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2日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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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业务办理指南

水路运输业务办理指南

水路运输业务办理指南深圳市交通局目录一、行政许可类 (2)(一)市内水路运输经营权 (2)(二)市内船舶业务 (4)(三)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6)二、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8)(一)申请筹建国内沿海、内河(省内、省际)水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初审 (8)(二)办理申请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的初审 (9)(三)办理水路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初审 (10)(四)办理水路运输企业申请购(建)船舶、船舶光租的初审 (11)(五)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延期的初审 (12)(六)办理船舶所有权转让、经营权变更及船舶报废、注销的初审 (13)(七)办理企业法人、名称、地址变更的初审 (14)(八)办理《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的初审 (15)(九)申办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初审 (16)(十)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初审 (17)三、外贸水路运输业务 (18)(一)申请筹建港澳航线客、货运输企业的初审 (18)(二)申请企业筹建完毕申请开业的初审 (19)(三)现有经营内贸运输船舶申请增加港澳航线的初审 (20)(四)现有港澳航线船舶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初审 (21)(五)申请光租船舶经营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业务的初审 (22)(六)申请建造(购置)船舶的初审 (23)(七)申请港澳航线船舶改装的初审 (24)(八)申请建造、购置、改装船舶和船舶数据变更完毕申请投入港澳航线营运的初审 (25)(九)现有港澳线船舶航行期限到期申请续期的初审 (26)(十)现有港澳航线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船舶所有权转让、船舶经营权变更、船舶报废 (27)(十一)申请现有港澳航线船舶更名的初审 (28)(十二)现有港澳航线船舶更名后申请投入营运的初审 (29)(十三)现有港澳航线船舶申请变更船舶数据的初审 (30)(十四)申请港澳地区工程(建筑)砂、石运输船的初审 (31)(十五)申请正在建造(购置、光租)船舶延长建造(购置、光租)期限的初审 (32)(十六)申请企业(船舶)退出或暂停航行港澳线的初审 (33)(十七)申请办理《港澳航线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初审 (34)(十八)申请许可证名称、地址变更、法人变更的初审 (35)(十九)申请《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的初审 (36)一、行政许可类编号:SX.1一、业务名称:市内水路运输经营权二、受理类型:非行政许可类三、版本号:VER2006_01四、修订时间:2006-5-25五、业务简介:申请深圳市水域范围内水路运输经营权,包括客运和货运。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之典型案例谈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任职和兼职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之典型案例谈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任职和兼职

广东海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MARITIME SAFETY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之典型案例谈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任职和兼职整理I 本刊编辑部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是航运公司日常营运的重要组成部 分,必须由适任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航运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最高管理层、海务主管、机务主管等,本期为大家解析有关航运公司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任职和兼职要求方面的知识。

案例一当事者基本情况:某航运公司,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有经理、海务主管、机务主管、调度员各1名。

基本事实:XX 年XX 月XX 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该公司实 施监督检査。

当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检査海务主管工作落实情况时,发现海务主管在相关工作记录中的签名不一致,根据签署的工作 记录询问海务主管相关工作情况,海务主管不甚了解。

于是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海务主管船员服务簿,发现海务主管长期兼任公 司下属的一艘船舶的船长,再通过海事协同平台査询,也证实其长期在船上任职。

此时,该公司经理和海务主管都承认海务主管事实上是在船上担任船长职务,没有履行海务主管的职责,只是在接受 主管机关检查时才回来应付检査,海务主管平时的工作都由机务主管负责。

处理经过:海事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配备海务主管是不实 的,实际上没有配备海务管理人员(就算配备了海务主管,也存在在船上兼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交通部2007年6号令第七条的规定,于是启动海事行政处罚程序,按照交通部2007年6号令第案例二当事者基本情况:某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经营管理6艘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散货船(从事国内沿海跨省运输)。

基本事实:该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局于XX 年XX 月XX 日,派出海事行政执法 人员对该公司实施监督检査。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试题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试题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试题单位:姓名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2、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3、《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4、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5、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履行有关()与()义务。

7、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8、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和(),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9、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执行。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中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3、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4、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备案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中的“船舶航行和作业”修改为“船舶航行、船舶停泊和作业”。

二、删去第四条中的“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作为第一款和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承担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其中的“水利”修改为“水行政”,“旅游”修改为“文化旅游”,“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管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四、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组织港航、船舶检验等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五、在第十二条第二款最后增加“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渡运公交化”。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XX海运有限公司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适任资格控制须知

XX海运有限公司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适任资格控制须知

1 目的本文件对涉及海务、机务管理的岸基人员任职条件作出规定,旨在保证岸基相关管理人员合格并具备适当的资质,确保公司SMS有效运行。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涉及公司海务、机务管理的岸基人员。

3 参照文件《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4 规定4.1 公司聘用涉及海务、机务管理的岸基人员必须遵循本文件。

4.2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包括:4.2.1 相关处室负责人:安全生产处负责人、船舶技术处负责人;4.2.2 其他管理人员:4.2.2.1 指导船长、海务主管;4.2.2.2 指导轮机长、电气主管;4.3 公司按所管船队规模分别配备不少于《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4.4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5 适任控制条件5.1 相关处室负责人5.1.1 相关部室负责人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或相当专业知识水平和资历;5.1.2 熟悉NSM和公司SMS文件;5.1.3 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实施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5.2 其他管理人员:5.2.1 具有中等以上学历或相当专业知识水平,且有三年以上船上服务资历;5.2.2 熟悉NSM和公司SMS文件,熟悉本岗位职责和所管业务,能胜任本职工作。

5.3 指导船长应持有沿海航区船长证书且具有不少于两年的船长资历,其中含指导船长和处室负责人在内至少有不少于公司所管船舶相应的具有沿海航区船长资历的专职海务管理人员。

5.4 指导轮机长应持有沿海航区轮机长证书且具有不少于两年的轮机长资历,其中含指导轮机长和处室负责人在内至少有不少于公司所管船舶相应的具有沿海航区轮机长资历的专职机务管理人员。

上海XX海运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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