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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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活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建立、归档、保管、查阅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原则为合法、规范、透明、公平。

第四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实行统一抓、分县经办、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部门为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由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委员会设在县级以上行政区机构内。

第七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农村代表、土地所有权单位等组成,主要负责决策、统筹、协调、监督和评估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立第八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建立包括: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设立、归档和编制。

第九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设立必须依法进行,确权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归档应当按照确权人所在地的行政区、乡镇、村(社区)进行归档,并在档案上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编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人所得到的土地确权证书必须归入土地确权档案。

第三章保管第十二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保管应当按照文件保管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保管地点应当选在安全、干燥、通风、防火、防护水、防蛀等条件良好的地方。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保管方式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图像档案等形式,保留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章查阅第十六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查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确权人有权查阅其自己的档案。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查阅必须经过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在查阅时进行记录。

县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

县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我县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土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土地确权档案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管理职责1. 县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 县土地确权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3. 各乡镇(街道)土地确权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四、档案收集1. 档案收集应遵循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2. 土地确权档案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

3. 各级土地确权办公室应定期对土地确权档案进行清查,确保档案收集齐全。

五、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遵循系统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原则。

2. 档案整理包括分类、编目、归档等工作。

3. 档案分类应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进行,编目应规范、完整,归档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

六、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的原则。

2.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

3.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安全。

七、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的原则。

2. 档案利用人员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档案利用人员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

八、档案鉴定与销毁1. 档案鉴定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历史性、实用性的原则。

2. 档案鉴定工作由县土地确权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3. 鉴定后的档案,根据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销毁。

九、监督检查1. 县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土地确权工作的有效性和透明性,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土地确权主体的登记管理、档案的建立和维护、档案信息的检索和使用等工作内容。

第三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公开、便捷和安全。

第二章土地确权主体的登记管理第四条土地确权主体包括土地确权机构、土地确权责任人员和土地确权参与人员。

第五条土地确权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其登记信息。

第六条土地确权责任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好责任,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档案的建立和维护第七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文件管理的原则进行建立和维护。

第八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包括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测绘报告、权属调查表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土地确权档案的存档应当采用防火、防潮、防蛀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档案信息的检索和使用第十条土地确权档案信息的查询应当公开、便捷,可以采用电子查询等方式。

第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外,土地确权档案信息可以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和使用。

第十二条在使用土地确权档案信息时,应当依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非法泄露和篡改档案信息。

第五章附件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第七章结束语。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文件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文件

一、总则为规范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土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土地确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确权工作机构和参与土地确权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土地确权档案的定义及分类(一)土地确权档案是指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二)土地确权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2. 土地权属调查、测绘资料;3.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材料;4.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材料;5. 土地确权相关政策文件;6. 其他与土地确权相关的材料。

四、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确权档案管理体系。

(二)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确保土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查询和利用。

(三)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透明地开展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

五、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职责(一)土地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2. 负责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归档、利用等工作;3. 加强土地确权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二)土地确权工作机构职责:1. 负责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2. 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确权档案的鉴定、保管、利用等工作;3. 对土地确权档案的保管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参与土地确权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职责:1. 依法依规提供土地确权档案所需材料;2. 积极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确权工作机构开展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3. 不得擅自复制、泄露土地确权档案内容。

六、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流程(一)收集:收集土地确权档案材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权属调查、测绘资料、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材料等。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明细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明细

一、总则为了规范土地确权档案管理,保障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土地确权登记申请材料;2. 土地确权调查、测绘、审核、审批等相关文件;3.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材料;4. 土地确权档案归档材料;5. 土地确权档案整理、保管、利用等相关记录。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2. 土地确权工作人员负责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3. 土地确权档案保管人员负责土地确权档案的保管、维护、修复等工作;4. 土地确权档案利用人员负责土地确权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收集土地确权档案材料;2. 档案整理: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3. 档案归档: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应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档案保管要求进行归档。

五、档案保管与维护1. 保管条件:土地确权档案应存放在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库房,库房温度、湿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2. 保管期限:土地确权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3. 修复与维护: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修复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六、档案利用与查询1. 查询: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查询制度,方便土地确权工作人员和群众查阅档案;2. 复制: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对需要复制的档案进行复制;3. 借阅: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对需要借阅的档案进行审批、登记和归还。

七、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范进行;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登记、审批,确保档案销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确杖档案管理制度

土地确杖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土地确权档案管理,确保土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土地确权档案在土地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三、档案分类土地确权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土地确权登记档案;2.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档案;3. 土地征收、征用档案;4. 土地补偿安置档案;5. 土地储备档案;6. 土地开发整理档案;7. 土地开发利用档案;8. 土地确权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1)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确权档案的类别和内容,及时、全面地收集土地确权档案。

(2)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 完整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全面反映土地确权的过程和结果。

② 准确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

③ 及时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与土地确权工作同步进行。

2. 档案整理(1)土地确权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整理规则》的要求进行。

(2)档案整理包括以下步骤:① 分类:按照档案类别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

② 编号: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编号应具有唯一性。

③ 编目:对档案的内容、形式、来源等进行著录,编制档案目录。

④ 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编号顺序排列,归档保存。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确权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2)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① 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火、防盗、防尘、防光、防高温、防低温等原则。

②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③ 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和保护。

2. 档案利用(1)土地确权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① 依法利用原则:档案利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②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档案利用应公开、公正、公平。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村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综合档案室,
对档案集中统一保管,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二、档案室库房应配置必要的设施,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尘、
防鼠、防虫、防污染,确保档案的安全。

要利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三、档案室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物品及其它杂物,
保持库房清洁卫生。

四、档案室库房内禁止吸烟及使用明火,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
得进入库房。

五、不同门类,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分别排放,做到类目清晰理顺,
并做好档案目录,以便于查阅。

六、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七、要完善卷宗,以积累存储本单位各种门类的档案,完善归档范围、
分类方案、保管期限表、档案数量统计表、档案交接凭证、销毁清册、安全检查记录等材料。

及时进行档案收进、移出登记,准确掌握档案保管情况,按时、准确报送档案工作统计表。

八、各人负责自己业务范围内的材料及时归档。

九、档案管理员按规定时间接收本村应归档的案卷,并保证案卷质量,
办好交接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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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
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县、乡(镇)和村在组织归档时,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

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

第九条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条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第十一条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二条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省、市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承包地确权档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承包地确权档案。

经协商同意,承包地确权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必要时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可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村,经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本村承包地确权档案。

第十六条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承包地确权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社会查询。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在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中,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承包地确权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类别归档范围保管期限
确权登记类1.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名单永久
2.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永久
3.村组承包土地调整方案永久
4.农户承包地确权登记申请、声明、委托书、身份信息等材料永久
5.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关于承包地确权问题的决议(意见)和会议
记录
永久
6.承包地确权情况核实公示、公告材料,农户签字确认表永久
7.村组土地承包情况汇总表、承包权证发放登记表永久
8.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地籍地形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空
间位置图
永久
9.农户承包土地互换、转让申请书永久
10.村组土地承包情况统计表、工作总结及汇报材料永久
11.土地承包(流转、互换)合同、协议及台账永久
纠纷调处类土地承包问题信访、纠纷调解形成的原始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调处
协议书
永久
特殊载
体类
反映本村组承包地确权工作中重要活动事件的照片和声像材料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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