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相关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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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2003年7月17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制发背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近年来,税务系统持续推进纳税信用建设,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纳税人的重要“资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2019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得到了广大纳税人欢迎。

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力落实《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等文件要求,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关于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

纳税信用管理相关办法解读

纳税信用管理相关办法解读

不能评为A级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 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 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 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 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 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
✘ 非企业 ✘ 非独立核算企业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的个人合伙、个人独 资企业
一、企业纳税信用管理简介——评价范围
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有以下情形的不参与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
尚未办结的; 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D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D
(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二、纳税信用常见扣分指标
1、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 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后的补充申报(在申报期内准期申报,申报期后发现申报错误 进行更正,或根据税局要求评估自查发现错误通过申报方式补缴税款等)行为不 会扣分。
税营业收入为0)且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40-70分 D级:40分以下、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企业
注:
✓ 区分“评价”“评定”、“级别”“等级” ✓ 依据评价指标得分划定评价级别,不定义级别的具体含义
一、企业纳税信用管理简介——99个评价指标
内部95个:1涉税申报信息、2税(费)款缴纳信息、3发票与 税控器具信息、4登记与账簿信息、5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 避税调查信息、6税务稽查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纳 税 人 信 用 历 史 信 息 包 括基 本 信 息 和 评 价 年 度 之 前 的纳 税 信 用记 录 , 以及 相关 部 门评 定 的优 良
机关 对 纳税 人 的纳 税信 用 信 息 开展 的采 集 、评 价 、
确定 、 发 布和 应用 等 活动 。 第 三条
称 纳 税人 ) 。
信息 ; 非经 常 性 指标 信 息是 指 税 务 检 查信 息 等 纳 税 人在 评价 年度 内不经 常产 生 的指标 信 息 。 外 部信 息 包 括外 部 参 考 信 息 和外 部 评 价信 息 。 外部 参考信 息 包括评 价 年度 相关 部 门评 定 的优 良信
用记 录和 不 良信用 记 录 ;外 部评 价 信息 是指 从相 关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已办 理 税 务 登记 , 从 事
生产 、 经 营并 适 用 查 账 征 收 的企 业 纳 税 人 ( 以下 简
信 用记 录 和不 良信 用记 录 。 税 务 内部 信 息 包 括 经 常 性 指 标 信 息 和 非 经 常 性 指 标 信息 。经 常性 指 标信 息是 指 涉税 申报 信 息 、
特 此公 告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2 0 1 4年 7月 4 日
纳税信 用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 范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促 进 纳 税 人 第 七条 国家税 务 局 、 地 方 税 务 局 应联 合 开 展 纳税 信 用评 价工 作 。
第 十二条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纳税 人 信 用 4 0 分 或者 直 接判 级确 定 的 。
第 十 九条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纳 税 人 , 本 评 价 年 度不 能评 为A 级: ( 一) 实 际生 产经 营期 不 满3 年的;

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07-04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办法》)。

现将《信用办法》解读如下:一、《信用办法》的主要内容《信用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定义、职责分工、联合激励和惩戒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积分》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积分,同时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分类、范围、来源和采集渠道,确定积分标准、评价周期和跨区域经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地。

第三章《信用等级》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信用积分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定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范围、分档标准、有效期,同时规定税务机关进行信用等级调整的情形和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情形。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告查询》明确信用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查询范围和复核制度。

第五章《结果运用》明确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采取的分类服务和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二、《信用办法》部分条款说明(一)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信用办法》第二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二)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信用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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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的解读2015年12月0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等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文件,初步建立了现代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2015年4月,全国税务系统首次使用新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各地反馈希望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相关业务操作口径和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使用的文书式样及工作要求。

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明确了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的操作程序、使用文书以及工作要求。

本次,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馈的情况,对《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信息采集范围、起评分设定、评价范围、不得评为A级情形、直接判为D级情形、D级评价保留的情形、评价结果发布等8个方面的业务操。

纳税信用等级相关政策的解读 2018

纳税信用等级相关政策的解读 2018

本公告明确,《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 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 评价: 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 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 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 至12月31日。 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1.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 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 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 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 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 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 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目前 《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 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并发布评价结果。
为回应广大纳税人的关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 “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税 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将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 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纳 税信用评价范围,为其增添信用资产。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 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 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 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 激励措施: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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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D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二、纳税信用常见扣分指标——直接判D指标
直接判D的十种情形D(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D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D
(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二、纳税信用常见扣分指标
4、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
1.指规定期限在评价年度内,纳税人已申报或者批准延期申报,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包括缓缴 期限)缴纳应纳税(费)款的情形; 2.应纳税(费)包括依照法律、法规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受托代征的 其他政府性基金和收费; 3.该指标按次(期限)累计计算。 4.由于纳税人自查或纳税评估补充申报而逾期的,不计入该指标。 5.由于税务机关等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纳税人逾期的,不计入该指标。
注:
✓ 区分“评价”“评定”、“级别”“等级” ✓ 依据评价指标得分划定评价级别,不定义级别的具体含义
一、企业纳税信用管理——99个评价指标
内部95个:1涉税申报信息、2税(费)款缴纳信息、3发票与 税控器具信息、4登记与账簿信息、5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 避税调查信息、6税务稽查信息。
外部4个:银行、工商、海关和土地
三、纳税信用应用结果
A级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 票用量时及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 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 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纳税信用应用结果
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管理
一、企业纳税信用管理——定义
➢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 ➢ 税务内部信息 ➢ 外部信息
两种方式: 1.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2. 直接判级方式
ABMCD
纳税信用信息 采集
纳税信用评价
评价结果确定 和发布
评价结果应用
一、企业纳税信用管理——两种评价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 适用于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满一年的 企业
二、纳税信用常见扣分指标
2、 010104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
对于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或有且全部是免税收入的企业,通过增 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免、抵、退办法出 口货物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出 口免税销售额 ”判断是否为空,如果不为空,则应纳税额为0也不计 算在内。
二、纳税信用常见扣分指标
3、040104.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 “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这里的 “其他纳税户”是指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日期之后,同一法人代表“新 办”(被关联企业税务登记日期在非正常户认定日期之后)的企业。
➢ 如果源企业在非正常户认定年度内转为非正常户的,被关联企业发起动 态修复任务,涉及该源企业的040104指标同时失效。也就是说源企业 转为正常户后,被关联的企业解除关联
直接判D的十种情形
D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 ,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
D
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D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二、纳税信用常见扣分指标——直接判D指标
直接判D的十种情形
D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 行为的;
D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二、纳税信用常见扣分指标
1、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 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后的补充申报(在申报期内准期申报,申报期后发现申报错误 进行更正,或根据税局要求评估自查发现错误通过申报方式补缴税款等)行为不 会扣分。
➢ 计分规则调整。原来是“按税种、按次”扣分。今年改为按“征收期限”扣分: 同一个申报期限日期如果存在多税种逾期申报的,仅扣一次分。
一、企业纳税信用管理——三种动态管理机制
动复补态评调整
以前年度 当前年度
二、纳税信用常见扣分指标——不能评A指标
不能评为A级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 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 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 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 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 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纳税信用管理相关办法解读
202007
主要内容
一、企业纳税信用管理简介 二、纳税信用常见扣分指标 三、纳税信用结果应用
一、企业纳税信用管理——基本制度
2014
补评 复评 明确业务口径
2016
再次修订“黑名单” 公布办法
2019
动态调整、通知提醒
2018
修订“黑名单”公布办法
纳税信用等级修复
2015
按年开展, 每年4月发 布上一年度 的评价结果
直接判级
• 适用于新设立企业和有严重失信情 形的企业
发生相应情 形随时判级, 随时发布评 价结果
一、企业纳税信用管理——五种评价级别
A级:90以上 B级:70-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全年无收入(增值税销售额为0、企业所得
税营业收入为0)且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40-70分 D级:40分以下、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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