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第四章鄱阳湖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美丽江西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湖泊保护、防洪、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水路交通运输、渔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吉府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府办发〔2020〕13号吉州区人民政府,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20日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试点建设,以保护赣江及其螺湖水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上述特定区域由中心城区城北赣江段(含红线内土地)及一级支流螺湖水、螺子山组成(包括庐陵文化生态园、螺湖湾湿地公园),具体四址为:北至石屋下村;南到吉安大桥北;东以赣江东侧内堤为界;西至杨家坊村,总面积777.1公顷。
第三条在湿地公园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公园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由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办)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公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二)组织编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三)制定湿地公园的具体保护管理制度;(四)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相关的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保护和利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五)每年按时向市本级财政及上级有关部门编制上报公园管护经费预算。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县(区)级湿地公园。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县(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宣教和生物多样性湿地景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湖泊等权属明晰无争议,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三)管理机构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所跨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发的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四)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证明文件。
(五)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相关部门对总体规划的汇审意见。
(六)申报市级湿地公园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按照以下程序:(一)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评审。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湿发〔2019〕7号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湿发〔2019〕7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19年9月25日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依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设立、建设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公益属性。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四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省级湿地公园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建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一)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二)湿地公园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且湿地率不低于30%;(三)规划区域内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省级湿地公园。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规〔2021〕7号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
附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江西省林业局2021年10月18日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第三章资金安排和管理第四章项目准备和批复第五章项目实施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洞庭湖、鄱阳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75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的通知》(办规字〔2020〕7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受损、补偿谁”原则,实施精准补偿。
补偿工作要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公正、补偿公平。
第三条鼓励探索建立政府补偿加市场补偿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保护,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发挥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撬动作用,通过项目合作、绿色金融贷款、人才培训、就业转移、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扩充补偿要素,有序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生态管护,建立“造血”型补偿模式,着力把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赣林计字〔2018〕282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省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省林业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江西省林业局2018年12月29日江西省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实施,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受损、补偿谁”原则,确定补偿对象,确保信息公开、程序公正、补偿公平。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各相关市、县(区)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成立湿地生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当地项目实施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补偿的相关政策的制定、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湿地补偿项目实施工作。
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负责指导项目县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审核批复,指导、监督项目县按要求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规范项目资金使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1]4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71a1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9f.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1〕45号2011年9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切实做好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自然保护区是江西自然资源最丰富、资源价值最突出、自然景观最优美、生态地位最重要的区域,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
自然保护区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在战略资源储备、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态安全和弘扬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和支持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是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根本。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
定期开展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评价,紧密结合各相关部门专业规划,统筹考虑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
已建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要及时编制总体规划,依法划定功能分区和标桩立界,对范围和功能分区尚不明确的自然保护区要进行核查和确认。
设立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已经存在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从严管理。
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土地、水域等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答:2014年出台的《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赣林护字﹝2014﹞13号)距今为止已经超出有效期5年,制定新的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和省湿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湿地公园管理实际,研究起草了《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问2:《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新修订《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江西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要求和管理方针、规划指导、管理机构职责和相关规定等内容。
问3:《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对湿地公园是如何定义的答:《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规定: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教育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问4: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具备哪些条件答:申请设立的省级湿地公园应具备:1.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2.湿地公园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且湿地率不低于30%;3.规划区域内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省级湿地公园。
问5: 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参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提下列材料:1.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2.湿地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3.拟建湿地公园管理部门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问6: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程序有哪些答:新修订的《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对申请程序进行了简化,原来五项程序精简为三项,主要有:1.省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及时要求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2.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3.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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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该文属于规范性文件,只是对《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细化,并作些程序性规定。
已采纳2在制定该管理办法时,请参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已采纳3建议尽量不对国家湿地公园作相关规定,我省文件不能规范国家湿地公园。
已采纳4为适应当前“放管服”工作需要,建议精简申请省级湿地公园的申请材料,且改革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证明材料。
已采纳5江西省林业局林政处建议将第九条第(五)点“拟设湿地公园范围和各功能区边界矢量图”修改为“拟设湿地公园范围和各功能区边界1:1万纸质地形图和矢量图”。
此条已删除6建议将“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总体规划等相关申报材料”作为第十条的第(一)。
此条已删除7建议在第十条第(三)点最后增加一句“并同时在拟设立湿地公园的权属地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此条已删除8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二)点“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修改为“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湿地公园范围和各功能区范围的标桩定界工作”。
已采纳9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三)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修改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标桩定界工作完成情况”。
未采纳,原因:参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10江西省林业局人事处根据省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杜绝在部署工作、印发文件中对下级“夹带”机构编制要求,防止出现干预市县机构编制的现象,建议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须做修改。
已采纳11南昌市林业局湿地办建议将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
”理由:南昌市现有两处省级湿地公园均不是林业主管部门在管理,均为其县区城建或城管委等部门实行管理职责,且很难将这两处湿地公园移交给林业主管部门。
未采纳,原因: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保持一致12浮梁县林业局建议将第九条第(七)项删除。
理由:因为第十条第(一)项明确了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此条已删除13建议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能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未采纳14建议增加省级湿地公园的湿地管理内容;建议增加乡村小微型湿地的建设内容,助推乡村振兴。
未采纳,湿地公园的管理不包括小微湿地。
15建议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组织协调湿地公园内的有关事务。
未采纳,表述不清晰。
16建议第十六条修改为: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应当划定保育区,可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划分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
保育区不得开展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无关的活动,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要的保护管理活动除外……未采纳,原因: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保持一致17第十八条建议修改为:湿地公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禁止对湿地动植物资源造成破坏性损害。
未采纳,原因:湿地公园的建设应遵循《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设计要求18第十九条对湿地公园土地的征占用没有提出审批机关,只是提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议明确审批机关。
已采纳19第二十一条要求,凡需在湿地公园内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报批。
建议增加明确审批程序、审批机关的条款。
建议第二款修改为:湿地公园禁止引进破坏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未采纳,原因:引进外来物种有法定的审批程序20建议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对调。
原第二十三条建议修改为: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监督检查与评估工作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结果未达标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监督检查与评估内容包括:(一)湿地公园本底资源变化情况;(二)能力建设与制度执行情况;(三)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四)湿地资源保护管理与利用情况;(五)科研监测、宣传教育与建档立卡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未采纳,原因: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保持一致21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作为独立条款。
同上22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作为第二十五条。
同上23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顺延。
同上24抚州市林业局建议增加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实施公园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依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
未采纳25赣州市林业局建议第二十二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省林主管部门报送所在地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及年度数据”修改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所在地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及年度数据。
”未采纳,原因: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保持一致26建议第二十三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修改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未采纳,原因: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保持一致27建议第二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指导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湿地公园,设区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的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修改为“因自然因素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指导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
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湿地公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的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未采纳,原因: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保持一致28吉安市林业局第一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已采纳29第四条建议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公园建设工作。
湿地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湿地公园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与渔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相关管理工作。
未采纳,原因: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保持一致30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
理由:该条内容作为全省每年湿地例行工作部署到各地,由各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及年度数据给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再汇总上报省湿地办。
同上31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组织对辖区内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抽查和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同上32九江市林业局第七条建议修改为“新建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已采纳33第十条(一)中建议删除“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及时要求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未采纳,原因:删除后情况表述不清34第十四条(二)中建议删除“及湿地公园范围和各功能区范围的标桩定界工作。
”未采纳,原因: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保持一致35第十九条建议修改为“禁止擅自征用、占用湿地公园土地。
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占用湿地公园内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征用、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已采纳36萍乡市林业局第三条: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建议增加人员编制。
未采纳,原因: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保持一致37第十条: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程序第(三)小点,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建议各主管部门的名称调整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最新“三定方案”规定名称。
已采纳38上饶市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1. 项目征占用湿地公园,应该明确要不要征收湿地恢复费等;2. 侵占、破坏湿地公园湿地,应该明确处罚标准。
未采纳,原因: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涉及行政处罚。
39修水县林业局1. 能否明确湿地公园内刑事案件的处罚依据。
2. 对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实行湿地生态补偿。
同上40宜春市林业局1.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湿地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建议管理办法明确林业部门对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
未采纳,原因:原条款已明确林业部门的管理职责41宜春市林业局2.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设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评估工作。
建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评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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