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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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其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非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有效期限二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以日常管理信息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分别进行评定。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各项评定指标的内容分值和评分标准进行细化,按以下评定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一)税务登记情况:分值10分。

按以下列举项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项进行考评,有不符合规定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10分为止。

1.开业登记,分值1分。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1分。

2.扣缴税款登记,分值1分。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1分。

3.税务变更登记,分值1分。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部分:前言纳税信用管理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评价和监督,对于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保障税收正常征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工作,提高纳税人诚信意识,铲除逃避税收的行为,特制订了本办法。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纳税信用管理应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 公平公正:要求税务部门在纳税信用管理中公平公正对待各纳税人,避免主观性评价和歧视性操作。

3. 诚实守信:强调纳税人应增强诚信意识,自觉遵守税收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1. 纳税信用评价体系1.1 纳税信用评价标准应包括纳税人纳税诚实度、纳税记录、信用修复等方面。

1.2 纳税信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税收依法诚信情况,以数值形式表现纳税信用等级。

2. 纳税信用分级管理2.1 依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分级管理,设立良好信用等级、一般信用等级和不良信用等级等分类。

2.2 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对不良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

3. 信用修复3.1 针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应提供信用修复的机会,通过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等方式提高信用等级。

3.2 定期评估和调整信用等级,为纳税人提供持续改善信用的机会。

第四部分:实施机制1. 纳税信用管理机构1.1 设立专门的纳税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纳税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1.2 纳税信用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纳税人信用等级查询服务,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 纳税信用奖惩机制2.1 对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奖励;对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实施税收惩罚或限制措施。

2.2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税收管理和监督的参考依据,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采取监管措施。

第五部分:总结与展望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试行,将有助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增强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纳 税 人 信 用 历 史 信 息 包 括基 本 信 息 和 评 价 年 度 之 前 的纳 税 信 用记 录 , 以及 相关 部 门评 定 的优 良
机关 对 纳税 人 的纳 税信 用 信 息 开展 的采 集 、评 价 、
确定 、 发 布和 应用 等 活动 。 第 三条
称 纳 税人 ) 。
信息 ; 非经 常 性 指标 信 息是 指 税 务 检 查信 息 等 纳 税 人在 评价 年度 内不经 常产 生 的指标 信 息 。 外 部信 息 包 括外 部 参 考 信 息 和外 部 评 价信 息 。 外部 参考信 息 包括评 价 年度 相关 部 门评 定 的优 良信
用记 录和 不 良信用 记 录 ;外 部评 价 信息 是指 从相 关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已办 理 税 务 登记 , 从 事
生产 、 经 营并 适 用 查 账 征 收 的企 业 纳 税 人 ( 以下 简
信 用记 录 和不 良信 用记 录 。 税 务 内部 信 息 包 括 经 常 性 指 标 信 息 和 非 经 常 性 指 标 信息 。经 常性 指 标信 息是 指 涉税 申报 信 息 、
特 此公 告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2 0 1 4年 7月 4 日
纳税信 用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 范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促 进 纳 税 人 第 七条 国家税 务 局 、 地 方 税 务 局 应联 合 开 展 纳税 信 用评 价工 作 。
第 十二条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纳税 人 信 用 4 0 分 或者 直 接判 级确 定 的 。
第 十 九条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纳 税 人 , 本 评 价 年 度不 能评 为A 级: ( 一) 实 际生 产经 营期 不 满3 年的;

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07-04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前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行为。

而纳税信用是反映纳税人诚信的一个窗口和指标,也是税务行政工作的基本内容。

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促进纳税人诚信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一、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纳税信用评价范围涵盖所有纳税人在税务管理中的行为。

包括纳税申报、纳税缴款、信息报送和协助税务机关执法等方面,同时也包括税务信用状况和纳税信息公示等因素。

二、纳税信用评价标准按照纳税人纳税行为规范程度、主观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信用状况等方面综合评价。

评价等级分为A级、B级和C级。

其中,A级为优秀,B级为合格,C级为不合格。

三、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对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公示,属于A级的将被记录为“纳税信用等级A”,B级为“纳税信用等级B”,C级为“纳税信用等级C”。

在评价结果公示后,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鼓励纳税人树立诚信意识,提高纳税信用等级。

四、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方式1.评价周期: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进行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

2.评价方式:采用自动评价和人工干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自动评价重点考虑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电商平台和其他公共服务空间使用电子税务局提供的功能与服务,人工干预则重点处理业务复杂、风险较高、涉及抵扣退税申请等问题。

3.激励措施:鼓励A级纳税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绿色通道等优惠待遇。

五、纳税信用管理实施的意义1.促进纳税人诚信经营,提升税收质量和税收征管效率。

2.增强纳税人诚信意识,降低社会费用。

3.强化税收征管,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提高税收合规度。

总结《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为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提供了一个新的角度和方法,并且也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质量和提升诚信经营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纳税人也应不断加强自身的诚信意识,提高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的改进和提升。

公告2018 8号纳税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公告2018 8号纳税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2-01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

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1. 引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是指用于规范纳税人信用行为,提升纳税人信用水平,维护税收稳定和税务秩序的管理措施。

通过建立纳税信用体系,鼓励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规范纳税申报行为,形成健康的税收生态,确保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

2. 纳税信用管理的重要性纳税信用管理对于税收秩序的维护和国家财政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具体来说,纳税信用管理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提高税收征收效率通过纳税信用管理,可以识别出不守信的纳税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限制其贷款、减少政府采购数量等,进而促使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税。

这对于提高税收征收效率非常重要,提升国家财政收入。

2.2. 建立公平税收环境纳税信用管理可以有效遏制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从而建立起公平的税收环境。

纳税人的信用水平高低应该成为影响企业发展、参与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指标。

2.3. 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积极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纳税信用管理可以传导到供应链上,企业之间将形成相互的监督和约束,推动整个市场的规范运行。

3.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3.1. 信用评价体系纳税信用评价是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记录、申报情况、相关行为等进行评价,形成纳税人的信用档案,为纳税人提供信用服务。

信用评价体系将纳税人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以便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参考。

3.2. 信用激励与惩戒措施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提出了不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速办理相关手续等;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将采取限制贷款、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

3.3. 提升纳税人信用意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还提出了提升纳税人信用意识的措施。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开设信用诚信培训班等方式,引导纳税人增强纳税信用意识,自觉遵守税法,加强自律。

4.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了确保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需要配套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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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20年)的通知》(国发〔〕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它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经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经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

经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它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八条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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