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在实践中的困惑与应对_顾明
非法采矿罪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

非法采矿罪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非法采矿罪是指越过国家有关规定,违法采矿,或者偷偷私自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破坏了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危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进程加快,非法采矿现象屡禁不止,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之一。
因此,如何对非法采矿罪进行司法认定,是当前矿业管理领域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之一。
一、非法采矿嫌疑人的认定问题对于非法采矿罪的立案和起诉,需要对非法采矿嫌疑人进行认定。
认定非法采矿嫌疑人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认定其是否有矿产资源开采权;二是认定其是否存在非法开采行为。
1.认定其是否有矿产资源开采权矿产资源开采权是由国家授予的,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的情况下,非法采矿行为就存在罪责。
因此,在认定非法采矿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时,需要先认定其是否具有矿产资源开采权。
对于一些没有依法取得矿业权的个人和非法组织来说,其采矿行为就是非法的。
2.认定其是否存在非法采矿行为在确定非法采矿嫌疑人是否犯罪时,需要认定其是否存在非法采矿行为。
非法采矿行为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越过了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采矿行为;二是偷偷私自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破坏了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当然,非法开采行为的认定需要与矿产资源的性质、开采方式、采矿设备等有关。
对于一些小覆盖面积、矿产资源质量较差的地区,矿业管理部门并不会对其进行开采许可,当出现非法采矿行为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制止。
二、非法采矿行为的证据难题在确定非法采矿行为存在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的非法采矿行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可能有一些困难。
以下是一些存在证据难题的非法采矿行为:1.山体露天采矿难以取证一些非法采矿行为存在于山区、边远地区、荒野和无人区,这些地区通常没有相关的监管设施和技术,且采矿活动十分隐蔽。
由于缺乏证据,非法采矿行为的处理难以开展,反而让非法采矿行为更加猖獗。
2.非法开采尚未取得采矿许可的矿产资源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存在失职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导致非法采矿活动长期存在和猖獗,且非法采矿人员往往隐藏、冒名顶替等。
非法采矿罪争议问题研究

非法采矿罪争议问题研究摘要:非法采矿罪作为犯罪行为之一,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从非法采矿罪产生的原因分析入手,指出非法采矿罪实施的背景和动机,以及非法采矿罪的过错和刑罚的合理性。
并探讨了非法采矿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原则和建议,力图解决非法采矿罪争议问题,促进非法采矿罪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非法采矿罪;产生原因;过错与刑罚合理性;定罪标准;量刑标准一、引言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内,采取非法手段或方法,不听从停采、恢复原状等管理要求,以及采矿时破坏环境资源,造成了损害的行为,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罪名之一。
在我国的矿产资源丰富的情况下,非法采矿行为频繁发生,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
因此,非法采矿罪作为一种刑事罪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二、非法采矿罪产生的原因分析非法采矿罪的产生有多重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许多企业面临资源短缺和监管缺位的情况,从而造成了非法采矿的空间。
其次,非法采矿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无视绿色发展的原则和环保法规,造成了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的破坏。
第三,部分非法采矿企业主动或者被迫参与了地方政府的腐败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非法采矿罪往往会被政治因素所左右,导致司法公正受到侵蚀。
三、非法采矿罪的过错和刑罚的合理性非法采矿罪的犯罪过错是不言自明的。
非法采矿者违反了国家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方法,随意破坏环境,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恶化。
可是,非法采矿者和非法采矿行为的刑罚的合理性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质疑。
对于非法采矿行为,法律规定的最高量刑是很高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矿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然而,由于非法采矿罪的证据难以收集,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并不统一,导致了刑罚的失衡。
四、解决非法采矿罪争议问题的原则和建议鉴于非法采矿罪存在的争议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原则和建议。
(一) 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分配,建立健全的资源管理机制。
如何应对非法矿产开采的法律问题

如何应对非法矿产开采的法律问题非法矿产开采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破坏了地质环境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从法律的角度来应对非法矿产开采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介绍如何应对非法矿产开采的法律问题,包括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
一、加强执法力度在应对非法矿产开采的法律问题上,加强执法力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首先,要加大对非法矿产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矿产开采的违法者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要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督执法。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执法体系,加强各级执法机构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打击非法矿产开采活动。
此外,还应加大对执法力量的投入,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监管体系完善监管体系也是应对非法矿产开采法律问题的关键。
首先,要建立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大对非法矿产开采活动的监管力度。
其次,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的核查和登记管理,强化对矿产资源的审批和监管,防止非法矿产开采的发生。
此外,还要建立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矿产资源的开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应对非法矿产开采法律问题的有效手段。
首先,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其次,要加强对非法矿产开采活动的曝光和警示,通过媒体等渠道向公众普及非法矿产开采的危害和后果,增强公众对非法矿产开采的唾弃和抵制。
此外,还应加强对非法矿产开采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大对违法者的法律教育和宣传力度。
四、加强国际合作非法矿产开采是一个跨国性的问题,国际合作也是解决非法矿产开采法律问题的重要方式。
各国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跨国非法矿产开采活动。
同时,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借鉴国际成功案例,提高应对非法矿产开采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非法采矿建议

非法采矿建议非法采矿问题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给环境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提出以下非法采矿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制定更加严格的非法采矿相关法律,明确非法采矿行为的定义和处罚力度。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规行为查处率,对违规者进行重罚。
2. 加强执法力量和监管体系建设。
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
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非法采矿行为监测、预警、处置等机制。
3.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媒体、教育机构等渠道开展广泛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非法采矿危害性的认识,并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观念。
4.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激励机制。
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给予环境友好型企业一定程度上的优惠,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减少非法采矿行为。
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非法采矿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加强情报交流、经验分享,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形成合力。
6.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监测非法采矿行为,并及时报警、处置。
同时加大对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7. 增加非法采矿的成本和风险。
通过提高非法采矿的成本和风险来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例如提高违规者的罚款金额、刑事处罚力度等。
8.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部门之间及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监督网络,并建立舆论监督机制。
9. 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和引导。
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承担起应有的环境保护责任。
10. 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加大对环境保护事业的投入,提高环境保护的治理水平。
同时,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治理力度,为非法采矿问题提供强有力的解决方案。
总之,解决非法采矿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相关部门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公众应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只有形成合力、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非法采矿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非法采矿 建议

非法采矿建议非法采矿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擅自开展的采矿活动。
无论在哪个国家,非法采矿都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它给社会、环境和经济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本文中,我将逐步回答非法采矿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该问题的建议。
首先,非法采矿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一些非法采矿活动可能导致资源短缺,剥夺了正当采矿权益的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非法采矿通常涉及许多非法活动,包括走私、腐败和洗钱等。
这些活动会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公正,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全和繁荣。
其次,非法采矿对环境造成了长期和不可修复的损害。
非法采矿经常忽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采用一些破坏性的采矿方法。
例如,非法开采往往涉及乱挖乱掘,没有任何环境保护措施。
这导致了土地退化,水源受污染,植被丧失,甚至可能引发土壤侵蚀和山体滑坡等灾害。
这不仅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损害,而且进一步危害了人类的生活环境。
再次,非法采矿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非法采矿活动往往没有纳税或缴纳合法的采矿费用,从而导致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损失。
此外,非法采矿也破坏了采矿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给合法采矿企业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和发展前景。
那么,如何解决非法采矿问题呢?我认为,以下几点是很重要的: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
国家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针对非法采矿活动进行打击和惩处。
同时,加强监管机制,提高执法部门的监管能力,确保采矿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
非法采矿往往跨越国界进行,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对抗非法采矿活动。
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加强情报搜集和交流,共同追踪非法采矿活动的来源和流向,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打击。
第三,提高公众的采矿意识和环保意识。
公众对于非法采矿的认知和了解程度直接影响着非法采矿活动的存在和发展。
应该加强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采矿意识和环保意识,使其意识到非法采矿的危害性和重要性,积极参与到采矿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中来。
工作心得:关于非法采矿罪相关问题

工作心得:关于非法采矿罪相关问题矿产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林木、水资源相比,矿产资源是一种形成周期极长的不可再生资源。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近年来,一些沿河居住的村民购买船只设备、雇佣人员大肆在河道中采挖河砂牟利。
如果采挖的河砂经鉴定属于矿产资源,按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采挖河砂行为将涉嫌非法采矿罪。
实践中绝大部分村民采挖河砂未经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不法分子通过采挖河砂谋取了惊人的暴利,更为严重的是采挖河砂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河流下游的生态平衡和防汛工作均会产生破坏性影响,有的还会衍生地质次生灾害。
在环境破坏形势日益严峻、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今天,打击非法采挖河砂的行为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非法采挖河砂行为的现状分析201X年我院受理审查非法采矿案件4件6人。
进一步收集全国近年来判决的非法采矿案件进行归类考察,发现此类件呈现以下几个的特点和规律。
(一)违法成本较低,谋取的暴利惊人。
与其它资源类犯罪相比,矿产资源犯罪的刑罚量刑较轻。
采挖河砂成本低,获利大,其社会危害性往往高于盗伐林木犯罪,而盗伐林木最高可以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远重于非法采矿罪中的最高7年有期徒刑。
从罚金方面看,与采矿获取的巨额利润相比,罚金无足轻重,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从处刑种类看,刑法只规定了罚金刑,没有规定资格刑,刑罚种类单一,而罚金刑的适用也很难从根本上阻止或限制单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非法采挖谋取的暴利惊人。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作为建筑材料的河砂价格被抬高,不法分子看中了采挖河砂能够谋取暴利,纷纷购买船只、采购机器设备、雇佣人员采挖河砂。
我院受理审查的几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采挖的河砂7934.9立方米,价值416582.25元;牛某某采挖的河砂10457.8立方米,价值549034.5元;李某某采挖河砂11323.6方,价值人民币594489元。
非法采矿 建议 -回复

非法采矿建议-回复非法采矿是指在未经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要求。
这种行为不仅给自然环境带来破坏,还严重威胁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应对非法采矿问题,保护环境资源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我们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步、加强监管在解决非法采矿问题上,加强监管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政府应加强资源管理部门的人力物力投入,加强对采矿领域的监管,确保矿业活动合规合法。
这包括建立并强化监督机制,对矿业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许可管理。
同时,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严正执法,给予该行为威慑。
第二步、加强宣传和教育针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采取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手段对公众进行合法采矿意识的培养十分重要。
政府应加大对非法采矿知识的宣传,向公众普及非法采矿的危害性,以及合法采矿的重要性。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确保他们在采矿活动中遵守相应规定,杜绝非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步、加强监督与反腐加强监督机制,是防止非法采矿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采矿行为。
此外,政府也应加大反腐力度,打击任何可能腐败和滥用权力的行为。
通过加强反腐工作,可以有效减少非法采矿行为发生的概率,并提高整个矿业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步、加强国际合作非法采矿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合作来解决。
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国际标准和准则,共同应对非法采矿问题。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执法合作,加强情报分享和追逃合作,对跨国非法采矿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合力。
总结起来,解决非法采矿问题需要政府多方面的努力,包括加强监管、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监督与反腐、加强国际合作等。
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博弈解读及其对策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博弈解读及其对策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它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资源保证。
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进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针对日趋严峻的乱挖滥采煤炭资源现状,为制止国家能源免遭不法侵害,国家及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法规。
然而,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与现实要解决的乱挖滥采煤炭资源现状产生了博弈。
如:一、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与乱挖滥采行为的博弈(一)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它包括单位和个人。
个人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受价值数额的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3)9号文确定了非法采矿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破坏性采矿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立为刑事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与乱挖滥采行为的区别。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必须达到数额的追诉标准;而乱挖滥采的不同点是:1.受雇于人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劳动者。
2.乱挖滥采行为未达到刑事数额的追诉标准。
3.明知是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组织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均对哪些责任人违反哪些行为作出了明确处理规定,但却未对为了经济利益,明知是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组织者或受雇于人的乱挖滥采者作出明确追责规定。
二、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与政府要求的博弈每级政府组织都是一个利益集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他们一方面要完成本辖区内的经济与社会管理任务,履行其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又要与中央政府的目标任务相一致。
由此限制性政策与政府要求博弈行为就产生了。
(一)政府要求处理与打击的行为。
针对日趋猖獗的乱挖滥采煤炭资源行为,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巩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的成果,市委、市政府责成区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加强配合;并要求公、检、法三家要采取坚决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乱挖滥采行为,以维护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式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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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2014年/12月/16日/第003版
法律视点
非法采矿罪在实践中的困惑与应对
顾明
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矿案件中,面临着诸多困惑,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研究解决对策。
本文以非法采挖河砂行为为视角,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法采矿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一)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八)》尚未徇衔接。
非法采矿罪是1997年刑法设立的新罪名。
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采矿司法解释),该解释对办理非法采矿案、破坏性采矿案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办理非法采矿案件的具体依据。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采矿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
修改之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删除了1997年刑法中“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前置条件,降低了非法采矿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非法采矿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有利于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二是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追诉立案标准修改为“情节严重”,将“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这一修改回应了司法实践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难以认定的难题,放宽了该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有利于适应实践中案例的多发性和复杂性。
由于刑法条文本身发生了变化,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的很多内容不能继续适用。
至今为止,最高司法机关没有就非法采矿罪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非法采矿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建立在罪名修改之前,显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非法采矿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缺乏具体解释。
如前所述,非法采矿罪的追诉立案标准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修改为“情节严重”。
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亦做出同样的规定。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采用单纯的数额标准作为立案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采用“情节严重”作为立案标准,“情节严重”涵盖的范围显然较为宽泛,数额较大仅仅是“情节严重”的表现之一。
缺乏“情节严重”具体解释的困难在于,是否仍然以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5万元作为立案追诉标准,如果没有达到5万元的数额,具有多次采挖的情节能否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些重要的问题均没有相应的规定,导致办案中认识上的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三)河砂的矿产资源属性及数量的鉴定主体及程序受到质疑。
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在办理非法采挖河砂案件中有三个专业的问题需要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一是河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二是非法开采的河砂的具体数量如何界定,三是已经开采的河砂的价值是多少。
非法采矿司法解释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鉴定机构,但鉴定主体却受到普遍的质疑:第一,作为行政机关的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第二,该行政主管部门也是采砂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否违反了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原则?第三,
鉴定人员往往需要实地测量、检验、出具报告,先要鉴定委员会的审查,还要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程序是否过于繁琐?鉴定主体、鉴定程序的问题已经影响到非法采矿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疑,难以给出自圆其说的解释。
二、对非法采矿罪实践中困惑的应对
(一)非法采矿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
笔者认为,“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界定。
1.如果非法采挖的河砂经鉴定价值5万元至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情节严重”。
继续沿用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的标准,具有可操作性,也符合非法采矿罪的基本特征。
数额标准作为认定非法采矿罪的原则,其他严重情节作为认定的补充。
2.非法采挖的河砂没有达到5万元的价值或者无法查证具体价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1)数额接近5万元的标准,经过两次行政处罚仍然采挖河砂的;(2)数额接近5万元的标准,使用暴力对水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干扰的;(3)给所属河流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的;(4)属于非法采矿其他严重情形的。
(二)矿产资源的鉴定机构应当与行政机关脱离,实现社会化、中立化。
所谓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评判的过程。
构建新型鉴定模式,尝试引进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化鉴定组织,做出专业的认定结论,作为量刑的依据。
如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对违法采矿行为认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鉴定时,可以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开展。
笔者建议非法采矿案件的鉴定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脱离,交由社会化的机构予以办理,例如在现有的鉴定规则下,由地质勘察院等科研机构进行鉴定即可,不需要再由省级地质管理部门进行认可、出具,既能维护鉴定的中立性和科学性,又可以降低鉴定的繁琐程序。
(三)加强对已经查扣的河砂的监督管理。
被开采出来的河砂一般堆积在河道周边,公安机关虽然对砂堆采取查扣的强制措施,但至审判阶段仍有较长的时间,由于风吹雨淋加上周边居民的偷盗,难以保存。
笔者建议,对于被扣押的河砂在侦查阶段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固定证据,同时也可借助高科技手段例如GPS保存证据。
基于执法力量不足的困难,对扣押的河砂在全面固定证据之后可以采取拍卖等手段予以处理。
当然,上述方式有待于新的司法解释进行统一规定。
同时对于偷盗河砂的行为,加强处罚力度,对于构成盗窃罪的要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