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6版)概要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年)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为更好地指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结合各区县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际需要,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市经信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 8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本《负面清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印刷、船舶、电信等15个行业,共541项内容(淘汰类337项、限制类204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编制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等。
2.限制或淘汰期限。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2021年)”是指应于2021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或淘汰。
3.调整措施。
1)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2)对《负面清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如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整改,相关信息将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条目说明。
1)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负面清单》不一致的,以《负面清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负面清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
2)本《负面清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均未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为准;3)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负面清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执行;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负面清单》的,从其规定;5)本《负面清单》所涉标准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在本市范围内以本《负面清单》为准。
解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使清单更加方便易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指导意见》(国发〔2015〕40 号)要求制定的,纳入《清
一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国家产业 单(2018 年版)》统一公布。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
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 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成就显著,但
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这属于禁止准入 在新业态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体制机制障碍。
专题
解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文 / 陆娅楠
备受广大投资者关注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 年版 )》(以下简称《清单(2018 年版 )》)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正式对外公布,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这场市场准入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究竟意味着什 么?《清单(2018 年版)》中禁止和许可类事项,比试 点版缩减了约 54%,其重要调整主要是什么?为此,记 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
中性原则,在招投标、用地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 政策层面关于“竞争中性”合理性的探讨、《外商投资
业和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对民间投资进入资源开发、 法》草案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的一些突破等。
交通、市政等领域,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
25 日,国家发改委就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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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清单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 项,比试点版减少177
经上述几个方面调整,《清单(2018 年版)》共列
项
禁止和许可类事项 151 项,总体上比《清单(试点版)》
记者:大众最关心的还是负面清单都包含了哪些内容。 原有的 328 项减少了 177 项,压减幅度达 54%。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 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上海市能效中心编委会成员顾问:周波徐逸波编委会主任:李耀新王建平副主任:原清海杨莉编委会成员:侯金花吴金城刘慧倪前龙刘卫星徐海朱静蕾黄德马傅海楼振飞张忠成李贤葵魏玉剑俞增盛主编:原清海副主编:侯金花刘慧刘卫星徐海责任编辑:单丛利朱静蕾陶然黄德马编辑:-i—王茜茜秦宏波任庚坡郑东林朱冰张敏张麒顾海雯肖榕任春江刘珈铭王祺孟思齐巫蓓联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市经济信息化委结构调整推进处市统计局能源资源统计处市节能监察中心市能效中心电子邮箱:wangxx@联系电话:23112730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效,是上海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
为更好指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统计局编制了《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把由限制类、淘汰类目录、产品能耗限额、设备能效限定值构成的“负面清单”与由能效标杆值、节能评价值、新建准入值、能效平均水平构成的“能效指南”有机整合,“负面清单”重点指向“压和减”,具有约束性、强制性,旨在推进产业转型调整,扩展产业升级新空间;“能效指南”重点指向“新和增”,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旨在推动产业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负面清单”收录涉及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等12 个行业、386 项限制类、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汇总107 项工业产品单耗限额值、569 项重点用能设备能效限定值,按照“高起点、高要求、高基准”的要求,新增和提升的条目横向比较全国最严。
该清单配套本市差别电价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空间。
“能效指南”遴选60 种工业产品117项国际国内能效标杆值,4 类非工业行业39项节能评价值,5类重点用能设备561项节能评价值,整理45 个工业产品单耗行业平均水平,及35 个大类行业、155 个中类行业的产值能效平均水平。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

附件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一、编制说明为有效指导各区、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本《目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等15个行业,共781项内容(限制类346项、淘汰类435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编制依据。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实施细则》等。
2.淘汰期限。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如“(2020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淘汰。
3.条目说明。
(1)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目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2)本《目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未标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为准;3)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目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执行;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目录》的,从其规定;5)本《目— 2 —录》所涉标准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在本市范围内以本《目录》为准。
4.调整措施。
(1)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2)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3)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上海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及长三角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协调机制探索

上海“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及长三角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协调机制探索一“三线一单”的背景和意义(一)“三线一单”的背景“三线一单”工作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生态文明机制改革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自2015年以来发布了17份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设定并严守三大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
2017年,在省域和地市“三线一单”编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先行启动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及青海省的“三线一单”编制工作;2019年,全国其他省(区、市)全面启动编制工作,逐步构建全地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二)“三线一单”的含义“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识别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划定环境质量底线是确定区域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测算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划分大气、水、土壤环境管控分区;划定资源利用上线是确定能源、水、土地、岸线等资源开发和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划分资源利用管控分区;集成各要素管控分区、衔接行政边界,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并针对环境管控单元以清单方式列出差别化环境准入要求,即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落实“三线一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就是将原先分散于各类资源、环境要素的管控要求集成到具体空间单元上,实现生态环境管理的集成化、空间化和信息化,是推动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落地实施的有力抓手,也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6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6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二 一六年一月前言在当前上海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建设用地特别是工业用地效率亟待提高的背景下,为推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顺应新时期推进产城融合、二三产业融合、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信息化与城市化融合的“四个融合”发展要求,落实“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土地“五量”调控原则,聚焦产业项目“全生产要素、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全所有制”发展,加快推进园区转型升级,打造上海产业园区升级版,按照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本市《关于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若干意见》(沪府发〔2013〕33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在《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2版)》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结合近年来上海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修订和编制了《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6版)》(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对产业项目的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四项用地指标的控制、推荐、调整标准进行了相关规定,对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提出了控制要求。
其中对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和土地税收产出率三项指标设置了均值、控制值、推荐值和调整值;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设置了均值和控制值。
本指南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市统计局提供的2012-2014年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统计数据,及从上海市开发区产业用地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的2008年以来落地、开工、投产的千余家企业的实际案例。
本指南所涵盖的产业用地适用领域包括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以及物流仓储用地。
此外涉及混合用地的,可根据本指南,按照相关用地比例进行折算。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要求(一)负面清单基本内涵。
《负面清单》上的产业主要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
其中,禁止类发展产业是指在增量上严格禁止新增投资建设,在存量上限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下同)淘汰和退出的产业类型。
限制类发展产业是指新建、改扩建项目在区域、规模、工艺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有关方面须满足规定准入条件和标准,对现有但不符合要求的产业(企业),限期关停并转或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原则上,《负面清单》公布实施后,凡禁止类产业,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行政区域内禁止进入和发展;凡限制类产业,必须满足规定的标准条件后,才能进入和发展。
(二)负面清单管控空间范围。
《负面清单》所管控的范围覆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行政全域,但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国家已有明确法律、法规强制性保护的区域。
(三)负面清单管控重点产业。
《负面清单》主要针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即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和仓储、房地产开发经营、水利管理等产业(项目),涵盖各地现有产业(包括现有主导和现有一般产业)和具有资源要素禀赋的规划发展产业,不包括超出地方事权范围或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项目)。
(四)负面清单管控重点内容。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产业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淘汰类;《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但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资源要素禀赋,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
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产业主要包括:《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资源要素禀赋,但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
上海发布新版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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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6版)目录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表格版) (1)1.1 编制说明 (1)1.2 限制类清单 (2)1.3 淘汰类清单 (10)二、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条文版) (23)2.1 编制说明 (23)2.2 限制类、淘汰类清单 (24)三、附录 (43)3.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43)3.2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73)3.3 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 (93)3.4 电信行业淘汰目录 (97)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表格版)1.1 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县、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市经信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5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本《负面清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印刷、船舶、电信等15个行业,共488项内容(淘汰类316项、限制类172项,其中包括产品能效限定值类28项、环境污染类17项、高耗水工艺类13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编制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
2.限制或淘汰期限。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2017年)”是指应于 2017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或淘汰。
3.调整措施。
①、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②、对《负面清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如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整改,相关信息将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条目说明。
①、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负面清单》不一致的,以《负面清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负面清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
②、本《负面清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均未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为准;③、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负面清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执行;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负面清单》的,从其规定。
1.2 限制类清单限制类单列项目1.3 淘汰类清单淘汰类单列项目二、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条文版)2.1 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县、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市经信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5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本《负面清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印刷、船舶、电信等15个行业,共488项内容(淘汰类316项、限制类172项,其中包括产品能效限定值类28项、环境污染类17项、高耗水工艺类13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编制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
2.限制或淘汰期限。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2017年)”是指应于 2017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或淘汰。
3.调整措施。
①、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②、对《负面清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如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整改,相关信息将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条目说明。
①、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负面清单》不一致的,以《负面清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负面清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
②、本《负面清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均未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为准;③、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负面清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执行;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负面清单》的,从其规定。
2.2 限制类、淘汰类清单限制类一、电力(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中温中压的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生物质能和采用背压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余热利用机组除外)二、化工(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2、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3、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4、500吨/年及以上1000吨/年以下溶剂型涂料生产总装置(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5、60万吨/年以下对二甲苯生产装置6、氟氯烷、氟树脂生产企业7、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单套规模低于2万吨/年或总规模低于5万吨/年8、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三、电子信息(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4英寸晶圆制造2、分立元器件生产四、钢铁(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3、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4、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5、15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生产线6、30万吨/年以上3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生产线7、含铬质耐火材料8、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9、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0、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11、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生产线12、冷却循环水系统管式喷淋冷却装备13、冷却循环水系统重力式无阀过滤器14、高炉煤气湿法除尘工艺15、轧钢加热炉炉底梁水冷技术五、有色金属(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生产线2、铅冶炼生产线(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生产线除外)3、再生铅生产线4、其他有色金属冶炼生产线六、建材(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建筑陶瓷砖生产线2、18万立方米/年以下加气混凝土生产企业3、2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4、单线产能低于300万平方米/年(厚度以1.2mm为基准)高分子防水卷材(PVC、TPO)生产线5、单线产能低于1000万平方米/年(厚度以1.5mm为基准)改性沥青类(含自粘)防水卷材生产线6、单窑规模5万吨/年及以下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法粗纱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9微米)7、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8、玻璃纤维行业细纱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9微米)单窑规模小于30000吨/年9、岩棉项目总规模低于6万吨/年或单线规模低于3万吨/年;10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10、砖瓦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除外)11、32系列、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12、用圆盘锯生产工艺的石材加工生产线13、单条水泥粉磨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七、医药(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维生素C、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 (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 原料生产装置2、青霉素原料生产装置3、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4、1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生产装置5、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6、化学原料药制造(集团内自主配套、化学原料药的研发、中试及专业园区内除外)八、机械(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2、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3、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4、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5、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6、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7、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8、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9、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10、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除外)11、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12、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13、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14、35kv S7及以下系列变压器15、热处理后碱性氧化发黑工艺(工业园区内)16、铸铁低于5,000吨/年;铸钢低于4,000吨/年;铝合金低于1,200吨/年;铜合金低于600吨/年的生产企业17、工业园区外的热处理、铸造、锻造、电镀生产工艺(在线加工企业生产点除外)18、铸造冲天炉19、弧焊变压器20、含铅和含镉钎料21、手动燃气锻造炉九、轻工(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单线产能小于1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2、3万立方米/年及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3、生产能力小于24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4、5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5、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6、采用直接电阻加热方式的注塑机、挤出机(PVC-U除外)7、PVC、NBR塑胶手套(劳防手套、PE手套除外)8、玻璃熔窑熔化面积≤40㎡(高档玻璃除外)的玻璃窑炉9、单色金属板胶印机10、棉花(籽棉)加工11、工业区外添汞产品生产装置12、小于1000吨/年太阳能级硅棒项目,太阳能光伏小于5000万片/年硅片项目13、年产30万吨以下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以下化学机械木浆、年产10万吨以下化学竹浆、年产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非木浆生产线14、槽式洗浆机15、地池浆制浆工艺(宣纸除外)16、造纸行业侧压浓缩机17、年产1万吨以下连续纺粘胶长丝;年产8万吨以下粘胶短纤维18、锂离子电池年产能低于1亿瓦时;正极材料、负极材料或电解液年产能低于2000吨;隔膜年产能低于2000万平方米;电解质年产能低于500吨十、纺织(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粘胶板框式过滤机2、入纬率小于600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入纬率小于700米/分钟的喷气织机3、单线年产能10万吨以上、20万吨以下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4、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法生产工艺5、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6、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7、绞纱染色工艺8、绳状染色机9、箱式绞纱染色机10、喷射绞纱染色机11、1:10以上的管式高温高压溢喷染色机12、74型退煮漂联合机13、敞开式平洗槽十一、印刷1、J2205型对开双色平版印刷机2、J4101S型四开单色手续、自动胶印机3、JC1101S超全开单色手续、自动胶印机4、JL1101AS型超全开单色胶印机5、LR-300型彩色胶印机6、YK6400胶印机7、YK9600胶印机8、YP1A1B型对开单色平版印刷机9、YP1A2B型四开单色平版印刷机10、YP1A1-02S型自动续纸对开单色胶印机11、YP2A1A单面自动双色胶印机12、YP2BOE型大对开双色胶印机13、YPA2B型四开单色平版印刷机14、YPA1-5000对开胶印机15、YPA1-5000自动单色对开胶印机16、ZM200C双面平版印刷机17、ZM200双面印刷机18、三佳SJ47A型胶印机19、三佳SJ47B型胶印机20、ZYHB615G型半自动混合式折页机21、ZYHB615S型半自动混合式折页机22、ZYHB615型半自动混合折页机23、DQ404-02型半自动骑马订书机24、DQ404-02型手动骑马订书机25、DQ404B型半自动骑马订书机26、DQ-505G型半自动骑马订书机27、DQB404型半自动骑马订书机28、SXB370型半自动锁线机29、FM600B型油性覆膜机30、SFM-100型湿式覆膜机31、FM650型油性覆膜机32、GREAT 39A型包本机33、JBB-40B型直线胶订包本机34、JBB35A型胶订包本机35、BBY40/5A型圆盘包本机十二、其他1、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2、无组织排放生产性废气、粉尘的企业3、未配备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企业4、未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废塑料加工企业5、工业区块外具备纳管条件的污水直排企业6、工业区块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反应型生产的企业7、未按规定履行立项、规划、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高尔夫球场8、燃煤窑炉及锅炉(3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的除外,供热用煤至2017年)9、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单端无极荧光灯及其交流电子镇流器(GB29142、GB2914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GB2914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GB19044)、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GB19043)、管形荧光灯镇流器(GB17896)、金属卤化物灯及其镇流器(GB20053、GB20054)、高压钠灯(GB19573)等生产企业10、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房间空气调节器(GB12021.3、GB21455)生产企业11、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GB20665)生产企业12、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热泵热水机(器)(GB29541)生产企业13、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电磁灶(GB21456)生产企业14、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饮水机(GB30978)生产企业15、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自动电饭锅(GB12021.6)生产企业16、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GB24849)生产企业17、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交流电风扇(GB12021.9)生产企业18、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GB26969)生产企业19、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储水式电热水器(GB21519)生产企业20、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吸油烟机(GB29539)生产企业21、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电动洗衣机(GB12021.4)生产企业22、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电冰箱(GB12021.2)生产企业23、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平板电视(GB12021.7、GB24850)生产企业24、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商用燃气灶具(GB30720、GB30531)生产企业25、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GB21521)生产企业26、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微型计算机(GB28380)生产企业27、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计算机显示器(GB21520)生产企业28、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冷却塔(DB31/414)生产企业29、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电弧焊机(GB28736)生产企业30、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三相配电变压器(GB20052)生产企业31、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通风机(GB19761)生产企业32、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清水离心泵(GB19762)生产企业33、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容积式空气压缩机(GB19153)生产企业34、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冷水机组(GB19577)生产企业35、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GB30254)生产企业36、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中小型异步电动机(GB18613)生产企业淘汰类一、电力(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燃水煤浆、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锅炉(至2017年)二、化工(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3、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4、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5、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6、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7、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8、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9、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10、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11、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12、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13、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14、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15、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16、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17、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18、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生产装置(与丙烯氰装置配套的除外)19、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20、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1、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22、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23、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生产装置24、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25、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26、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27、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28、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29、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30、车用斜交轮胎31、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2、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33、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34、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35、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36、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37、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38、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39、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40、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41、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42、单套生产能力2万吨/年以下氟化氢生产装置(资源综合利用方式生产氟化氢的除外)43、15万吨/年及以下单套乙烯生产装置44、丙酮氰醇法丙烯酸、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生产工艺(与丙烯氰装置配套的除外)、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45、拉伸强度3.5GPa及年产1500吨以下的普通碳纤维46、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47、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48、落后的再生橡胶制造工艺及产品49、30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企业(水性油墨除外),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50、500吨/年以下溶剂型涂料生产总装置(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51、肥料行业中的磷肥产品三、钢铁(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60吨及以下电弧炉(特钢企业30吨及以下电弧炉)3、100吨及以下转炉4、复二重线材轧机5、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6、叠轧薄板轧机7、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8、热轧窄带钢轧机9、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10、直径100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11、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12、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13、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14、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15、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16、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17、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18、单条生产线规模小于20万吨的铸铁管项目19、环形烧结机20、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1、固定床煤气发生炉22、单独镀锌板材生产线23、热轧硅钢片24、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25、年产60万吨及以下板材、25万吨及以下线材不锈钢冶炼装置26、年产100万吨及以下普通钢冶炼装置2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生产线2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生产线29、400兆帕级以下的螺纹钢,300兆帕级以下的光圆钢筋四、有色金属(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3、5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装置4、10万吨/年以下再生铝生产装置5、有色金属生产(冶炼、加工、铸造)中采用直接燃煤及重油的工业炉窑6、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7、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8、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9、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10、混汞提金工艺11、小氰化池浸工艺、小冶炼提金工艺12、无环保措施的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的简易酸浸工艺13、“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14、铜线杆(黑杆)五、建材(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石棉水泥制品生产线2、水泥熟料生产线(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废弃物、污泥及生活垃圾装置、带有纯低温发电装置的除外)3、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4、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5、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6、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7、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8、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9、1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10、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11、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2、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13、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14、矿物纤维生产线15、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16、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17、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18、单班年产1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产10万平方米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19、30门窑以下砖瓦生产线20、用砂拉锯生产工艺的石材加工生产线21、普通挤砖机22、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23、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24、1000型普通切条机25、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26、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27、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8、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29、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30、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31、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和制品及其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32、S-2型混凝土轨枕33、一次冲洗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34、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35、非机械生产中空玻璃,双层双框各类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