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要重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的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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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要点及主要内容

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要点及主要内容

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要点及主要内容1.了解案件信息: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全面了解被告人及案件的背景信息,包括被告人的身份、性格特点、教育背景、职业经历等,以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具体信息。

2.研究法律法规:律师需要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以便了解案件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程序,给予被告人最好的辩护。

3.筛选证据和调查:刑事辩护律师需要仔细筛选案件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取证过程、证人证言、物证等,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同时进行案件的背景调查,查找可能的辩护线索和防守策略。

4.参与案件审查:律师需要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向办案人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保障案件审查合法、公正和透明。

律师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质疑和申诉,要求重新调查、取证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5.保护被告人权益:刑事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等,保障他们受到合法的对待和保护。

同时,律师还要协助被告人与监区进行沟通,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6.辩护策略和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和意见。

他们需要评估案件的证据和法律法规,提供被告人最佳的辩护方案,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7.出庭辩护: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还需要参与庭审,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

他们与检察官进行辩论和交流,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质疑,提出相关的证据和论据,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8.案后服务:如果案件没有被起诉或被告人被判无罪,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协助被告人进行相应的赔偿申请或其他司法救济程序。

同时,律师还可以提供案后服务,解答被告人的法律问题,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指导。

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要点是全面了解案件信息、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筛选证据和调查、参与案件审查、保护被告人权益、制定辩护策略和意见、出庭辩护以及提供案后服务等。

他们的工作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重要一环。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范本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范本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范本引言: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律师在此阶段的工作尤为重要。

律师意见书是律师对案件的调查研究和法律分析的结果,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而提出的专业意见。

本文将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范本为主题,探讨律师在此阶段应提供的意见和建议。

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涉及被告人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概述。

在此部分,律师应客观、详细地陈述案件的事实,包括被告人的身份、犯罪嫌疑的具体行为、时间、地点等,以便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

二、证据分析1.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律师应对案件中所涉及的证据进行分析,包括证据的来源、收集方式、证据链等。

在此部分,律师应评估证据的合法性,如是否存在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况,是否存在证据链断裂等。

律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对证据合法性的评价和意见。

2. 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律师应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评估,包括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

律师可以通过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律师在此部分应提供专业意见,对证据的可信度进行评价,并指出可能存在的疑点或不足之处。

三、法律适用和法律问题分析1. 罪名适用和定性问题律师应对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进行分析,包括罪名的适用和定性问题。

律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中的罪名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专业意见。

律师应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以便法院能够正确适用法律。

2. 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律师应对案件中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

律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中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分析,并提出专业意见。

律师应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评估,以便法院能够正确适用法律。

四、案件争点和辩护策略1. 案件争点的确定律师应对案件中的争点进行确定和分析。

律师应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确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以便在辩护策略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和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范本精选3篇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范本精选3篇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敬重的***市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接受师***的托付,指派律师担当了涉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如指控*****罪名成立,*****或许被判处死刑、死缓。

给辩护人增加了巨大压力,辩护意见有必要提前。

一、辩护人努力工作,争取让受害方拿到肯定的赔偿款,争取刑事谅解。

二、辩护人依法会见*****后,得知受害人手持铁锹,往死里打曹***,不让*****逃跑。

案卷中,是否有铁锹受害人有力量将*****“扭送”至公安机关,为何动“私刑”用铁锹打*****该情节公安机关应侦查到案,或建议补充侦查。

三、关于量刑的证据,辩护人依法提取了一份《会见笔录》、两份《调查笔录》、***份照片。

证明*****曾经救过一个人的生命,酌定量刑参考。

如公安、公诉机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建议补充侦查。

此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年***月***日依据《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本辩护意见书敬请公安、公诉机关依法附卷。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范本(第二篇)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摘要:本文为一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范本。

本意见书简洁明了,旨在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

请在具体使用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Your Law Firm Name][Your Law Firm Address][Your Law Firm Contact Information][日期][委托人姓名][委托人地址][委托人联系方式]关于:[案件名称和案件编号]尊敬的[委托人姓名]: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已仔细审查了您的案件,并就审查起诉阶段提供以下律师意见以供参考。

请注意,该意见仅基于我们对您提供的事实和资料以及相关法律的理解。

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建议您在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之前咨询专业律师。

刑事辩护中如何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刑事辩护中如何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刑事辩护中如何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有效沟通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也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刑事辩护中,如何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呢?首先,要明确沟通的目的。

刑事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阐述被告人的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观点和证据,协助检察机关客观、全面地审查案件,以实现司法公正。

明确这一目的,能够让辩护律师在沟通中始终保持清晰的方向,避免陷入无意义的争论或者偏离主题。

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是有效沟通的基础。

在与检察机关沟通之前,辩护律师应当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这包括仔细查阅案件的卷宗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检察机关的指控思路。

同时,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准确的把握,为自己的辩护观点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此外,还应当收集和整理能够支持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论证。

选择合适的沟通时机也非常关键。

一般来说,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

此时,检察官正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辩护律师的意见和证据能够及时被纳入考虑范围。

如果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也应当在庭前与检察官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沟通,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沟通时机的选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不得干扰检察机关正常的办案工作。

在与检察机关沟通时,要注意方式方法。

保持尊重和礼貌是基本的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辩护律师应当尊重检察官的工作,以理性、平和的态度进行沟通。

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也至关重要。

辩护律师应当避免使用模糊、含混的语言,要将自己的辩护意见有条理地陈述出来,重点突出,逻辑严密。

同时,要善于倾听检察官的意见,理解检察机关的观点和立场,对于存在分歧的地方,应当通过理性的辩论和交流来解决,而不是一味地强硬对抗。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辩护意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也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关键时刻。

在这个阶段,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对案件的审查和审理有着重要影响。

认罪认罚是指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承认犯罪事实的行为,主动认罪认罚有助于减轻刑罚,有利于案件的快速解决。

有些时候被告人可能并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此时就需要进行辩护。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认罪认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决定。

如果被告人确实犯下了指控的罪行,那么认罪认罚可能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在我国法律中,认罪认罚是一项积极的行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条规定,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对被告人是有利的。

如果被告人不认可控方的指控,认为自己无罪,那么就需要进行辩护。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选择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为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辩护的目的是帮助被告人证明自己的清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收集证据,分析案件的法律依据,提出辩护建议,为被告人争取辩护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案件的走向有着重要的影响。

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和辅导,帮助被告人理清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在辩护中,律师应当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见,听取其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为案件的成功解决而努力。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

律师应该对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有深入的了解,具备较强的法律研究和运用能力。

律师还应该具备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地陈述辩护意见,说服法官和检察官,为被告人争取公正审判。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罪认罚或进行辩护。

认罪认罚是一种积极的选择,可以为被告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而辩护则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律师在辩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要点及其主要内容

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要点及其主要内容

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要点及其主要内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辩护律师是承担辩护任务的专业律师,他们在某些特定诉讼案件中被称为审查起诉人。

当一项刑事案件被控罪时,审查起诉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受托人或其他相关机构组成的代表团,有义务在审查起诉阶段履行担任辩护律师的职责,根据法律和司法规定,向法院作出有关辩护人的陈述。

在这个阶段,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要点主要有:一.入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审查起诉的第一步是深入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涉案人的身份信息、案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事实依据是否充分等。

只有充分地熟悉案件,才能合理地进行后续审查起诉的工作。

二.开调查,积极收集证据;审查起诉的第二步是展开全面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对有关的一切可能的反证据,以分析它们与审判有何关系。

证据的搜集不仅能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而且有助于准确的审判,最终获得正确的司法裁决。

三.建被告人的防卫策略;审查起诉的主要目的是为被告人构建有效的防卫策略,以最大限度地减轻或免除处罚。

此外,针对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要及时发现,向法院提出异议和抗辩,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四.对案件特定细节,作出辩护陈述;审查起诉的最后一步是在法庭上作出辩护陈述,对案件中涉及的特定细节,例如物证、证人、客观事实等,做出合理的解释、剖析、正确地收集证据材料,以及提出有效的质疑和异议等,全面的反映客观事实及案情的严重性等。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深入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展开全面的调查,积极收集证据,构建被告人的防卫策略,以及针对案件特定细节,作出辩护陈述等。

它既有利于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也有助于法院做出准确、公正和客观的判决,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法治的建设。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职责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职责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职责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主要职责之一。

律师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辩护人。

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新律师法的颁布实施,为律师做好刑事辩护工作,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律师应当熟知并运用好新律师法规定的辩护权利,履行好在刑事案件各阶段中的辩护职责。

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对被告人会见、对案卷的阅卷、对被告人的再会见、对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等活动,向公诉机关出具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律师法律建议书,建议公诉机关最大可能地采纳律师意见,及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1 律师的会见工作是履行辩护职责的前提律师接受委托后首要的工作就是去看守所人会见被告人。

听取被告人对案情的供述和辩解。

使律师简单掌握案件框架,为律师辩护的下一步工作提供了参考。

会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专有辩护权利。

在实际工作中,办案机关有时会对律师会见设置障碍,即“会见难”。

特别是在会见时间的安排以及会见涉及的内容方面,办案机关会对律师做一定的限制。

因此,律师应当在会见前温习与会见有关的法律及部门规定,以便在会见受阻时及时与办案机关交涉依法维权,使之达到正常会见的效果。

律师通过会见,能够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中了解案情。

例如,在被告人陈某涉嫌玩忽职守、共同盗窃案件中,我依法与办案机关据理力争,使会见权得到充分落实。

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在任某铁路公安处某站派出所所长期间,严重疏于职守,多次依职权令下属放弃对相关盗窃违法刑嫌人员的严查,导致某区域内站车盗窃犯罪猖獗,给铁路站车管理秩序和乘车旅客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也严重破坏了铁路警察的执法形象,酿成了犯罪案件群发的严重后果,致使本派出所有近1/3的干警涉足违法犯罪,有3人受到刑事追诉、有7人被辞退,给公安队伍建设带来了史无前例的损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第一步:案件接受与调查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先需接受委托进行案件调查。

律师会与被告碰面,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搜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

律师还会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

第二步:制定辩护策略根据案件调查的结果,律师会与被告讨论并制定辩护策略。

这包括确定证人的用途和顺序、探讨辩护策略的优劣以及研究相关法律和判例。

第三步:与检察官交涉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常要与检察官展开交涉。

律师会通过书面材料和会议等方式与检察官交流,讨论案件的证据和相应的认定问题。

律师还会协助被告提供有利于案件辩护的证据材料。

第四步:参与调查取证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来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证据的收集情况。

律师可以参与案件调查,监督警察的工作,并协助被告提供有利于案件辩护的证据。

在这个阶段,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查技巧。

第五步:参与听证和调解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还可以参与听证和调解过程。

律师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意见和发表辩论来保护被告的权益。

律师还可以协商和检察官进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第六步:准备辩护材料第七步:出庭辩护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还需出庭辩护。

律师会以案件调查结果、证据材料和辩护策略为基础,提出合理的辩护观点,为被告辩护。

律师会通过争辩、质证和辩论等方式,努力为被告争取辩护权益。

第八步: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可能需要法律援助。

律师需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包括解释被告的权益、指导被告对案件进行申辩和提供法律建议。

律师还会帮助被告准备辩护材料,并代表被告参与庭审。

以上是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工作流程。

律师在这个阶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与被告密切合作,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为被告提供有效的辩护。

同时,律师还需与检察官展开交涉和协商,为被告争取最优的结果。

通过合理的调查和准备工作,以及巧妙的辩护策略,律师可以为被告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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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要重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的发表文/刘东根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法律意见的发表是控辩双方理性沟通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控辩关系的理性沟通中,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法律意见的发表及检察机关的听取是一种重要的方式。

这个制度的设立为律师向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建立了重要的沟通平台,律师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充分阐述辩护的观点和依据,向检察机关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和线索,及时提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存在的违反诉讼程序、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控告、申述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得到保护。

同时,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及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目的。

二、新刑事诉讼法为法律意见的发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2012年修订前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252条也作了相应规定。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此制度,该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辩护权的扩大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表更有质量的法律意见提供了基础。

在律师辩护权扩大方面,新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变化是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

96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依据此规定,律师不能查阅全部案卷,虽然也有部分地区的检察院允许律师查阅全部案卷,但这毕竟是少数和例外。

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就意味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这显然有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件证据和事实,为制作高质量的法律意见提供了事实基础。

另外,律师的取证权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也有扩大,该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发表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新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该法第54、55条的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律师可以就发现的非法证据或者线索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

据此,律师可以将自己发现的非法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法律意见的形式向检察院提出。

三、部分律师不重视法律意见发表权行使的原因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法律意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很多律师对于这一权利都不甚重视,这直接导致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修订前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阅卷权的限制直接影响了律师法律意见的质量和被采性。

因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通常都不能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

律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缺乏全面了解,自然也就不能制作能直击案件主要问题和切中要害的法律意见,检察院对于这样的法律意见通常也不会予以重视并采纳,而这反过来又会影响律师制作法律意见的积极性。

当然,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这一问题会得到解决。

第二,有些律师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发表反映自己辩护观点的法律意见,会让检察院在庭前进行针对性的准备,如对律师指出的证据不足的问题,检察院可能会及时进行弥补,从而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审判阶段辩护权的行使。

第三,有些律师认为,辩护工作的开展和辩护水平的展示主要在审判阶段进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向公诉机关发表法律意见书,很显然不利于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展现自己,这对于某些喜欢将法庭当成表演的律师来说更是如此。

第四,某些检察院具有强烈的权力本位意识,认为审查起诉完全是检察机关的工作和任务,因此,忽视辩护权在审查起诉过程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不重视律师的法律意见。

第五,法律制度的缺陷也制约了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制度的实施。

这方面的缺陷主要有三点,一是法律只规定检察院要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但并没有规定检察院应该向律师反馈对法律意见的看法,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也没有体现诉讼地位的平等;二是,在细节方面存在问题。

如缺乏检察院的告知程序。

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告知辩护人有向检察机关发表意见的权利;三是,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具体时间、场所,也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起诉前应提示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四、法律意见发表权行使不充分的解决对策为了解决目前的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解决:第一,律师要充分认识到在审查起诉阶段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取得最佳辩护效果的重要性。

首先,律师不能狭隘地将辩护工作理解为就是法庭审判阶段的辩护,辩护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法庭阶段。

其实,辩护工作应当是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对于取得最终的辩护效果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法庭是控辩双方交锋最激烈的场合,由于法庭审理的公开性,控辩双方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甚至尊严,通常都不容易心平气和地听取对方的意见,驳倒对方成为主要的目标。

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同,控辩双方在庭下更容易理性地听取对方的意见,进行沟通,并由此理性地作出决策。

其次,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表法律意见通常能更容易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关内部的考核指标等因素看,虽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机关办案的原则,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刑事案件通常是越到后面的诉讼阶段,就越难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采纳的可能性通常都要大于审判阶段。

所以,律师也应该尽早将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意见向司法机关发表,以利于当事人更早、更容易地获得有利的结果。

对于当事人来说,公正不仅要实现,更要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实现。

律师在审判阶段发表的法律意见,如果被检察院采纳,控辩双方就会庭前在某些问题上达成一致,这肯定会降低律师在法庭上辩护风采的展现,但律师的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这种“牺牲”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

第二,检察院也需要重视律师的法律意见并及时反馈,这样才能提高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积极性。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和公诉效率、强化公诉能力,同时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维护其合法权益,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有着重要意义。

所以,检察机关应该高度重视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并及时进行反馈。

第三,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制度已作了一定完善,如增加规定,检察机关对律师的法律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对于书面的法律意见,应当附卷。

但是,还应增加规定如下内容:一是,检察机关对于律师的法律意见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反馈,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事实和理由;二是,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律师有向检察机关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和具体的时间、地点,并应在起诉前询问律师是否发表法律意见;三是,在案件起诉时,应将律师所提出的法律意见一同提交给法院。

五、发表法律意见时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尽量只对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对于证据不足、证据之间的矛盾,尤其是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等言词证据自身及相互之间存在的问题,尽量不要发表意见。

因为,检察院可以充分利用退补等手段在庭审前解决这些证据问题。

根据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侦查机关在对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的讯问、询问中,有很多方法让其作出办案机关需要的供述、陈述。

这些供述、陈述一旦在庭审之前形成,在审判阶段就很难再推翻。

所以,证据的问题尽量留在法庭之上,通过申请证人出庭、庭审发问等手段揭示案件的事实,公诉机关也由此失去了弥补证据缺陷的最佳时机。

第二,注重提供判例来支持自己的法律观点。

判例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司法机关肯定有相当的影响。

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公诉机关在指控之前要考虑法院的看法及既往的判例是正常的,这时律师提交的判例往往就能产生积极的影响。

判例的主要来源有: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通过无讼案例网站更容易准确搜索到需要的裁判文书)、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

第三,注重在大、要案中的法律意见发表。

有些律师认为,大、要案的结果要经过层层把关,律师发挥的作用有限,从而忽视了法律意见的发表。

其实,这种认识不尽正确。

大、要案的审判是个复杂的过程,这是事实。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越是大、要案,公诉机关会更加重视庭审的效果。

因为,这种案件的关注度很高,公诉人的庭审表现及效果更容易受到各方面的重视。

所以,通常情况下,公诉人对证据和法律适用的要求更高,会尽量避免在庭审中因指控的犯罪事实在证据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而受到辩方的攻击。

重视辩护人提交的法律意见就成为公诉人提高庭审效果的一个重要途径。

公诉人认为法律意见对指控内容已提出有根据的抗辩,确实有值得采纳之处,其再在起诉书中强行指控的可能性会降低。

相反,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不注重通过发表法律意见的途径在庭前解决相关问题,一旦到法庭之上,公诉人会竭尽全力来维护自己的指控。

庭审之后,有些因证据不充足、法律适用有争议,本可在审查起诉阶段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在公诉机关的坚持及有关机关、人员的关注下,最终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

六、成功的案例本人在刑事辩护中,一直注重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发表权的行使,并且在多个案件中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下面分享两个曾经办理的大案:案例一:北京建国以来最大的传销案亿霖木业案该案我和另一律师是第一被告人赵鹏运的辩护人。

赵鹏运在侦查阶段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两个罪。

案件到审查起诉后,我们根据会见时了解到的事实(当时在审查起诉阶段还不能查阅全部卷宗),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了赵鹏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该意见后被采纳,公诉机关只指控了非法经营罪。

辩护律师意见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我们是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赵鹏运委托的辩护律师。

我们于2007年5月9日上午依法会见了赵鹏运,初步了解了其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有关事实。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之规定,就赵鹏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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