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考试知识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25题,单选13题,多选12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A.1984B.1996C.1999D.2010答案:D.2010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50条2.《统计法》制定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统计资料的()。
A.真实性B.准确性C.完整性D.及时性答案:A.B.C.D.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1条3.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实行统计监督。
A.统计调查B.统计分析C.提供统计资料D.统计咨询意见答案:A.B.C.D.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3条4.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的统计管理体制。
A.统一管理B.各负其责C.统一领导D.分级负责答案:C.D.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条5.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的职权,不受侵犯。
A.统计调查B.统计咨询C.统计报告D.统计监督答案:A.C.D.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6条6.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应当予以保密。
A.国家秘密B.商业秘密C.个人信息D.一般材料答案:A.B.C.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9条7.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A.国家统计调查项目B.社会统计调查项目C.部门统计调查项目D.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答案:A.C.D.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11条8.()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A.个人B.民间C.单位内部D.国际答案:B.民间关键词:统计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9条9.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为了健全统计制度,规范统计行为,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现将其全文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市场经济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尊重事实,严格保守统计秘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国家实行统一的统计制度,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体系,发展和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精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反映统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
第五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和收集统计对象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和信息,对资料和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泄密。
第六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开展民主统计,听取和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和透明统计工作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家统计工作规划由国家统计局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统计行为,不得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不得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防建设、安全生产、财政金融、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领域的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参与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犯、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统计对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的;(二)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的;(三)违反本法有关保守统计秘密的规定,泄露或者披露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涉及国家利益或者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的;(四)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五)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统计法全文

统计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坚持依法、独立、自主、民主原则。
第三条国家统计机关是负责国家统计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统计工作应当尊重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五条统计数据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基础,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法开展统计工作。
第六条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七条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工作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发布。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国家统计机关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条地方统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机关的要求,开展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一条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和调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统计工作应当保护统计机密,统计工作人员对获得的统计机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统计机密。
第三章统计主体和统计调查第十三条国家统计机关和地方统计机关是统计工作的主体。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配合进行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可以通过面对面访谈、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国家统计机关和地方统计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统计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国家统计机关,国家统计机关应当按照统计法进行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发布。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第十九条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制定统计数据发布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定期公布统计数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4.10.29•【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2004年10月29日)尊敬的蒋正华副委员长,各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位委员: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向各位领导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作了重要修正。
统计法是我国统计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共6章34条,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组织和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统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
一、统计法的调整范围统计法是调整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用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统计调查者:组织政府统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政府统计调查的组织和个人。
统计资料用户: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世界各国一般都将统计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政府统计活动。
我国1983年通过的统计法也是这样确定调整范围的。
在1996年修改统计法时,增加了对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规范。
统计法修改后,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外,仍然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
特别是第三条关于统计申报义务的规定,只是对政府统计活动所作出的规定,民间统计调查不具有强制性。
二、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作了规范。
统一原则。
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资料管理都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独立原则。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了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管理上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其他非企业单位也适用)机构详细名称(盖章):上级主管单位名称:机构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联系电话:上报时间: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一七年十月填报说明一、调查目的:掌握全国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转制为事业单位的研究机构)的年度科技活动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跟踪转制研究机构的改革情况。
二、调查范围:有法人地位的政府部门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有法人地位有R&D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包括转制为事业单位的研究机构)。
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单位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三、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在线填报时间: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
五、填报要求:1、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并盖单位公章。
2、要按各报表所规定的指标名称、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编号代码等认真填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3、填报内容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英文字母用大写。
4、填报时,除课题基本情况表可保留1位小数外,其他表一律按照计量单位取整。
如果数字取整后为零,须填“0”。
六、填报方式及规则:报表填报采用网上直报的方式,报表中一些属性指标的分类标准及代码请到中国科技统计网站上查看或下载,网址为:,具体位置在主页的“统计业务”中的“统计资料”中。
表1 填表说明机构代码:按《科技统计工作文件》中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单位代码编制方案”填写。
上年机构代码:在报告期内机构代码有变化的机构,请同时填报上年机构代码,无变化的机构不填。
机构详细名称:按年末单位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
若单位有多个公章,请填写对外公章上详细名称,不得填写代号和内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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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蔓延起来,危害很大,影响很坏。
目录分析
1
第1章前言
2
第2章总则
3 第3章统计调查
计划和统计制 度
4
第4章统计资料 的管理和公布
5
第5章统计机构 和统计人员
第6章法律责任
第7章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修正案 (草案)》的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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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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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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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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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内容摘要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 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 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 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与好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3.12.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施行日期】1984.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八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四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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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录)
(1982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8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统计人员有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有上列—、二、三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