五、收款入账。

开证行收到单据之后,也会检查一遍,如果都符合要求,就会把钱付给出口商这边的银行。

然后出口商的银行就会把钱打到出口商的账户里。

这时候就像收到了一份超级大的惊喜,钱到账啦,整个信用证出口代收业务就大功告成啦。

不过要是开证行发现单据有问题,可能就会拒付,那这个时候又要重新检查单据,看看是哪里出了差错,然后想办法解决。

这整个过程就像一场充满挑战的冒险,但是只要每个环节都做好了,最后就能顺利收到钱啦。

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出口信用证业务是我行作为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跟单信用证,为出口商办理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转通知、撤销、转让、保兑、审单、寄单索汇、出口收汇、档案管理等业务环节,还包括我行作为信用证指定银行办理付款、承兑、议付等业务以及特殊类型出口信用证业务的操作。

第三条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涉及经办行、管理行和单证处理中心。

管理行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证中心可以为同一级机构。

(一)经办行系指经上级有权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未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可通过其上级有权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

(二)管理行系指对经办行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行。

管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辖属经办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的相关环节进行细化管理。

(三)单证处理中心系指对经办行的出口信用证业务进行集中处理的部门。

单证处理中心可设在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具体负责各自单证处理中心的职能设定和管理。

第四条办理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指定银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以及预支信用证项下出口预支业务,属于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占用代理行单证额度和国家风险额度,自动增加客户授信额度,无需额外提供担保,不受单笔审批权限限制。

由经办行客户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审核,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无需经过贷审会。

第五条经办行按照《银行市场调节价金融服务价格标准》和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向受益人收取出口信用证业务相关费用和贸易融资业务利息。

第六条概念释义(一)信用证通知1、信用证通知是指我行作为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或其修改,核实其表面真实性,并将其通知信用证受益人。

2、信用证预通知是指我行作为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或其修改的预先通知(以下简称“预通知”),核实其表面真实性,并将其通知信用证受益人。

出口信用证办理流程

出口信用证办理流程

出口信用证办理流程1. 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2. 进口商向其所在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 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明确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如货物描述、金额、装运期、有效期等。

- 开证行审核进口商的资信状况等,决定是否接受开证申请。

3.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通知出口商。

- 开证行将信用证发送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对信用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无误后通知出口商。

4. 出口商审核信用证。

- 出口商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确保条款与贸易合同一致,且自身能够满足各项要求,如交货期、单据要求等。

若发现不符点,应及时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5. 出口商备货出运。

- 按照信用证要求准备货物,并安排装运。

- 在装运过程中,获取相关的运输单据,如提单等。

6. 出口商制作单据。

- 根据信用证要求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如需要)等单据。

- 确保单据内容准确、完整,且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

7. 出口商交单。

- 将制作好的全套单据提交给通知行或其他指定银行(议付行)。

8. 议付行审单议付(如果有议付条款)。

- 议付行对单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

- 如果单据相符,议付行可向出口商垫付货款(扣除利息和手续费等)。

9. 议付行寄单索偿。

- 议付行将单据寄送给开证行,并向开证行索偿垫付的款项。

10. 开证行审单付款。

-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再次审核单据。

- 如果单据相符,开证行向议付行付款。

11. 进口商付款赎单。

- 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 进口商付款后,从开证行取得单据,凭单据提取货物。

出口信用证业务流程

出口信用证业务流程

出口信用证业务流程
出口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它是一种由进口商银行开出,保证按照信用证规定支付货款给出口商的付款保证。

出口信用证业务流程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银行之间在信用证开立、货物装运、单证结算等环节中的操作步骤和相关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出口信用证业务流程。

首先,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贸易合同并确定采用信用证支付。

出口商在确定交易条件后,向进口商提出开立信用证的要求,并提供有关开证的资料和信息。

其次,进口商向其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进口商银行在收到进口商的申请后,审核进口商的信用状况和资信情况,然后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

然后,出口商收到信用证通知后,进行核对信用证的内容和条款是否与贸易合同一致。

如有异议,出口商应及时向进口商银行提出修改或补充信用证的要求。

接着,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安排货物的生产、装运并办
理相应的单证。

出口商应确保货物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单据给银行,以便获得付款。

最后,出口商向其银行提交单据,并要求付款。

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然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出口商付款。

在整个出口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都需严格遵守信用证的规定和操作流程,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同时,出口商和进口商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保证信用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总之,出口信用证业务流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合作和配合。

通过了解和掌握出口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出口商和进口商可以更好地利用信用证这一支付方式,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简述出口信用证的使用流程

简述出口信用证的使用流程

简述出口信用证的使用流程什么是出口信用证•出口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是进口国向出口国出具的一种保障出口商的支付方式的文件,由进口商的银行向出口商的银行开具。

出口信用证的使用流程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确定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并签订销售合同。

2.出口商与买方商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并要求买方开具信用证。

3.买方联系其银行发出开证申请。

申请书中包括出口商的名称、信用证金额、有效期、付款方式、货物描述和装运地点等详细信息。

4.买方银行接到开证申请后,根据买卖合同的要求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发送给买方。

5.出口商收到买方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后,仔细核对信用证的内容,确保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6.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要求办理出口手续,如验货、装船、报关等。

7.完成货物装运后,将货运单据、发票、装箱单、信用证等相关文件提交给自己的银行。

8.出口商的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对提供的单据进行核查,并将单据递交给买方的银行。

9.买方的银行收到单据后,进行核查和承兑,确定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10.买方银行在核查通过后,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的银行。

11.出口商的银行收到款项后,通知出口商。

12.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完成交货手续,结束本次出口信用证的使用。

出口信用证的注意事项•出口商在出口信用证的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仔细核对信用证的内容,确保与合同要求一致。

2.确保货物按时出运,并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3.遵守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款和时间要求。

4.出口商的银行应具备专业的操作经验,确保单据审核准确及时。

5.如有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用证操作的咨询和指导。

出口信用证的优点和局限性优点:•保证出口商能够及时收到货款。

•出口商可以根据信用证的内容和付款条件,做好货物的生产和安排。

局限性:•信用证的开具、核查、承兑等流程较为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出口商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理货物的报关、装运等手续,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和成本。

国际结算操作细则-出口信用证

国际结算操作细则-出口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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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正本信用证的签收 忘记让经理签字 交单联系单上的内容明显错误 当天下班前浏览一下MONITER里的任务 交换单据后未留意MONITER里是否生成了 相应的任务包 手工函电没有通知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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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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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贵行审核单据有不符点,请向我 司提示并听候我司指示。 ( )贵行无需审核单据,或即使贵行审 核单据有不符点,请直接寄单,无需向 我司提示。 ( )请贵行将单据寄 □开证行 □保
兑行 □指定银行,无论信用证是否对此 有相关要求。 ( ) 信用证要求分次寄单,我司要求 □一 次寄单 □分次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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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通知的注意事项
名称略有不同,但可以确定为同一客户 的,电话通知总行按参数办理 若确实不是我行客户,应先确认客户身 份,或确定是否通知,录入参数后,电 话通知总行单证中心做通知、转通知、 不通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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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通知的注意事项
确认客户身份 P131 跟踪是否收到从分行交换来的信用证正 本 提醒客户注意我行通知面函上的审证意 见 正本信用证的签收:只要是正本的、唯 一的就一定要签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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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单联系单的验收
信用证号,我行通知号,修改次数 发票号,发票金额 单据名称及份数,包括正本份数和副本 份数(发票:1+2C;提单:3/3+3C) 具体的入账账号 788 转口贸易、保税货物或非贸易项下直 接入结算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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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单联系单的验收
是否要求审单,或可以不符点出单 公司联系人及电话、传真 核印鉴 预留印鉴的过程 银行收单日期,时间,收单人签字 经理签字 以上内容若不正确,应联系客户,经客 户授权,可代为修改,并批注联系人及 联系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字 将联系单的第三联交给客户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操作,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跟单信用证,为出口商办理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转通知、撤销、转让、保兑、审单、寄单索汇、出口收汇、档案管理等业务环节,还包括出口商银行作为信用证指定银行办理付款、承兑、议付等业务以及特殊类型出口信用证业务的操作。

第三条办理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等国际惯例,同时遵循银行业监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二章信用证通知第五条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收到以县级联社为通知行的信用证,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审核信用证或转通知的印押是否相符。

(一)SWIFT加押报文来证。

由SWIFT系统自动核押。

开证的SWIFT加押报文是MT700/701,转通知信用证的SWIFT加押报文是MT710/MT711,已转让信用证的SWIFT 加押报文是MT720/721。

SWIFT加押报文来证也可能出现MT799报文。

(二)SWIFT非加押报文来证。

如果显示密押,经办社可通过其他代理行协助核对;如果信用证无密押,经办社应尽快以电讯方式要求开证行以SWIFT加押报文确认来证的真实性。

(三)信开来证。

应通过签字样本核对信用证的有权签字人签字(AUTHORIZED SIGNATURE)及其签字权限。

如无法准确核对有权签字人签字,应尽快以电讯方式要求开证行以SWIFT加押报文确认来证的真实性。

第六条根据核押情况,进行如下操作:(一)如果印押审核相符,印押人员应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印押核符”章。

信用证操作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信用证操作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信用证操作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一.信用证遵守的主要原则(3 个重要原则)(1)单证一致:单据和信用证一致。

(2)单单一致:单据和单据之间一致。

(3)单内一致:单据内前后一致二.信用证操作流程简述如下:1.出口企业与国外客户确认好订单情况,确认好产品数量,单价,谈好贸易条款,例如FOB 报价,CNF 等一切基本资料。

有时候,在后面办理信用证时,可能出于关税等原因客户要求改变商品名称或者数量等,要特别谨慎的更改。

因为改了一个地方,可能会涉及到好几个地方的内容,为保持一致,请注意审查信用证里与之相关的内容。

2.出口方准备好合同与买方签订,如果不签订合同,一般可开具形式发票(P ROFORMA INVOI CE)给买方客户。

3.客户收到形式发票后,向其所在银行,即开证行申请开出信用证。

这里说明一下,客户申请开证一般是填一张信用证申请表(APPLI CATI ON F ORM)。

在正式提交申请开证之前,请让客户先把开证草稿发给我方确认。

待所有疑问都达成一致之后,再通知客户开证。

4.开证行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开出信用证,一般是以国际银行电传(SWIF T)方式,开到卖方所在地通知行。

开证行一定要让客户找知名度高的。

一般找在国际上排名前2 0名的银行。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5.卖方银行,术语叫: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

通知行将信用证L/C 以正本形式通知买方,并收取通知费(ADVISI NG F EE)6.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要特别注意信用证里Applicant(申请人)和beneficiar y(受益人)在整个信用证里前后的书写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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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出口信用证业务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议付、寄单索汇和收汇的一种结算方式。

出口信用证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和转让、审单议付、寄单索汇、收汇和档案管理等项环节。

我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时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 0 0的规定办理。

第一章信用证通知和转让在收到印押核符的信用证正本后,做信用证通知时,业务经办员需做好国外来证的审证工作,录机生成相关帐务,缮制信用证通知书,然后连同信用证正本及时交付复核员进行复核,复核员审核正确无误后,盖上信用证通知章及其它相关印章,同时将有关会计帐务传送会计部门,会计分录如下: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同时通知客户,做好与客户的信用证交付工作,具体如下:一、审证(一)信用证的完整性:国外来证、修改或有关附件必须完整清晰,若出现短缺或乱码,应马上联系开证行重发或确认。

(二)信用证的政治条款信用证内不应有不符合我国政策或歧视性条款,否则应向开证行提出交涉并要求修改。

(三)开证银行的资信来证金额应与开证行的资产总额相匹配,否则应告知受益人,建议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由其它大银行保兑;2.由开证行指定偿付行;3.要求加列电索条款;4.如信用证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可采取分批出运,分批收汇的措施,以分散风险。

(四)来证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否则应提醒受益人修改。

(五)来证应明确表明遵守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SWIFT开立的除外,若未表明,应查询开证行增加此条款。

(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与条款应无矛盾,否则应提醒受益人修改。

(七)信用证的偿付条款应清楚、快捷、合理,以保证受益人交单后,能及时收回货款,否则,应电询开证行修改。

(八)来证应明确表明为有效信用证(OPERATIVE INSTRUMENT),简电除外,若未表明,应查询开证行确认。

二、信用证的通知应在收到之时起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一)经办员将国外来证或修改进行微机系统登录。

(二)在信用证或修改正本上加盖我行通知章,注明通知编号和日期,并复印一份留档。

(三)简电通知,若我行接到的来证条款不全,有“详情后告”字样(DETAILS TO BE FOLLOWED),可视为简证(SHORT TERMS L/C),待收到信函证实书(MAILCONFIRMATION)后,应登记同一通知编号,核对印鉴相符后,及时通知受益人,如在合理时间内未收到证实书,应主动向开证行查询。

三、撤证如该笔信用证要求撤销,应了解其贸易背景,属实后方可办理。

撤证时,要求受益人交回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有),同时出具书面同意办理撤证的证明,方可办理撤证手续,经办员登录系统,生成撤证电文,并产生相关帐务,然后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国外开证行发出撤证电文,最后将该笔信用证业务予以撤销闭卷。

会计分录如下:付: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四、信用证转让信用证的转让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必须是可转让的)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出口商(第二受益人)的行为。

我行在办理转让信用证时应按UCP 5 0 0第4 8条的规定办理。

在做信用证转让时,业务经办员要首先确认该证是否为转让证,签收申请人交来的信用证转让申请书及该证正本、录机生成转让信用证及相关帐务、及时将两证交付复核员。

复核员复核经办员所做的业务无误后,及时将会计帐务传至会计部门,同时将该证及时发给第二受益人。

(一)、收到可转让信用证时,除进行审证外,还应对来证作以下特别审查:1、来证应注明“可转让”字样;2、来证应授权我行为转让行;3、来证规定的转让范围和方式应符合国际惯例。

(二)、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应要求第一受益人提交转让委托申请书。

该委托申请书应明确以下事项:1、对可转让信用证项下修改的处理意见(如对信用证增、减额的修改处理,是否保留不通知第二受益人权利等);2、是否保留以自身的汇票及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汇票及发票的权利;3、在可转让信用证未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必须出现在单据(发票除外)上的情况下,是否要求单据中开证申请人名称被替换为第一受益人名称;4、保证在转让银行首次通知其换单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转让信用证时应根据原证条款,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转让信用证中应声明我行只办理转让,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除原证金额、单价、装效期、交单期、投保额等项目外,转出的信用证不能变动原可转让信用证条款。

(四)、转让信用证制作完成后复制留底。

(五)、转让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可根据信用证要求和我行费率表的规定在转让时一并收取。

会计分录如下:借:活期存款—XX存款人户(人民币)贷:手续费收入(人民币)(六)其它1、收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应及时通知第一受益人办理换单(如需)。

换单应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被替换的单据应留档备查。

2、可转让信用证的审单和索汇应按照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到原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对第二受益人应收款项按其寄单指示予以支付,对第一受益人应得差额部分按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办理结汇或原币入帐手续,会计分录见第三章。

第二章信用证审单议付、寄单索汇在做信用证审单议付时,经办员应做好单据的签收,对单据的初审并做好审单记录,及时录机生成相应帐务,缮制议付面函,做好出口信用证的议付簿登记,及时将单据交与复核员进行复审。

复核单据应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不符点单据要严格把关,慎重处理,保证手续齐备及安全收汇,对大额单据的审核,复核工作要更为严格。

复核员审核后如单据需修改,应及时联系受益人进行修改,如单据符合国际惯例,则及时将单据和相关面函寄出索汇,同时将会计帐务传至会计部门。

会计分录如下:收:应收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付: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具体操作如下:第一节受理一、接单签收(一)受益人向我行提交单据时,应逐项填写《信用证交单联系单》(一式二联),特别要填清正本运输单据份数。

(二)经办员根据受益人填写的《信用证交单联系单》检查其交来的信用证和单据,信用证应为正本,单据种类与份数要与申请书填写一致。

无误后在申请书上签收,退第二联给受益人留存。

二、由经办员进行微机系统登录。

第二节审单审理单据,必须由经办与复核两人审核和处理单据。

一、审单原则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及“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审核单据。

(一)审核单证一致,先将信用证正本和修改书正本(按修改次数顺序)订在一起,将单据按汇票、发票、货运单据、保单、装箱单、产地证等顺序整理好。

先将修改书的内容与单据进行核对,核对时要注意修改书是否配错或是否漏掉修改书,然后将信用证内容从上至下逐条逐句、一字不漏地与单据进行核对,以保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

(二)审核单单一致:将发票内容与其他单据内容进行核对,单据自身内容上下核对,以保证单单之间完全一致。

(三)检查单据的签章,背书及涂改是否完全。

(四)计算发票金额,保险金额是否正确,核算单据上的一切小计及合计是否正确。

(五)审单时,若发现单据有不符点,应逐条写在联系单的审单记录栏内,同时通知受益人更正单据,对已更正的不符点,应在联系单上注明“已更改”;对受益人决定不更改的不符点必须要求受益人出具书面不符点确认,要有盖章与签字。

二、审核各种主要单据的要点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的审核要点:(1)商业发票的提交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2)发票是否由受益人签发,签章是否合格,发票的抬头一般应为信用证申请人(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3)发票上有关货物描述、单价、总金额及价格条款与信用证有关规定是否完全一致。

根据不同的价格条款,应检查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运费支付情况;(4)有关唛头、包装数量、重量、体积等内容数据与其他单据是否一致;(5)装运货物的数量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如不相符,应查对信用证上是否有允许分批装运或溢短装。

如允许溢短装,是否在UCP6 0 0第3 9条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6)单价、数量、总价的计算是否正确。

2、运输单据的审核要点:(1)海运提单(OCEAN BILLS OF LADING)的审核。

A.提单的签发人是否符合UCP 6 0 0第2 3条的规定;B.提单的收货人是否按照信用证的描述缮制正确,提单是否正确背书,提单的被通知人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C.是否己装船。

如为己装船提单(ON BOARD BILL OF LADING),应检查提单的签发日期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期之内;如为备运提单(RECEIVED BILL OF LADING),应注意有关装船批注是否符合UCP 6 0 0条2 3条的规定;D.提单上的货物描述是否与信用证、发票相符;E.提单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如允许转运,转运路线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F.提单上显示的喷头、重量、体积与信用证和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G.提单上显示的运费支付情况与信用证的规定和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价格条款是否一致;H.提单上注明全套提单的正本份数及实际交单份数与信用证规定是否相符;I.提单上是否有货装舱面或“不洁净”等其他不能接受的批注;J.如需背书,是否已经背书。

(2)空运提单的审核要点A.收货人的名称是否与信用证相符;B.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C.起飞机场和目的机场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是否迟期装运等;D.关于运费的支付说明是否与信用证一致。

(3)其他运输单据的审核,可参照海运提单的审核要点,并根据不同类型运输单据参照UCP6 0 0第2 4条至3 0条的规定审核。

3.保险单据(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的审核要点:(1)保险单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签发;(2)保险单据是否是信用证规定的类型;(3)如需背书,是否已经背书;(4)保险单上的货物描述、唛头、装运地和目的地、船名航次是否与发票及运输单据上的内容相一致;(5)保险币别和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6)保险条款及险别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7)保险单签发日期应不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或符合惯例;(8)正本保险单的签发份数及提交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9)保险赔付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4、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的审核要点:(1)产地证是否由指定的专门机构签发;(2)产地证上的货物描述、数量、唛头及产地描述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3)产地证上的收货人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5、装箱单/重量单(ACKING LIST/WEIGHT MEMO)的审核要点:(1)如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装箱单/重量单,在提交的单据上须印有“PACKI NG LIST/WEIGHT MEMO”字样,尽管有ISBP 之规定;(2)装箱单/重量单上的包装数量、重量、唛头及其他内容与其他单据上的内容是否一致;(3)计量单位的算术计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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